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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中簡附民字第 5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集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必信 被   告 張世卿 臺中市○○區○○○路○段○○○號12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 年度中簡字第1358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