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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易字第 147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14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振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 字第2110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振華為益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司機, 負責運輸貨物,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8 年3 月21日 中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沿臺中市○○ 區○○○道○ 段往豐南街方向第2 車道行駛;於同日中午 12時27分許,行經臺中市○○區○○○道○ 段路燈編號0944 9 號前,欲向右變換車道至路旁停車,本應注意變換車道時 ,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貿然由第2 車道向右變換至第3 車道,告訴人詹家芊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右方第3 車道 駛至該處,被告駕駛之上開自用小貨車左後車尾遂與告訴人 騎乘前揭之普通重型機前車頭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四肢 多處挫擦傷及瘀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2 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2 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已於108 年10月11日達成和解, 告訴人亦於同日具狀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本院於108 年10 月18日收受該狀,此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 可查,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