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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3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林承蔚 被   告 陳文國       寶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俞惟珠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 年度交簡字第226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吳金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