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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 15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53號 原   告 吳添進       劉淑美 被   告 陳德興       宜宗重機械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周美珍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訴字第295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怜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