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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 2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27號 原   告 宋貴美       陳進福       陳秀鳳       陳進運 被   告 伸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永財 上列被告因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所為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法院組織欄中所載之「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進清 法官施吟蒨 法官李秋娟」,應更正為「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秋娟」。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判決如有誤寫、誤 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之規定,法院得以裁 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非屬合議判決,故原判決正本關於法院組織欄中所 載之「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施吟蒨 法官 李秋娟」,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