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27號
原 告 宋貴美
陳進福
陳秀鳳
陳進運
被 告 伸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卓永財
上列被告因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所為判決之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法院組織欄中
所載之「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進清 法官施吟蒨 法官李秋娟」,應更正為「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秋娟」。
理 由
一、
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判決如有誤寫、誤
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亦同。」之規定,法院得以裁
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非屬合議判決,故原判決正本關於法院組織欄中所
載之「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施吟蒨 法官
李秋娟」,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書狀。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