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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 27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74號 原   告 吳文玲       吳弘智 原   告 兼上2人之 法定代理人 葉梅華 原   告 吳飛民       吳亭儀 原告5人之 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被   告 集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隆 被   告 謝宗宏 上列被告謝宗宏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40 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