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 28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81號 原   告 張美貴       柯靖彤       柯正郎       胡彩霞       柯沛潔 上五人共同 告訴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 被   告 天大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漢琮 被   告 楊燿彰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108年度交訴字第6號),原告等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詳附 件)。 二、被告天大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楊燿彰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楊燿彰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 訴字第6 號),業經本院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在案,依前 開法條規定,原告等對被告等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應 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侯驊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科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