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 61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18號 原    告 何陳桂英住臺中市○區○○街○○○號        何文權        何珮瑩(原名何淑珍)        何禮恩(原名何淑蓉)        何淑芳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被    告 范仁宗        翊綺藝術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 定 代理人 戴新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受告知訴訟人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林欽淼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8 年度交訴字第322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及陳述如附件一起訴狀及追加被告狀所載。 二、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二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范仁宗被訴過失致死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8 月11日以108 年度交訴字第322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