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18號
原 告 何陳桂英住臺中市○區○○街○○○號
何文權
何珮瑩(原名何淑珍)
何禮恩(原名何淑蓉)
何淑芳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蘇仙宜
律師
被 告 范仁宗
翊綺藝術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 定 代理人 戴新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受告知訴訟人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林欽淼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8 年度交訴字第322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及陳述如附件一
起訴狀及追加被告狀
所載。
二、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二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范仁宗被訴過失致死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8 月11日以108 年度交訴字第322 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
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