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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原簡上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慶典 選任辯護人 蘇勝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 原簡字第51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第一審簡易判決(原起訴案 號:106年度偵字第13183號、第25055號、第28500號),提起上 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蘇慶典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 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㈥所示之物均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㈦所示偽造「黃水濱」之署押壹枚沒 收。所處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緣李健豪(涉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犯行部分,業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48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 定)於民國102年間,為址設新北市○○區○○路○○號東森房 屋中和民德店(下稱民德店)店長,梁兆德(涉犯違反個人資 料保護法犯行部分,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13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及蘇慶典(LINE通訊軟體暱稱「房仲 開發利器」)則為民德店之不動產銷售人員,李健豪前於102 年間某日,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男子購得安裝內有大量自然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及任職單位等個人資料之「pe ople」搜尋系統之筆記型電腦後,供任職在民德店之不動產 銷售人員搜尋有興趣仲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個人資料而非法 利用之;梁兆德前於102年下旬某日,以3萬元之代價,成為 民德店股東後,梁兆德及蘇慶典認為上開筆記型電腦存有大 量非法蒐集之個人資料,如加以改良搜尋介面及設計電腦程 式使之得以入侵公務機關之方式,比對確認特定不動產之所 有權人資料,或經由關貿系統取得特定不動產去識別化個人 資料之第二類謄本,將該去識別化個人資料輸入前述搜尋系 統進行模糊比對,經搜尋系統搜尋該電腦硬碟儲存之個人資 料後,篩選出符合條件之所有個人資料,再輸入欲查詢特定 土地地號,經搜尋系統主動聯結各縣市地政機關設置之「地 政事務所前次移轉查詢網頁」,並主動破解該公務機關為防 止他人以電腦程式大量查詢而設定之「圖形驗證碼」而入侵 公務機關,單次大筆同步將前述模糊比對之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輸入上開公務機關,如可順利查詢該不動產前次移轉資 料,搜尋系統將主動辨識查詢結果並顯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人詳細個人資料,倘將上開搜尋系統再為販售予其他不動產 仲介業者,將有利可圖,蘇慶典、梁兆德、李彥豪(綽號「 小陳」、LINE通訊軟體暱稱「房仲省時尋人系統」,涉犯違 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犯行部分,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1 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與蔡佳昌(涉犯違反個人資料 保護法犯行部分,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13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確定)均為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 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以外之自然人,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條第8款所稱之非公務機關,其等明知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 ,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竟共同基於非法利 用個人資料、妨害公務機關電腦使用、無故入侵他人電腦之 犯意聯絡,梁兆德自103年間某日,將前開非法蒐集之個人 資料及搜尋系統電腦程式儲存後,以該非法蒐集之個人資料 為基礎建置資料庫,推由蘇慶典自103年間某日起,蔡佳昌 自104年下旬某日起,李彥豪則自105年2、3月間某日起,或 由蔡佳昌於不詳時間,或由李彥豪依蘇慶典指示於如附表 「曹睿竑中信帳戶匯入劉雅鈴台新帳戶日期」欄所示時間前 某時,或由蘇慶典本人於如附表「劉雅鈴台新帳戶匯入梁 兆德凱基帳戶日期」欄所示時間前某時,向中、南部房仲業 者推銷,並以隨身碟將前述非法蒐集之個人資料傳輸至客戶 使用之個人電腦或授權蘇慶典、蔡佳昌或李彥豪代購之電腦 硬碟,復由李彥豪經由蘇慶典與梁兆德聯繫,或逕與梁兆德 聯繫,再由梁兆德以TeamViewer軟體遠端控制客戶電腦,安 裝微軟「SQL2008R2」(資料庫管理軟體),使用註冊機產生 之序號啟動前述搜尋系統,並處理後續更新系統及故障排除 。完成銷售後,蔡佳昌銷售所得款項逕交予梁兆德,蘇慶典 倘經李彥豪銷售前述搜尋系統,李彥豪則依銷售套數,委由 曹睿竑(原名曹詠能,涉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犯行部分, 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 刑2年確定)使用其向中國信託銀行中港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曹睿竑中信帳戶),於如附表「曹睿 竑中信帳戶匯入劉雅鈴台新帳戶日期」欄所示時間,以每套 2萬元之代價,匯入蘇慶典所持用由不知情之女性友人劉雅 鈴向台新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 雅鈴台新帳戶),再由蘇慶典依其個人與李彥豪銷售套數, 於如附表及「劉雅鈴台新帳戶匯入梁兆德凱基帳戶日期 」欄所示時間,以每套5,000元為計算基準,將其等銷售所 得款項(如有購買電腦、電腦硬碟或套件等費用,另行加計) 匯至梁兆德向萬泰銀行(現改制為凱基銀行三重分行)申設之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梁兆德凱基帳戶),蘇慶典因 而獲取不法所得共454萬5,000元;又為破解公務機關在官方 網頁上設計之圖型識別碼,或為因應公務機關更改圖型識別 碼,蘇慶典、梁兆德、趙鴻龍、許志堅與吳俊達共同基於製 作專供妨害公務機關電腦使用電腦程式之犯意聯絡,推由梁 兆德自104年9月起至105年6月止,以每月2萬元之代價;自1 05年8月至10月,以每月1萬元之代價;及於106年5月支付2 萬元之代價,委由趙鴻龍(涉犯製作專供犯罪之電腦程式犯 行部分,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6月,緩刑2年確定)破解公務機關在官方網頁上設計以圖 型識別碼之保護措施,入侵公務機關電腦,得以連續大量查 詢動作,造成公務機關電腦之網路承載過量,影響其他合理 使用人使用公務機關設置網站查詢資料之權利,並製作專供 破解使用電腦保護措施而入侵公務機關電腦之電腦程式,經 趙鴻龍以反組譯軟體破解並取得由梁兆德提供前述「PEOPLE 」搜尋系統之原始碼,修改設計搜尋介面,於105年4、5月 某日完成「TMsev er5.0搜尋程式」,趙鴻龍並上網搜尋得 以辨識圖形之程式碼,將該程式原始碼複製入原本設計之電 腦程式,以此方式製作專供破解公務機關使用之圖形驗證碼 而入侵公務機關電腦之電腦程式,前經梁兆德命名為「客戶 搜尋開發系統V5.0專業版」,之後因縣市合併緣故,將住居 直轄市部分之個人資料由「縣」改成「市」,再由梁兆德命 名為「PEOPLE2016」,梁兆德復於其後某時,將前述電腦程 式原始碼提供予蘇慶典,推由蘇慶典以12萬元之代價,委由 址設新北市○○區○○路○○○號4樓之3蒲公英數位創意有限 公司負責人許志堅更改前述電腦程式,經許志堅同意後,蘇 慶典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6年1月間某日,在 新北市○○區○○路○○○號4樓之3蒲公英數位創意有限公司 ,與該公司人員會面磋商,蘇慶典即在網頁設計合約書之立 契約書人甲方欄內,偽簽「黃水濱」之署名1枚,偽造完成 表彰由「黃水濱」委託蒲公英數位創意有限公司更改前述電 腦程式意思而具有私文書性質之合約書後,將該合約書交予 該公司業務黃雅君(起訴書誤載為許志堅)而行使之,足生損 害於蒲公英數位創意有限公司對客戶管理之正確性與黃水濱 本人;再經許志堅將前述電腦程式原始碼提供予吳俊達(暱 稱「Austin」),以每件6,000元之代價,製作專供破解公務 機關使用之圖形驗證碼而入侵公務機關電腦之電腦程式,吳 俊達上網下載由他人撰寫完成可供破解驗證碼之「Tssnet2- 32.dll」函式庫,再以TeamViewer軟體遠端操控蘇慶典提供 之電腦,將原本函式更改為前述函式,破解各縣市地政局修 改後之驗證碼類型。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調查官據 報獲得情資,而於106年5月10日7時40分許,在新北市○○ 區○○路○○號6樓居所,經警拘提蘇慶典並持本院核發之搜 票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編號㈠至㈥所示之物。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據以認定上訴人即被告蘇慶典犯罪之供述證據:證人即 同案被告梁兆德、許志堅、吳俊達、李彥豪、曹睿竑、趙鴻 龍、蔡佳昌、證人即買受人高銀龍、周開達、王俊諺、蘇一 峻、賴明達、梁惟捷、陳振康、林恒君、詹豐澤、巫政杰、 謝坤志、張瑞昌、蔡篤發、陳立信、張忠義、張傳宜、張永 富、張建文、林蜂德、賴誌慶、證人即受推銷系統者張兆國 、鄭立倫、林金雄、證人即試用系統者謝德亮、證人即推銷 當時在場之林旭邦、證人李健豪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述與偵查 報告,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在本院上訴審108年5月21日 準備程序及同年10月22日審理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 【見本院108年度原簡上字第4號卷宗(下稱原簡上卷)第141 、248-269頁】,復經本院審酌前揭警詢均係警員依法通知 詢問;又上開偵查報告則係承辦警員記載本案之偵查經過, 該等證據之作成或取得均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應屬適當,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具有證據能力;又 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 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 ,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上訴審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07年原簡字第51號卷宗(下稱 原簡卷)第22頁、原簡上卷第133、193、277頁】,核與證人 梁兆德於警詢、偵訊、原審訊問及上訴審審理時、證人曹睿 竑於警詢、偵訊及上訴審審理時、證人許志堅、吳俊達、李 彥豪、趙鴻龍、蔡佳昌、高銀龍、周開達、王俊諺、蘇一峻 、賴明達、梁惟捷、陳振康、林恒君、詹豐澤、巫政杰、謝 坤志、張瑞昌、蔡篤發、陳立信、張忠義、張傳宜、張永富 、李健豪、張建文、林蜂德、賴誌慶、林金雄、謝德亮、林 旭邦分別於警詢及偵訊時、證人張兆國、鄭立倫分別於警詢 時證述情節均相符合【梁兆德部分: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偵字第13183號偵查卷宗(卷㈠,下稱13183號偵卷㈠ )第2-7、26之1-33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0 0000號偵查卷宗(卷㈢,下稱1383號偵卷㈢)第174-175、143 、237-239頁、本院106年度偵聲字第271號卷宗(下稱偵聲卷 )第11-12頁、本院106年度聲羈字第307號卷宗(下稱聲羈卷) 第37-42頁、原簡上卷第236-247頁;曹睿竑部分:見13183 號偵卷㈠第124-127、159-161頁、原簡上卷第234-236頁; 許志堅部分:見13183號偵卷㈠第111-114、116-121頁、131 83號偵卷㈢第237-239頁;吳俊達部分:見13183號偵卷㈢第 209-212、224-226頁;李彥豪部分:見13183號偵卷㈠第70- 74頁、13183號偵卷㈢第221-222頁、13183號偵卷㈠第103-1 08頁、13183號偵卷㈢第224-226、237-239頁;趙鴻龍部分 :見13183號偵卷㈢第153-160、177-179、237-239頁;蔡佳 昌部分:見13183號偵卷㈠第192-195、197-202頁;高銀龍 部分:見13183號偵卷㈠第167-169、178-183頁;周開達部 分: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3183號偵查卷宗 (卷㈡,下稱13183號偵卷㈡)第220-222、231-234頁;王俊 諺部分:見13183號偵卷㈢第14-16、21-24頁;蘇一峻部分 :見13183號偵卷㈡第64-66、74-78頁;賴明達部分:見131 83號偵卷㈡第81-83、106-109頁;梁惟捷部分:見13183號 偵卷㈡第2-5、9-13頁;陳振康部分:見13183號偵卷㈢第1- 3、6-9頁;林恒君部分:見13183號偵卷㈡第208-210、213- 216頁;詹豐澤部分:見13183號偵卷㈡第31-33、37-42頁; 巫政杰部分:見13183號偵卷㈢第28-31、40-45頁;謝坤志 部分:見13183號偵卷㈢第50-51、70-76頁;張瑞昌部分: 見13183號偵卷㈢第80-82、98-101頁;蔡篤發部分:見1318 3號偵卷㈢第118-120、125-128頁;陳立信部分:見13183號 偵卷㈡第111-113、119-123頁;張忠義部分:見13183號偵 卷㈡第129-131、139-142頁;張傳宜部分:見13183號偵卷 ㈡第146-148、153-158頁;張永富部分:見1318 3號偵卷㈡ 第162-164、171-174頁;李健豪部分:見13183號偵卷㈢第1 70-172、177-179頁;張建文部分:見13183號偵卷㈡第17-1 9、23-29頁;林蜂德部分:見13183號偵卷㈡第45-47、51-5 3頁;賴誌慶部分:見13183號偵卷㈡第55-57、60-62頁;林 金雄部分:見13183號偵卷㈢第105-108、112-11 6頁;謝德 亮部分:見13183號偵卷㈡第196-198、203-207頁;林旭邦 部分:見13183號偵卷㈡第178-180、183-186頁;張兆國部 分:見13183號偵卷㈡第188-189頁;鄭立倫部分:見13183 號偵卷㈡第192-193頁】,且有凱基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內頁 影本(梁兆德凱基帳戶)13紙、扣案筆記型電腦資料夾列印資 料2紙、客戶開發搜尋系統5.0專業版程式資料1紙、客戶開 發搜尋系統5.0專業版程式Web函式原始碼資料2紙、通訊監 察譯文1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戶基本資料(曹睿竑中信帳 戶)1紙、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曹睿竑中信帳戶)26紙 、房仲名冊3紙、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高銀龍)1 7張、搜尋系統查詢步驟畫面翻拍照片9張、客戶開發搜索系 統5.0專業版程式畫面翻拍照片13張、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 錄翻拍照片(房仲省時尋人系統)24張、蒐證照片6張、偵查 報告(106年3月27日)4紙、偵查報告(106年4月18日)2紙、通 訊監察作業報告表25紙、梁兆德等不法集團組織分工圖、客 戶開發搜尋系統5.0專業版程式查詢畫面列印資料各1紙、10 6063案件鑑識報告3紙、凱基銀行個人戶基本資料查詢、更 正列印資料(梁兆德凱基帳戶)1紙、凱基銀行WEB綜合應用系 統列印資料(梁兆德凱基帳戶)2紙、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翻拍照片(梁惟捷)1張、指認相片一覽表(梁惟捷)、指認相 片一覽表(張建文)、指認相片一覽表(詹豐澤)、指認相片一 覽表(賴誌慶)、指認相片一覽表(蘇一峻)各1紙、LINE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蘇一峻)23張、指認相片一覽表(賴 明達)1紙、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賴明達)21張、 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陳立信)2張、LINE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張忠義)22張、指認相片一覽表(張忠 義)、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支票存根(張傳宜)、指認相片一覽 表(張傳宜)、指認相片一覽表(張永富)各1紙、LINE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張永富)5紙、指認相片一覽表(林旭邦 )1紙、指認相片一覽表(鄭立倫)2紙、指認相片一覽表(林恒 君)1紙、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周開達)5紙、指 認相片一覽表(周開達)、指認相片一覽表(陳振康)、指認相 片一覽表(巫政杰)各1紙、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巫政杰)6紙、指認相片一覽表(謝坤志)2紙、LINE通訊軟體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謝坤志)30張、指認相片一覽表(張瑞昌) 2紙、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張瑞昌)25張、指認 相片一覽表(林金雄)2紙、指認相片一覽表(蔡篤發)1紙、LI 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蔡篤發)20張、存摺內頁影本 (李健豪)1紙、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106年9月18日航處 防字第10652533960號函暨檢附106148案件鑑識報告共5紙、 網頁設計合約書4紙、報價單明細(房屋仲介網站_報價單)3 紙、本院106年度聲搜字第1043號搜索票1份、法務部調查局 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5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年8月7日台新作文字第10744587號 函暨檢附臺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劉雅鈴台新帳戶)共44 紙在卷可稽【見13183號偵卷㈠第8-20、21-22、23、24-25 、56、75、76-101、155-157、170-174、174-176頁、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2265號偵查卷宗(下稱2265號 他卷)第2-10、11-28、54-59、29-34、45-48、100-101、10 4、120-130、191-203、110、111、178-180、206、207-208 頁、13183號偵卷㈡第6、7、21、34、59、67、68-73、84、 85-105、114-115、132-137、138、149、151、165、166-17 0、182、194-195、211、223-227、228頁、13183號偵卷㈢ 第4、32、33-38、52-53、54-68、83-84、85-97、108-110 、121、122-124、173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 第13183號偵查卷宗(卷㈣,下稱13183號偵卷㈣)第10-15頁 、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3號卷宗(卷一,下稱原訴卷㈠)第1 66-169、170-172、174、202-206頁、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 13號卷宗(銀行交易往來資料,下稱原審資料卷)第1-44頁】 ;此外,復有如附表編號㈠至㈥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非法 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等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 、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 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 該個人之資料;「蒐集」係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處理」係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 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 內部傳送;「利用」係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 用。又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符合例外情形外, 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 條第1款、第3款、第4款、第5款與第2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被告於103年間某日,無故取得李健豪所購得已建 檔之多數不特定自然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聯絡方式及任職單位等資料之「people」搜尋系統之 筆記型電腦,上開資料已足以遭建檔之人等得為識別並特定 ,自屬渠等個人資料無訛。又被告取得上開資料後,復進行 檔案升級,除得以破解地政機關網頁之圖型碼外,尚得藉輸 入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地籍號碼,進行與不動產所有人之比對 ,其有上開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之「蒐集」及「利用」行為 甚明;而該等個人資料復經被告或受其委託之李彥豪持以對 外販售,所為與個人權利保護無關,亦難謂正當,被告濫用 個人資料並侵害該搜尋系統所涵蓋各該人等之隱私權,對其 等足生損害,核屬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之規 定,應論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 料罪。是核被告蘇慶典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 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刑法第361條、第358條之無故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而入 侵公務機關電腦設備罪、刑法第362條之製作專供妨害電腦 使用之電腦程式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 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 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 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 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 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 、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 、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 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查被告自103年 間某日起至106年5月10日為警查獲止,所為前述無故破解使 用電腦之保護措施而入侵公務機關電腦設備,復而委託他人 製作專供破解上開公務機關電腦保護措施之電腦程式,蒐集 他人個人資料,其後更加以販賣之利用行為,係在密集期間 內以相同方式持續進行,此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 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入侵、製作、蒐集後並利 用販賣之舉動,仍因其有反覆實施之特性,而堪認係基於單 一包括犯意為之,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㈡另被告在網頁設計合約書之立契約書人甲方欄內,偽簽「黃 水濱」之署名1枚,偽造具有私文書性質之合約書後,將該 合約書交予蒲公英數位創意有限公司業務黃雅君而行使之, 是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被告在前揭私文書上,偽簽「黃水濱」之署名 1枚,進而偽造該私文書,再持以行使,其偽造署押之行為 ,係前開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被告前開偽造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再被告基於蒐集他人個人資料並利用販賣以牟利之同一目的 ,同時涉犯上述無故入侵公務機關電腦、製作專供妨害電腦 使用之電腦程式及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 利用個人資料等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非公務機 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㈣被告與梁兆德、李彥豪、蔡佳昌間,就本案未於蒐集特定目 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所犯前揭1次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 利用個人資料與1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犯意各別,行為 明顯可分,應予分論併罰。 三、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之說明: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原審認定被告銷售套數共135套,與 卷附梁兆德凱基帳戶資料所顯現匯款情形並不相符,調查員 於偵查期間,就匯款金額餘數已採取扣除套件款項方式,作 有利於被告認定,原審判決所認定套數與起訴書所認定套數 302套,二者相差甚鉅,顯然錯誤;再者,關於被告透過李 彥豪販賣之套數認定乙節,依李彥豪於偵查中已自承至少33 套,且關於李彥豪判決有罪部分所認定套數為60套,原審判 決卻僅認定28套,顯然存在歧異;第三點,有關於被告於本 案扮演角色,僅次於梁兆德,其犯罪所得依起訴書所載金額 達845萬元,為全案參與共同正犯之中居首,在量刑及併予 宣告緩部分,應考量上情,不宜併予宣告緩刑,且所諭知刑 度實屬過輕,請將原判決撤銷,另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㈡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犯罪所得之計算係依起訴書所載概 括以5,000元推定被告販賣搜尋系統套數之基準,然被告自 行販賣部分,初始係連同電腦與搜尋系統一併販售,梁兆德 會先行代墊電腦等相關硬體費用,待被告售出後,再將安裝 費用連同電腦及硬碟等相關費用一併匯給梁兆德,此時每套 匯款金額應為1萬5,000元至2萬2,000元,直至後期販賣「客 戶開發搜尋系統V5.0專業版」時,才以每套匯款5,000元予 梁兆德,並非一概以5,000元計算,原審判決就此亦無任何 審酌及調查,有所違誤;李彥豪部分係經認罪協商判決,復 不能單獨以另案判決認定套數,作為本案套數之認定基準等 語。 ㈢本院查: ⒈本案被告與檢察官均為上訴主張之一,無非係以被告及其委 由共犯李彥豪各別對外販售本案搜尋系統套數之認定為何乙 節加以爭執,稽以曹睿竑確有持用前揭曹睿竑中信帳戶為如 附表「曹睿竑中信帳戶匯入劉雅鈴台新帳戶」及「金額」 欄所示匯款至被告持用之劉雅鈴台新帳戶;又被告確有持用 劉雅鈴台新帳戶為如附表及「劉雅鈴台新帳戶匯入梁兆 德凱基帳戶」及「金額」欄所示匯款至同案被告梁兆德持用 之梁兆德凱基帳戶等情,業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有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107年8月7日台新作文字第10744587號函暨檢附臺 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劉雅鈴台新帳戶)共44紙、凱基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月10日凱銀集作字第1080030004 5號函暨檢附梁兆德凱基帳戶相關資料共9紙(含客戶基本資 料維護1紙、臺幣存摺對帳單7紙)在卷可稽(見原審資料卷第 1-44頁、原簡上卷第155-172頁),足認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而曹睿竑係受李彥豪託請,每於李彥豪銷售本案搜尋系統 1套即代為匯款2萬元至被告持用之劉雅鈴台新帳戶等情,業 經證人曹睿竑於警詢時證述:伊約於103年間認識李彥豪(綽 號「小陳」),當時其擔任東森房屋仲介,並透過李彥豪認 識被告(綽號「阿典」),伊與被告並無金錢借貸關係,但因 李彥豪信用不良,所以其金錢往來都透過伊申設之中國信託 銀行帳戶(即曹睿竑中信帳戶)存提款,「房仲省時尋人系統 」係李彥豪在LINE通訊軟體暱稱,李彥豪有推銷「People」 ,其銷售對象主要為房仲業者,客戶都以現金向李彥豪購買 搜尋系統,取得款項再由伊或李彥豪持前述中國信託帳戶( 即曹睿竑中信帳戶)之提款卡存款,約於103年間,李彥豪曾 購買搜尋系統安裝後,覺得有商機,始去向其上手即被告學 習搜尋系統技術,之後再向其他房仲友人推銷,如果李彥豪 有成交搜尋系統,每成交1組會請伊匯款2萬元至被告持用之 台新銀行帳戶(即劉雅鈴台新帳戶),有時會賣了2、3套後再 一起匯款給被告,所以匯款金額每次都不同,實際套數一定 超過96套等語【見13183號偵卷㈠第124-127頁】,復於偵訊 時具結後證述:伊知道李彥豪有利用「房仲省時尋人系統」 之LINE通訊軟體暱稱推銷軟體及資料庫,銷售對象都是房仲 業者,李彥豪向客戶銷售該軟體,伊只負責幫李彥豪顧車, 李彥豪係販賣軟體及資料庫,都是透過被告以遠端操控方式 安裝該電腦程式及資料庫,李彥豪都是現金交易,所得款項 由伊或李彥豪持伊向中國信託銀行申設之帳戶(即曹睿竑中 信帳戶)提款卡至ATM自動櫃員機存款,每銷售1套電腦程式 及資料庫都要給被告2萬元,都是由伊匯款至被告持有之台 新銀行帳戶(即劉雅鈴台新帳戶)等語【見13183號偵卷㈠第1 59-161頁】,又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李彥豪係做房仲 業務,後來才變成賣本案這套系統,與客戶接洽都是李彥豪 ,伊不會參與,伊知道李彥豪要匯款,都是使用伊帳戶(即 曹睿竑中信帳戶)匯款給被告,通常係李彥豪成功交易後, 李彥豪會告訴伊金額,伊再使用手機網路銀行轉帳給被告, 伊於警詢及偵訊時講的都是實在,但有些細節現在可能忘記 ,因為時間太久了等語明確(見原簡上卷第234-236頁),而 被告曾於原審準備程序時陳稱:伊係使用劉雅鈴帳戶(即劉 雅鈴台新帳戶)收受李彥豪匯給伊之款項,也是使用同一帳 戶將給梁兆德之款項匯給梁兆德,其餘如果有款項匯入梁兆 德所申設凱基銀行之帳戶(即梁兆德凱基帳戶),與本案無關 ,李彥豪每賣出1套需要回給伊2萬元等語【見本院107年度 原訴字第13號卷宗(卷二,下稱原訴卷㈡)第153頁反面】, 供承李彥豪成功銷售本案搜尋系統,應繳回2萬元至其持用 之劉雅鈴台新帳戶,核與證人曹睿竑前揭證述相符,足徵此 部分事實為真;另被告係以其個人及李彥豪銷售套數為計算 基準,每成功銷售1套即匯款5,000元至梁兆德持用之梁兆德 凱基帳戶等情,亦為被告所自承(見原簡上卷第232頁),且 經證人梁兆德迭於警詢、偵訊及原審訊問時均證稱:伊只負 責後端安裝房仲省時尋人系統,當時被告販售該套搜尋系統 後,會以電話與伊聯繫,伊再使用Teamviewer軟體遠端控制 客戶電腦,安裝資料庫管理軟體,並使用註冊機產生序號來 啟用該搜尋系統,約於103年間開始銷售,伊每安裝1臺費用 是5,000元,被告都是匯款至梁兆德凱基帳戶,從104年5月1 9日迄今,總共收取被告逾300次安裝費用,被告至少銷售30 0多套搜尋系統等語甚詳【見13183號偵卷㈠第2-7、27-29頁 、聲羈卷第41頁】,互核被告供述與證人梁兆德前揭證述內 容,並無明顯歧異之處,足認此部分事實亦堪信為真實;此 外,經細究如附表及所示各該帳戶匯款情形,被告及李 彥豪於販售上開搜尋系統軟體同時,偶有代購之電腦、電腦 硬碟及其套件一併出售之情,或因私人借貸因素,曹睿竑時 有匯款金額未逾2萬元,或該匯款金額扣除每套繳歸被告之2 萬元報酬外,額外併同匯入數百元或數千元;而被告亦有匯 款金額經扣除每套繳歸梁兆德之5,000元報酬外,併同匯款 數百元、數千元以上而未達5,000元之款項,且有連同被告 個人及李彥豪販賣套數一併匯款至梁兆德凱基帳戶等情,此 經被告於上訴審審理時供承:李彥豪如果匯款給伊2萬元, 可以整除就是套數,不可以整除就是電腦套件或電腦購買款 項,若李彥豪該筆匯款未達2萬元,應該與銷售搜尋系統無 關,可能係伊等間小額借款,就是李彥豪匯款給伊後,伊如 果沒有再匯款給梁兆德,就是私人借貸,如果李彥匯款與銷 售有關,伊就會匯款給梁兆德,而伊匯款給梁兆德,也會包 括伊自己對外銷售部分,諸如105年5月22日李彥豪匯款3萬 元,這是李彥豪賣1套之費用,伊同日匯1萬5,000元給梁兆 德,表示除李彥豪那1套外,伊也成功賣出2套,伊總共匯款 3套費用給梁兆德;另外伊匯款給梁兆德,其中金額為500元 、1,000元等數百元或數千元金額係套件費用,諸如105年5 月7日伊匯款1萬2,000元予梁兆德,就是2套費用,5,000元 倍數就是套數款項,多出來就是套件費用等語明確(見原簡 上卷第232-233頁),核與證人梁兆德於警詢及偵訊時均證稱 :被告會詢問客戶,有些客戶會自備電腦,有些客戶要求連 電腦硬體一起購買,再由伊安裝搜尋系統,購買筆電費用都 是被告交給伊,應該是客戶自行支付等語【見13183號偵卷 ㈠第3頁反面、28頁】,復於本院審理結證稱:被告負責銷 售,需要提供筆記型電腦,更換固態硬碟及硬碟轉接架,所 謂套件就是硬碟轉接架、硬碟,如果客戶已有這些配件,被 告就不用再準備,有時被告沒錢,就會先向伊借,事後匯款 ,伊安裝這套系統收安裝費每套5,000元,如果匯款金額可 以5,000元整除,均是銷售套數款項,如果無法整除,就是 有套件費用,套件1個約500元、600元不等金額,硬碟約3,0 00元、4,000元不等金額等語相符(見原簡上卷第236-247頁) ,是以如附表所示自曹睿竑中信帳戶匯款至劉雅鈴台新帳 戶,倘經被告以每套5,000元為計酬基準,轉而為如附表 及所示自劉雅鈴台新帳戶匯款至梁兆德凱基帳戶之情節, 堪認被告或李彥豪確有成功銷售本案搜尋系統無疑。足資認 定,依其等相應匯款金額,據以計算如附表及「套數」 欄所示數量,分別係李彥豪與被告個別對外販售前開搜尋系 統之套數無訛,是以檢察官此部分上訴為有理由,又被告此 部分上訴所陳即無足採。 ⒉再者,被告早期曾有連同已安裝上開搜尋系統之筆記型電腦 一併售予客戶乙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陳稱:一開始伊賣「 People」及「People2016」這2個版本當時,都是梁兆德直 接將搜尋系統安裝到新電腦,伊再連同電腦交給購買客戶, 一開始賣「People」時,含電腦價格,每賣1套伊匯款1萬5, 000元至2萬2,000元不等金額予梁兆德,後來賣「客戶開發 搜尋系統V5.0專業版」時,安裝方式變成伊帶隨身硬碟到客 戶指定地點,由梁兆德遠端安裝,才降價至5,000元等語甚 詳【見13183號偵卷㈠第37-38頁】,而此節亦經證人梁兆德 於上訴審審理時具結後證述:伊曾借錢給被告去買筆電,詳 細次數不記得,係於早期販賣「People」搜尋系統時,被告 會請伊幫忙準備筆電費用等語互為契合(見原簡上卷第236-2 47頁),且經比對被告持用之劉雅鈴台新帳戶匯款至梁兆德 凱基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所示,前於105年4月23日之前,自 劉雅鈴台新帳戶匯入至梁兆德凱基帳戶內款項,並無明顯匯 款常規可資憑斷,直至105年4月23日以後,即有以5,000元 倍數為基準持續匯款之情,此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年8月 7日台新作文字第10744587號函暨檢附臺幣存款歷史交易明 細查詢(劉雅鈴台新帳戶)共44紙、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108年6月10日凱銀集作字第10800300045號函暨檢附梁兆 德凱基帳戶相關資料共9紙(含客戶基本資料維護1紙、臺幣 存摺對帳單7紙)在卷可稽(見原審資料卷第1-44頁、原簡上 卷第155-172頁),足徵被告前開辯詞應屬有徵;再觀以李彥 豪指示曹睿竑持用前開曹睿竑中信帳戶匯入劉雅鈴台新帳戶 之交易明細所揭,前開曹睿竑中信帳戶係自105年5月17日起 ,即有以2萬元之倍數為基準持續為如附表「曹睿竑中信 帳戶匯入劉雅鈴台新帳戶」及「金額」欄所示各筆匯款等情 ,實足認定此時期之運作方式,被告係以李彥豪匯款2萬元 作為其銷售本案搜尋系統1套之計算基準,轉而匯款5,000元 予梁兆德等情甚明;此外,本案除被告及證人梁兆德前開供 述及證述外,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被告與梁兆德間關於本 案銷售所得款項分派之協議為何,足認被告於本案銷售搜尋 系統期間,僅得依其等前揭所陳運作情形作為認定,是以如 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次匯款,應堪認定各僅銷售本案搜尋 系統1套之證明,是被告此部分上訴所陳為有理由。 ⒊綜上,檢察官與被告上訴均為有理由,又經本院計算結果, 如附表及所示被告委由李彥豪對外銷售本案搜尋系統之 套數應為131套,而被告對外銷售之套數應為172套,原審誤 認被告僅藉由李彥豪對外銷售28套,而被告僅自行販售135 套等節,以此基準認被告此部分涉犯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 行而予以論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與其另涉行使偽造私文 書犯行判處有期徒刑3月部分併同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自有未當,本院審 酌被告對外銷售套數合計高達303套,涉及犯罪情節甚重, 當不適宜為緩刑之宣告,原審據以宣告緩刑自有未當,檢察 官認以被告於本案其餘共犯間,其犯罪所得居首,原審判決 諭知緩刑宣告,顯非妥適,上訴即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 判決,並自為適法之判決。 四、自為判決之科刑及審酌理由: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個人資料係屬個人 隱私範疇,未經他人同意或未符合其他依法得以利用之情形 ,不得非法利用他人之個人資料,竟為賺取不法利益,取得 李健豪所購得前開「people」搜尋系統資料後,復進行檔案 升級,除得以破解地政機關網頁之圖型碼外,尚得以藉輸入 身分證字號或地籍號碼,進行與不動產所有人之比對,始而 推由被告個人、或受其委託之李彥豪持以對外販售,為使上 開搜尋系統得以運作,被告更委託他人破解上開公務機關電 腦保護措施而加以入侵,並製作專供破解上開保護措施之電 腦程式;又為掩飾其身分,被告於委託他人更改前述電腦程 式,另冒用「黃水濱」名義與他人訂立契約,進而偽造前開 私文書而行使之,致使「黃水濱」與蒲公英數位創意有限公 司均受有相當損害,所為於法有違,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 行,已見悔意,兼衡被告前曾於92年間,曾有因毀棄損壞案 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92年度東簡字第166號判決判處 有期刑3月確定,而於92年7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前科 ,迄今已逾16年並無其他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原簡上卷第81-82頁),素行尚稱良好 ,暨其高中畢業學歷,職業為房仲業且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 ,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詳警詢筆錄內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內 教育程度欄及職業欄等之記載,見13183號偵卷㈠第37頁、 原簡上卷第28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又考量被告販售本案搜尋系統套數甚多,所得甚鉅, 犯罪情節甚重,且於本案整體犯罪中,居於主要主導犯罪之 角色,並就其所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 利用個人資料罪部分,爰另行併科罰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㈡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 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又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 、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 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第 2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犯罪所得,屬於 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另參酌刑法第38條之1立法理由略謂:「依實 務多數見解,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 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故犯罪所得亦包括 成本在內,並於犯罪所得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以「追徵價額」替代之。次按就刑事處罰而言,「連 帶」本具有「連坐」之性質。在民事上,連帶債務之成立, 除當事人明示外,必須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參照 )。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 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共同犯罪行為人之 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 、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 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 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 顯失公平。故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 為之,此為最高法院最近之見解;最高法院66年1月24日66 年度第1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㈡已不再援用(參照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2521號判決意旨)。準此,數人共同犯罪之 情形時,就各別共犯之犯罪所得,應就其等實際所分得之財 物個別為沒收、追徵其價額之諭知。經查: ⒈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㈥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非 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犯罪所 用之物,業經被告陳明在卷【見13183號偵卷㈠第41-42、63 頁、13183號偵卷㈢第141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於被告所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 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編號㈦所示偽造之「網頁設計合約書」私文書 ,已由被告遞交予蒲公英數位創意有限公司業務黃雅君而行 使之,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不得諭知沒收,然其上偽簽「 黃水濱」之署名1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於被告所犯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⒊又被告與蒲公英數位創意有限公司簽訂之「網頁設計合約書 」係1式2份,其中由被告持有之該私文書固係被告犯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所生之物,既未扣案,而該合約書已為被告所遺 失,此經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陳稱:扣案網頁設計合約書 立契約書人甲方之「黃水濱」簽名係伊所簽,1式2份,伊手 上這份已經遺失,扣案這份是許志堅所執等語甚詳【見原訴 卷㈠第140頁反面】,且無證據證明現仍實際存在,既非屬 違禁物,亦非屬應強制沒收之物,既為價值不高之物品,如 追徵其價額,徒增執行上之勞費,並無必要性,爰不予宣告 沒收及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⒋本案被告對外銷售儲存個人資料及搜尋系統電腦程式檔案之 電腦或其程式本身等行為,均係依每套1萬5,000元之代價作 為其報酬,業經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及上訴審審理時陳稱: 伊透過李彥豪與個人販賣部分,每套獲取1.5萬元所得等語 明確【見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13號卷宗(卷三,下稱原訴卷 ㈢)第101頁、原簡上卷第194頁】;此外,並無任何積極證 據足證被告另有獲得較渠供述為高之報酬,足認被告於本案 對外銷售期間,僅獲得依其前揭所供承獲利標準計算之犯罪 所得,是以被告所獲得之報酬如下: ⑴被告因李彥豪銷售本案搜尋系統,經曹睿竑持用前揭曹睿竑 中信帳戶,將如附表「金額」欄所示款項匯入被告持用之 劉雅鈴台新帳戶,李彥豪對外銷售之套數應為131套,前經 本院認定如前,依每套1萬5,000元報酬計算結果,此部分獲 利應為196萬5,000元(計算式:131×15,000=1,965,000)。 ⑵被告個人銷售該搜尋系統部分,前經本院扣除李彥豪銷售該 搜尋系統之套數,比對被告將如附表「金額」欄所示款項 匯入梁兆德持用之梁兆德凱基帳戶,被告對外銷售之套數應 為172套,亦如前述,經依每套1萬5,000元報酬計算結果, 此部分獲利應為258萬元(計算式:172×15,000=2,580,000 )。 綜上所述,前開犯罪所得既均為被告因本案非公務機關未於 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犯罪所得財物,而上 開報酬均經被告實際收得,此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7年8月 7日台新作文字第10744587號函暨檢附臺幣存款歷史交易明 細查詢(劉雅鈴台新帳戶)共44紙在卷供參(見原審資料卷第1 -44頁),是就前開被告犯罪所得財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於其所犯非公務機 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名項下宣告 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 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 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58條、 第361條、第362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 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依成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 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 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61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362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 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被告藉由李彥豪販售套數 ┌──┬───────┬───────┬────┬──┬──────────┐ │編號│曹睿竑中信帳戶│劉雅鈴台新帳戶│金額(元)│套數│備註 │ │ │匯入劉雅鈴台新│匯入梁兆德凱基│ │(套)│ │ │ │帳戶日期 │帳戶日期 │ │ │ │ ├──┼───────┼───────┼────┼──┼──────────┤ │ 1 │105年05月17日 │ │ 50,000 │ │含電腦、套件費用1萬 │ │ │ │ │ │ │元 │ ├──┼───────┼───────┼────┼──┼──────────┤ │ 2 │ │105年05月17日 │ 12,000 │2 │含套件費用2,000元 │ ├──┼───────┼───────┼────┼──┼──────────┤ │ 3 │105年05月19日 │ │ 30,000 │ │含電腦、套件費用1萬 │ │ │ │ │ │ │元 │ ├──┼───────┼───────┼────┼──┼──────────┤ │ 4 │105年05月20日 │ │ 40,000 │ │ │ ├──┼───────┼───────┼────┼──┼──────────┤ │ 5 │ │105年05月21日 │ 15,000 │3 │ │ ├──┼───────┼───────┼────┼──┼──────────┤ │ 6 │105年05月22日 │ │ 30,000 │ │含電腦、套件費用1萬 │ │ │ │ │ │ │元 │ ├──┼───────┼───────┼────┼──┼──────────┤ │ 7 │ │105年05月22日 │ 15,000 │1 │含李彥豪部分1套、被 │ │ │ │ │ │ │告部分2套。 │ ├──┼───────┼───────┼────┼──┼──────────┤ │ 8 │105年05月25日 │ │ 50,000 │ │ │ ├──┼───────┼───────┼────┼──┼──────────┤ │ 9 │105年05月25日 │ │ 70,000 │ │ │ ├──┼───────┼───────┼────┼──┼──────────┤ │ 10 │ │105年05月26日 │ 30,000 │6 │ │ ├──┼───────┼───────┼────┼──┼──────────┤ │ 11 │105年05月28日 │ │ 30,000 │ │含電腦、套件費用1萬 │ │ │ │ │ │ │元 │ ├──┼───────┼───────┼────┼──┼──────────┤ │ 12 │ │105年05月28日 │ 10,000 │1 │含李彥豪部分1套、被 │ │ │ │ │ │ │告部分1套。 │ ├──┼───────┼───────┼────┼──┼──────────┤ │ 13 │105年05月29日 │ │ 30,000 │ │含電腦、套件費用1萬 │ │ │ │ │ │ │元 │ ├──┼───────┼───────┼────┼──┼──────────┤ │ 14 │ │105年05月30日 │ 10,000 │1 │含李彥豪部分1套、被 │ │ │ │ │ │ │告部分1套。 │ ├──┼───────┼───────┼────┼──┼──────────┤ │ 15 │105年06月02日 │ │ 50,000 │ │含電腦、套件費用1萬 │ │ │ │ │ │ │元 │ ├──┼───────┼───────┼────┼──┼──────────┤ │ 16 │ │105年06月02日 │ 10,000 │2 │ │ ├──┼───────┼───────┼────┼──┼──────────┤ │ 17 │105年06月03日 │ │ 40,000 │ │ │ ├──┼───────┼───────┼────┼──┼──────────┤ │ 18 │ │105年06月04日 │ 10,000 │2 │ │ ├──┼───────┼───────┼────┼──┼──────────┤ │ 19 │105年06月05日 │ │ 45,000 │ │含套件費用5,000元 │ ├──┼───────┼───────┼────┼──┼──────────┤ │ 20 │ │105年06月05日 │ 15,000 │2 │含李彥豪部分2套、被 │ │ │ │ │ │ │告部分1套。 │ ├──┼───────┼───────┼────┼──┼──────────┤ │ 21 │105年06月09日 │ │ 25,000 │ │含套件費用5,000元 │ ├──┼───────┼───────┼────┼──┼──────────┤ │ 22 │ │105年06月09日 │ 13,000 │1 │含李彥豪部分1套、被 │ │ │ │ │ │ │告1套,套件3,000元。│ ├──┼───────┼───────┼────┼──┼──────────┤ │ 23 │105年06月10日 │ │ 20,000 │ │ │ ├──┼───────┼───────┼────┼──┼──────────┤ │ 24 │ │105年06月11日 │ 5,000 │1 │ │ ├──┼───────┼───────┼────┼──┼──────────┤ │ 25 │105年06月13日 │ │ 50,000 │ │含電腦、套件費用1萬 │ │ │ │ │ │ │元 │ ├──┼───────┼───────┼────┼──┼──────────┤ │ 26 │ │105年06月13日 │ 10,000 │2 │ │ ├──┼───────┼───────┼────┼──┼──────────┤ │ 27 │105年06月16日 │ │ 55,000 │ │含電腦、套件費用1萬 │ │ │ │ │ │ │5,000元 │ ├──┼───────┼───────┼────┼──┼──────────┤ │ 28 │ │105年06月17日 │ 15,000 │2 │含李彥豪部分2套、被 │ │ │ │ │ │ │告部分1套 │ ├──┼───────┼───────┼────┼──┼──────────┤ │ 29 │105年06月17日 │ │ 45,000 │ │含套件費用5,000元 │ ├──┼───────┼───────┼────┼──┼──────────┤ │ 30 │ │105年06月17日 │ 34,700 │2 │含李彥豪部分2套、被 │ │ │ │ │ │ │告4套,套件費用4,700│ │ │ │ │ │ │元。 │ ├──┼───────┼───────┼────┼──┼──────────┤ │ 31 │105年06月24日 │ │ 65,000 │ │含套件費用5,000元 │ ├──┼───────┼───────┼────┼──┼──────────┤ │ 32 │ │105年06月24日 │ 15,000 │3 │ │ ├──┼───────┼───────┼────┼──┼──────────┤ │ 33 │105年07月04日 │ │ 50,000 │ │含電腦、套件費用1萬 │ │ │ │ │ │ │元 │ ├──┼───────┼───────┼────┼──┼──────────┤ │ 34 │ │105年07月04日 │ 10,000 │2 │ │ ├──┼───────┼───────┼────┼──┼──────────┤ │ 35 │105年07月05日 │ │ 55,000 │ │含電腦、套件費用1萬 │ │ │ │ │ │ │5,000元 │ ├──┼───────┼───────┼────┼──┼──────────┤ │ 36 │ │105年07月05日 │ 15,000 │2 │含李彥豪部分2套、被 │ │ │ │ │ │ │告部分1套 │ ├──┼───────┼───────┼────┼──┼──────────┤ │ 37 │105年07月22日 │ │ 25,000 │ │含套件5,000元 │ ├──┼───────┼───────┼────┼──┼──────────┤ │ 38 │ │105年07月22日 │ 12,300 │1 │含李彥豪部分1套、被 │ │ │ │ │ │ │告部分1套,套件費用 │ │ │ │ │ │ │2,300元 │ ├──┼───────┼───────┼────┼──┼──────────┤ │ 39 │105年08月13日 │ │ 25,000 │ │含套件費用5,000元 │ ├──┼───────┼───────┼────┼──┼──────────┤ │ 40 │ │105年08月13日 │ 5,000 │1 │ │ ├──┼───────┼───────┼────┼──┼──────────┤ │ 41 │105年08月15日 │ │ 25,000 │ │含套件費用5,000元 │ ├──┼───────┼───────┼────┼──┼──────────┤ │ 42 │105年08月16日 │ │ 25,000 │ │含套件費用5,000元 │ ├──┼───────┼───────┼────┼──┼──────────┤ │ 43 │ │105年08月16日 │ 10,000 │2 │ │ ├──┼───────┼───────┼────┼──┼──────────┤ │ 44 │105年08月17日 │ │ 45,000 │ │含套件費用5,000元 │ ├──┼───────┼───────┼────┼──┼──────────┤ │ 45 │ │105年08月18日 │ 1,000 │ │ │ ├──┼───────┼───────┼────┼──┼──────────┤ │ 46 │ │105年08月18日 │ 9,000 │2 │編號45及46合計1萬元 │ ├──┼───────┼───────┼────┼──┼──────────┤ │ 47 │105年08月21日 │ │ 20,000 │ │被告自陳賭債償還 │ ├──┼───────┼───────┼────┼──┼──────────┤ │ 48 │105年08月24日 │ │ 25,000 │ │含套件費用5,000 元 │ │ │ │ │ │ │ │ ├──┼───────┼───────┼────┼──┼──────────┤ │ 49 │ │105年08月24日 │ 15,000 │1 │含李彥豪部分1套、被 │ │ │ │ │ │ │告部分2套 │ ├──┼───────┼───────┼────┼──┼──────────┤ │ 50 │105年08月30日 │ │ 25,000 │ │被告自陳賭債償還 │ ├──┼───────┼───────┼────┼──┼──────────┤ │ 51 │105年09月01日 │ │ 45,000 │ │含套件費用5,000元 │ ├──┼───────┼───────┼────┼──┼──────────┤ │ 52 │ │105年09月02日 │ 10,000 │2 │ │ ├──┼───────┼───────┼────┼──┼──────────┤ │ 53 │105年09月02日 │ │ 40,000 │ │被告自陳賭債償還 │ ├──┼───────┼───────┼────┼──┼──────────┤ │ 54 │105年09月04日 │ │ 80,000 │ │ │ ├──┼───────┼───────┼────┼──┼──────────┤ │ 55 │ │105年09月05日 │ 25,000 │4 │含李彥豪部分4套、被 │ │ │ │ │ │ │告部分1套 │ ├──┼───────┼───────┼────┼──┼──────────┤ │ 56 │105年09月12日 │ │ 50,000 │ │含電腦、套件費用1萬 │ │ │ │ │ │ │元 │ ├──┼───────┼───────┼────┼──┼──────────┤ │ 57 │ │105年09月12日 │ 20,000 │2 │含李彥豪部分2套、被 │ │ │ │ │ │ │告部分2套 │ ├──┼───────┼───────┼────┼──┼──────────┤ │ 58 │105年09月13日 │ │ 40,000 │ │ │ ├──┼───────┼───────┼────┼──┼──────────┤ │ 59 │ │105年09月13日 │ 10,000 │2 │ │ ├──┼───────┼───────┼────┼──┼──────────┤ │ 60 │105年09月15日 │ │ 15,000 │ │被告自陳賭債償還 │ ├──┼───────┼───────┼────┼──┼──────────┤ │ 61 │105年09月16日 │ │ 30,000 │ │含電腦、套件費用1萬 │ │ │ │ │ │ │元 │ ├──┼───────┼───────┼────┼──┼──────────┤ │ 62 │ │105年09月16日 │ 10,000 │1 │含李彥豪部分1套、被 │ │ │ │ │ │ │告部分1套 │ ├──┼───────┼───────┼────┼──┼──────────┤ │ 63 │105年09月19日 │ │ 15,000 │ │被告自陳賭債償還 │ ├──┼───────┼───────┼────┼──┼──────────┤ │ 64 │105年09月21日 │ │ 80,000 │ │ │ ├──┼───────┼───────┼────┼──┼──────────┤ │ 65 │ │105年09月21日 │ 34,600 │4 │含李彥豪部分4套、被 │ │ │ │ │ │ │告部分2套,套件費用 │ │ │ │ │ │ │4,600元 │ ├──┼───────┼───────┼────┼──┼──────────┤ │ 66 │105年09月26日 │ │ 30,000 │ │被告自陳賭債償還 │ ├──┼───────┼───────┼────┼──┼──────────┤ │ 67 │105年10月06日 │ │ 20,000 │ │ │ ├──┼───────┼───────┼────┼──┼──────────┤ │ 68 │ │105年10月06日 │ 10,000 │1 │含李彥豪部分1套、被 │ │ │ │ │ │ │告部分1套 │ ├──┼───────┼───────┼────┼──┼──────────┤ │ 69 │105年10月08日 │ │ 20,000 │ │ │ ├──┼───────┼───────┼────┼──┼──────────┤ │ 70 │ │105年10月09日 │ 10,000 │1 │含李彥豪部分1套、被 │ │ │ │ │ │ │告部分1套 │ ├──┼───────┼───────┼────┼──┼──────────┤ │ 71 │105年10月09日 │ │ 40,000 │ │含電腦、套件費用2萬 │ │ │ │ │ │ │元 │ ├──┼───────┼───────┼────┼──┼──────────┤ │ 72 │ │105年10月10日 │ 5,000 │1 │ │ ├──┼───────┼───────┼────┼──┼──────────┤ │ 73 │105年10月11日 │ │ 20,000 │ │ │ ├──┼───────┼───────┼────┼──┼──────────┤ │ 74 │ │105年10月13日 │ 5,000 │1 │ │ ├──┼───────┼───────┼────┼──┼──────────┤ │ 75 │105年10月13日 │ │ 40,000 │ │ │ ├──┼───────┼───────┼────┼──┼──────────┤ │ 76 │ │105年10月13日 │ 10,000 │2 │ │ ├──┼───────┼───────┼────┼──┼──────────┤ │ 77 │105年10月13日 │ │ 60,000 │ │ │ ├──┼───────┼───────┼────┼──┼──────────┤ │ 78 │ │105年10月13日 │ 15,000 │3 │ │ ├──┼───────┼───────┼────┼──┼──────────┤ │ 79 │105年10月14日 │ │ 20,000 │ │ │ ├──┼───────┼───────┼────┼──┼──────────┤ │ 80 │ │105年10月15日 │ 5,000 │1 │ │ ├──┼───────┼───────┼────┼──┼──────────┤ │ 81 │105年10月16日 │ │ 20,000 │ │ │ ├──┼───────┼───────┼────┼──┼──────────┤ │ 82 │105年10月16日 │ │ 20,000 │ │ │ ├──┼───────┼───────┼────┼──┼──────────┤ │ 83 │ │105年10月17日 │ 10,000 │2 │ │ ├──┼───────┼───────┼────┼──┼──────────┤ │ 84 │105年10月17日 │ │ 20,000 │ │ │ ├──┼───────┼───────┼────┼──┼──────────┤ │ 85 │ │105年10月18日 │ 5,000 │1 │ │ ├──┼───────┼───────┼────┼──┼──────────┤ │ 86 │105年10月20日 │ │ 20,000 │ │ │ ├──┼───────┼───────┼────┼──┼──────────┤ │ 87 │ │105年10月20日 │ 5,000 │1 │ │ ├──┼───────┼───────┼────┼──┼──────────┤ │ 88 │105年11月05日 │ │ 20,000 │ │ │ ├──┼───────┼───────┼────┼──┼──────────┤ │ 89 │ │105年11月06日 │ 5,000 │1 │ │ ├──┼───────┼───────┼────┼──┼──────────┤ │ 90 │105年11月07日 │ │ 20,000 │ │ │ ├──┼───────┼───────┼────┼──┼──────────┤ │ 91 │ │105年11月08日 │ 5,000 │1 │ │ ├──┼───────┼───────┼────┼──┼──────────┤ │ 92 │105年11月10日 │ │ 20,000 │ │ │ ├──┼───────┼───────┼────┼──┼──────────┤ │ 93 │ │105年11月10日 │ 5,000 │1 │ │ ├──┼───────┼───────┼────┼──┼──────────┤ │ 94 │105年11月11日 │ │ 40,000 │ │ │ ├──┼───────┼───────┼────┼──┼──────────┤ │ 95 │ │105年11月11日 │ 10,000 │2 │ │ ├──┼───────┼───────┼────┼──┼──────────┤ │ 96 │105年11月19日 │ │ 20,000 │ │ │ ├──┼───────┼───────┼────┼──┼──────────┤ │ 97 │ │105年11月19日 │ 45,000 │1 │含李彥豪部分1套、被 │ │ │ │ │ │ │告部分8套 │ ├──┼───────┼───────┼────┼──┼──────────┤ │ 98 │105年11月20日 │ │ 60,000 │ │含電腦、套件費用4萬 │ │ │ │ │ │ │元 │ ├──┼───────┼───────┼────┼──┼──────────┤ │ 99 │ │105年11月20日 │ 5,000 │1 │ │ ├──┼───────┼───────┼────┼──┼──────────┤ │100 │105年11月21日 │ │ 40,000 │ │ │ ├──┼───────┼───────┼────┼──┼──────────┤ │101 │ │105年11月21日 │ 10,000 │2 │ │ ├──┼───────┼───────┼────┼──┼──────────┤ │102 │105年11月25日 │ │ 20,000 │ │ │ ├──┼───────┼───────┼────┼──┼──────────┤ │103 │ │105年11月25日 │ 5,000 │1 │ │ ├──┼───────┼───────┼────┼──┼──────────┤ │104 │105年11月29日 │ │ 20,000 │ │ │ ├──┼───────┼───────┼────┼──┼──────────┤ │105 │ │105年11月30日 │ 10,000 │1 │含李彥豪部分1套、被 │ │ │ │ │ │ │告部分1套 │ ├──┼───────┼───────┼────┼──┼──────────┤ │106 │105年12月02日 │ │ 20,000 │ │ │ ├──┼───────┼───────┼────┼──┼──────────┤ │107 │105年12月02日 │ │ 20,000 │ │ │ ├──┼───────┼───────┼────┼──┼──────────┤ │108 │ │105年12月02日 │ 17,900 │2 │含李彥豪部分2套、被 │ │ │ │ │ │ │告部分1套,套件2,900│ │ │ │ │ │ │元 │ ├──┼───────┼───────┼────┼──┼──────────┤ │109 │105年12月05日 │ │ 20,000 │ │ │ ├──┼───────┼───────┼────┼──┼──────────┤ │110 │ │105年12月06日 │ 5,000 │1 │ │ ├──┼───────┼───────┼────┼──┼──────────┤ │111 │105年12月07日 │ │ 40,000 │ │ │ ├──┼───────┼───────┼────┼──┼──────────┤ │112 │ │105年12月07日 │ 10,000 │2 │ │ ├──┼───────┼───────┼────┼──┼──────────┤ │113 │105年12月15日 │ │ 40,000 │ │ │ ├──┼───────┼───────┼────┼──┼──────────┤ │114 │ │105年12月15日 │ 10,000 │2 │ │ ├──┼───────┼───────┼────┼──┼──────────┤ │115 │105年12月17日 │ │ 30,000 │ │含電腦、套件費用1萬 │ │ │ │ │ │ │元 │ ├──┼───────┼───────┼────┼──┼──────────┤ │116 │ │105年12月17日 │ 5,000 │1 │ │ ├──┼───────┼───────┼────┼──┼──────────┤ │117 │105年12月17日 │ │ 20,000 │ │ │ ├──┼───────┼───────┼────┼──┼──────────┤ │118 │ │105年12月17日 │ 10,000 │1 │含李彥豪部分1套、被 │ │ │ │ │ │ │告部分1套 │ ├──┼───────┼───────┼────┼──┼──────────┤ │119 │105年12月19日 │ │ 20,000 │ │ │ ├──┼───────┼───────┼────┼──┼──────────┤ │120 │ │105年12月20日 │ 5,000 │1 │ │ ├──┼───────┼───────┼────┼──┼──────────┤ │121 │105年12月22日 │ │ 40,000 │ │ │ ├──┼───────┼───────┼────┼──┼──────────┤ │122 │ │105年12月22日 │ 10,000 │2 │ │ ├──┼───────┼───────┼────┼──┼──────────┤ │123 │105年12月23日 │ │ 20,000 │ │ │ ├──┼───────┼───────┼────┼──┼──────────┤ │124 │ │105年12月24日 │ 5,000 │1 │ │ ├──┼───────┼───────┼────┼──┼──────────┤ │125 │105年12月26日 │ │ 60,000 │ │ │ ├──┼───────┼───────┼────┼──┼──────────┤ │126 │ │105年12月27日 │ 15,000 │3 │ │ ├──┼───────┼───────┼────┼──┼──────────┤ │127 │105年12月28日 │ │ 20,000 │ │ │ ├──┼───────┼───────┼────┼──┼──────────┤ │128 │ │105年12月29日 │ 12,500 │1 │含李彥豪部分1套、被 │ │ │ │ │ │ │告部分1套,套件費用 │ │ │ │ │ │ │2,500元 │ ├──┼───────┼───────┼────┼──┼──────────┤ │129 │105年12月31日 │ │ 20,000 │ │ │ ├──┼───────┼───────┼────┼──┼──────────┤ │130 │ │105年12月31日 │ 5,000 │1 │ │ ├──┼───────┼───────┼────┼──┼──────────┤ │131 │106年01月01日 │ │ 40,000 │ │ │ ├──┼───────┼───────┼────┼──┼──────────┤ │132 │ │106年01月01日 │ 10,000 │2 │ │ ├──┼───────┼───────┼────┼──┼──────────┤ │133 │106年01月07日 │ │ 20,000 │ │ │ ├──┼───────┼───────┼────┼──┼──────────┤ │134 │ │106年01月07日 │ 5,000 │1 │ │ ├──┼───────┼───────┼────┼──┼──────────┤ │135 │106年01月17日 │ │ 40,000 │ │ │ ├──┼───────┼───────┼────┼──┼──────────┤ │136 │ │106年01月17日 │ 13,000 │2 │含套件費用3,000元 │ ├──┼───────┼───────┼────┼──┼──────────┤ │137 │106年02月09日 │ │ 40,000 │ │ │ ├──┼───────┼───────┼────┼──┼──────────┤ │138 │ │106年02月09日 │ 10,000 │2 │ │ ├──┼───────┼───────┼────┼──┼──────────┤ │139 │106年02月14日 │ │ 40,000 │ │ │ ├──┼───────┼───────┼────┼──┼──────────┤ │140 │ │106年02月14日 │ 15,000 │2 │含李彥豪部分2套、被 │ │ │ │ │ │ │告部分1套 │ ├──┼───────┼───────┼────┼──┼──────────┤ │141 │106年02月14日 │ │ 20,000 │ │ │ ├──┼───────┼───────┼────┼──┼──────────┤ │142 │ │106年02月14日 │ 5,000 │1 │ │ ├──┼───────┼───────┼────┼──┼──────────┤ │143 │106年02月16日 │ │ 40,000 │ │含電腦、套件費用2萬 │ │ │ │ │ │ │元 │ ├──┼───────┼───────┼────┼──┼──────────┤ │144 │ │106年02月16日 │ 5,000 │1 │ │ ├──┼───────┼───────┼────┼──┼──────────┤ │145 │106年02月24日 │ │ 60,000 │ │含電腦、套件費用4萬 │ │ │ │ │ │ │元 │ ├──┼───────┼───────┼────┼──┼──────────┤ │146 │ │106年02月24日 │ 8,000 │1 │含套件費用3,000元 │ ├──┼───────┼───────┼────┼──┼──────────┤ │147 │106年03月13日 │ │ 50,000 │ │含電腦、套件費用1萬 │ │ │ │ │ │ │元 │ ├──┼───────┼───────┼────┼──┼──────────┤ │148 │ │106年03月13日 │ 20,600 │1 │含李彥豪部分1套、被 │ │ │ │ │ │ │告部分3套,套件費用 │ │ │ │ │ │ │600元 │ ├──┼───────┼───────┼────┼──┼──────────┤ │149 │106年03月14日 │ │ 90,000 │ │含電腦、套件費用1萬 │ │ │ │ │ │ │元 │ ├──┼───────┼───────┼────┼──┼──────────┤ │150 │ │106年03月14日 │ 45,000 │4 │含李彥豪部分4套、被 │ │ │ │ │ │ │告部分5套 │ ├──┼───────┼───────┼────┼──┼──────────┤ │151 │106年03月16日 │ │ 20,000 │ │ │ ├──┼───────┼───────┼────┼──┼──────────┤ │152 │ │106年03月17日 │ 15,000 │1 │含李彥豪部分1套、被 │ │ │ │ │ │ │告部分2套 │ ├──┼───────┼───────┼────┼──┼──────────┤ │153 │106年03月17日 │ │ 20,000 │ │ │ ├──┼───────┼───────┼────┼──┼──────────┤ │154 │ │106年03月18日 │ 5,000 │1 │ │ ├──┼───────┼───────┼────┼──┼──────────┤ │155 │106年03月23日 │ │ 40,000 │ │ │ ├──┼───────┼───────┼────┼──┼──────────┤ │156 │ │106年03月24日 │ 10,000 │2 │ │ ├──┼───────┼───────┼────┼──┼──────────┤ │157 │106年04月06日 │ │ 20,000 │ │ │ ├──┼───────┼───────┼────┼──┼──────────┤ │158 │ │106年04月06日 │ 14,000 │1 │含李彥豪部分1套、被 │ │ │ │ │ │ │告部分1套,套件費用 │ │ │ │ │ │ │4,000元 │ ├──┼───────┼───────┼────┼──┼──────────┤ │159 │106年04月07日 │ │ 60,000 │ │ │ ├──┼───────┼───────┼────┼──┼──────────┤ │160 │ │106年04月07日 │ 20,000 │3 │含李彥豪部分3套、被 │ │ │ │ │ │ │告部分1套 │ ├──┼───────┼───────┼────┼──┼──────────┤ │161 │106年04月09日 │ │ 20,000 │ │ │ ├──┼───────┼───────┼────┼──┼──────────┤ │162 │ │106年04月09日 │ 5,000 │1 │ │ ├──┼───────┼───────┼────┼──┼──────────┤ │163 │106年04月12日 │ │ 20,000 │ │ │ ├──┼───────┼───────┼────┼──┼──────────┤ │164 │ │106年04月12日 │ 5,000 │1 │ │ ├──┼───────┼───────┼────┼──┼──────────┤ │165 │106年04月29日 │ │ 40,000 │ │ │ ├──┼───────┼───────┼────┼──┼──────────┤ │166 │ │106年04月30日 │ 10,000 │2 │ │ ├──┼───────┼───────┼────┼──┼──────────┤ │167 │106年05月02日 │ │ 20,000 │ │ │ ├──┼───────┼───────┼────┼──┼──────────┤ │168 │ │106年05月02日 │ 5,000 │1 │ │ ├──┼───────┼───────┼────┼──┼──────────┤ │169 │106年05月08日 │ │ 20,000 │ │ │ ├──┼───────┼───────┼────┼──┼──────────┤ │170 │ │106年05月08日 │ 5,000 │1 │ │ ├──┴───────┴───────┴────┼──┼──────────┤ │ 小結│131 │ │ └───────────────────────┴──┴──────────┘ 附表:被告個人販售套數 ┌──┬───────┬────┬──┬──────────┐ │編號│劉雅鈴台新帳戶│金額(元)│套數│備註 │ │ │匯入梁兆德凱基│ │(套)│ │ │ │帳戶日期 │ │ │ │ ├──┼───────┼────┼──┼──────────┤ │1 │104年05月18日 │30,000 │1 │被告自陳連同電腦、系│ │ │ │ │ │統一併販售 │ ├──┼───────┼────┼──┼──────────┤ │2 │104年05月19日 │30,000 │1 │被告自陳連同電腦、系│ │ │ │ │ │統一併販售 │ ├──┼───────┼────┼──┼──────────┤ │3 │104年08月04日 │30,000 │1 │被告自陳連同電腦、系│ │ │ │ │ │統一併販售 │ ├──┼───────┼────┼──┼──────────┤ │4 │104年08月05日 │30,000 │1 │被告自陳連同電腦、系│ │ │ │ │ │統一併販售 │ ├──┼───────┼────┼──┼──────────┤ │5 │104年08月06日 │24,000 │1 │被告自陳連同電腦、系│ │ │ │ │ │統一併販售 │ ├──┼───────┼────┼──┼──────────┤ │6 │104年09月24日 │22,000 │1 │被告自陳連同電腦、系│ │ │ │ │ │統一併販售 │ ├──┼───────┼────┼──┼──────────┤ │7 │104年10月06日 │27,000 │1 │被告自陳連同電腦、系│ │ │ │ │ │統一併販售 │ ├──┼───────┼────┼──┼──────────┤ │8 │105年04月23日 │10,000 │2 │ │ ├──┼───────┼────┼──┼──────────┤ │9 │105年05月05日 │5,000 │1 │ │ ├──┼───────┼────┼──┼──────────┤ │10 │105年05月07日 │5,000 │1 │ │ ├──┼───────┼────┼──┼──────────┤ │11 │105年5月22日 │15,000 │2 │含李彥豪部分1套,被 │ │ │ │ │ │告部分2套 │ ├──┼───────┼────┼──┼──────────┤ │12 │105年05月24日 │10,000 │2 │ │ ├──┼───────┼────┼──┼──────────┤ │13 │105年05月27日 │10,000 │2 │ │ │ │ │ │ │ │ ├──┼───────┼────┼──┼──────────┤ │14 │105年5月28日 │10,000 │1 │含李彥豪部分1套,被 │ │ │ │ │ │告部分1套 │ ├──┼───────┼────┼──┼──────────┤ │15 │105年5月30日 │10,000 │1 │含李彥豪部分1套,被 │ │ │ │ │ │告部分1套 │ ├──┼───────┼────┼──┼──────────┤ │16 │105年06月01日 │5,000 │1 │ │ ├──┼───────┼────┼──┼──────────┤ │17 │105年06月01日 │30,000 │6 │ │ ├──┼───────┼────┼──┼──────────┤ │18 │105年06月04日 │10,000 │2 │ │ ├──┼───────┼────┼──┼──────────┤ │19 │105年6月5日 │15,000 │1 │含李彥豪部分2套,被 │ │ │ │ │ │告部分1套 │ ├──┼───────┼────┼──┼──────────┤ │20 │105年06月07日 │10,000 │2 │ │ ├──┼───────┼────┼──┼──────────┤ │21 │105年06月07日 │10,200 │2 │含套件費用200元 │ ├──┼───────┼────┼──┼──────────┤ │22 │105年06月09日 │13,000 │1 │含李彥豪部分1套,被 │ │ │ │ │ │告部分1套,套件3,000│ │ │ │ │ │元 │ ├──┼───────┼────┼──┼──────────┤ │23 │105年06月14日 │20,000 │4 │ │ │ │ │ │ │ │ ├──┼───────┼────┼──┼──────────┤ │24 │105年06月17日 │34,700 │4 │含李彥豪部分2套,被 │ │ │ │ │ │告部分4套,套件費用 │ │ │ │ │ │4,700元 │ ├──┼───────┼────┼──┼──────────┤ │25 │105年06月17日 │15,000 │1 │含李彥豪部分2套,被 │ │ │ │ │ │告部分1套 │ ├──┼───────┼────┼──┼──────────┤ │26 │105年06月25日 │5,000 │1 │ │ ├──┼───────┼────┼──┼──────────┤ │27 │105年06月27日 │5,000 │1 │ │ │ │ │ │ │ │ ├──┼───────┼────┼──┼──────────┤ │28 │105年07月05日 │15,000 │1 │含李彥豪部分2套,被 │ │ │ │ │ │告部分1套 │ ├──┼───────┼────┼──┼──────────┤ │29 │105年07月06日 │5,000 │1 │ │ ├──┼───────┼────┼──┼──────────┤ │30 │105年07月07日 │12,300 │2 │含套件費用2,300元 │ ├──┼───────┼────┼──┼──────────┤ │31 │105年07月14日 │20,000 │4 │ │ ├──┼───────┼────┼──┼──────────┤ │32 │105年07月16日 │7,300 │1 │含套件費用2,300元 │ ├──┼───────┼────┼──┼──────────┤ │33 │105年07月22日 │12,300 │1 │含李彥豪部分1套,被 │ │ │ │ │ │告部分1套,套件2,300│ │ │ │ │ │元 │ ├──┼───────┼────┼──┼──────────┤ │34 │105年07月26日 │15,000 │3 │ │ ├──┼───────┼────┼──┼──────────┤ │35 │105年07月27日 │7,900 │1 │含套件費用2,900元 │ ├──┼───────┼────┼──┼──────────┤ │36 │105年07月30日 │7,300 │1 │含套件費用2,300元 │ ├──┼───────┼────┼──┼──────────┤ │37 │105年08月10日 │10,000 │2 │ │ ├──┼───────┼────┼──┼──────────┤ │38 │105年08月24日 │15,000 │2 │含李彥豪部分1套,被 │ │ │ │ │ │告部分2套 │ ├──┼───────┼────┼──┼──────────┤ │39 │105年09月05日 │25,000 │1 │含李彥豪部分4套,被 │ │ │ │ │ │告部分1套 │ ├──┼───────┼────┼──┼──────────┤ │40 │105年09月06日 │12,300 │2 │含套件費用2,300元 │ ├──┼───────┼────┼──┼──────────┤ │41 │105年09月10日 │10,000 │2 │ │ ├──┼───────┼────┼──┼──────────┤ │42 │105年09月12日 │20,000 │2 │含李彥豪部分2套,被 │ │ │ │ │ │告部分2套 │ ├──┼───────┼────┼──┼──────────┤ │43 │105年09月15日 │5,000 │1 │ │ ├──┼───────┼────┼──┼──────────┤ │44 │105年09月16日 │10,000 │1 │含李彥豪部分1套,被 │ │ │ │ │ │告部分1套 │ ├──┼───────┼────┼──┼──────────┤ │45 │105年09月19日 │10,600 │2 │含套件費用600元 │ ├──┼───────┼────┼──┼──────────┤ │46 │105年09月21日 │34,600 │2 │含李彥豪部分4套,被 │ │ │ │ │ │告部分2套,套件費用 │ │ │ │ │ │4,600元 │ ├──┼───────┼────┼──┼──────────┤ │47 │105年09月22日 │32,400 │6 │含套件費用2,400元 │ ├──┼───────┼────┼──┼──────────┤ │48 │105年09月23日 │5,000 │1 │ │ ├──┼───────┼────┼──┼──────────┤ │49 │105年09月25日 │15,000 │3 │ │ ├──┼───────┼────┼──┼──────────┤ │50 │105年10月06日 │10,000 │1 │含李彥豪部分1套,被 │ │ │ │ │ │告部分1套 │ ├──┼───────┼────┼──┼──────────┤ │51 │105年10月09日 │10,000 │1 │含李彥豪部分1套,被 │ │ │ │ │ │告部分1套 │ ├──┼───────┼────┼──┼──────────┤ │52 │105年11月15日 │12,300 │2 │含套件費用2,300元 │ ├──┼───────┼────┼──┼──────────┤ │53 │105年11月17日 │27,750 │5 │含套件費用2,750元 │ ├──┼───────┼────┼──┼──────────┤ │54 │105年11月19日 │45,000 │8 │含李彥豪部分1套,被 │ │ │ │ │ │告部分8套 │ ├──┼───────┼────┼──┼──────────┤ │55 │105年11月27日 │5,000 │1 │ │ ├──┼───────┼────┼──┼──────────┤ │56 │105年11月30日 │2,800 │ │含套件費用2,800元 │ ├──┼───────┼────┼──┼──────────┤ │57 │105年11月30日 │10,000 │1 │含李彥豪部分1套,被 │ │ │ │ │ │告部分1套 │ ├──┼───────┼────┼──┼──────────┤ │58 │105年12月02日 │17,900 │1 │含李彥豪部分2套,被 │ │ │ │ │ │告部分1套,套件費用 │ │ │ │ │ │2,900元 │ ├──┼───────┼────┼──┼──────────┤ │59 │105年12月07日 │10,000 │2 │ │ ├──┼───────┼────┼──┼──────────┤ │60 │105年12月13日 │10,000 │2 │ │ ├──┼───────┼────┼──┼──────────┤ │61 │105年12月15日 │16,200 │3 │含套件費用1,200元 │ ├──┼───────┼────┼──┼──────────┤ │62 │105年12月16日 │8,100 │1 │含套件費用3,100元 │ ├──┼───────┼────┼──┼──────────┤ │63 │105年12月17日 │10,000 │1 │含李彥豪部分1套,被 │ │ │ │ │ │告部分1套 │ ├──┼───────┼────┼──┼──────────┤ │64 │105年12月28日 │2,500 │ │含套件費用2,500元 │ ├──┼───────┼────┼──┼──────────┤ │65 │105年12月28日 │5,000 │1 │ │ ├──┼───────┼────┼──┼──────────┤ │66 │105年12月29日 │12,500 │1 │含李彥豪部分1套,被 │ │ │ │ │ │告部分1套,套件費用 │ │ │ │ │ │2,500元 │ ├──┼───────┼────┼──┼──────────┤ │67 │106年01月04日 │7,500 │1 │含套件費用2,500元 │ ├──┼───────┼────┼──┼──────────┤ │68 │106年02月07日 │8,200 │1 │含套件費用3,200元 │ ├──┼───────┼────┼──┼──────────┤ │69 │106年02月14日 │15,000 │1 │含李彥豪部分2套,被 │ │ │ │ │ │告部分1套 │ ├──┼───────┼────┼──┼──────────┤ │70 │106年02月20日 │26,700 │5 │含套件費用1,700元 │ ├──┼───────┼────┼──┼──────────┤ │71 │106年02月22日 │7,000 │1 │含套件費用2,000元 │ ├──┼───────┼────┼──┼──────────┤ │72 │106年02月24日 │15,000 │3 │ │ ├──┼───────┼────┼──┼──────────┤ │73 │106年02月25日 │17,000 │3 │含套件費用2,000元 │ ├──┼───────┼────┼──┼──────────┤ │74 │106年03月02日 │5,600 │1 │含套件費用600元 │ ├──┼───────┼────┼──┼──────────┤ │75 │106年03月03日 │5,000 │1 │ │ ├──┼───────┼────┼──┼──────────┤ │76 │106年03月04日 │5,600 │1 │含套件費用600元 │ ├──┼───────┼────┼──┼──────────┤ │77 │106年03月05日 │10,000 │2 │ │ ├──┼───────┼────┼──┼──────────┤ │78 │106年03月09日 │10,000 │2 │ │ ├──┼───────┼────┼──┼──────────┤ │79 │106年03月13日 │20,600 │3 │含李彥豪部分1套,被 │ │ │ │ │ │告部分3套,套件費用 │ │ │ │ │ │600元 │ ├──┼───────┼────┼──┼──────────┤ │80 │106年03月14日 │45,000 │5 │含李彥豪部分4套,被 │ │ │ │ │ │告部分5套 │ ├──┼───────┼────┼──┼──────────┤ │81 │106年03月17日 │15,000 │2 │含李彥豪部分1套,被 │ │ │ │ │ │告部分2套 │ ├──┼───────┼────┼──┼──────────┤ │82 │106年03月17日 │15,000 │3 │ │ ├──┼───────┼────┼──┼──────────┤ │83 │106年03月21日 │10,000 │2 │ │ ├──┼───────┼────┼──┼──────────┤ │84 │106年03月26日 │5,000 │1 │ │ ├──┼───────┼────┼──┼──────────┤ │85 │106年03月27日 │5,000 │1 │ │ ├──┼───────┼────┼──┼──────────┤ │86 │106年03月30日 │10,000 │2 │ │ ├──┼───────┼────┼──┼──────────┤ │87 │106年04月06日 │14,000 │1 │含李彥豪部分1套,被 │ │ │ │ │ │告部分1套,套件費用 │ │ │ │ │ │4,000元 │ ├──┼───────┼────┼──┼──────────┤ │88 │106年04月07日 │20,000 │1 │含李彥豪部分3套,被 │ │ │ │ │ │告部分1套 │ ├──┼───────┼────┼──┼──────────┤ │89 │106年04月10日 │5,000 │1 │ │ ├──┼───────┼────┼──┼──────────┤ │90 │106年04月12日 │10,000 │2 │ │ ├──┼───────┼────┼──┼──────────┤ │91 │106年04月15日 │5,000 │1 │ │ ├──┼───────┼────┼──┼──────────┤ │92 │106年04月18日 │5,000 │1 │ │ ├──┼───────┼────┼──┼──────────┤ │93 │106年04月26日 │5,000 │1 │ │ ├──┼───────┼────┼──┼──────────┤ │94 │106年04月28日 │5,600 │1 │含套件費用600元 │ ├──┼───────┼────┼──┼──────────┤ │95 │106年04月28日 │5,600 │1 │含套件費用600元 │ ├──┼───────┼────┼──┼──────────┤ │96 │106年04月28日 │5,600 │1 │含套件費用600元 │ ├──┼───────┼────┼──┼──────────┤ │97 │106年05月03日 │5,000 │1 │ │ ├──┼───────┼────┼──┼──────────┤ │98 │106年05月06日 │5,000 │1 │ │ ├──┴───────┴────┼──┼──────────┤ │ 小結 │172 │ │ └───────────────┴──┴──────────┘ 附表:扣案物應予宣告沒收 ┌──┬────────────────┬──┬────┬─────────┐ │編號│品名 │數量│所有人/ │備註 │ │ │ │ │持有人 │ │ ├──┼────────────────┼──┼────┼─────────┤ │㈠ │DELL廠牌FWacv32型號黑色筆記型電 │1臺 │蘇慶典 │見原訴卷㈠第206 頁│ │ │腦(含電源線1組) │ │ │,編號B201。 │ ├──┼────────────────┼──┼────┼─────────┤ │㈡ │EHE廠牌0000000000型號2.5吋外接硬│1個 │蘇慶典 │見原訴卷㈠第206 頁│ │ │碟 │ │ │,編號B202。 │ ├──┼────────────────┼──┼────┼─────────┤ │㈢ │Transcend廠牌藍黑色隨身硬碟(16G)│1個 │蘇慶典 │見原訴卷㈠第206 頁│ │ │ │ │ │,編號B203。 │ ├──┼────────────────┼──┼────┼─────────┤ │㈣ │Transcend廠牌綠黑色隨身硬碟(16G)│1個 │蘇慶典 │見原訴卷㈠第206 頁│ │ │ │ │ │,編號B204。 │ ├──┼────────────────┼──┼────┼─────────┤ │㈤ │APPLE廠牌iPhone(s)型號銀色行動電│1個 │蘇慶典 │見原訴卷㈠第206 頁│ │ │話隨身碟(含電源線1組、門號090960│ │ │,編號B205。 │ │ │8957號SIM卡1張) │ │ │ │ ├──┼────────────────┼──┼────┼─────────┤ │㈥ │仲介資料及證書 │1套 │蘇慶典 │見原訴卷㈠第206 頁│ │ │ │ │ │,編號B206。 │ ├──┼────────────────┼──┼────┼─────────┤ │㈦ │網頁設計合約書立契約書人甲方欄位│1枚 │許志堅 │見原訴卷㈠第220 頁│ │ │空格內,偽簽之「黃水濱」署押 │ │ │,編號5-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