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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原附民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張水居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被   告 佳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宏心 被   告 萬代福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潘國順 被   告 陳金利       徐富威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原易字第24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