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張水居
訴訟
代理人 李思樟
律師
被 告 佳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宏心
被 告 萬代福營造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潘國順
被 告 陳金利
徐富威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原易字第24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