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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單聲沒字第 14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德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13472 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執聲字第3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過期品原料紀錄壹份(107 年度保管字第2399號扣押物品 清單編號5 ),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德樂因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過期品原料紀錄1 份(10 7 年度保管字第239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 ),係被告供犯 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 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刑法 第38條第3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 3 條之1 為不起訴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 、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 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3472 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而上開扣案之過期品原料紀錄1 份,為宜農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宜農食品公司)所 有,供犯本件詐欺取財案件犯罪所用一情,業經被告於偵訊 時供承在卷(見106 年度他字第8110號卷3 第64頁),復有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107 年度保管字第2399 號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06 年度他字第8110號卷1 第63頁) 、清單在卷可稽(見106 年度他字第8110號卷5 第29頁), 是上開扣案物品屬宜農食品公司所有(聲請意旨認係被告所 有,應予更正),無正當理由提供本案犯罪所用,且宜農食 品公司代表人顏甄儀向本院陳明對沒收上開物品不提出異議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38條第3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