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德樂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
詐欺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13472 號),聲請
單獨
宣告沒收(108 年度執聲字第3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過期品原料紀錄壹份(107 年度保管字第2399號
扣押物品
清單編號5 ),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張德樂因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過期品原料紀錄1 份(10
7 年度保管字第2399號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 ),係被告
供犯
罪所用之物,爰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法人或
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刑法
第38條第3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
3 條之1 為
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
、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
犯罪所得,得
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定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13472 號為
緩
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
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
可參。而上開扣案之過期品原料紀錄1
份,為宜農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宜農食品公司)所
有,供犯本件詐欺取財案件犯罪所用一情,業經被告於偵訊
時供承在卷(見106 年度他字第8110號卷3 第64頁),復有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107 年度保管字第2399
號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06 年度他字第8110號卷1 第63頁)
、清單在卷
可稽(見106 年度他字第8110號卷5 第29頁),
是上開扣案物品屬宜農食品公司所有(聲請意旨認係被告所
有,應予更正),無正當理由提供本案犯罪所用,且宜農食
品公司代表人顏甄儀向本院陳明對沒收上開物品不提出異議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38條第3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