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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易字第 194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9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淑真 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淑真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周淑真係臺中市○○區○○路○○○○號房屋【下稱95-2號房屋 ,由卜仁忠向周淑真承租作為堆放原料使用,卜仁忠部分經 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之所有權人,負有維護建築物構造 及設備安全之義務,其明知上開建物係屋齡20年以上之房屋 ,本應注意檢查該建物之電線電路是否合於安全使用,有無 因電線老舊絕緣被覆破損之情形,並應注意適時更換相關電 線線路,以防止電線短路而發生火災之危險,且依當時情形 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嗣於民國107 年1 月29 日凌晨1 時29分許,95-2號房屋之倉庫東南側,因電源配線 短路造成火災,又因95-2號房屋之烤漆浪板屋頂與隔鄰鐵皮 建築物相連,致火勢迅速延燒至隔鄰,而生公共危險,情形 如下: (一)現未有人所在之95-2號房屋有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受燒情 形,其屋頂、牆、鋼架等主要構成部分遇熱受燒而變色、 變形、塌落,致其作為建築物之牆面、屋頂、支撐建物結 構等主要功能皆已受影響,非經拆換,顯無法使該建物發 揮原來之效用,已達喪失上開建物主要效用之燒燬程度, 且燒燬卜仁忠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廣全 企業社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 (二)現未有人所在之臺中市○○區○○路○○○○號房屋【下稱95 -3號房屋,由林永勝向周淑真承租作為經營永勝汽車保修 廠使用,林永勝部分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有如附表 編號2 所示之受燒情形,已達破壞該建物主要效用之燒燬 程度,且燒燬林永勝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 車、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起訴書誤載為林 貞惠所有)、林貞惠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 號 普通重型機車(起訴書漏載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 機車)。 (三)現供人使用之臺中市○○區○○路○○號房屋【下稱99號房 屋,由吳春綿作為經營冠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筌 公司)及住家使用】有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受燒情形,影 響遮風避雨居住效用,已達破壞該建物2 樓部分主要效用 之燒燬程度。 (四)現未有人所在之臺中市○○區○○路○○○○號房屋【下稱95 -1號房屋,由陳力仲向周淑真承租作為經營精豐工程行使 用】有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受燒情形,已達破壞該建物主 要效用之燒燬程度,且燒燬陳力仲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 (五)現未有人所在之臺中市○○區○○路○○號東側房屋【下稱 95號東側房屋,由楊志淜向周淑真承租作為經營勁暘國際 有限公司(下稱勁暘公司)使用】有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 受燒情形,已達破壞該建物主要效用之燒燬程度,且燒燬 詹惠文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起訴書誤載 為陳力仲所有)、勁暘汽車有限公司之AQD-7393號自用小 貨車。 (六)現未有人所在之臺中市○○區○○路○○號西側房屋【下稱 95號西側房屋,由曾梅琴向周淑真承租作為經營明輪工業 社使用】有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受燒情形,已達破壞該建 物主要效用之燒燬程度。 二、案經冠筌公司、吳春綿及卜仁忠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供述證據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查證人卜仁忠、林永勝、陳力仲、楊志淜、曾梅琴 及吳春綿於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人員詢問時所為之陳述,係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核其性質屬傳聞證據 ,被告周淑真及其選任辯護人業就上開言詞陳述之證據能 力提出爭執(見本院卷第205-207 頁),復未經檢察官就 是否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舉證釋明之,不符合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3 之例外規定,即無證據能力。 (二)又證人卜仁忠、江俊諺、林永勝、吳春綿、林青青、許佳 莉、謝文光、謝依玲、林奕宏、郭勝齊於檢察官訊問時所 為之陳述,雖曾經辯護人以未經對質詰問或未具結為由, 爭執其等陳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55-57 頁),然其 中證人卜仁忠、許佳莉、郭勝齊、江俊諺業於本院審判中 已傳喚到庭具結作證,行交互詰問,有結文在卷為憑(見 本院卷第225-231 頁),且辯護人嗣就證人卜仁忠、江俊 諺、林永勝、吳春綿、林青青、許佳莉、謝文光、謝依玲 、林奕宏、郭勝齊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陳述,均表示不 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205-210 頁),是上開證人於 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陳述,均有證據能力。 (三)至其餘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言詞或書面證據等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 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 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 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 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 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 ,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及證據: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承租人有防止火災發生 的義務云云(見本院卷第218 頁)。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 :依照證人江俊諺所述,可知證人江俊諺到場時並未在95-2 號房屋內看見火光,另依照證人郭勝齊、許佳莉所述及現場 警報迴路發報情形,亦可知本案起火點應非95-2號建物東南 側;退步言之,縱認起火點確為95-2號房屋,然被告與95-2 號房屋承租人卜仁忠簽訂租賃契約時,已約定承租人應負責 消防安全及水電設備,是本案有關水電設備安全之保證人地 位應由承租人卜仁忠承擔云云(見本院卷第220-221 頁)。 二、關於房屋所有權歸屬及出租情形: 被告於78年左右興建95號東側房屋,其後依序興建95-1號房 屋、95-2號房屋、95-3號房屋,最後興建95號西側房屋,並 將95號東側房屋出租予證人楊志淜,將95號房屋西側房屋出 租予證人曾梅琴,將95-1號房屋出租予證人陳力仲,將95-2 號房屋出租予證人卜仁忠,將95-3號房屋出租予證人林永勝 ;另99號房屋則為吳春綿所有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 院卷第53頁),並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所檢附之所有權清冊在卷可查(見107 年度偵字第10517 號 卷【下稱偵卷】第231-233 頁),堪以認定。 三、關於起火戶、起火處及起火原因之認定: (一)本案火災發生後,臺中市政府消防局隨即派員勘察現場及 採證,並製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1 份 附卷可稽(見偵卷第31-251頁),其研判結論如下: 1.關於起火戶之研判(見偵卷第59-62 頁): ⑴鳥瞰99號房屋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呈東南側變色嚴 重現象,西側住家部分僅輕微受煙燻黑,東側2 樓倉庫 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呈東南側變色嚴重現象,桌球 桌及內部堆放雜物受燒碳化,第三救災救護大隊烏日分 隊及支援單位到達現場時,95-3號、95-2號房屋已全面 燃燒,高溫輻射火流往西側之95-1號、95號、99號房屋 延燒,另參以99號房屋所有權人吳春綿之談話筆錄,研 判99號房屋應確係受延燒所致。 ⑵勘察95號西側房屋,作業區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呈 南側變色嚴重現象,西側烤漆浪板牆面高處受燒變色, 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呈東側變色嚴重現象,東 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呈南側高處變色嚴重現象, 內部物品擺設未有明顯燒損跡象,研判95號西側房屋係 受火流延燒所致,火流來自東南側。 ⑶勘察95號東側房屋,鳥瞰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呈南 側變色嚴重現象,夾層木質樓地板受燒碳化、燒失,呈 東側燒失嚴重現象,支撐夾層樓地板C 型鋼架受燒變色 、變形,呈東側變色、變形嚴重現象,比較作業區東、 西二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情形,呈東側烤漆浪板牆 面受燒變色較嚴重現象,另參以95號東側房屋承租人楊 志淜之談話筆錄,研判95號東側房屋係受火流延燒所致 。 ⑷勘察95-1號房屋,鳥瞰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呈南側 變色嚴重現象,作業區東、西二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 色,均呈南側高處變色嚴重現象,第三救災救護大隊烏 日分隊及支援單位到達現場時,95-3、95-2號房屋已全 面燃燒,高溫輻射火流往西側之95-1號、95號、99號房 屋延燒,另依據臺中市○○區○○路○○○ 號CH03監視錄 影器拍攝畫面,於畫面時間107 年1 月29日凌晨1 時13 分15秒【校正後時間為凌晨1 時16分12秒】,可見95-2 號房屋窗戶內部火光閃爍,95-1號未有異狀,研判95-1 號房屋係受火流延燒所致,火流來自東南側(95-2號房 屋)。 ⑸勘察95-3號房屋,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呈西南側變 色嚴重現象,作業區東、西二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 ,均呈南側變色嚴重現象,南側2 個置物鐵架受燒變色 ,呈西側置物鐵架變色嚴重現象,夾層四周裝潢牆面受 燒燒失,殘留木質骨架受燒碳化,西側燒失,東側尚有 部分殘留,南側窗戶受燒燒破,鋁質窗框受燒燒熔,呈 西側燒熔嚴重現象,夾層木質樓地板受燒燒失,支撐夾 層樓地板C 型鋼受燒變色,變形塌落,呈西側變形塌落 嚴重現象,研判火流來自95-3號房屋西南側。 ⑹比較95-3號房屋內部停放之0593-W9 號自用小客車、AY M-1951號自用小客車,及95-2號房屋內部停放之ANG-36 28號自用小客車、B5-9515 號自用小貨車受燒變色情形 ,呈95-2號房屋內部停放車輛燒損較嚴重現象,比較95 -3號房屋夾層四周裝潢牆面受燒燒失,殘留木質骨架受 燒碳化、西側燒失,東側尚有部分殘留,及95-2號夾層 四周裝潢牆面受燒燒失嚴重,另依據捷揚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捷揚公司)提供設定解除時間表,可知於系 統時間107 年1 月29日凌晨1 時15分【校正後時間107 年1 月29日凌晨1 時18分】,06迴路(二樓後及左磁簧 )、04迴路(右後辦公室磁簧)、05迴路(右後辦公室 體溫感知器)及-1迴路(辦公室內緊急按鈕)均發報, 研判係因95-3號房屋裝設保全系統迴路受燒損造成複數 迴路發報現象。 ⑺經調閱火災現場附近監視錄影系統,臺中市○○區○○ 路○○○ 號CH03監視錄影器拍攝畫面,於畫面時間107 年 1 月29日凌晨1 時13分15秒【校正後時間為107 年1 月 29日凌晨1 時16分12秒】,可見95-2號房屋窗戶內部火 光閃爍,CH01監視錄影器拍攝畫面,於畫面時間107 年 1 月29日凌晨1 時15分11秒【校正後時間為107 年1 月 29日凌晨1 時18分8 秒】,95-3號北側外牆面設置捷揚 保全系統顯示器顯示系統發報,另依據鴿舍監視器畫面 顯示凌晨1 時59分42秒【實際時間凌晨1 時30分37秒】 ,95-3號1 樓窗戶才有火光,研判95-3號應係受延燒所 致;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燒損程度事 實、轄區分隊火災出動觀察紀錄及監視錄影器拍攝畫面 內容分析,及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共同決議,認 係95-2號房屋為起火戶。 2.關於起火處之研判(見偵卷第62頁): ⑴勘察95-2號房屋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變形,呈東南 側變形嚴重現象,倉庫西側及東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 色、變形,均呈南側變形嚴重現象,研判火流來自95-2 號東南側附近。 ⑵勘察95-2號房屋,夾層四周裝潢牆面受燒燒失,木質樓 地板受燒燒失、塌落,支撐樓地板C 型鋼架受燒變色、 變形,呈東北側變色、變形嚴重現象;逐層清理夾層燒 損掉落物,於支撐夾層樓地板C 型鋼上發現遺留夾層用 燈具僅輕微受燒變色,故研判95-2號房屋夾層係受延燒 所致。 ⑶勘察95-2號房屋,倉庫西側及東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 色、變形,均呈南側變形嚴重現象,東側支撐牆面工字 鋼柱受燒變色、變形彎曲嚴重,支撐夾層樓地板C 型鋼 架受燒變色、變形,呈東北側變色、變形嚴重現象,清 理復原95-2號房屋倉庫東南側及辦公室東側附近,倉庫 東南側木質書櫃受燒碳化、高處燒失,金屬板受燒變色 、呈南側變色嚴重現象,辦公室東北側冰箱金屬箱殼受 燒變色,呈北側面嚴重現象;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 流延燒路徑、燒損程度事實內容分析,及臺中市政府火 災鑑定委員會共同決議,認係95-2號房屋倉庫東南側及 與辦公室共用隔間牆面附近為起火處。 3.關於起火原因之研判(見偵卷第62-63 頁): ⑴清理勘察起火處附近,未發現有神龕、祭祀法器等物品 ,故研判敬神祭祖、祭祀不慎引燃火災之起火原因可排 除。 ⑵清理勘察起火處附近,未發現有瓦斯爐具及烹調器具, 故研判爐火烹調不慎引燃火災之起火原因可排除。 ⑶經調閱附近監視錄影器,案發前未有可疑人士進出起火 戶,且勘驗現場時,發現災戶南側金屬門門把呈上鎖狀 態,故研判縱火引燃火災之起火原因可排除。 ⑷清理勘察起火處附近,未發現有蚊香器皿殘存,另參以 95-2號房屋承租卜仁忠之談話筆錄,研判蚊香等遺留火 種蓄熱引燃火災之起火原因可排除。 ⑸清理勘察起火處附近,未發現有菸蒂或菸灰缸器皿殘存 情形,另參以95-2號房屋承租人卜仁忠之談話筆錄,故 研判菸蒂引燃火災之起火原因可排除。 ⑹清理勘察起火處附近,辦公室冰箱金屬外殼受燒變色、 變形,呈北側面變色、變形嚴重現象,冰箱壓縮機受燒 變色,其電源線絕緣被覆受燒燒失、裸露銅線(花線) 未有短路熔斷燒損跡象,倉庫與辦公室共用裝潢隔間牆 面受燒燒失,於倉庫東南側及與辦公室共用隔間牆面附 近地面發現遺留疑似短路熔斷燒損室內電源配線,火災 調查人員蒐證採樣倉庫東南側與辦公室共用隔間牆面附 近,疑似短路熔斷燒損室內電源配線(實心線)【標示 牌1 】,置入物證封緘袋,會同關係人封緘,送內政部 消防署鑑析,鑑析結果:標示熔痕A 及B 依巨觀及微觀 特徵與導線受熱燒熔固化所造成之熱熔痕相同,標示熔 痕C 依熔痕巨觀及微觀特徵與導線短路所造成之通電痕 相同,經排除敬神祭祖、祭祀不慎、爐火烹調不慎、菸 蒂、蚊香遺留火種、縱火等引燃火災之起火原因,依據 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燒損程度事實與關係 人談話筆錄供述內容綜合分析,及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 委員會各出席委員共同決議,研判起火原因無法排除室 內電源配線電氣因素引燃火災之可能性。 4.結論(見偵卷第63-64 頁): 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跡象、燒損程度事實 、關係人訪談筆錄供述內容與監視錄影器畫面分析,及臺 中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各出席委員共同決議,認係95-2 號房屋為起火戶,倉庫東南側及與辦公室共用隔間牆面附 近為起火處,起火原因無法排除室內電源配線電氣因素引 燃火災之可能性。 (二)被告及辯護意旨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1.證人即捷揚公司保全人員江俊諺於本院審判中具結證稱: 「(問:這樣看起來,是否確定是95-3號先有煙竄出來? )我們的客戶是最旁邊一棟,至於幾號我不知道,我到現 場以後,我們的設備是故障的,我有摸鐵門,就是摸全家 旁邊那邊的鐵門,都是沒有溫度的,但是我鼻子有聞到味 道,所以我抬頭看,屋頂有在冒煙,我就確定裡面在悶燒 ,至於是哪裡起火,我沒辦法判定。」等語(見本院卷第 199 頁),可知證人江俊諺已明確證稱其到場後摸了95-3 號房屋的鐵門,並未摸到高溫,僅是鼻子聞到味道所以知 悉房屋內部起火,但無法確定是何處起火等語,已無法以 證人江俊諺之證述遽認起火戶為95-3號房屋。況本案關於 起火戶為何處,業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人員綜合現場燃燒 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燒損程度事實、轄區分隊火災出 動觀察紀錄及監視錄影器拍攝畫面內容分析等情節,研判 95-2號房屋為本案起火戶,業如前述,辯護意旨徒稱起火 戶為95-3號房屋云云,並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委難採信 。 2.證人即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科員許佳莉於本院審 判中具結證稱:「(問:《提示偵卷第243 頁捷揚公司警 報資料》依照警報資料顯示,在1 月29日的時候,永勝公 司警報迴路啟動的順序是6 、4 、5 、-1,其中第6 迴路 ,依照證人郭勝齊所述,是在95-3號房屋2 樓的後側,但 是依照鑑定書的記載,起火處是在95-2號房屋倉庫東南側 與辦公室共用隔間牆面附近,鑑定書認為起火處是在95-2 號房屋的1 樓,若起火處是在95-2號房屋的1 樓,為何95 -3號房屋的警報器是從2 樓的第6 迴路開始發報?)針對 捷揚保全的迴路問題,當時拿到這份資料後,有先跟捷揚 公司確認,它的紀錄只有到時跟分,秒是沒有辦法去記錄 ,所以在同一時間發報的訊息,有可能是一次發報,全部 跳出來,或者是照順序發報。(問:但這是妳當時的推測 而已?)沒有,我們有跟捷揚保全的業務確認這份發報的 內容記錄的順序,她給我們回覆是,因為他們的系統只有 時跟分,沒有辦法記錄到秒,所以它有可能在15分是4 個 同時發報,或是這4 個照順序發報。(問:當時你們鑑識 時所詢問到的回答是這樣?)對,是,那時如果是按照順 序發報的話,其實如果起火處是在95-2號,因為95-2號起 火處會是相對低點,熱煙流燃燒的特性是會往高處竄,我 們現在說95-2號是起火處,火跟煙會往上蓄積,譬如它在 1 樓,會往2 樓蓄積,2 樓蓄積滿的時候才會往兩側蓄積 ,它的兩側是95-3號,另外一邊是95-1號,往上蓄積之後 再往兩側,所以95-3號的2 樓,其實是會比95-3號的1 樓 先受到熱煙流的影響,這也有可能讓95-3號的2 樓先發報 ,這是其中一個可能性。」等語(見本院卷第184-186 頁 ),可知因捷揚公司警報迴路發報資料僅記載發報之時、 分,未記載到發報之秒數,不能排除第6 、4 、5 、-1迴 路是同時發報之可能性,另依照火場熱煙流之特性,亦不 能排除95-3號房屋2 樓之第6 迴路因受到熱煙流之影響而 先發報之可能性。 3.又證人即捷揚公司保全人員郭勝齊於本院審判中證稱:第 6 迴路設置在95-3號房屋2 樓,啟動的機制是磁簧,設置 在窗戶上方,如果有人拉開窗戶它就會發報,如果火警, 有可能是線路已經燒到而影響到發報,第4 迴路是設置在 95-3號房屋右後辦公室,包括辦公室前面的門跟後面的窗 戶,啟動機制跟第6 迴路一樣,第5 迴路也是設置在辦公 室,是所謂的體溫感測器,第-1迴路是所謂的緊急按鈕, 設置在辦公室裡面,必須有人按鈕才會發報,若沒有人按 ,線路燒斷也會影響到,就會回報,偵卷第243 頁警報資 料在我們看來就是同時回來,因為同一分鐘發報那麼多訊 號,就是同時回來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92-198 頁), 益徵95-3號房屋第6 、4 、5 、-1迴路可能係因火災導致 同時回報,自不能因設置於95-3號房屋2 樓之第6 迴路先 顯示於偵卷第243 頁之警報資料上,逕認95-3號房屋為起 火戶,是此部分之辯護意旨,亦非可採。 4.至辯護意旨雖否認上開鑑定書所載之起火原因,辯以:證 人許佳莉稱電線短路溫度可達1000度才引起火災,然證人 即被告之丈夫李瑞欽上過消防課程,授課教師稱電線短路 不可能到1000度的高溫云云(見本院卷第93頁)。然證人 許佳莉係中央警察大學消防學系畢業,102 年起即於臺中 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服務,每月約參與5 至10件之火 災現場之處理及鑑定,足認證人許佳莉具備火場鑑識之專 業知識及經驗,且本案起火原因之研判理由,復據臺中市 政府消防局鑑識人員所具體敘明,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 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在卷可查,證人即被告之丈夫李瑞欽單 方且無根據之說法,自不足以推翻上開鑑定書就起火原因 之研判理由,是此部分辯護意旨,尚屬無稽。 (三)綜上,本案火災經鑑定結果認為95-2號房屋為起火戶,倉 庫東南側及與辦公室共用隔間牆面附近為起火處,起火原 因無法排除室內電源配線電氣因素引燃火災之可能性,此 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鑑識人員現場勘察,拍攝火災現場照 片並製作相關談話筆錄,且將勘察採證所得證物送內政部 消防署進行火災證物鑑定,另經調閱火災出動觀察紀錄、 捷揚公司警報迴路發報資料後,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 流延燒路徑跡象、燒損程度事實、關係人訪談筆錄供述內 容與監視錄影器畫面分析所為之鑑定意見,有前揭臺中市 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火災原因鑑定書存卷可憑,堪以認定 。被告及辯護意旨雖以前詞置辯,然其等辯解均非可採, 業如前述。 四、關於燒燬情形之認定: (一)95號東側、95號西側、95-1號、95-2號、95-3號、99號房 屋各受有如附表所示之燒燬情形,為被告及辯護人所不爭 執(見本院卷第92-93 頁),復有前揭臺中市政府火災鑑 定委員會火災原因鑑定書所附之火災現場照片在卷可佐( 見偵卷第125-229 頁)。 (二)99號房屋係供告訴人吳春綿作為經營冠筌公司及住宅使用 ,此觀火災現場照片編號1 至15自明(見偵卷第125-139 頁),且證人吳春綿於偵訊時亦陳稱:火災發生時,我們 住7 人在樓上,足見99號房屋係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無訛 。而依照火災現場照片編號14、15可知,99號房屋2 樓倉 庫、南側及東側烤漆浪板屋頂或牆面均有受燒變色情形, 且內部堆房雜物受燒碳化(見偵卷第137 、139 頁),難 期原有居民能繼續居住於內,堪認已影響該房屋遮風避雨 居住效用,達到破壞該房屋2 樓部分主要效用之燒燬程度 。 (三)95號東側、95號西側、95-1號、95-2號、95-3號係分別由 楊志淜、曾梅琴、陳力仲、卜仁忠、林永勝向被告所承租 作為經營使用,亦如前述,均非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而 上開房屋均有如附表所示之受燒變色、變形、燒失或塌落 之情形,堪認上開房屋均因燃燒結果而喪失其效用。 (四)綜上,95號東側、95號西側、95-1、95-2、95-3、99號房 屋之主要構成部分均受火勢波及受燒碳化,而分別有變色 、變形、燒失或塌落之情形,已因燃燒結果致上開房屋之 主要結構體喪失效用,是上開房屋應均達於燒燬之程度, 堪以認定。 五、關於注意義務之認定: (一)按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 造及設備安全,建築法第7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既 為95-2號房屋之所有權人,依法負有維護系爭建物電路設 備安全之義務,其雖於96年間將95-2號房屋出租交付承租 人卜仁忠使用,最後一次租賃契約係於105 年9 月1 日簽 立(見他5862卷第13-19 頁),然被告將95-2號房屋出租 之10餘年間,既未曾對興建迄今已逾20年以上老舊房屋之 電源進行檢修及汰換屋內老舊線路,本難責令承租戶負擔 系爭建物老舊電線整修、電源電路維護之義務,而老舊電 線易有絕緣被覆劣化之問題,極易造成電線短路失火之危 險,此為眾所皆知之用電常識,被告自無法諉為不知,其 本應負責定期維修、更換屋內之老舊破損電線,避免老舊 破損電線絕緣被覆劣化而致電線短路引燃火災,然被告應 注意、能注意,竟疏未注意維修更換電線,嗣果因屋內老 舊電線被覆絕緣劣化發生短路而引發火災,自應負過失之 責。 (二)被告答辯及辯護意旨雖謂:被告與95-2號房屋承租人卜仁 忠簽訂租賃契約時,已約定承租人應負責消防安全及水電 設備,故本案有關水電設備安全之保證人地位應由承租人 卜仁忠承擔云云。然查,刑法第173 至175 條係列於公共 危險罪章,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 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但本罪所保護之客體係社 會公安之法益(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471號、88年度 台上字第167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建築法第77條第1 項 之立法目的,亦係為全面建立建築物使用檢查制度,使建 築物使用行為主體與責任歸屬能具體明確,爰明定建築物 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負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責任。 是以,刑法第173 至175 條、建築法第77條第1 項保護法 益均為社會公共安全法益,自不能以透過簽訂私法上租賃 契約之方式,將所有權人之注意義務全數轉嫁予承租人承 擔,況且與出租人相比,承租人在社會結構或經濟能力上 通常屬於較弱勢之一方,對於租賃契約條款之磋商談判空 間幾近於零,倘所有權人可透過上開方式轉嫁其注意義務 ,承租人勢必沒有能力拒絕所有權人之轉嫁要求,則所有 權人豈非可藉此規避其建築法第77條第1 項之責任,使該 法條淪為具文,自非妥適。準此,辯護意旨所謂保證人地 位之承擔云云,有違刑法第173 至175 條之保護法益及立 法意旨,在法理上難認有據,是被告及辯護意旨上開所辯 ,亦不足採。 六、關於起訴書之補充更正: (一)就犯罪事實一(二)即95-3號房屋內部財物部分,起訴書 雖記載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為被害人林貞惠 所有,然被害人林貞惠於本院審判中當庭陳稱載車牌號碼 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為被害人林永勝所有(見本院卷 第222 頁),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火災原因鑑定書 所附之建築物所有權清冊亦記載該機車為林永勝所有(見 偵卷第233 頁),堪認此部分應屬誤載,爰由本院逕予更 正。 (二)就犯罪事實一(二)即95-3號房屋內部財物部分,起訴書 雖漏未記載被害人林貞惠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 重型機車亦有遭燒燬情形,然此部分經被害人林貞惠於本 院審判中當庭陳明(見本院卷第222 頁),且依照上開臺 中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火災原因鑑定書所附之火災現場 照片,亦可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確有表面 遭受燒燒熔之情形(見偵卷第175 頁編號51號照片),另 有照相位置圖、建築物所有權清冊可佐(見偵卷第123 、 233 頁),而此部分雖未經起訴書所載明,然與被告本案 經檢察官起訴部分具有一罪之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 爰由本院逕予補充更正。 (三)就犯罪事實一(五)即95號東側房屋內部財物部分,起訴 書雖記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為被害人陳力仲 所有,然依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火災原因鑑定書所 附之建築物所有權清冊,該車輛應係詹惠文所有(見偵卷 第232 頁),堪認此部分應屬誤載,爰由本院逕予更正。 (四)就犯罪事實一(六)即95號西側房屋部分,起訴書雖記載 「未達破壞該建物本身遮風避雨居住效用之燒燬程度」等 語。然查,95號西側房屋係證人曾梅琴向被告承租作為經 營明倫工作社使用,並非供作居住使用,況依照火災現場 照片編號18至20顯示(見偵卷第141-143 頁),95號西側 房屋烤漆浪板屋頂、西側、南側、東側烤漆浪板牆面均有 受燒變色情形,且由照片以觀,該等變色甚至變形之烤漆 浪板牆面非經拆換,顯無法使該建物發揮原來之效用,自 堪認已達喪失上開建物主要效用之燒燬程度,是此部分之 起訴意旨,容有誤會,爰由本院逕予更正。 參、論罪科刑: 一、刑法第173 至175 條雖於108 年12月25日經總統公布施行, 同年月27日生效,然係因該等法條於72年6 月26日後均未修 正,故於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 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 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修法僅係將上開法條之罰金數額 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 二、按刑法第173 條第2 項失火罪所稱之燒燬,係指燃燒毀損之 義,亦即標的物已因燃燒結果喪失其效用而言。次按刑法第 173 條第1 項所謂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係指現時供人住居使 用之房宅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196號判決意旨參 照)。經查,99號房屋係供告訴人吳春綿作為經營冠筌公司 及住宅使用,95號東側、95號西側、95-1號、95-2號、95-3 號房屋均非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上開房屋均因本案火災燃 燒結果而喪失其效用,而達到燒燬程度,業如前述。 三、按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其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公共安全,故 其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又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 然不同,但行為僅一個,而應為整體的觀察,成立單純一罪 ;刑法第173 條第1 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 所在之建築物罪,自係指供人居住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 築物之整體而言,應包括墻垣及其內所有設備、傢俱等一切 物品(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83年度台上字第22 5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以一失火行為,燒燬刑法 第173 條第2 項所定之現供人使用之住宅(99號房屋)、刑 法第174 條第3 項後段所定之現未有人所在之自己所有建築 物(95號東側、95號西側、95-1號、95-2號、95-3號房屋) 、刑法第175 條第3 項之他人所有物(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 車輛),揆諸上開說明,應論以單純一罪,並應論以罪質較 重之刑法第173 條第2 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 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 條第2 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 用之住宅罪。 五、爰審酌被告依法負有維護所有房屋構造及設備安全之義務, 竟疏未注意房屋屋齡已久,室內配線易因短路肇致危險,疏 未適時更換相關電線線路而發生火災之過失情節,造成告訴 人冠筌公司、吳春綿、卜仁忠、被害人林永勝、林貞惠、陳 力仲、楊志淜、曾梅琴、詹惠文、勁暘公司等人財物損失非 輕,惟幸未釀成人員傷亡,並考量被告始終否認犯行,且復 未賠償上開告訴人或被害人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智識程 度、家庭經濟狀況(詳見本院卷第221 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73 條 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孟潔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王淑月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 、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 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 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 罰金。 【附表】 ┌──┬───────────────────────┐ │編號│燒燬情形 │ ├──┼───────────────────────┤ │ 1 │95-2號房屋(卜仁忠向被告承租用以堆放原料) │ │ ├───────────────────────┤ │ │⑴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變形,呈東南側變色嚴重│ │ │ 現象。 │ │ │⑵勘察外觀,北側烤漆浪板外牆面受燒變色,呈高處│ │ │ 變色嚴重現象,鐵捲門受燒變色,呈高處變色嚴重│ │ │ 現象。 │ │ │⑶倉庫部分 │ │ │ ①北側烤漆浪板牆面及鐵捲門受燒變色,西側及東│ │ │ 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變形,均呈南側變形│ │ │ 嚴重現象,東側支撐牆面工字鋼柱受燒變色、變│ │ │ 形彎曲嚴重,倉庫東南側擺放車用座椅坐墊泡綿│ │ │ 受燒燒失嚴重,殘留金屬鐵架受燒變色,倉庫與│ │ │ 辦公室共用裝潢牆面受燒燒失。 │ │ │ ②倉庫內部停放同案被告卜仁忠所有自用小客車(│ │ │ 車牌號碼:000-0000)車身受燒變色,車內塑質│ │ │ 飾板及坐墊泡綿僅表面受燒燒熔。 │ │ │ ③倉庫內部停放廣全企業社之自用小貨車(車牌號│ │ │ 碼:B5-9515 )車身受燒變色,呈前側(南側)│ │ │ 變色嚴重現象,內部素質飾板及坐墊泡綿受燒燒│ │ │ 失,殘留金屬骨架受燒變色。 │ │ │ ④檢視倉庫西側牆面上設置電源開關箱,箱內電源│ │ │ 總開關無熔絲電源分路開關受燒燒損嚴重,無法│ │ │ 辨識使用情形。 │ │ │⑷夾層四周裝潢牆面受燒燒失,木質樓地板受燒燒失│ │ │ 、塌落,支撐樓地板C 型鋼架受燒變色、變形,呈│ │ │ 東北側變色、變形嚴重現象。 │ │ │⑸辦公室四周裝潢牆面受燒燒失,鐵櫃及辦公桌等內│ │ │ 部物品受燒變色,同案被告卜仁忠所飼養之犬隻陳│ │ │ 屍於西北側附近。辨公室東北側冰箱金屬箱殼受燒│ │ │ 變色、變形,呈北側面變色、變形嚴重現象,冰箱│ │ │ 壓縮機受燒變色,其電源線絕緣被覆受燒燒失、裸│ │ │ 露銅線(花線)未有短路熔斷燒損跡象。辦公室東│ │ │ 北側電風扇金屬架受燒變色,其電源線絕緣被覆受│ │ │ 燒燒失、裸露銅線(花線)未有短路熔斷燒損跡象│ │ │ 。 │ │ │⑹倉庫與辦公室共用裝潢隔間牆面受燒燒失,倉庫東│ │ │ 南側木質書櫃受燒碳化、高處燒失,金屬板受燒變│ │ │ 色,呈南側變色嚴重現象,支撐牆面工字鋼柱受燒│ │ │ 變色、變形嚴重,鋼柱上設置金屬插座盒受燒變色│ │ │ 嚴重附近發現遺留疑似短路熔斷燒損室內電源配線│ │ │ 。 │ ├──┼───────────────────────┤ │ 2 │95-3號房屋(林永勝向被告承租用以經營永勝汽車保│ │ │修廠) │ │ ├───────────────────────┤ │ │⑴鳥瞰五光路95-3號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呈南側│ │ │ 變色嚴重現象。 │ │ │⑵勘驗外觀,北側烤漆浪板外牆面受燒變色,呈高處│ │ │ 變色嚴重現象,鐵捲門受燒變色,呈高處變色嚴重│ │ │ 現象,東側及南側烤漆浪板外牆面受燒變色。 │ │ │⑶作業區東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呈南側變色嚴│ │ │ 重現象,西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呈南側變色│ │ │ 嚴重現象,東側沙發僅表面受熱熱熔,內部停放同│ │ │ 案被告林永勝所有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 │ │ MNQ 、600-NSC )均僅表面受燒燒熔,停放林貞惠│ │ │ 所有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 、AYM-1951│ │ │ )、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 )車身僅│ │ │ 表面受熱熱熔,南側二個置物鐵架受燒變色,呈西│ │ │ 側置物鐵架變色嚴重現象,檢視北側牆面上電源開│ │ │ 關箱,箱內電源總開關及各無熔絲電源分路開關均│ │ │ 呈使用跳脫狀態。 │ │ │⑷夾層四周裝潢強面受燒燒失,殘留木質骨架受燒碳│ │ │ 化、西側燒失,東側尚有部分殘留,南側窗戶受燒│ │ │ 燒破,鋁質窗框受燒燒熔,呈西側燒熔嚴重現象,│ │ │ 夾層木質樓地板受燒燒失,支撐夾層樓地板C 型鋼│ │ │ 受燒變色、變形塌落,呈西側變形塌落嚴重現象,│ │ │ 夾層內部物品擺設受燒碳化、掉落。 │ │ │⑸廁所裝潢牆面受燒變色、高處破裂。 │ │ │⑹辦公室東側、西側及北側裝潢牆面受燒燒失,殘留│ │ │ 木質骨架受燒碳化、高處燒失,南側烤漆浪板牆面│ │ │ 受燒變色。辦公室西側辦公桌木質桌面受燒碳化、│ │ │ 尚完好,金屬桌架受燒變色,矮櫃及冰箱受燒變色│ │ │ ,茶几木質桌面受燒燒失,殘留金屬腳架受燒變色│ │ │ 。 │ ├──┼───────────────────────┤ │ 3 │99號房屋(吳春綿所有作為冠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及│ │ │住家使用) │ │ ├───────────────────────┤ │ │⑴鳥瞰五光路99號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呈東南側│ │ │ 變色嚴重現象。 │ │ │⑵勘察外觀,北側烤漆浪板外牆面僅高處受燒變色,│ │ │ 南側烤漆浪板外牆面受燒變色,呈東側高處變色嚴│ │ │ 重現象,東側烤漆浪板外牆面受燒變色,呈南側變│ │ │ 色嚴重現象。 │ │ │⑶2 樓之客廳、臥室、儲藏室四周牆面高處受煙燻黑│ │ │ ,內部物品擺設僅表面受煙燻黑;2 樓倉庫烤漆浪│ │ │ 板屋頂受燒變色,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呈│ │ │ 東側變色嚴重現象,東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 │ │ 內部堆放雜物受燒碳化。 │ ├──┼───────────────────────┤ │ 4 │95-1號房屋(陳力仲向被告承租用以經營精豐工程行│ │ │) │ │ ├───────────────────────┤ │ │⑴鳥瞰五光路95-1號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呈南側│ │ │ 變色嚴重現象。 │ │ │⑵勘察外觀,北側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呈高處變│ │ │ 色嚴重現象,鐵捲門受燒變色,呈高處變色嚴重現│ │ │ 象。 │ │ │⑶作業區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燻黑,西側烤│ │ │ 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呈南側高處變色嚴重現象,│ │ │ 東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呈南側變色嚴重現象│ │ │ ,作業區東側夾層C 型鋼架受燒變色、變形,呈南│ │ │ 側變形嚴重現象,作業區東側夾層堆放風管受燒變│ │ │ 色,內部停放陳力仲所有自用小貨車(車牌號碼:│ │ │ 0856-WD )受燒變色。 │ │ │⑷南側夾層四周木質裝潢牆面受燒碳化、燒失,夾層│ │ │ 木質樓地板受燒燒失,支撐夾層樓地板C 型鋼架受│ │ │ 燒變色,呈東側變色嚴重現象。 │ │ │⑸辦公室北側木質裝潢牆面受燒燒失,南側烤漆浪板│ │ │ 牆面受燒燒失,呈東側變色嚴重現象。辦公室北側│ │ │ 木質裝潢牆面受燒燒失,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 │ │ 色,呈東側變色嚴重現象,辦公桌等受燒變色,辦│ │ │ 公室北側木質裝潢牆面受燒燒失,南側烤漆浪板牆│ │ │ 面受燒變色,呈東側變色嚴重現象,辦公桌、鐵櫃│ │ │ 等受燒變色。 │ ├──┼───────────────────────┤ │ 5 │95號東側房屋(楊志淜向被告承租用以經營勁暘公司│ │ │) │ │ ├───────────────────────┤ │ │⑴鳥瞰五光路95號東側棟建築物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 │ │ 色,呈南側變色嚴重現象。 │ │ │⑵勘驗外觀,北側烤漆浪板外牆面受燒變色,鐵捲門│ │ │ 受燒變色,呈高處變色嚴重現象。 │ │ │⑶夾層木質樓地板受燒碳化、燒失,呈東側燒失嚴重│ │ │ 現象,支撐夾層樓地板C 型鋼架受燒變色、變形,│ │ │ 呈東側變色、變形嚴重現象。 │ │ │⑷作業區西側烤漆浪板牆面高處受燒變色,東側烤漆│ │ │ 浪板牆面受燒變色,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 │ │ 呈高處變色嚴重現象,西側堆放雜物僅南側表面受│ │ │ 燒碳化,內部停放詹惠文所有自用小貨車(車牌號│ │ │ 碼:9U-1390 號)及勁暘汽車有限公司所有自用小│ │ │ 貨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受燒變色,均呈左│ │ │ 側變色嚴重現象。 │ │ │⑸辦公室北側木質裝潢牆面受燒碳化、高處燒失,呈│ │ │ 東側燒失嚴重現象,東、西二側木質裝潢牆面木質│ │ │ 薄板受燒碳化、燒失,殘留木質骨架受燒碳化,呈│ │ │ 高處碳化嚴重現象,南側木質裝潢牆面受燒燒失,│ │ │ 鐵櫃、鐵桌等受燒變色。 │ │ │⑹廚房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瓦斯爐具、洗手│ │ │ 臺等受燒變色。 │ │ │⑺雜物間堆放輪胎受燒碳化、燒失,鐵架受燒變色。│ ├──┼───────────────────────┤ │ 6 │95號西側房屋(曾梅琴向被告承租用以經營明輪工業│ │ │社) │ │ ├───────────────────────┤ │ │⑴鳥瞰五光路95號西側棟建築物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 │ │ 色,呈南側變色嚴重現象。 │ │ │⑵勘驗外觀,北側烤漆浪板外牆面高處受燒變色。 │ │ │⑶作業區烤漆浪板屋頂受燒變色,呈南側變色嚴重現│ │ │ 象,北側烤漆浪板牆面高處受煙燻黑,西側烤漆浪│ │ │ 板牆面高處受燒變色,南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色│ │ │ ,呈東側變色嚴重現象,東側烤漆浪板牆面受燒變│ │ │ 色,呈南側高處變色嚴重現象,機具等內部物品擺│ │ │ 設僅表面輕微受煙燻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