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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易字第 303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0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凱君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偵字第7951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中簡 字第193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凱君於民國107 年12月1 日14時50分 許,因辦理離職等細故,與告訴人古美琪及詹涵如在臺中市 ○○區○○路○ 段○○○ ○○ 號之瑞華清潔有限公司發生爭吵 ,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與告訴人古美琪及詹涵如發生拉 扯,致告訴人古美琪受有右側肩膀擦傷、左側膝部挫傷等傷 害,告訴人詹涵如受有右肩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 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古美琪及詹涵如告訴被告鄭凱君傷害案件 ,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 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108 年9 月 20日遞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卷附之108 年9 月20日聲請撤回 告訴狀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