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2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瑋倫
選任辯護人 吳典哲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1770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瑋倫犯
恐嚇危害安全罪,處
拘役伍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緣林瑋倫於民國107 年間為第58屆亞太影展副主席及財團
法
人臺灣未來影像協會理事長,洪敦謙為同屆亞太影展執行長
及洪馬克影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為辦理該屆亞太影展,洪敦
謙於107 年5 月31日向林瑋倫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
。惟林瑋倫因與洪敦謙就上開借款返還事宜衍生糾紛,心生
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07 年11月25日23時
10分許,在日本某處,以Facebook通訊軟體傳送如附表一所
示、其中提及「以後我看到你時沒下跪,我直接打你」等加
害身體、名譽之事之訊息予洪敦謙,使洪敦謙心生畏懼而致
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洪敦謙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
民國領域內犯罪;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刑法第4 條、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例如散布文字、圖畫畫誹謗他人之名譽,其散布
所及之地均為犯罪地,不僅出刊地為然等是(最高法院95年
度台上字第5905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本案被告林瑋倫於網
際網路上傳送、張貼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2 至10、13所示
內容之行為地,固分別係在日本、新加坡等地,有被告之入
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機票訂單及電子收據等件各1 份附卷
可
參(見易卷第273 至274 、363 至369 頁),惟
告訴人洪敦
謙於其位在我國領域內臺中市之居所地均可於網際網路上接
收、瀏覽上開內容,
揆諸前揭說明,我國領域內之臺中市自
亦屬犯罪結果地無疑。故而,辯護意旨認本案係在中華民國
領域外犯罪之案件,不得
適用我國刑法處罰云云,並不可採
(見易卷第349 、357 至359 頁),本院就本案具有
審判權
及
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有罪部分
一、本判決以下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
告、辯護人均不爭執其
證據能力,且
迄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亦
未
聲明異議,本院
審酌上開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
情形或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5 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認均得為證據。再者,本判決以下
引用之非
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未表示排除此
部分證據之
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並無證據證明前開
非供述證
據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
得作為證據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
解釋、第159 條之4 規定,認均得為證據。
二、
訊據被告
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
犯行,辯稱:伊覺得
這句話應該要連整篇文字一起看,
告訴人是先有詐騙的事實
,欠了伊與其他人1,500 萬元至今仍未償還,伊很生氣,打
人這件事情說真的只是氣話,根本做不了什麼事情,伊不認
為伊這樣說告訴人會害怕,之後告訴人還是參加很多活動云
云。辯護意旨則為被告辯稱:因告訴人要辦亞太影展向被告
表示需要資金,被告透過日本友人調度500 萬元資金借款予
告訴人,被告真意是著重於借據上所約定107 年9 月1 日前
全額還款完畢,被告借了這麼多、這麼久的錢給告訴人都沒
還,卻沒得到良好回應,才會留下這些氣話,目的是希望告
訴人能還錢,主觀上並無恐嚇之意,且告訴人係於108 年6
月24日提起告訴,顯見與一般被害人受到恐嚇後立即報案有
所不同,告訴人並未心生畏懼云云(見易卷第241 、243 至
244 、249 至257 、343 、348 至350 頁)。經查:
㈠被告於107 年間為第58屆亞太影展副主席及財團法人臺灣未
來影像協會理事長,告訴人為同屆亞太影展執行長及洪馬克
影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為辦理該屆亞太影展,告訴人曾於前
揭時間向被告借款500 萬元,並簽立借據,被告遂於同日以
財團法人臺灣未來影像協會之帳戶將500 萬元轉帳至洪馬克
影業有限公司之帳戶;
嗣被告因與告訴人就上開借款返還事
宜衍生糾紛,心生不滿,曾於上開時、地傳送如附表一所示
訊息內容與告訴人等事實,均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據
證人即
告訴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偵卷第83至85頁、
易卷第325 至342 頁),另有上開亞太影展籌備會議之錄音
譯文、洪馬克影業公司之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借據影本、被
告與告訴人間之Facebook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含如附表一所
示內容)各1 份附卷可查(見偵卷第9 至37、105 至109 頁
),此部分事實自
堪認定。
㈡被告傳送如附表一所示訊息中提及「以後我看到你時沒下跪
,我直接打你」等加害身體、名譽之事,致告訴人心生畏懼
等情,
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稱:伊跟被
告認識多年,與被告在很多影展的相關活動有一些交流,被
告曾經有跟伊參與過兩部影片拍攝的作業,在傳這些訊息之
前,被告曾經在很多公共場合或是伊跟被告相處的過程中會
推擠或是拍打伊的頭,他只要情緒一來就會有很大的肢體動
作,他這次正式表明說要伊跪下來、要打伊,造成伊非常大
的恐懼,被告說這句話就是他真的會打伊,所以這件事情讓
伊感到非常不舒服、感到害怕,然後也因此在那段時間很多
場合都不敢出席,因為伊與被告很多公開場合的活動都是重
疊的,伊覺得那是一種不管會不會在肢體上受傷,那是一種
心理上的害怕,就算被告真的打伊,伊可能不一定會受傷,
可是因為他有那樣的傾向,所以就會讓伊靠近被告的時候覺
得很害怕被告打伊,當然肉體可能會受傷之外,因為是在公
共場合關係,在整個伊的名聲上造成很大的傷害,之所以未
立即報案,是因為伊當時不知道該怎麼辦,後來因為真的太
嚴重了,而且有另外一個民事庭在審理上開借款爭議,民事
案件的律師建議伊應該要提告等語明確(見偵卷第85頁、易
卷第326 、329 、334 至336 頁)。且參以被告與告訴人均
曾高度參與亞太影展等公開活動之背景及社會地位,被告復
與告訴人間確有前揭金額非微之借款糾紛,觀之如附表一所
示訊息內容尚可知被告當時情緒甚為氣憤等情,亦
堪認依一
般社會觀念而言,被告告知上開訊息內容,確實可能使接收
上開訊息之告訴人擔憂其身體、名譽將遭加害,足使告訴人
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而被告為上開行為時既已有相
當年紀,智識正常而具有一定之社會經歷,其對於其行為足
使告訴人心生前揭畏懼乙節,自不能諉為不知。是被告所為
上開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
堪以認定。
㈢至被告及辯護意旨固以前揭情詞置辯。惟刑法第305 條
所稱
恐嚇,係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怖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
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
第5480號判決意旨參照);縱令被告僅係因認遭告訴人詐騙
而傳送上開所謂氣話之訊息,其實際上並無打告訴人之意思
,然被告所傳送內容既足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而致生危害於安
全,被告知此
猶以上開訊息通知告訴人,揆諸前揭說明,自
無礙被告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成立。又告訴人固係於案發後半
年餘始提出告訴,且曾在Facebook社群平台繼續發文並與被
告留言對話,分別有刑事
告訴狀、被告所提出告訴人於上開
社群平台發文內容
暨相關留言紀錄各1 份附卷
可佐(見偵卷
第5 至7 、111 至119 頁);惟衡諸常情,影響
犯罪被害人
是否決定對於犯罪提出告訴之原因多端,遭恐嚇後之被害人
亦非一概無法繼續參與社會活動或與加害人對話,告訴人復
已於本院審理中為前揭證述時敘明其未立即報案之緣故(見
易卷第329 頁),是不能僅憑被告及辯護意旨所質上情,即
斷定告訴人並未因被告傳送之上開訊息而心生畏懼。從而,
被告及辯護意旨上開所辯,均非可採,俱不足資為對被告有
利之認定。
㈣綜此,本案
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為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
堪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規定業於108 年
12月25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7日生效,此次修正係將修正前
上開罪名
法定刑中罰金數額之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規定調整換算後
予以明定,並未變動上開罪名之
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尚非
法律變更,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
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
嚇危害安全罪。
四、爰審酌被告因告訴人辦理前揭亞太影展所衍生借款糾紛,即
放任自身情緒,恣意為本案恐嚇危害安全犯行,顯示被告之
情緒管理及自我克制能力均有所不足,所為損及他人自由
法
益,並非可取;並斟酌被告
犯後飾詞否認犯行,復未能與告
訴人達成
和解並予以賠償,未見悔意等情;參以被告之素行
,其自述係研究所畢業之
智識程度,經營公司、家庭經濟小
康而須扶養父母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暨檢察官具體
求刑
及被告對於
科刑範圍之意見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另辯護意旨於本院審理
中雖求為
緩刑之
宣告(見易卷第350 頁),然本院斟酌被告
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觀其犯後亦無真誠悔悟之意,難認
其已知所警惕,故認尚不宜宣告緩刑,
附此敘明。
五、被告為上開犯行雖應有使用某不詳可供連結網際網路之設備
,惟本院審酌該物並未
扣案,且應係日常生活中所常見,倘
予
沒收或
追徵,對沒收制度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並無何
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參、無罪部分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另基於
公然侮辱之單一犯意,接續於如
附表二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利用網際網路連線至不特定
人得以共見共聞之Facebook社群平台,以其使用該平台如附
表二所示帳號名稱,於如附表二所示平台網頁張貼發布如附
表二所示內容,以「詐騙集團」、「洪馬克式詐騙」、「優
秀的詐騙高手」、「最優秀的詐騙份子」、「詐騙高手」、
「
詐欺犯」、「詐騙份子」、「垃圾洪馬克」等文字辱罵告
訴人,足以貶損其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
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
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
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
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
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判例意旨參照)。次按
按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
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
乃維持
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
度之保障,僅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
時,得依刑法公然侮辱罪、
誹謗罪等法律規定,對言論自由
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合理之限制。而刑法上所規範「侮辱」
行為,乃係不指摘具體事實,而從事可能貶損他人社會評價
之一切輕蔑人之行為,與同法所規範以指摘、傳述足以損害
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為要件之「誹謗」行為相較,二者雖均
以他人之名譽及人格尊嚴為保護之法益,然前者係以非具體
指摘特定事實之行為為其規範對象,行為人不得援引言論自
由為其免責之抗辯。另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不罰,刑法第311 條第3 款亦有明文
;此規定係誹謗罪之
阻卻違法事由,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
價值判斷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
若係不偏激而中肯,未逾越必要之範圍程度者而言,即應屬
同法第311 條第3 款所定免責事項,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
則」之範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57 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涉犯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被告
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中之
結證、如附表二
編號1 至13所示Facebook社群平台頁面貼文擷圖影本等件為
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妨害名譽犯行,辯稱:
伊認為伊是被詐騙,因為告訴人借錢沒還,伊的助理沒有檢
查到借據是有陷阱,造成伊被騙錢,伊有提起民事訴訟,借
錢不還怎麼不是詐騙,又伊很生氣才會指稱垃圾等語;辯護
意旨則為被告辯稱:被告與告訴人有借款糾紛,借據上條件
為告訴人所設定,且雖然告訴人於107 年11月24日曾向被告
及助理表示還款意願及方式,但這些方式都沒有實現,告訴
人亦曾向被告所成立未來電影國際有限公司之股東王政揚借
款910 萬餘元,據被告所悉告訴人至今仍未歸還這筆錢,與
詐騙集團有所類似,故被告主觀上沒有指責或傳述不實之認
識,被告所稱「詐騙集團」、「詐欺犯」、「詐欺份子」係
圍繞在借款糾紛之事實上,其係在評論
而非抽象謾罵,應受
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等語(見易卷第241 至244 、249 至25
7 、343 至344 、348 至350 頁)。
四、經查:
㈠被告曾先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在臺灣、日本或新加坡等
地在公開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Facebook社群平台網
頁上張貼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且其內容均係在指涉告訴人等
節,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據證人即告訴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
中證述明確(見偵卷第83至85頁、易卷第325 至342 頁),
另有如附表二所示社群平台發文內容之擷圖照片各1 份附卷
可查(見偵卷第39至61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惟觀之
如附表二所示內容全文,結合其前後一再提及「借錢」、「
還不了錢」、「騙我朋友的錢」、「忘恩負義」、「欠債不
還」、「亞太影展騙來的錢」、「信用」、「無利息」、「
自以為應該被幫助」、「不出錢可以說話比較大聲」等語意
脈絡,足見被告為文本意係在具體指摘告訴人有因上開亞太
影展向他人尋求協助而借錢不還之事實,其指摘之內容客觀
上均足使一般人可以具體理解、辨識其意義,且得證明真實
與否,應係對具體之事實所為指摘。基此,被告雖於上開全
文中一併提及
起訴書所指有關「詐騙」、「詐欺」、「垃圾
」等詞,因此部分文字均與上開借錢不還之事實緊密連結,
應
堪信係被告依其個人價值判斷對其上開指摘之具體事實所
提出主觀之評論;此外,
參諸被告傳送予告訴人如附表一所
示訊息反覆以「垃圾」作為句子開頭、結尾等情,亦堪認被
告慣用「垃圾」一詞表達個人情緒上之不滿。另
詐欺罪在刑
法上固有一定構成要件,而可經由刑事追訴、審理程序加以
認定,惟衡諸社會常情,一般人於日常生活中倘因買賣、借
貸等關係受有損失,實經常會混合使用詐騙、詐欺、不守承
諾或信用、說謊等詞加以敘述評論此等情形,自不能僅因詐
欺罪可經由司法認定,即逕認被告上開文字係有意在指摘、
傳述告訴人係法院所認定詐欺犯罪行為人之不實事項,併此
敘明。是以,上開起訴書所指文字,均應認係被告個人意見
之表達,並非未指摘具體事實而刻意對告訴人為抽象之辱罵
,與專以貶損他人尊嚴為目的之侮辱性言詞有別;公訴意旨
徒以被告上開文字即認定被告係在公然侮辱告訴人,並非可
採。
㈡又告訴人確曾為辦理上開亞太影展,向被告為前揭500 萬元
之借款,其於107 年間另有因亞太影展而向被告所成立未來
電影國際有限公司之股東王政揚借款900 萬餘元,迄今均未
還款等情,均為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見易
卷第327 至328 、332 至333 、339 至340 頁),並有上開
亞太影展籌備會議之錄音譯文、洪馬克影業公司之帳戶存摺
交易明細、各該借據、有關告訴人傳送還款計畫予被告之通
訊軟體對話紀錄、臺中市政府106 年9 月20日函暨所附未來
電影國際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 份附卷可參(見偵卷第9
至35頁、易卷第259 至271 頁)。而上開亞太影展顯係社會
公共活動,參以上開借款係為辦理亞太影展之用,其還款復
與該屆影展專戶餘額有關,有上開被告與告訴人間之借據上
所載「本人洪敦謙於西元2018年05月31日向林瑋倫借款新台
幣伍佰萬元整,以辦理第58屆亞太影展用,並將於本屆影展
專戶餘額達1,500 萬籌備金額後開始還款,並於2018年09月
01日前全額還款完畢。」等語可參(見偵卷第35頁),故上
開借款事涉亞太影展之資金來源去向,應非不可受公評之事
。再佐以被告與告訴人間確實因其等間上開借款之返還條件
意見不同而有相關民事訴訟,有相關民事訴訟言詞辯論筆錄
1 份附卷可佐(見偵卷第127 至130 頁),而倘依告訴人主
張無須還款,將致被告受有巨大損失,
可徵被
告發表上開言
論存有表示自身強烈不認同告訴人主張及吸引社會大眾關注
之目的,兼及表達其情緒之不滿,並非惡意而純為損害告訴
人之名譽。從而,被告針對上開可受公評之事實而依個人主
觀價值判斷為「詐騙」、「詐欺」、「垃圾」等評論意見,
其用語雖尖銳而負面,然本諸前揭憲法對於言論自由機制之
高度保障,仍難認被告上開意見之表達已逾越合理必要之範
圍,未達於應以刑罰相繩之程度。
五、
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提出上述證據,其證明仍未達於
超越
合理懷疑之程度。從而,本案依現存證據資料,經綜合評價
調查證據之結果,不能使本院形成被告犯有起訴書所指此部
分犯行之確切
心證,揆諸前揭說明,被告被訴前揭公然侮辱
犯行即屬不能證明,依法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傑提起公訴,檢察官張依琪、朱介斌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
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訊息內容 │
├──┼──────────────────┤
│1 │你沒惡意才是最嚴重的問題,垃圾。12/1│
│ │我拿不到五百萬,以後不必再見。吉米找│
│ │我聊過,我已經看懂你了。垃圾,明明沒│
│ │實力還想玩大車。你不是有很多二代朋友│
│ │,去騙他們的錢啊。奇怪耶,我們已經名│
│ │譽受損還要幫你背債?憑什麼?垃圾。跟│
│ │你說啦,整個團隊都知道你最廢,只是我│
│ │們不捨不想搓破你在外面的取暖圈。去跟│
│ │你臉書那些取暖者借錢啊。ㄇㄉ,你已經│
│ │用完你這輩子所有信用。告訴你只有商業│
│ │才能改變問題,你就跟魏德聖很像,一百│
│ │萬一百的借,騙到我們的名字在上面,不│
│ │敢讓你倒才不得不再借你錢。垃圾就要有│
│ │垃圾的樣子,還想跟我坐下來聊?媽的,│
│ │以後我看到你時沒下跪,我直接打你。垃│
│ │圾。 │
├──┼──────────────────┤
│2 │還有欠我們總部近千萬的錢,你自己跟吉│
│ │米賠罪。垃圾。 │
└──┴──────────────────┘
附表二:
┌──┬─────────────┬────┬─────────────────────┬────┐
│編號│張貼帳號 │張貼時間│內容 │貼文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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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eikalossu Lin │108/3/4 │有一種人是當初借錢時低聲下氣,現在還不了錢│公開 │
│ │ │ │反而借錢的成為了壞人。周遭還有多少這樣的人│ │
│ │ │ │呢?當年這位說在嘴邊的感恩,發現我們無法繼│ │
│ │ │ │續被騙,於是我們就成為了壞人。做人真難... │ │
│ │ │ │ │ │
│ │ │ │#什麼人能騙 #敢騙我朋友的錢 #那我直接翻臉 │ │
│ │ │ │#敢刪留言那就回到公開面對面 │ │
│ │ │ │#啊有本事胡言亂語怎麼不把錢還完再來嘴 │ │
│ │ │ │#既然出生在台灣怎麼不轉職做教宗 │ │
│ │ │ │#詐騙集團 #洪馬克 │ │
├──┼─────────────┼────┼─────────────────────┼────┤
│2 │未來電影日Future Film Day │108/4/4 │有一種詐騙叫「洪馬克式」詐騙 │公開 │
│ │ │ │(同時分享忘恩負義-萌典之網頁查詢資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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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Weikalossu 林桑 │108/4/4 │有一種詐騙叫「洪馬克式」詐騙 │公開 │
│ │ │ │There is a kind of scam called "Mark Ang" │ │
│ │ │ │scam │ │
│ │ │ │(同時張貼忘恩負義之網頁查詢資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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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Weikalossu Lin │108/4/24│偶然想到去看看,發現欠債不還的洪馬克已經封│公開 │
│ │ │ │鎖了債主們,剩下無法留言的粉絲專頁,然後今│ │
│ │ │ │天在檯上分享著如何成為一個優秀的詐騙高手。│ │
│ │ │ │ │ │
│ │ │ │#台灣電影圈 │ │
│ │ │ │#最優秀的詐騙份子 │ │
│ │ │ │#洪馬克 │ │
│ │ │ │(同時張貼告訴人之個人頁面貼文擷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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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Weikalossu 林桑 │108/4/24│(同上) │公開 │
├──┼─────────────┼────┼─────────────────────┼────┤
│6 │未來電影日 Future Film Day│108/4/24│(同上) │公開 │
├──┼─────────────┼────┼─────────────────────┼────┤
│7 │未來電影日 Future Film Day│108/4/25│本來不想多次公開訊息干擾大眾,但是那位欠債│公開 │
│ │ │ │不還的詐欺犯洪馬克總有各種說詞。 │ │
│ │ │ │ │ │
│ │ │ │避免再有導演們被騙,特此聲明:去年收了報名│ │
│ │ │ │費卻未舉辦的福爾摩沙電影節,不但沒有半毛錢│ │
│ │ │ │進入本會,那個詐欺犯 #洪馬克 已與弊單位、 │ │
│ │ │ │以及聯合徵件不再有任何緣份。 │ │
│ │ │ │ │ │
│ │ │ │自己做事自己擔,自己的屁股麻煩自己擦,請問│ │
│ │ │ │很困難?亞太影展騙來的錢,麻煩趕快還給被你│ │
│ │ │ │封鎖的債主們。還不出來就公開道歉,脫去層層│ │
│ │ │ │包覆的謊言,重新再來並不可恥。可恥的是,你│ │
│ │ │ │至今仍用各式各樣的謊言去騙局外人你是正確的│ │
│ │ │ │。 │ │
│ │ │ │ │ │
│ │ │ │#地獄門口僧道多 │ │
│ │ │ │#台灣特產 │ │
│ │ │ │(同時張貼告訴人之個人頁面貼文擷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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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Weikalossu Lin │108/5/22│今晚友人說的真好,那個 #詐騙份子 #垃圾洪馬│公開 │
│ │ │ │克 #MarkAng 永遠不理解什麼叫信用的價值。沒│ │
│ │ │ │有信用,永遠不可能開始積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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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Weikalossu 林桑 │108/5/22│(同上) │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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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未來電影日 Future Film Day│108/5/22│錢還來,就好說話。沒還錢,造謠?這個島嶼就│公開 │
│ │ │ │是這樣充滿著扭曲事實的垃圾詐騙份子。有本事│ │
│ │ │ │來告毀謗,看看誰是真誰是假。 │ │
│ │ │ │ │ │
│ │ │ │#詐騙份子 #洪馬克 │ │
│ │ │ │(同時張貼告訴人之個人頁面貼文擷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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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林桑 林瑋倫 │108/5/28│再三天,借款給 #詐騙份子洪馬克無利息將滿一│公開 │
│ │ │ │週年,獲得了一個簡訊再次證明他為了圓謊,只│ │
│ │ │ │能說更多的謊言。或者還有一種可能是,他把自│ │
│ │ │ │己都騙了。 │ │
│ │ │ │ │ │
│ │ │ │#詐騙一週年紀念日 │ │
│ │ │ │#對狗不能餵飽對人不能太好 │ │
│ │ │ │(同時張貼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擷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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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未來電影日 Future Film Day│108/5/28│再三天,借款給 #詐騙份子洪馬克無利息將滿一│公開 │
│ │ │ │週年,獲得了一個簡訊再次證明他為了圓謊,只│ │
│ │ │ │能說更多的謊言。或者還有一種可能是,他把自│ │
│ │ │ │己都騙了。 │ │
│ │ │ │ │ │
│ │ │ │#詐騙一週年紀念日 │ │
│ │ │ │#對狗不能餵飽對人不能太好 │ │
│ │ │ │#檯面上擅長說話的大部分都是詐騙份子 │ │
│ │ │ │(同時張貼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擷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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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Weikalossu Lin │108/7/25│媽的,讓那些不懂情報專業、垃圾島嶼思維、喜│朋友 │
│ │ │ │歡凹人又不懂的謙虛的垃圾公司都去吃大便。 #│ │
│ │ │ │詐騙份子洪馬克不懂的啦 #覺得走在路上能認識│ │
│ │ │ │知名劇本家的動畫導演? #覺得自以為應該被幫│ │
│ │ │ │助的授權業老闆? #覺得不出錢可以說話比較大│ │
│ │ │ │聲忘恩負義的創作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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