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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易字第 389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8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凰鳴 選任辯護人 林亮宇律師       張寶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 字第126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鳳鳴犯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黃凰鳴為址設臺中市○○區○○路○○○ 號「航釱科技有限公 司」(下稱航釱公司)之負責人。航鈦公司以經營車輛GPS衛 星定位系統(利用車上定位設備定出車輛本身位置,再以無 線傳輸或行動電話傳回基地台,基地台就會在其電腦的電子 地圖上顯示其車隊車輛位置及狀態並可透過網路系統指揮管 理之系統)為業務,所管理之定位系統名稱為「赤兔馬」。 詠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詠源公司)因有使用「赤兔馬」 之車輛定位系統,並曾委請航釱公司人員進行該系統維護, 黃凰鳴因此得知詠源公司在「赤兔馬」定位系統之帳號(270 6)及密碼(2706)。嗣於106年間,航釱公司有部分員工自航 釱公司離職,另在臺中市○○區○○○街○○○號1樓成立「一 間紅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一間紅公司),亦以經營車輛衛星 定位系統為業,所管理之定位系統名稱為「天蠍座」,該系 統電腦主機所在位置為臺中市○○區○○路○○○號之6,即一 間紅公司負責人蔡雅婷之戶籍地。因一間紅公司成立後,與 航釱公司處於競業關係,且詠源公司有部分車隊改用「天蠍 座」之定位系統,黃凰鳴明知未經授權使用,竟基於無故入 侵他人電腦系統之犯意,於107年7月20日上午10時40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號召開航釱公司之股東會時,為 向股東顯示其可入侵競爭對手一間紅公司之衛星定位系統, 即持個人手機,以手機內所下載之「天蠍座」定位系統軟體 (軟體英文名稱:MGPS APP),未經詠源公司合法授權,無 故輸入詠源公司在「天蠍座」定位系統之帳號及密碼(該帳 號及密碼與詠源公司在「赤兔馬」定位系統之帳號及密碼相 同),而入侵一間紅公司電腦所管理、維護之「天蠍座」定 位系統。 二、案經一間紅公司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該條立法意旨在於傳聞 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 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 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 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暨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 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 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本件 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業經 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黃鳳鳴及其辯 護人均已當庭表示無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 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製作及取得,並無證 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而欠缺適當性之情事,認以之為證 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 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 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 定。查本件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 並告以要旨而為調查時,檢察官及被告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上 開規定之反面解釋,亦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黃鳳鳴固供承有於107年7月20日上午10時40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號召開航釱公司之股東會時,持 個人手機,以手機內所下載之「天蠍座」定位系統軟體(軟 體英文名稱:MGPS APP),未經詠源公司合法授權,無故輸 入詠源公司在「天蠍座」定位系統之帳號及密碼,而入侵一 間紅公司所管理、維護之「天蠍座」定位系統等事實。惟矢 口否認有妨害電腦使用之故意,辯稱:「賴宗喜(詠源公司 )就是授權由我們全權使用,如果有問題要我們幫他們維修 ,賴宗喜從我們「赤兔馬」的系統到一間紅公司的系統裡面 ,他以為是我們公司升級的另一套軟體,所以要求我們隨時 幫他們處理,不然他不知道那套系統才看得到,所以我們特 別記得賴宗喜的帳號,是因為那段時間都是常常這樣賴宗喜 不知道找誰,一直問我」等語:其辯護人辯稱:「詠源公司 的系統已經給航釱公司使用十幾年的時間,GPS定位系統 ,實務上的使用就是要讓受法律管制的業者他們的路線有無 經過主管機關同意,因此保持一個系統正常運作是客戶最需 要的目的,賴宗喜三月份開庭作證時,他知道有使用過航釱 公司系統已經很長一段時間,他可能不知道每間公司的名稱 ,他知道要去找航釱公司的王宏文幫他處理他們公司系統的 問題,就賴宗喜的說法,他有找過王宏文處理過車機,至少 在賴宗喜的認知,他已經有將帳戶密碼授權給王宏文,王宏 文是航釱公司的技術人員,如果遇到技術人員也會跟公司其 他顧問來討論有關詠源公司的狀況,因此在本案,詠源公司 並沒有就特定的範圍授權給航釱公司,而且剛才被告有提到 詠源公司也希望航釱公司有事沒事幫他看一下,在這樣的概 括授權,也符合客戶希望航釱公司可以將他們系統保持在良 好的狀態,因為如果這些車機系統有問題的話,可能會讓詠 源公司環保車隊面臨主管機關質疑,被告在七月二十日上一 間紅公司「天蠍座」定位系統看的動機及範圍是很廣泛的, 只是一般人在面臨這樣的刑事訴追時,沒有辦法很清楚將所 有的動機講的很清楚,就起訴的犯罪是否無故,是本件核心 ,如果詠源公司概括授權,被告輸入帳號密碼就不是屬於無 故,而且上次賴宗喜作證時說的很清楚,說系統有麻煩的話 就找王宏文,所謂的麻煩或系統是什麼情況,是以系統可以 順利運作讓主管機關隨時可以抓到車輛定位為目標。因此我 們認為被告的行為是有故而非無故,如果不是詠源公司完整 授權,那一間紅公司在股東會上的探討是否有法律上的疏忽 ,此部分請鈞院一併審酌。最後本件可以實際提出告訴的告 訴權人是誰,我們認為一間紅公司並不是被害人,所以認為 一間紅公司不能提出告訴,否則就就不需要探討詠源公司到 底有無合法授權給航釱公司,而且詠源公司,從他的負責人 也不覺得這件事情對他有無影響或法律上的受損」等語。經 查: ⑴被告黃鳳鳴於107年7月20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臺中市○○ 區○○路○○○號召開航釱公司之股東會時,持個人手機,以 手機內所下載之「天蠍座」定位系統軟體(軟體英文名稱: MGPS APP),輸入詠源公司在「天蠍座」定位系統之帳號及 密碼(該帳號及密碼與詠源公司在「赤兔馬」定位系統之帳 號及密碼相同),而進入一間紅公司電腦所管理、維護之「 天蠍座」定位系統等情,業據被告分別於警詢、偵查、本院 審理時供述承在卷,核與告訴人一間紅公司之代表人蔡雅婷 於警詢及偵訊時所述相符,並有航釱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一間紅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天蠍座」定位系統於107年7 月20日之歷史紀錄截圖、「天蠍座」定位系統之登入畫面、 MGPS APP登入畫面、hi-gps.tw之IP查詢資料、IP:59.120. 236.167之用戶名稱等資料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事實,首堪 認定。 ⑵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 ①證人即詠源公司代表人賴宗喜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 (辯護人問:你找王宏文維修車機的時候,你有無限制他的授 權範圍?)我當初沒有想那麼多,因為我主要也是要維修車 機而已。(檢察官問:你之前在偵訊跟檢察官說你們公司有 用兩個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叫「赤兔馬」跟「天蠍座」?) 對。(檢察官問:所以這兩個系統名稱你是否都知道?)知 道。先用「赤兔馬」後來才再用「天蠍座」。剛開始是「赤 兔馬」找不到車輛無法看的時候,我會去看「天蠍座」。( 檢察官問:所以你一台車會裝這兩個定位系統?)對,剛開 始是一台追蹤系統看兩個系統。是一台機子可以看兩個系統 。兩個系統登錄帳號密碼都一樣。(檢察官問:你這樣是否 要繳兩次錢?)沒有,平台不用錢。(檢察官問:所以機子 要錢,但是看兩個系統不用錢?)對。(檢察官問:你到底 是「赤兔馬」的系統有問題故障,還是「天蠍座」的系統有 問題故障,所以才找王宏文來看,才給他帳號密碼?)因為 到後面他們的系統就很複雜了,有時候「赤兔馬」可以看, 有時候「天蠍座」可以看,我也不知道要怎麼樣去講,這兩 系統如果「赤兔馬」看不到的時候,「天蠍座」一定是看的 到,「天蠍座」看不到的時候,變成說「赤兔馬」看的到。 (檢察官問:你是因為這樣的問題你找王宏文來處理?)對 。(檢察官問:你是否知道「赤兔馬」跟「天蠍座」兩家是 不同的公司定位系統?)不知道。因為我的目的只要看到我 的車子就好了,剩下的我就沒有過問。(檢察官問:你機子 繳費是繳給誰?)我們是針對林秀芳就是創楷公司。(檢察 官問:所以你不曉得這機子是兩間分別不同公司?)之前不 知道,到後面我才有去問,她才跟我講說那系統不一樣。就 是這1、2年,我就問她說為何我是一個消費者我會被法院傳 去當證人,她就跟我講。(檢察官問:你有無曾經把帳號密 碼交給被告過?)我是交給他們維修的王宏文,沒有交給被 告過。(檢察官問:所以你是否有讓被告平常可以使用你們 公司定位系統的帳號密碼登錄,你是否有答應被告這樣使用 過?)我沒有,因為我打電話給王宏文,我也是說我東西壞 掉了,幫我上去看維修一下這樣子而已」等語(詳本院卷第 141頁至第145頁)。則依證人賴宗喜上述所為證詞可知,詠 源公司固然有將車輛定位、追踪系統之帳號、密碼交給航釱 公司之員工王宏文,但並沒有交給被告使用,且伊之所以將 帳號、密碼交予王宏文,目的在於當詠源公司使用之車輛定 位、追踪系統發生故障或其他問題時,請王宏文幫忙進行維 修工作而已,其當然沒有概括授權被告可自由使用詠源公司 帳號、密碼登入一間紅公司之「天蠍座」定位系統甚明,故 被告及其辯護人就此部分之辯解,實屬無據。 ②況被告於警詢時亦自承:「我於107年7月20日在我公司開股 東會時,因有質疑一間紅公司6位股東皆為我公司離職員工 所開設,所以我才會以我公司客戶詠源帳號、密碼登入一間 紅公司MGPS衛星定位系統測試」等語(見108年度發查字第 135號偵卷第16至17頁),足證被告於107年7月20日以詠源 公司帳號、密碼登入一間紅公司MGPS衛星定位系統之舉動, 與詠源公司將帳號、密碼交予王宏文或航釱公司之目的完全 無關,益徵被告所辯無可採信。 ③按刑法第359條所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 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其所 謂「無故」,係指無正當權源或正當事由,依立法意旨本即 包括「無正當理由」、「未經所有人許可」、「無處分權限 」或「違反所有人意思」、「逾越授權範圍」等(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2197號裁判意旨參照)。此在同法第358條 有關「無故」之規定應為相同之解釋。從而,被告黃凰鳴明 知未經授權使用,且明知其公司與一間紅公司有競業關係, 仍於107年7月20日上午10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 ○○○號召開航釱公司之股東會時,為向股東顯示其可入侵競 爭對手一間紅公司之衛星定位系統,即持個人手機,以手機 內所下載之「天蠍座」定位系統軟體(軟體英文名稱:MGPS APP),其係未經詠源公司合法授權,無故輸入詠源公司在 「天蠍座」定位系統之帳號及密碼,而入侵一間紅公司電腦 所管理、維護之「天蠍座」定位系統,被告所為自屬「無故 」至明。 ④末按刑法第358條「侵入」行為,其本質性之屬性應屬「舉 動犯」之類型,亦即不需探討侵入行為是否有發生侵害之結 果,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侵入他人之電腦或相關設備、 系統,縱無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亦應以該條無故侵入他 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罪處罰。本案被告犯罪事實所為係無故侵 入一間紅公司電腦相關設備,已詳如前述,一間紅公司係被 害人及告訴人,並無疑義,被告辯護人質疑本案有無合法告 訴云云,亦無足採。 二、綜上所述,足認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圖卸飾詞,殊無可採, 本件罪證明確,被告有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犯行, 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⑴核被告黃鳳鳴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 相關設備罪。 ⑵爰審酌被告並無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考,素行良好;惟其因與告訴人間之商業糾紛,未能 理性處理,而無故入侵告訴人公司之車輛管理系統,實有不 該;惟考量被告所為雖應受非難,然對告訴人造成之損害並 非鉅大,又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有表示願與告訴人和解, 但因雙方對和解條件歧見過大,無法達成,並衡酌被告之智 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58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偉提起公訴,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 3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