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佳瑪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葉振宗
被 告 康瑜珊
上列被告因犯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
偵字第1054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振宗係址設臺中市○○區○○里○○
路○ 段○○○ 巷○○號1 樓被告「佳瑪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
稱佳瑪公司)之負責人,並為臺中市傑人會秘書長。被告康
瑜珊係被告佳瑪公司之受雇人(目前已離職)。被告葉振宗
於民國104 年1 月至2 月間,受不知情之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及臺中市傑人會委託,為其免費製作「2015攜手圓夢傑人有
愛園遊會」活動文宣。被告康瑜珊、葉振宗均明知如附件活
動文宣方框處所示之圖樣(下稱系爭美術著作),係第三人
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竟未經著作財產權人韓國EAST
NINE INC及其專屬授權人即告訴人典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典匠公司)之同意,於104 年1 月至2 月間,在佳瑪公
司,透過被告康瑜珊利用連網設備自中國大陸地區「站酷」
網站,下載系爭美術著作並重製使用於附件活動文宣,侵害
告訴人典匠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康瑜珊、被告佳瑪
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即被告葉振宗違反著作權法
第91條第1 項之罪罪嫌等語。
三、本案被告等因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
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
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就前揭違反著作權法
犯行,
於108 年6 月18日,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 紙
在卷
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案不經言詞辯論,逕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