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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智易字第 4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佳瑪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葉振宗 被   告 康瑜珊 上列被告因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 偵字第1054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振宗係址設臺中市○○區○○里○○ 路○ 段○○○ 巷○○號1 樓被告「佳瑪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 稱佳瑪公司)之負責人,並為臺中市傑人會秘書長。被告康 瑜珊係被告佳瑪公司之受雇人(目前已離職)。被告葉振宗 於民國104 年1 月至2 月間,受不知情之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及臺中市傑人會委託,為其免費製作「2015攜手圓夢傑人有 愛園遊會」活動文宣。被告康瑜珊、葉振宗均明知如附件活 動文宣方框處所示之圖樣(下稱系爭美術著作),係第三人 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竟未經著作財產權人韓國EAST NINE INC及其專屬授權人即告訴人典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典匠公司)之同意,於104 年1 月至2 月間,在佳瑪公 司,透過被告康瑜珊利用連網設備自中國大陸地區「站酷」 網站,下載系爭美術著作並重製使用於附件活動文宣,侵害 告訴人典匠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康瑜珊、被告佳瑪 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即被告葉振宗違反著作權法 第91條第1 項之罪罪嫌等語。 三、本案被告等因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 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就前揭違反著作權法犯行, 於108 年6 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 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案不經言詞辯論,逕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