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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智易字第 5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建明美術印刷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徐建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 字第58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徐建興涉犯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 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第92條之擅自以改作、公 開傳輸或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被告 建明美術印刷有限公司涉犯之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法人 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罪 ,依同法第100條規定,均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2人與 告訴人典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171頁),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