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5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建明美術印刷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徐建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
字第58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附件
起訴書
所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徐建興涉犯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
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第92條之擅自以改作、公
開傳輸或公開展示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被告
建明美術印刷有限公司涉犯之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之
法人
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罪
,依同法第100條規定,均係
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2人與
告訴人典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達成
和解,告訴人並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
可稽(見
本院卷第171頁),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