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錫泉
選任辯護人 蘇文俊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
字第21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附件
起訴書
所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莊錫泉涉犯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
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
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規
定,係
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方貝廣告有限公司
達成
和解,告訴人並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具狀
撤回告訴,有
刑事撤回
告訴狀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85頁),爰不經言詞
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