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智易字第 9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錫泉 選任辯護人 蘇文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 字第21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所載。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莊錫泉涉犯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 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 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 條規 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方貝廣告有限公司 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 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5頁),爰不經言詞 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