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2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銘潭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
偵字第18105 號),因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
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廖銘潭共同
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
作之規定,處
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扣案之孜勤表拾張、估價單壹本均
沒收;未扣案之
犯罪所
得新臺幣拾捌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廖銘潭明知除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
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任何人亦不得媒介外國人
非法為他人工作,而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
期間
內,如需轉換雇主,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始為
適法,且附
表所示各印尼籍女子,為逃離原雇主處之逃逸外籍勞工,竟
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印尼籍女子「麗麗」共同基於意圖營
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
接續犯意,自民國108年1
月起,由「麗麗」將附表所示各印尼籍女子介紹予廖銘潭,
廖銘潭則提供位於臺中市○○區○○路○○○巷○○弄○號之租屋
處予各女子居住,
按月收取新臺幣(下同)3500元之租金,
並媒介各印尼籍女子至不知情之許昆瑞所經營、位於臺中市
○○區○○路○ 段○○號之嘉洺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嘉洺公司
),在工廠內從事吊掛鐵器、包裝等工作(工作期間詳見附
表),就各印尼籍女子有實際工作之日,按日抽取400 元之
報酬,復向各印尼籍女子收取2000元之仲介費,再將仲介費
全數轉交「麗麗」。
嗣員警接獲情資,於108年5月15日上午
7時25分許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專勤隊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廖銘潭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
坦承不諱,
核與
證人即附表所示各印尼籍女子、證人王永強、許昆瑞、
康錫東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各
印尼籍女子照片、鍵吉科技照片、攷勤表影本、估價單影本
、轉帳
傳票影本、查獲現場照片、移民署臺中專勤隊
扣押筆
錄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內政部移民
署中區事務大隊臺中專勤隊直營查察營業(工作)處所紀錄
表、附表所示各印尼籍女子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
詢(外勞)明細內容、外人入出境資料檢視、內政部移民署
中區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108年7月2日移署中投所字第10882
95022號書函附卷
可稽,復有攷勤表10張、估價單1本扣案為
證;又
起訴書雖認被告有向各印尼籍女子收取3000元至6000
元不等之仲介費,然本院
審酌各印尼籍女子就仲介費係由何
人收取、金額為何等節所述未盡明確、一致,其中附表編號
7至10、12至18所示印尼籍女子於警詢中均證稱:工作第一
個月的薪資要扣2000元給被告當介紹工作之費用等語在卷,
此與被告供稱:伊自己沒有另外收取仲介費,是上游叫伊向
各女子收取2000元仲介費,伊再給上游
等情相符(見偵卷第
365頁、易字卷第37頁),
堪認被告所述應屬實情,堪可採
信。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應
依法
論科。
二、按除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
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
工作;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
雇主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雇主者,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申
請轉換雇主時,新雇主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人之離職證明文件
,就業服務法第43條、第45條、第5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意圖營利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規定(即任何人不得
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
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亦
有明定。是核被告所為,係意圖營利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
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應依同法
第64條第2 項規定
處斷。被告與「麗麗」間,有
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為共同
正犯。被告自108年1月起至108年5月14日
止,非法媒介附表所示各印尼籍女子至嘉洺公司工作之行為
,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在密接之時地為之,侵害同一
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
以接續犯之
包括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媒介外國人非
法為他人工作而違反就業服務法,有害
主管機關對外籍勞工
管理,並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實不可取;(二)被告為國小
畢業,目前已退休,現在做臨時工,家裡有母親、太太、兒
子需其扶養照顧(見易字卷第38頁)之
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
;(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全部犯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
儆。
四、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
文。查扣案之孜勤表10張、估價單1 本係被告所有,用以
從事本件非法媒介印尼籍女子工作犯行,此據被告陳明在
卷(見易字卷第37頁),爰依上開規定
宣告沒收。
(二)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
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
1 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且
參酌該條立法理由,犯罪所
得之沒收,基於澈底剝奪不法利得之意旨,於沒收之計算
應採取總額沒收原則,即不問犯罪成本多寡、利潤若干,
均應全部
諭知沒收,以達嚇阻犯罪之效。經查:
1、被告自108 年2月11日起至同年5月14日止,向附表所示之
各印尼籍女子按月收取租金3500元,合計8 萬7500元(詳
見附表),另就其等有實際工作之日,按日抽取400 元之
報酬,合計抽取約10萬元,此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易字卷
第37頁)。上開犯罪所得合計為18萬7500元,雖未扣案,
仍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起訴書雖認附表所示之各印
尼籍女子,僅星期六、日未工作,星期一至五均有工作,
據此推算被告之犯罪所得,然為被告所否認,辯稱:那些
印尼籍女子有時有工作,有時沒工作,並非週休二日等語
在卷(見易字卷第37頁),而觀諸卷附108年5月孜勤表影
本,確有部分女子連續3天或4天未打工上班之情形(見偵
卷第137至140頁),堪認被告所述應屬實情,故起訴書所
計算之犯罪所得金額為本院所不採,併此敘明。
2、被告向各印尼籍女子收取之仲介費,均已全數轉交「麗麗
」,業如前述,自無從宣告沒收此部分之犯罪所得。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就業服務法第45條、第64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
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
正本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向
本庭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論罪
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45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4條】
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五年
內再違反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
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5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
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表
┌──┬─────┬──────────┬─────────┐
│編號│姓 名 │工作期間 │被告收取之房租 │
│ │ │ │(單位:新臺幣) │
├──┼─────┼──────────┼─────────┤
│1 │ROLIYAH │108年4月22日起至同年│3,500 │
│ │ │5月14日 │ │
├──┼─────┼──────────┼─────────┤
│2 │ERLINA │108年4月22日起至同年│3,500 │
│ │INDIAWATI │5月14日 │ │
├──┼─────┼──────────┼─────────┤
│3 │ERFIN │108年4月18日後某日起│3,500 │
│ │SEPTIAMI │至同年5月14日(上班 │ │
│ │ │約7日) │ │
├──┼─────┼──────────┼─────────┤
│4 │LILIK │108年2月11日起至同年│3,5003=10,500 │
│ │ERNAWATI │5月14日 │ │
├──┼─────┼──────────┼─────────┤
│5 │MAULIDIYA │108年3月間某日至同年│3,5002=7,000 │
│ │ │5月14日(工作約2個多│ │
│ │ │月) │ │
├──┼─────┼──────────┼─────────┤
│6 │ROJIYAH BT│108年2月11日起至同年│3,5003=10,500 │
│ │WASAM TASA│5月14日(起訴書誤認 │(起訴書誤認為2個 │
│ │ │工作約2個月) │月) │
├──┼─────┼──────────┼─────────┤
│7 │RIA MAYOLA│108年4月15日起至同年│3,500 │
│ │ │5月14日 │ │
├──┼─────┼──────────┼─────────┤
│8 │SAWIDJI │108年4月16日起至同年│3,500 │
│ │ │5月14日 │ │
├──┼─────┼──────────┼─────────┤
│9 │UMMU │108年4月22日起至同年│3,500 │
│ │HABIBAH │5月14日 │ │
├──┼─────┼──────────┼─────────┤
│10 │AGUNG │108年3月5日起至同年5│3,5002=7,000 │
│ │SHITRIYAH │月14日 │ │
│ │SHIWAHYUNI│ │ │
│ │BT │ │ │
├──┼─────┼──────────┼─────────┤
│11 │JENIS │108年4月25日起至同年│3,500 │
│ │JASINDA │5月14日 │ │
├──┼─────┼──────────┼─────────┤
│12 │RIVA LIANY│108年4月22日起至同年│3,500 │
│ │SANTOSO │5月14日 │ │
├──┼─────┼──────────┼─────────┤
│13 │ENDANG │108年4月22日起至同年│3,500 │
│ │ │5月14日 │ │
├──┼─────┼──────────┼─────────┤
│14 │SITI │108年4月29日起至同年│3,500 │
│ │ROHMATUN │5月14日 │ │
├──┼─────┼──────────┼─────────┤
│15 │SELAWATI │108年4月22日起至同年│3,500 │
│ │ │5月14日 │ │
├──┼─────┼──────────┼─────────┤
│16 │SHARFINA │108年5月7日起至同年5│3,500 │
│ │NURHAYATI │月14日 │ │
│ │ │ │ │
├──┼─────┼──────────┼─────────┤
│17 │IPAH │108年4月8日起至同年5│3,500 │
│ │SYARIPAH │月14日 │ │
│ │BT │ │ │
│ │TARYAMIN │ │ │
│ │RAKI │ │ │
├──┼─────┼──────────┼─────────┤
│18 │RESTI DWI │108年3月5日起至同年5│3,500×2=7,000 │
│ │JAYANTI │月14日 │ │
├──┴─────┴──────────┼─────────┤
│合計 │87,5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