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俊傑汽車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俊傑
被 告 曾淙泰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403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侯驊殷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