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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附民字第 7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俊傑汽車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俊傑 被   告 曾淙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403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侯驊殷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