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即受
扣押人 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震銘
選任辯護人 呂紹凡
律師
林翰緯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412號
;107年度聲扣字第25號),聲請撤銷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繳納擔保金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陸萬肆
仟捌佰元後,撤銷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9日核發之107年度聲扣
字第25號扣押裁定(即依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
隊第二中隊107年6月22日保七三大二中刑字第1070001005號函辦
理如附表所示建號建物之禁止處分登記,均應予塗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即受扣押人(即本案被告)達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達能公司)因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正由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412號案件審理中,前於
偵查
中,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隊長
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以被告達能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建號建
物,有保全
犯罪所得沒收及
追徵之必要,向本院聲請扣押被
告達能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建號建物,經本院准許,於民國
107年6月19日核發107年度聲扣字第25號扣押裁定,
嗣經桃
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依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
大隊第二中隊107年6月22日保七三大二中刑字第0000000000
號發函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辦理如附表所示建號建物之禁
止處分登記而執行在案。查上開扣押,並非基於保全
證據之
考量,被告達能公司願提供足額之現金或銀行可轉讓定存單
供擔保,亦可達保全犯罪所得將來沒收或追徵之目的,請求
准予被告達能公司提供相當之擔保後,撤銷如附表所示建物
之扣押裁定等語。
二、
按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可為證
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第2項)為保全追徵,必要時
得酌量扣押
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又得沒收
或追徵之
扣押物,法院或檢察官依所有人或權利人之聲請,
認為
適當者,得以裁定或命令定相當之擔保金,於繳納後,
撤銷扣押,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前開聲請意旨所述事實,業經調取本院107年度聲扣
字第25號全卷核閱屬實,並有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檢送如
附表所示建號之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1份附卷
可參。本院
審
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隊長於
偵查中報請檢察官許可,向本院聲請扣押如附表所示建號建
物,係為供保全將來對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之目的(原
聲請扣押裁定意旨併以保全公法上代履行本案廢棄物之清理
費用為由而提出聲請,容有誤會),非作為保存本案證據之
用,若被告達能公司所涉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412號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案件,將來經法院審理後為有罪判決確定,於執
行沒收被告達能公司之犯罪所得時,因未
扣案,如有全部或
一部無法執行時,即需追徵其價額,復參以
起訴書
所載估算
被告達能公司本案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5846萬4800元,則由
被告達能公司繳納同額之擔保金應能達相同之保全犯罪所得
將來沒收或追徵之目的,本件即無以扣押被告達能公司如附
表所示建號建物之財產作為唯一保全手段之必要,是本件聲
請被告達能公司願提供擔保金,請求本院撤銷前開扣押裁定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1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如慧
法 官 王靖茹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附
繕本
)。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附表:
┌──┬────────┬─────────────────┐
│編號│ 所有權人 │ 受扣押標的 │
│ │ │(建物門牌:桃園市○○區○○路○○○號)│
├──┼────────┼─────────────────┤
│1 │達能科技股份有限│桃園市○○區○○段○○○○○號建物 │
│ │公司 │(面積:10,933.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全部) │
├──┼────────┼─────────────────┤
│2 │達能科技股份有限│桃園市○○區○○段○○○○○號建物 │
│ │公司 │(面積:61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 │) │
├──┼────────┼─────────────────┤
│3 │達能科技股份有限│桃園市○○區○○段○○○○○號建物 │
│ │公司 │(面積:6.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