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8年度聲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逢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泳鋒
告訴
代理人 楊佳勲
律師
被 告 張義和
黃文賜
黃振業
上
聲請人即
告訴人因告訴被告
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
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駁回
再議之處分(108年度上聲議字第601號
),聲請
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㈠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駁回再議處
分之實務見解與事實認定有違誤,檢察官於
偵查中依所得之
證據,認有合理懷疑存在時,即足以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而
得以提起公訴,並非如法院於有罪判決,須為毫無懷疑確信
其為真實之程度,始為有罪之認定,是原駁回再議處分所為
法則
適用與事實認定,
顯有未合。原檢察署認為富良義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良義公司)以聲請人即告訴人逢
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接到租金催告存證信函後,
並未於7日內給付已遲延2個月之租金,認為租賃契約已終止
,而將租賃標的物即臺中市○○區○○路○○號地下1層之二
分之一(下稱系爭房屋)賣給被告黃振業,被告黃振業依富
良義公司提出之租賃契約、郵局存證信函、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等,亦認為租賃契約已終止,而將系爭房屋買受後,依契
約規定拆除系爭房屋之設備,足見被告3人主觀上均無聲請
人指訴侵占、毀損、無故侵入建築物等罪嫌之犯意云云,顯
然無由。經查原檢察署逕認被告3人主觀均無犯意,然被告
張義和、黃文賜主觀上果真認為富良義公司係合法終止租約
,大可於101年9月25日發函予聲請人後,即可馬上逕行收回
系爭房屋,何以拖延至106年6月才收回?何以閒置5年?何
以郵局存證信函催告聲請人足足長達5年才收回?其中並無
緣故嗎?更甚者,何以被告張義和、黃文賜於106年6月將系
爭房屋賣予定采有限公司(下稱定采公司)前,竟然均未曾
進到現場?均未看過屋況?顯見原檢察署之認定昧於事實,
且背於論理與
經驗法則。又查聲請人收受富良義公司存證信
函後,隨即由聲請人之負責人吳泳鋒擬妥存證信函,函覆說
明因富良義公司出租之桂冠歐洲大樓具有嚴重消防安檢缺失
,未依租約交付合於租賃標的物,故聲請人在出租人即富良
義公司未改善租賃標的物前,暫不予給付租金,富良義公司
不得以該理由終止租約,當時負責人吳泳鋒擬妥存證信函後
,交予聲請人之副理劉文莉辦理,俟富良義公司收受聲請人
之存證信函後,被告黃文賜隨即代表富良義公司來電爭執。
是以,被告張義和、黃文賜均明知本件租約存在非常大之爭
議,且深知富良義公司出租之租賃標的物有嚴重消防安檢缺
失,在民事訴訟上難以獲得勝訴判決取回租賃物,故逕以暴
力方式取回租賃物,何以被告3人主觀上並無任何犯意?再
被告張義和、黃文賜為解決租賃爭議將桂冠歐洲大樓B1委由
聲請人尋找金主來承接,聲請人約於102年間仲介優德建設
有限公司陳金生與被告張義和、黃文賜洽談買賣契約;於10
4年間仲介友傳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仁壽予被告張義和
、黃文賜洽談桂冠歐洲大樓B1之不動產買賣;於106年間仲
介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葉軍和予被告張義和、黃文賜洽談
桂冠歐洲大樓B1買賣。是以,被告張義和、黃文賜主觀上如
認為富良義公司得合法終止租約收回系爭房屋,何以願意授
權聲請人尋找金主購買系爭房屋,
足證被告張義和、黃文賜
主觀上均明知桂冠歐洲大樓B1租賃糾紛尚未解決,亦未依民
事訴訟程序合法取回租賃標的物,逕以暴力、違法手段遂行
本件
犯行,主觀上實有侵占、毀損、無故侵入建築物之犯罪
故意,灼然至明。此外,被告黃文賜還辯稱聲請人付了1個
月租金就跑路,聲請人5年多都沒出面處理等語,然聲請人
於地檢署偵查中提出眾多書面證據,並請求傳訊相關證
人證
明被告張義和、黃文賜明知系爭房屋之租賃糾紛並未解決,
以及桂冠運動中心內之設備、設施、機器與防火消防設備、
器材均具有一定價值,惟原檢察署竟視而未見,顯然調查尚
未完備。
綜上所述,被告3人果真如原檢察署所認主觀上並
無任何犯罪故意,何以系爭房屋在富良義公司發函催告後未
立即收回?且拖延5年之久才以暴力收回,顯見原駁回再議
處分之認定實屬速斷,其認事用法
難謂與
證據法則及經驗、
論理法則無違。㈡原檢察署認為聲請人係營運
期間經臺中市
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檢(複)查不合規定,依契約第20條第
1款規定係聲請人之責任,與富良義公司無關。況且聲請人
可以依契約20條第3款規定縮小租賃範圍即無法通過安檢之
部分云云,顯然背於事實。詳言之,聲請人承租後進行變更
與裝修運動中心、增加冰刀場,都已合法通過消防安檢,而
桂冠歐洲主題運動中心試營運期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檢查
不合格部分,係
按照
原本富良義的商場使用執照,就是既有
之消防防火設備應該要有,惟現場卻是沒有或已毀損不
堪使
用。最嚴重的是跟社區大樓共用部分,例如緊急發電機、消
防受信主機、警報系統,該等消防安檢缺失縱使聲請人租賃
範圍就算縮小到零,仍然無法通過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之消防
安檢。更甚者,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檢查不合格部分,全部都
是富良義公司所有系爭租賃標的物之房屋基礎消防設施,諸
如:消防栓完全無法噴水、火災自動灑水系統、消防排煙無
效、沒有防煙垂壁、防火區劃少了很多防火電捲門、消防逃
生門(安全門)全部不見了、使用執照上的很多(防火)牆
壁都不見或是移位、未使用防火建材。該等系爭房屋基礎消
防設施,被告張義和、黃文賜明知均應為富良義公司負責改
善,惟原檢察署竟未加以調查,或
訊問被告或聲請人之負責
人,逕自認為消防安檢缺失與富良義公司無關,其認事用法
顯然有誤。㈢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06號民事判決要旨
:「民法第264條第1項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
當
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
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本件
上訴人移交停車場後,因停車
場之消防設備存有重大缺失,
上訴人即負有修繕義務,該修
繕義務既發生於權利金給付期之前,被上訴人自得依據該條
項規定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故上訴人亦不得請求逾期罰款
及賠償終止租約之損害,原審為相同認定自屬合法有據。」
查本件並非聲請人故意不給付租金,而係系爭房屋有6大項
消防安檢缺失,且該等消防安檢缺失為聲請人承租前既已存
在,顯見被告張義和、黃文賜明知富良義公司交付之系爭房
屋不符合契約約定效用,故而聲請人在富良義公司未改善系
爭房屋消防安檢缺失前停止給付租金,富良義公司不得以遲
延給付租金2個月而終止租約。㈣又富良義公司催告聲請人
於函到7日內給付已遲延2個月租金與電費、管理費等,並非
是來函終止租約,僅是來函催告給付遲延租金。況且該存證
信函末載明「若台端屆期不於期限內支付上開租金及費用,
本人即將依法終止本件租賃契約,請台端深思」,顯見該存
證信函僅是催告給付遲延租金,並非終止租賃契約之意思表
示。原檢察署逕自採信被告之辯詞,
錯誤認定富良義公司已
合法以該存證信函終止租約,其認事用法顯然有誤。再者,
聲請人收受富良義公司催告之存證信函後,即函覆請求富良
義公司改善系爭房屋之基礎消防安檢設施等缺失,說明未給
付租金之緣由。是以,被告張義和、黃文賜均明知富良義公
司無法以遲延給付2個月租金為由合法終止租約,惟原檢察
署均未詳加調查或傳訊相關
證人,逕自認定富良義公司得以
依約合法終止,顯然其偵查並未完備。㈤聲請人經營桂冠歐
洲冰刀主題運動中心耗資新臺幣(下同)7000萬元,怎有可
能無緣無故不按時繳交租金,係富良義公司拒絕負擔消防安
檢缺失改善工程費用,聲請人只好自行委託蔡名座建築師事
務所辦理變更使用案,以符合大樓商場經營之使用執照,且
為符合經營大樓商場之消防安全規範,聲請人並委由頂尖室
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桂冠歐洲大樓B1裝修改善工程,單
就消防、防火建材等,已高達907萬5763元,又因相關防火
建材之出貨證明單、產品使用證明書、出廠證明書、優特欣
矽酸鈣板出廠耐燃證明、防火建材產品經銷使用證明書、防
火門出廠證明等,均載明工程名稱:富良義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變更使用案,工程地址:臺中市○○區○○路○○號地
下室壹層。當時之租金每月為29萬元,聲請人單就租賃標的
物消防建材、設施、設備支出高達3000萬元,何以聲請人拒
絕給付29萬元租金,卻單就防火建材就已先行給付高達907
萬5763元?原檢察署未詳加調查,逕自認為被告張義和、黃
文賜主觀上認知富良義公司合法終止租約,其認事用法顯有
違誤。㈥系爭房屋由定采公司設定1億4400萬元最高限額抵
押權予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顯然系爭房屋價值不斐,何以
被告張義和、黃文賜不敢進入桂冠歐洲冰刀主題運動中心確
認屋況為何?如被告張義和、黃文賜自認為合法,何以不敢
到現場?何以不敢破門進入屋內?原檢察署認為定采公司黃
振業經審核富良義公司提供公證書、退票、存證信函及終止
租約資料,然而,存證信函是101年9月25日寄發,租約期間
尚未到期,且富良義公司之被告張義和、黃文賜不知屋況,
而定采公司即被告黃振業購買前也未曾進入查看屋況即購買
,單是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即高達1億4400萬元,被告
張義和、黃文賜、黃振業所述之不動產買賣過程,均背於現
實情況,不符經驗與論理法則,原檢察署竟認被告3人主觀
上並無侵占、毀損、無故侵入建築物等犯意,其認事用法顯
屬有誤。㈦此外,被告黃振業既已有富良義公司提供之相關
資料,且系爭房屋內又有臺中市體育會滑冰委員會、臺灣省
滑冰協會之財產,更有滑冰場大型冷凍主機、鍋爐等高價值
之物,何以定采公司、被告黃振業事前均未向聲請人、滑冰
委員會、滑冰協會進行查證?更甚者,聲請人與富良義公司
發生租賃爭議後,桂冠歐洲冰刀主題運動中心內相關軟硬體
設施、設備均維持原貌,且富良義公司更擔心系爭房屋售價
受影響,禁止聲請人將主題運動中心設施、設備搬遷或移走
,是以系爭房屋內滑冰場、游泳池、SPA池及滑冰委員會、
滑冰協會各項辦公室財產設備,依經驗與論理法則而言,系
爭租約之租期尚未屆滿,存證信函、跳票之支票均是好幾年
前之事,定采公司在向富良義公司購買如此高價之不動產,
事前均無研議,且未查證,更荒唐之事為被告張義和、黃文
賜、黃振業均不知系爭房屋之屋況,亦未查看屋內情狀,不
知屋內情形,即高價進行系爭房屋買賣,顯非原檢察署所認
被告3人主觀上並無任何犯罪故意。㈧總而言之,聲請人耗
資約7000萬元於桂冠歐洲大樓B1成立桂冠歐洲冰刀主題運動
中心,營運期間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檢缺失,而聲請
人為符合經營大樓商場之消防法規,取得合法使用執照,就
防火建材、隔間等已耗資約907萬元,並委請蔡建築師辦理
,何以區區29萬元租金會遲延不付?實則為被告張義和、黃
文賜等違約在先,將違章建築即系爭房屋出租予聲請人,亦
即聲請人承租前,系爭房屋基礎消防設施、設備之缺失既已
存在,富良義公司本應負責改善,並非原檢察署一言所謂與
富良義公司無關。況系爭房屋消防缺失果真與富良義公司無
關,富良義公司大可早在101年10月即可收回租賃標的物,
何以遲於5年後才於106年7月將租賃標的物取回出售予定采
公司?更甚者,富良義公司出賣系爭房屋前不知屋況為何?
不知屋內情形為何?亦不知有何設備在內?簡言之,被告3
人明知並未合法終止租約,未合法取回租賃標的物,而以暴
力、違法手段遂行本件犯行,其等犯行事證明確,為此狀請
裁定准予交付審判等語。
二、按告訴人不服
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
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以被告張義和為富良義公司負責人,被告黃文賜
為其特別助理,被告黃振業為定采公司負責人,聲請人於99
年11月10日向富良義公司承租臺中市○○區○○路○○號地下
1層之二分之一,經營桂冠歐洲冰刀主題運動中心,
嗣於106
年6月30日富良義公司將該建物之地下1、2層出售予定采公
司,被告黃振業、張義和、黃文賜竟基於毀損、侵入建築物
、侵占之
犯意聯絡,由定采公司於106年10月16日,委託不
知情之駿通砂石有限公司拆除現場,而於106年11月侵入現
場,侵佔、毀損冰刀場、游泳池、冷凍主機、冰箱、管路、
過濾及鍋爐設備、壓縮機、臺中市北區體育會辦公桌椅、話
機、傳真機、飲水機等辦公設備,因認被告張義和、黃文賜
、黃振業涉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建築物、第335條第1
項之侵占、第353條、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等罪嫌,向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108年1月8日,以
被告張義和、黃文賜、黃振業犯罪嫌疑不足為
不起訴處分(
107年度偵字第28415號),聲請人不服
聲請再議,復經臺灣
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08年3月25日,以再議之
聲請為無理由而駁回聲請人之再議(108年上聲議字第601號
)
等情,
業據本院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0
0000號(含107年度他字第1450號、107年度發查字第210號
)及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07年度上聲議字第601號
侵占等案卷查證
無訛。
四、聲請人雖以前揭事由聲請交付審判。惟按刑法總則於其他法
令有刑罰之規定者,除該法令有特別規定外,亦適用之,刑
法第11條定有明文;而同法第12條亦明定「行為非出於故意
或過失者
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又犯罪之成立,除應具備各罪之特別要件外,尤須具有故
意或過失之一般要件(
參照最高法院27年非字第15號
判例要
旨)。經查:㈠被告張義和為富良義公司負責人,被告黃文
賜為其特別助理,被告黃振業為定采公司負責人,聲請人於
99年11月10日向富良義公司承租系爭房屋,約定租賃期間自
100年5月1日起至108年4月31日(4月無31日,應係30日之誤
載,下同)止,共計8年,簽約日起至100年4月31日止,為
裝修期間免收租金,租金以100年5月1日為起算日,第1年為
聲請人試賣期間,其租金免收,第2年減收租金每坪200元,
每月共29萬元,第3年減收租金每坪150元,每月共36萬2500
元,第4年減收租金每坪100年,每月共43萬5000元,第5年
減收租金每坪50元,每月共50萬7500元,第6至8年無減免租
金,每月共58萬元;租賃期間如因聲請人所為變更設備、裝
潢所致,有申報公共安全檢查或應政府之檢查或要求設備檢
修更新或因安全檢查致所有權人遭受罰款等事項者,其費用
及罰款由聲請人負擔,但租賃標的交付聲請人時即有該約定
情形時,其費用及罰款由富良義公司負擔;租賃契約終止時
,聲請人應於1個月內將房屋標的騰空返還富良義公司,如
有遺留任何地上物,富良義公司得依廢棄物處理;聲請人於
租賃期滿後不交還房屋,或不依約給付租金,或違約而不履
行
違約金給付者,應逕受強制執行。聲請人所開立之票據如
有任1期未兌現,視同違約,如積欠兩期以上,富良義公司
得逕行終止租約收回房屋,租賃契約並經公證。且富良義公
司係於106年6月30日將包含系爭房屋之該建物地下1、2層出
售予定采公司等情,為聲請人及被告張義和、黃文賜、黃振
業所不否認,復有聲請人與富良義公司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
書、公證書影本及富良義公司與定采公司簽訂之不動產買賣
契約書影本附卷
可稽,此部分
堪認為真實。㈡依聲請人之代
表人吳泳鋒於107年6月28日檢察官偵訊時所
自承「(問:有
收到101年9月25日存證信函?)有」「(問:101年8月開始
跳票?)是。」「(問:到101年9月存證信函時已經累計二
個月租金沒有付?)是。」「(問:101年9、10、11、12月
的租金支票都跳票?)是。」「(累計超過幾個月的租金沒
有付?)消防檢查沒有過,我從101年年底之後就沒有付租
金,超過二個月的租金沒有付。」等語,可知聲請人接到富
良義公司於101年9月25日寄發之郵局存證信函時,已累計積
欠2期租金,依雙方簽訂之上開房屋租賃契約書約定,富良
義公司得逕行終止租約收回房屋。㈢富良義公司寄發予聲請
人之郵局存證信函,載有「然台端給付本公司101年8月之租
金支票發生跳票而未支付租金
迄今已有兩期月租金未為給付
,且台端亦未繳納電費、大樓管理費等。按民法第四百四十
條第一項明文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
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期限內不為支
付,出租人得終止租約。是以本公司爰依
上揭法律規定,發
函催告台端,希台端於函到七日內給付已遲延之二個月租金
,及電費、管理費等,若台端屆期不於期限內支付上開租金
及費用,本人即將依法終止本件租賃契約,請台端深思,希
勿自誤。」等語,此有該郵局存證信函影本及聲請人所簽發
之支票(發票日期為101年9月1日、10月1月、11月1日、12
月1日)、退票理由單(退票理由均為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
戶)影本在卷
足憑。而上開房屋租賃契約書復約明聲請人如
積欠兩期租金以上,富良義公司得逕行終止租約收回房屋;
租賃契約終止時,聲請人應於1個月內將房屋標的騰空返還
富良義公司,如有遺留任何地上物,富良義公司得依廢棄物
處理。則聲請人收到該存證信函既未予爭執,復無再支付任
何租金,富良義公司認雙方就系爭房屋之租賃契約業已終止
,
自無不合。又系爭房屋為富良義公司所有,富良義公司於
106年6月30日將包含系爭房屋之該建物地下1、2層出售予定
采公司,為正當權利之行使,定采公司根據富良義公司提出
之上開房屋租賃契約書、郵局存證信函、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認為系爭房屋租賃契約已終止,於買受系爭房屋後,依買
賣契約書約定拆除系爭房屋之設備,均難認被告張義和、黃
文賜、黃振業在主觀上有何聲請人所指侵占、毀損、無故侵
入建築物之犯意。至於富良義公司曾出具出售意願書,表示
願出售含系爭房屋之該建物地下1、2層,並於終止租約多年
後,始將系爭房屋出售予定采公司,皆屬一般商業行為,與
買賣成立前被告張義和、黃文賜、黃振業有無親自檢視標的
物現況,均與被告是否成立聲請人所指相關犯行不具直接關
連性。㈣況依聲請人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出之告訴內容
及所附房屋租賃契約書、營業及設備照片、臺中市政府消防
局安全檢(複)查不合規定限期改善通知單、系爭房屋第二
類謄本顯示,系爭房屋主要用途為商場,聲請人係作為經營
桂冠歐洲冰刀主題運動中心使用,二者之消防安檢規定是否
相同,已非無疑。且系爭房屋租約記載自簽約日起至100年4
月31日止,為裝修期間免收租金,第1年為試賣期間免收租
金,聲請人承租後已進行裝修,並增設冰刀場、SPA游泳池
、大型冰刀場冷凍主機與管路、游泳池過濾與鍋爐設備、辦
公設備等,且曾試營運。聲請人承租系爭房屋原即欲經營冰
刀主題運動中心,投資金額龐大,依一般經驗法則判斷,其
焉有可能未於簽約前就各項應有之消防設施逐一檢驗;而臺
中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檢查日期為101年1月11日,此時聲
請人已試營運多時,其中不合規定限期改善部分包括「室內
消防栓設備:加壓幫浦故障、自動撒水設備:加壓幫浦故障
、撒水頭防護面積不足(部分)、滅火器:居室任一點至滅
火器步行距離超過20公尺、警報設備:未設火警自動警報設
備、未設緊急廣播設備、排煙設備:未設排煙設備、緊急照
明設備:緊急照明燈部份未設置。」難以認定為系爭房屋作
為商場之應有之消防設備,或聲請人經營桂冠歐洲冰刀主題
運動中心應自行增列,或為聲請人變更設備、裝潢所致,此
部分未見聲請人提出任何事證佐參,自不足以作為不利被告
張義和、黃文賜、黃振業之認定。㈤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
向富良義公司承租系爭房屋經營桂冠歐洲冰刀主題運動中心
,既未依約支付租金,富良義公司通知聲請人限期支付,聲
請人復未支付,其所指消防安全檢查缺失,亦無證據足認係
可歸責於富良義公司,則富良義公司依房屋租賃契約收回系
爭房屋出售予定采公司,定采公司依不動產買賣契約拆除系
爭房屋之設備,被告張義和、黃文賜、黃振業在主觀上均不
能認有聲請人所指侵占、毀損、無故侵入建築物之犯意,而
令負各該罪責。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嫌疑
不足為
不起訴處分,及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
以再議無理由而駁回聲請人再議之聲請,處分書已詳列不起
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聲請之理由,所列理由又無違背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及其他證據法則情事,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