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8年度自字第14號
自 訴 人 台灣音樂版權經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讚
自訴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
被 告 啟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張允桓
被 告 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劉宏達
被 告 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許朝貴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自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完
整證明文件、本案自訴之犯罪事實、被告張允桓、劉宏達、許朝
貴之性別、年齡、身分證字號、住所。
理 由
一、
按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
準用第246 條、第249
條及前章第2 節、第3 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起訴或其他
訴訟
行為,於
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
應定
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273
條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自訴,應向
管轄法院提出自
訴狀為之。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
、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
實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
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刑事訴訟法第32
0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
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34 條亦定有明文。
二、自訴人意旨
略以:自訴人台灣音樂版權經濟有限公司於107
年6 月26日派員至訴外人林園歌唱視聽有限公司消費蒐證,
發現存有自訴人受數碼方舟國際股份限公司專屬授權而享有
著作財產權之21首歌曲,而上開歌曲分別為啟航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張允桓、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宏達、
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
朝貴等人於107 年6 月26日前某日,以不詳方式非法重製於
林園歌唱視聽有限公司,因認被告張允桓、劉宏達、許朝貴
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非法重製罪,被告啟航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瑞影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依同法第101 條
第1 項規定科予
罰金之刑等語。
三、經查,本案提起自訴,本院於
準備程序時
諭知自訴人補正授
權詳細資料,每首歌授權的相關證明,並請訴訟人補
正犯罪
事實關於被告行為,及行為時間等內容,此部分亦經自訴代
理人於準備程序答稱:待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
字第8189號卷後補充犯罪事實等語(見本院卷第113 頁)。
此部分所缺漏之情形如下:
(一)自訴人所提之授權來源為數碼方舟國際股份限公司(見本
院卷第25頁),然
所載之著作人(創作人)為剛澤斌、郭
之儀、羅文聰…等人,均非數碼方舟國際股份限公司,是
數碼方舟國際股份限公司為何可以授權上開著作人之著作
,自訴人自應補正,提出相關專屬授權之書面文件,方屬
權利合法,而得提起自訴。
(二)本案自訴人
所稱自數碼方舟國際股份限公司取得專屬授權
,依授權契約時間為107 年1 月15日(見本院卷第26頁)
,惟數碼方舟國際股份限公司是否有自上開著作人取得專
屬授權?取得之時間為何?取得專屬授權前是否另有授權
他人?可否回溯追訴授權前之侵權行為?均屬不明,此部
分涉關得否合法提起自訴,亦應補正。
(三)本案自訴之事實沒有明確之犯罪時間及犯罪行為,被告到
底是何時?以何方法重製自訴人聲稱享有著作權之著作?
致被告無從答辯相關犯罪事實之有無。此部分涉關自訴程
序是否合法,自應補正。
(四)本案自訴之被告張允桓、劉宏達、許朝貴均僅有載住所同
法人之被告,惟性別、年齡、身分證字號、住所,自訴人
亦應補正,方能特定人別。
三、上開多項關於自訴是否合法,自訴程序是否合法之問題,本
院於108 年6 月12日於準備程序時諭知自訴人補正(見本院
卷第113 頁),本院亦依自訴人之
聲請,於108 年7 月26日
調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8189號卷並通知
閱
卷,自訴人代理人也於108 年7 月31日閱卷完畢,然經本院
於108 年9 月2 日、108 年9 月27日電話催請補正(見本院
卷第153 頁,電話紀錄表),自訴人於108 年10月1 日方才
補充自訴理由,然而,對於上開涉及自訴是否合法之缺漏,
全無補正,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0 條第2 、3 項、第34
3 條、第273 條第6 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各項,以資憑辦;
逾期不補正者,則
為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