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110號
第1233號
第1234號
第1235號
第1236號
第1237號
第1339號
第13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于凱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609
、610、611、612、613、614、615、616、617、618、619、621
、622、623、624、625、626、627、628號)及追加
起訴(108年
度偵字第6730、8193、9505、10610、11626、13786、14015號)
,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羅于凱犯如附表「論罪
科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
論罪科
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陸年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
扣案如附表「
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
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羅于凱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
偽造準
私文書及詐
欺得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九、
十一、十四、十五、十八、十九、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
、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一所示之詐騙時間及各該
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各該編號被害人,致各該編號之
被害人因誤信而
陷於錯誤,分別提供網路遊戲之遊戲點數、
角色帳號、虛擬裝備或寶物,使羅于凱因而取得財產上不法
之利益。
二、羅于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分別
於附表編號六、十、十二、十三、十六、三十所示之詐騙時
間及各該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各該編號被害人,致各
該編號之被害人因誤信而陷於錯誤,分別提供網路遊戲之遊
戲點數、角色帳號、虛擬裝備或寶物,使羅于凱因而取得財
產上不法之利益。
三、羅于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
於附表編號七、八、二十、二十一、二十八所示之詐騙時間
及各該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各該編號被害人,致各該
編號之被害人因誤信而陷於錯誤,將各該編號犯罪所得欄所
示之款項,交付羅于凱或匯款至羅于凱指定之帳戶。
四、羅于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
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十七、二十二所示之詐騙時間及各該
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各該編號被害人,致各該編號之
被害人因誤信而陷於錯誤,將各該編號犯罪所得欄所示之遊
戲點數及款項,提供並匯款至羅于凱指定之帳戶。
五、案經李健榕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張銘智訴由新竹市
警察局第三分局、劉禎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
基隆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林杰輝訴
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蔣宇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汐止分局、張睿浩、莊苡芃、鄭亦翔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大同分局、劉祐成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
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李育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豐原分局報告、楊仕豪訴由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高永豐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
分局、蘇宥勝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翁嘉鴻訴由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
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盧建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
分局、許景陽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林建宏、江毓軒
、陳登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及賴庠鈞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
起訴,
暨黃志軒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林均樺訴由
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
等檢察署臺中分署檢察長令轉;蔡哲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豐原分局、呂宗軒訴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
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唐煒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王華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臺灣橋
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
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被告羅于凱本案係犯
法定刑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經被告同意
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亦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
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
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同法
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
傳聞法則有關限制
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羅于凱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
均
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被告外祖母楊連珠、證人即被告之
母羅婉甄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附表「卷證
出處」欄所示之證據
可佐,足認被告之
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被告上開
犯行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
,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
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亦同。」刑法第220條定有明文。次
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
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
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
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
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
參照)。經查,線上遊戲之遊戲點數
,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且玩家可透過網路拍賣或
交換,具有一定財產價值,是遊戲點數雖非現實可見之實體
財物,仍應認屬於具有財產價值之利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105年上易字第1362號、108年度上易字第311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網路遊戲虛擬世界之角色、裝備、武器、道具
或寶物,係玩家向提供遊戲公司申請帳號上網打玩,須耗費
一定金錢向遊戲公司購買相當之遊戲點數,或在網路遊戲上
打玩累積一定時數或完成一定任務,始有可能獲得,其性質
雖係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
製成之紀錄,儲存於遊戲伺服器而屬電磁紀錄,惟遊戲帳號
之所有人對於網路遊戲之角色、裝備、武器、道具或寶物之
電磁紀錄仍有支配權,可在網路遊戲虛擬世界中處分或移轉
,於現實世界中具有一定財產價值,且玩家可透過網路拍賣
或交換,而與現實世界之財物並無不同,故網路遊戲之虛擬
角色、裝備或寶物等虛擬財物,自均屬刑法
詐欺罪所保護之
法益,惟該等虛擬財物既無人類可以感觸之實體物存在,倘
以
詐術手段取得,應認係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臺灣高等
法院101年上易字第49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1.核被告羅于凱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
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
,其偽造準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
起訴書就被告如附表編號二、五、二十三所
示之犯行,認被告詐欺取得被害人遊戲點數部分,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惟起訴之社會基本
事實同一,爰依法
變更起訴法條。
2.被告就如附表編號二、五、二十三所示,先後將偽造之轉帳
明細表分別傳送予各該被害人,或是向被害人佯稱再次匯款
測試,請被害人協助購買遊戲點數之犯行,分別係於密切接
近之時、地,利用與各該編號之同一被害人交易機會,侵害
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應屬
接續犯,而分別為包括之一罪。
3.被告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手段,以達到詐欺犯罪事實欄一
所示之各該編號被害人財產上利益之目的,自然意義上雖非
完全一致,然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所為,且有行為局部合致
,依一般社會通念,在
法律上可評價為同一行為,屬一行為
觸犯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分別
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處斷。
4.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示各編號共計18次之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犯罪事實欄二部分:
1.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
欺得利罪。起訴書就被告犯罪事實欄二附表編號十二所示之
犯行,認被告詐欺取得被害人遊戲點數部分,均係犯刑法第
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惟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
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2.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示各編號共計6次之犯行,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犯罪事實欄三部分:
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三所示各編號共計5次之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犯罪事實欄四部分:
1.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及同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書就被告如附表
編號十七、二十二所示之犯行,認被告詐欺取得被害人遊戲
點數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容有誤會
,惟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2.被告就如附表編號十七所示,先後佯以「天堂M助手APP序號
」及「東區一匹狼」之遊戲帳號,與被害人翁嘉鴻交易遊戲
點數及款項,詐欺被害人翁嘉鴻之犯行,分別係於密切接近
之時、地,利用與被害人翁嘉鴻交易機會,侵害其財產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
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
,而為包括之一罪。
3.被告就如附表編號十七、二十二所示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之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
而被告所詐得之款項金額均高於其詐得遊戲點數之價格,應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分別從一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
斷。被告就如附表編號十七、二十二所示之2次犯行,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不思循
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分別以社群網站、通訊軟體、虛擬寶物
交易網站聯繫及偽造轉帳明細表之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
利用網際網路之匿名機制與電子交易之遠距特性,接連誆騙
全國各地附表所示被害人金錢或網路遊戲之虛擬角色、裝備
或寶物等虛擬財物,嚴重損及網路社群以及電子交易之互信
基礎,甚至利用親屬手機門號、他人社群網路身分等資料,
從事犯罪行為,以規避追查,並造成無辜被害人無端受二次
傷害,所為自應予嚴厲非難;復審酌被告前有多次類似偽造
文書、詐欺等犯行,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案紀錄,並經刑之
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考,
詎其仍不
知悔改,於
假釋付
保護管束期間,再犯本案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及詐欺等犯行,且其犯案之次數密集,就本案已多達31次
,顯然並未真心悔悟,其
犯後雖已與附表編號十四、十五、
二十三、二十六、三十一所示被害人調解成立,惟並未實際
履行賠償被害人;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
被告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各該被害人之受害程度,暨
被告自陳為高職肄業學歷之教育程度,從事消防配管工作,
收入約新臺幣2萬7,000元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論罪
科刑」欄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
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
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次犯行,分別獲有如附表「犯罪
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包含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
,雖未據扣案,惟既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前揭規定,
仍應均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00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339條
第1項、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
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文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張溢金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
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
│附表: │
├──────────────────────────────────────────────────┤
│108年度訴字第1110號 │
├─┬─┬───┬────────────┬─────────┬───────┬──────┬────┤
│編│被│詐騙 │詐騙方式 │卷證出處 │論罪科刑 │犯罪所得 │備註 │
│號│害│時間 │(幣別未特別標示者,均為│ │ │(匯款幣別均│(起訴書│
│ │人│ │新臺幣) │ │ │為新臺幣) │編號) │
├─┼─┼───┼────────────┼─────────┼───────┼──────┼────┤
│一│李│107年5│以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站帳│108偵緝610卷(包含│羅于凱犯行使偽│網路遊戲「新│犯罪事實│
│ │健│月6日1│號「0000000」及通訊軟體 │107偵22107卷): │造準私文書罪,│楓之谷」之虛│一、㈠ │
│ │榕│時19分│LINE暱稱「漢宗」與李健榕│1.李健榕警詢之證述│處有期徒刑伍月│擬裝備「滅龍│(108年 │
│ │ │至1時 │聯繫,佯稱欲以8萬5,000元│2.網路遊戲公司回函│,如易科罰金,│騎士盔甲」及│度偵緝字│
│ │ │43分許│價格,購買其網路遊戲「新│ (查詢遊戲帳號:│以新臺幣壹仟元│「航海師套裝│第610號 │
│ │ │ │楓之谷」遊戲帳號「T96ec4│ T96eZ00000000000│折算壹日。 │」4件 │,起訴書│
│ │ │ │00000000000000」及所屬之│ 440) │ │ │誤載為 │
│ │ │ │虛擬寶物與遊戲裝備云云,│3.遊戲使用紀錄與IP│ │ │108年度 │
│ │ │ │並利用電腦軟體偽造匯款之│ 明細表 │ │ │偵緝字第│
│ │ │ │交易明細電磁紀錄,用以表│4.羅于愷之新楓之谷│ │ │609號) │
│ │ │ │示已將該款項匯款,然而實│ 遊戲帳號資料 │ │ │ │
│ │ │ │際上並無此筆交易,再將上│5.虛擬寶物交易網站│ │ │ │
│ │ │ │開偽造之電磁紀錄拍照後,│ 帳號「0000000」 │ │ │ │
│ │ │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李健│ 對話訊息照片2張 │ │ │ │
│ │ │ │榕而行使之,並表示已將款│6.通訊軟體LINE傳送│ │ │ │
│ │ │ │項匯入李健榕之指定帳戶,│ 之匯款交易明細與│ │ │ │
│ │ │ │足以生損害於金融機構及李│ 對話訊息照片6張 │ │ │ │
│ │ │ │健榕,致李健榕因誤信而陷│7.樂豆點紀錄查詢 │ │ │ │
│ │ │ │於錯誤,將其上開遊戲帳號│8.被害人遊戲裝備遭│ │ │ │
│ │ │ │、密碼告知羅于凱,使羅于│ 詐騙前後對照照片│ │ │ │
│ │ │ │凱取得上開遊戲帳號及所屬│ 共2張 │ │ │ │
│ │ │ │之虛擬寶物與遊戲裝備。
嗣│9.遊戲橘子數位科技│ │ │ │
│ │ │ │李健榕發現羅于凱並未匯款│ 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 │ │
│ │ │ │,因而報警處理,並向網路│ 證明書 │ │ │ │
│ │ │ │遊戲公司申請取回上開帳號│10遊橘子帳號證明暨│ │ │ │
│ │ │ │,惟羅于凱已將「犯罪所得│ 遊戲歷程申請書之│ │ │ │
│ │ │ │」欄所示之虛擬裝備取走。│ 翻拍照片2張 │ │ │ │
│ │ │ │ │11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 │ IP用戶之資料查詢│ │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12彰化縣警察局彰化│ │ │ │
│ │ │ │ │ 分局莿桐派出所受│ │ │ │
│ │ │ │ │ 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 │ 聯單、受理各類案│ │ │ │
│ │ │ │ │ 件記錄表 │ │ │ │
├─┼─┼───┼────────────┼─────────┼───────┼──────┼────┤
│二│張│107年 │以臉書暱稱「張睿睿」、通│108偵緝621卷(包含│羅于凱犯行使偽│網路遊戲「天│犯罪事實│
│ │銘│11月5 │訊軟體LINE暱稱「刺ㄟ」,│107偵33880卷): │造準私文書罪,│堂 M」帳號「│一、㈡ │
│ │智│日22時│佯裝為「張睿浩」,以行動│1.張銘智警詢之證述│處有期徒刑伍月│ss867696」之│(108年 │
│ │ │13分許│電話0000000000撥打電話予│2.員警偵查報告 │,如易科罰金,│遊戲角色以及│度偵緝字│
│ │ │ │張銘智,向張銘智佯稱欲以│3.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以新臺幣壹仟元│MyCard遊戲點│第621號 │
│ │ │ │4萬元之價格,購買其網路 │ 錄表及真實姓名對│折算壹日。 │數3000點 │,起訴書│
│ │ │ │遊戲「天堂M」帳號「ss867│ 照表(張銘智指認│ │ │誤載為 │
│ │ │ │696」之遊戲角色云云,並 │ 羅于凱)、 │ │ │108年度 │
│ │ │ │利用電腦軟體偽造「中華郵│4.追蹤羅于凱訊息及│ │ │偵緝字第│
│ │ │ │政 WebATM 轉帳明細表」,│ 說明 │ │ │610號) │
│ │ │ │內容顯示「交易結果:交易│5.LINE對話訊息照片│ │ │ │
│ │ │ │完成,交易時間:107/11/ │ 8張 │ │ │ │
│ │ │ │05、23:55:36,轉帳金額│6.社群網站臉書mess│ │ │ │
│ │ │ │:40000」之電磁紀錄,用 │ enger對話訊息照 │ │ │ │
│ │ │ │以表示已將該款項轉帳至張│ 片3張 │ │ │ │
│ │ │ │銘智所指定之帳戶內,然而│7.中華郵政 WebATM │ │ │ │
│ │ │ │實際上並無此筆交易,再將│ 轉帳明細表2張 │ │ │ │
│ │ │ │上開偽造之電磁紀錄拍照後│8.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張│ 申請人:楊連珠、│ │ │ │
│ │ │ │銘智而行使之,並表示已將│ 0000000000) │ │ │ │
│ │ │ │款項匯入張銘智指定之帳戶│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足以生損害於中華郵政股│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份有限公司及張銘智,致張│ │ │ │ │
│ │ │ │銘智因誤信而陷於錯誤,將│ │ │ │ │
│ │ │ │上開遊戲帳號、密碼告知羅│ │ │ │ │
│ │ │ │于凱。羅于凱復接續向張銘│ │ │ │ │
│ │ │ │智佯稱無遊戲外掛程式,要│ │ │ │ │
│ │ │ │求張銘智協助購買遊戲外掛│ │ │ │ │
│ │ │ │云云,並接續利用電腦軟體│ │ │ │ │
│ │ │ │偽造「中華郵政WebATM轉帳│ │ │ │ │
│ │ │ │明細表」,內容顯示「交易│ │ │ │ │
│ │ │ │結果:交易完成,交易時間│ │ │ │ │
│ │ │ │:107/11/06、01:54:27 │ │ │ │ │
│ │ │ │,轉帳金額:3000」之電磁│ │ │ │ │
│ │ │ │紀錄,用以表示已將款項轉│ │ │ │ │
│ │ │ │帳至張銘智指定帳戶內,然│ │ │ │ │
│ │ │ │而實際上並無此筆交易,再│ │ │ │ │
│ │ │ │將上開偽造之電磁紀錄拍照│ │ │ │ │
│ │ │ │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 │ │ │ │
│ │ │ │張銘智而行使之,並表示已│ │ │ │ │
│ │ │ │將款項匯入張銘智指定帳戶│ │ │ │ │
│ │ │ │,足以生損害於中華郵政股│ │ │ │ │
│ │ │ │份有限公司及張銘智,致張│ │ │ │ │
│ │ │ │銘智因誤信而陷於錯誤,將│ │ │ │ │
│ │ │ │智冠MyCard遊戲點數3000點│ │ │ │ │
│ │ │ │點數卡之卡號和密碼告知羅│ │ │ │ │
│ │ │ │于凱。嗣張銘智查看帳戶並│ │ │ │ │
│ │ │ │無羅于凱之匯款紀錄,始知│ │ │ │ │
│ │ │ │受騙。 │ │ │ │ │
├─┼─┼───┼────────────┼─────────┼───────┼──────┼────┤
│三│劉│107年8│因見劉禎在i7391之網路遊 │108偵緝628卷(包含│羅于凱犯行使偽│網路遊戲「神│犯罪事實│
│ │禎│月1日 │戲寶物交易平臺,刊登出售│108偵8968卷、基隆 │造準私文書罪,│州Online」之│一、㈢ │
│ │ │18時30│神州Online遊戲之虛擬寶物│地檢108偵642卷):│處有期徒刑伍月│虛擬寶物「名│(108年 │
│ │ │分許 │訊息,遂以通訊軟體LINE暱│1.劉禎警詢及偵訊之│,如易科罰金,│稱+47雷先滿│度偵緝字│
│ │ │ │稱「張寶寶」聯繫劉禎,佯│ 證述 │以新臺幣壹仟元│199劍」及「6│第628號 │
│ │ │ │稱欲以1萬元價格向其購買 │2.鄭宗憲警詢之證述│折算壹日。 │倍戒指」 │,起訴書│
│ │ │ │「名稱+47雷先滿199劍」 │3.通聯調閱查詢單 │ │ │誤載為 │
│ │ │ │、「+49雷199暗器」及「6│4.臺灣網站登錄目錄│ │ │108年度 │
│ │ │ │倍戒指」之遊戲虛擬寶物云│ -IP位置查詢資料 │ │ │偵緝字第│
│ │ │ │云,並利用電腦軟體偽造已│5.今網資訊科技數位│ │ │611號) │
│ │ │ │匯款之交易明細電磁紀錄,│ 股份有限公司-IP │ │ │ │
│ │ │ │用以表示已將該款項匯款,│ 上網紀錄及使用者│ │ │ │
│ │ │ │然而實際上並無此筆交易,│ 資料 │ │ │ │
│ │ │ │再將上開偽造之電磁紀錄拍│6.「陳榮佑」之臉書│ │ │ │
│ │ │ │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 訊息翻拍照片2張 │ │ │ │
│ │ │ │給劉禎而行使之,並表示已│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將款項匯入劉禎指定之帳戶│ 旗山分局建國派出│ │ │ │
│ │ │ │,足以生損害於金融機構及│ 所受理各類案件記│ │ │ │
│ │ │ │劉禎,致劉禎因誤信而陷於│ 錄表 │ │ │ │
│ │ │ │錯誤,將上開「名稱+47雷│8.宇峻奧汀科技股份│ │ │ │
│ │ │ │先滿199劍」及「6倍戒指」│ 有限公司帳號證明│ │ │ │
│ │ │ │之遊戲虛擬寶物先行在網路│9.物品流向紀錄 │ │ │ │
│ │ │ │遊戲神州Online轉給暱稱為│10遊戲帳號之登出入│ │ │ │
│ │ │ │「冷凍魚」之人(該帳號原│ 紀錄 │ │ │ │
│ │ │ │係鄭宗憲販售與臉書暱稱「│11宇峻奧汀科技股份│ │ │ │
│ │ │ │陳佑榮」之人,而該帳號登│ 有限公司函及檢附│ │ │ │
│ │ │ │入IP為羅于凱所申裝配用)│ 角色人物、物品、│ │ │ │
│ │ │ │。嗣劉禎查看帳戶並無羅于│ 歷程紀錄明細表 │ │ │ │
│ │ │ │凱之匯款紀錄,始知受騙。│1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13基隆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 第二分局深澳坑派│ │ │ │
│ │ │ │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 │ │ │ │ 報案三聯單 │ │ │ │
├─┼─┼───┼────────────┼─────────┼───────┼──────┼────┤
│四│林│107年5│以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站帳│108偵緝609卷(包含│羅于凱犯行使偽│網路遊戲「楓│犯罪事實│
│ │杰│月3日 │號「0000000」及LINE暱稱 │107偵21440卷、臺北│造準私文書罪,│之谷」帳號「│一、㈣ │
│ │輝│17時許│「漢宗」與林杰輝聯繫,佯│地檢107偵14887卷)│處有期徒刑伍月│a346a346」所│(108年 │
│ │ │ │稱欲以9萬元價格向其購買 │: │,如易科罰金,│屬之虛擬寶物│度偵緝字│
│ │ │ │網路遊戲「楓之谷」帳號「│1.林杰輝警詢及偵訊│以新臺幣壹仟元│及該遊戲商城│第609號 │
│ │ │ │a346a346」之遊戲角色及所│ 之證述 │折算壹日。 │點數500點 │,起訴書│
│ │ │ │屬虛擬裝備云云,並利用電│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誤載為 │
│ │ │ │腦軟體偽造已匯款之交易明│ 中山分局中山一派│ │ │108年度 │
│ │ │ │細電磁紀錄,用以表示已將│ 出所陳報單、受理│ │ │偵緝字第│
│ │ │ │該款項匯款,然而實際上並│ 各類案件記錄表 │ │ │612號) │
│ │ │ │無此筆交易,再將上開偽造│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 │ │ │
│ │ │ │之電磁紀錄拍照後,以通訊│ 錄表 │ │ │ │
│ │ │ │軟體LINE傳送給林杰輝而行│4.8591虛擬寶物交易│ │ │ │
│ │ │ │使之,並表示已將款項匯入│ 網站之網頁與交易│ │ │ │
│ │ │ │林杰輝指定帳戶,足以生損│ 對話紀錄 │ │ │ │
│ │ │ │害於金融機構及林杰輝,致│5.通訊軟體LINE與「│ │ │ │
│ │ │ │林杰輝因誤信而陷於錯誤,│ 漢宗」的聊天紀錄│ │ │ │
│ │ │ │將其上開遊戲帳號、密碼告│6.遠傳電信電話查詢│ │ │ │
│ │ │ │知羅于凱。嗣林杰輝查看帳│ 單明細(楊連珠、│ │ │ │
│ │ │ │戶並無羅于凱匯款紀錄,並│ 0000000000) │ │ │ │
│ │ │ │發覺其上開遊戲帳號遭人登│7.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 │入後,已將該帳號內商城點│8.網路遊戲公司回函│ │ │ │
│ │ │ │數500點使用,且其虛擬角 │ (查詢帳號:a346│ │ │ │
│ │ │ │色「影武者」所屬之虛擬寶│ a346)及檢送遊戲│ │ │ │
│ │ │ │物,已移轉至羅于凱於該遊│ 使用紀錄明細表 │ │ │ │
│ │ │ │戲使用之「一往情」帳號內│9.APNIC搜尋資料 │ │ │ │
│ │ │ │,始知受騙。 │10虛擬寶物交易網站│ │ │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 │ │ 邱奕傑之報警資料│ │ │ │
│ │ │ │ │ 檔案 │ │ │ │
│ │ │ │ │1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 中山分局中山一派│ │ │ │
│ │ │ │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 │ │ │ │ 報案三聯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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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蔣│107年4│因見蔣宇翔在網路遊戲「楓│108偵緝614卷(包含│羅于凱犯行使偽│泓通科技股份│犯罪事實│
│ │宇│月21日│之谷」聊天介面張貼欲出售│107偵26295卷): │造準私文書罪,│有限公司之網│一、㈤ │
│ │翔│16時許│遊戲帳號之訊息後,以通訊│1.蔣宇翔警詢之證述│處有期徒刑伍月│路遊戲點數共│(108年 │
│ │ ├───┤軟體LINE與手機門號095890│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如易科罰金,│1萬點 │度偵緝字│
│ │ │107年4│0825號聯繫蔣宇翔,佯稱欲│ 騙案件紀錄表 │以新臺幣壹仟元│ │第614號 │
│ │ │月22日│以10萬元價格向其購買遊戲│3.7-11統一超商繳款│折算壹日。 │ │,起訴書│
│ │ │9時許 │帳號云云,並利用電腦軟體│ 證明 │ │ │誤載為 │
│ │ │ │偽造已匯款之交易明細電磁│4.智通數位科技股份│ │ │108年度 │
│ │ │ │紀錄,用以表示已將該款項│ 有限公司EMAIL函 │ │ │偵緝字第│
│ │ │ │匯款,然而實際上並無此筆│5.超商繳費交易資料│ │ │613號) │
│ │ │ │交易,再將上開偽造之電磁│ (泓通科技股份有│ │ │ │
│ │ │ │紀錄以視訊之方式讓蔣宇翔│ 限公司)以及款項│ │ │ │
│ │ │ │觀看而行使之,並表示已將│ 流向紀錄 │ │ │ │
│ │ │ │款項匯入蔣宇翔指定帳戶,│6.新楓之谷角色明細│ │ │ │
│ │ │ │足以生損害於金融機構及蔣│ (角色:招財招財│ │ │ │
│ │ │ │宇翔,羅于凱並同時表示多│ 、帳號:a0000000│ │ │ │
│ │ │ │匯款5000元,要求蔣宇翔幫│ 368) │ │ │ │
│ │ │ │忙購買遊戲點數5000點,致│7.新楓之谷角色明細│ │ │ │
│ │ │ │蔣宇翔誤信而陷於錯誤,依│ (角色:絕不嗑金│ │ │ │
│ │ │ │指示以4680元購買遊戲點數│ ╳翔、帳號:qwe2│ │ │ │
│ │ │ │商品後,將點數序號以通訊│ 0343w) │ │ │ │
│ │ │ │軟體LINE告知羅于凱。嗣蔣│8.臺灣網站登錄目錄│ │ │ │
│ │ │ │宇翔查看帳戶並無羅于凱匯│ -IP查詢 │ │ │ │
│ │ │ │款紀錄,
乃詢問羅于凱,羅│9.臺灣大哥大電信通│ │ │ │
│ │ │ │于凱復接續於
翌日上午9時 │ 聯調閱查詢單(羅│ │ │ │
│ │ │ │許,向蔣宇翔佯稱再匯款 │ 于凱、門號095890│ │ │ │
│ │ │ │5000元測試,並請蔣宇翔幫│ 0825號、申請日期│ │ │ │
│ │ │ │忙購買遊戲點數5000點,致│ :107.3.17) │ │ │ │
│ │ │ │蔣宇翔誤信而陷於錯誤,復│ │ │ │ │
│ │ │ │依指示以4680元購買遊戲點│ │ │ │ │
│ │ │ │數商品後,將點數序號以通│ │ │ │ │
│ │ │ │訊軟體LINE告知羅于凱。嗣│ │ │ │ │
│ │ │ │蔣宇翔查看帳戶並無羅于凱│ │ │ │ │
│ │ │ │匯款紀錄,始知受騙。 │ │ │ │ │
├─┼─┼───┼────────────┼─────────┼───────┼──────┼────┤
│六│張│107年5│以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站及│108偵緝626卷(包 │羅于凱犯詐欺得│網路遊戲「新│犯罪事實│
│ │睿│月間某│LINE帳號「陳皮」聯繫張睿│含108偵4540卷): │利罪,處有期徒│楓之谷」之「│一、㈥①│
│ │浩│日某時│浩,佯稱欲以10萬元之價格│1.張睿浩警詢及偵訊│刑伍月,如易科│0000000000」│(108年 │
│ │ │ │向其收購網路遊戲「新楓之│ 之證述 │罰金,以新臺幣│遊戲帳號 │度偵緝字│
│ │ │ │谷」之「0000000000」遊戲│2.莊苡芃警詢之證述│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626號 │
│ │ │ │帳號,張睿浩因誤信而陷於│3.鄭亦翔警詢之證述│。 │ │,起訴書│
│ │ │ │錯誤,將該遊戲帳號、密碼│4.龍翔網路有限公司│ │ │誤載為 │
│ │ │ │告知羅于凱,並將身分證拍│ 經理周欣怡警詢之│ │ │108年度 │
│ │ │ │照後將圖檔傳送予羅于凱,│ 證述 │ │ │偵緝字第│
│ │ │ │用以證明身分,嗣羅于凱並│5.郵政自動櫃員機交│ │ │614號) │
│ │ │ │未依約給付款項,張睿浩始│ 易明細表2張(莊 │ │ │ │
│ │ │ │知受騙。 │ 苡芃) │ │ │ │
│ │ │ │ │6.i7391會員註冊程 │ │ │ │
│ │ │ │ │ 序說明資料 │ │ │ │
│ │ │ │ │7.龍翔網路有限公司│ │ │ │
│ │ │ │ │ 回函及檢附之會員│ │ │ │
│ │ │ │ │ 資料及IP位置資料│ │ │ │
│ │ │ │ │8.查詢賣家會員編號│ │ │ │
│ │ │ │ │ 31653(羅于凱、 │ │ │ │
│ │ │ │ │ 註冊電話:095890│ │ │ │
│ │ │ │ │ 0825)、會員IP登│ │ │ │
│ │ │ │ │ 入日誌 │ │ │ │
│ │ │ │ │9.臺灣大哥大通聯調│ │ │ │
│ │ │ │ │ 閱查詢單(羅于凱│ │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1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七│莊│107年 │以社群網站臉書發訊息向莊│ 存匯作業管理部函│羅于凱犯詐欺取│8000元 │犯罪事實│
│ │苡│11月9 │苡芃佯稱欲以8000元之價格│ 檢送存戶往來資料│財罪,處有期徒│ │一、㈥②│
│ │芃│日19時│販賣網路遊戲「天堂M」之 │ 、客戶基本資料 │刑肆月,如易科│ │(108年 │
│ │ │42分許│遊戲帳號「Z0000000000」 │1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罰金,以新臺幣│ │度偵緝字│
│ │ │ │,致莊苡芃因誤信陷於錯誤│ 騙案件紀錄表(莊│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626號 │
│ │ │ │,分別於同日20時42分許、│ 苡芃) │。 │ │,起訴書│
│ │ │ │21時18分許,匯款6500元、│12金門縣政府警察局│ │ │誤載為 │
│ │ │ │1500元至羅于凱指定之國泰│ 金城分局金城派出│ │ │108年度 │
│ │ │ │世華商銀帳號000-00000000│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偵緝字第│
│ │ │ │736380號之帳戶,嗣羅于凱│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614號) │
│ │ │ │並未依約交付上開遊戲帳號│ (莊苡芃) │ │ │ │
│ │ │ │,莊苡芃始知受騙。 │1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 │ │ │ │ 通報單 │ │ │ │
│ │ │ │ │1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鄭亦翔) │ │ │ │
│ │ │ │ │15彰化縣政府警察局│ │ │ │
│ │ │ │ │ 彰化分局民族路派│ │ │ │
│ │ │ │ │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 │ │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 │ 表(鄭亦翔) │ │ │ │
│ │ │ │ │1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 │ │ │ │ 通報單 │ │ │ │
│ │ │ │ │17LINE對話訊息截圖│ │ │ │
│ │ │ │ │ 9張(張睿浩-羅于│ │ │ │
│ │ │ │ │ 凱【陳皮】) │ │ │ │
├─┼─┼───┼────────────┤18臉書訊息對話訊息├───────┼──────┼────┤
│八│鄭│107年 │在社群網站臉書以暱稱「張│ 截圖6張(鄭亦翔 │羅于凱犯詐欺取│5000元 │犯罪事實│
│ │亦│11月12│睿睿」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 -羅于凱) │財罪,處有期徒│ │一、㈥③│
│ │翔│日19時│「啊睿」聯繫鄭亦翔,向其│19通訊軟體LINE對話│刑肆月,如易科│ │(108年 │
│ │ │ │佯稱欲販賣網路遊戲「天堂│ 訊息截圖7張(鄭 │罰金,以新臺幣│ │第626號 │
│ │ │ │M」之遊戲帳號,鄭亦翔因 │ 亦翔-羅于凱) │壹仟元折算壹日│ │,起訴書│
│ │ │ │誤信而陷於錯誤,於107年 │20羅于凱提供之身分│。 │ │誤載為 │
│ │ │ │11月13日14時20分許,匯款│ 證翻拍照片1張 │ │ │108年度 │
│ │ │ │5000元至羅于凱指定之國泰│21鄭亦翔轉帳紀錄翻│ │ │偵緝字第│
│ │ │ │世華商銀帳號000-00000000│ 拍照片1張 │ │ │614號) │
│ │ │ │736380號之帳戶,嗣羅于凱│22通訊軟體LINE對話│ │ │ │
│ │ │ │交付之遊戲帳號無法登入,│ 訊息截圖5張(鄭 │ │ │ │
│ │ │ │鄭亦翔始知受騙。 │ 亦翔-羅于凱【張 │ │ │ │
│ │ │ │ │ 迪】) │ │ │ │
│ │ │ │ │23彰化縣政府警察局│ │ │ │
│ │ │ │ │ 彰化分局民族路派│ │ │ │
│ │ │ │ │ 出所陳報單、受理│ │ │ │
│ │ │ │ │ 各類案件記錄表、│ │ │ │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 │ │ │ 三聯單(鄭亦翔)│ │ │ │
│ │ │ │ │24金門縣政府警察局│ │ │ │
│ │ │ │ │ 金城分局金城派出│ │ │ │
│ │ │ │ │ 所受理各類案件記│ │ │ │
│ │ │ │ │ 錄表、受理刑事案│ │ │ │
│ │ │ │ │ 件報案三聯單、陳│ │ │ │
│ │ │ │ │ 報單(莊苡芃) │ │ │ │
│ │ │ │ │25通訊軟體LINE對話│ │ │ │
│ │ │ │ │ 訊息截圖8張 │ │ │ │
├─┼─┼───┼────────────┼─────────┼───────┼──────┼────┤
│九│劉│107年7│因見劉祐成於107年6月間,│108偵緝616卷(包含│羅于凱犯行使偽│網路遊戲「楓│犯罪事實│
│ │祐│月7日2│在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站刊│107偵29167卷): │造準私文書罪,│之谷」之虛擬│一、㈦ │
│ │成│時29分│登出售網路遊戲「楓之谷」│1.劉祐成警詢之證述│處有期徒刑伍月│寶物「滅龍」│(108年 │
│ │ │許 │之虛擬寶物訊息,遂以8591│2.網路遊戲虛擬寶物│,如易科罰金,│及「輪迴」 │度偵緝字│
│ │ │ │虛擬寶物交易網站帳號「30│ 擷圖畫面及價目表│以新臺幣壹仟元│ │第616號 │
│ │ │ │11791」及通訊軟體LINE暱 │3.交易明細擷圖1張 │折算壹日。 │ │,起訴書│
│ │ │ │稱「錢難有」聯繫劉祐成,│4.通訊軟體LINE訊息│ │ │誤載為 │
│ │ │ │佯稱欲以5200元價格購買該│ 對話照片 │ │ │108年度 │
│ │ │ │網路遊戲虛擬寶物「滅龍」│5.華南商業銀行存款│ │ │偵緝字第│
│ │ │ │,及以4000元價格購買該網│ 存摺封面 │ │ │615號) │
│ │ │ │路遊戲虛擬寶物「輪迴」云│6.遊戲公司EMAIL函 │ │ │ │
│ │ │ │云,並利用電腦軟體偽造已│ (查詢新楓之谷遊│ │ │ │
│ │ │ │匯款之交易明細電磁紀錄,│ 戲角色:O0美粒果│ │ │ │
│ │ │ │用以表示已將該款項匯款,│ 唷0O、帳號:a091│ │ │ │
│ │ │ │然而實際上並無此筆交易,│ 0000000) │ │ │ │
│ │ │ │再將上開偽造之電磁紀錄以│7.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 │通訊軟體傳送已匯款畫面予│8.今網寬頻EMAIL函 │ │ │ │
│ │ │ │劉祐成而行使之,致劉祐成│ 連線紀錄與使用者│ │ │ │
│ │ │ │因誤信而陷於錯誤,將上開│ 資料與IP明細 │ │ │ │
│ │ │ │虛擬遊戲寶物交與羅于凱在│9.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網路遊戲「楓之谷」之帳號│ 松山分局中崙派出│ │ │ │
│ │ │ │「Z0000000000」(角色名 │ 所陳報單、受理刑│ │ │ │
│ │ │ │稱「Oo美粒果唷oO」該帳號│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係以羅于凱之外婆楊連珠所│ 、受理各類案件記│ │ │ │
│ │ │ │申設之門號0000000000號認│ 錄表(劉祐成) │ │ │ │
│ │ │ │證)。
嗣後劉祐成查看帳戶│1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並無羅于凱匯款紀錄,始知│ 騙案件紀錄表(劉│ │ │ │
│ │ │ │受騙。 │ 祐成) │ │ │ │
├─┼─┼───┼────────────┼─────────┼───────┼──────┼────┤
│十│孔│107年4│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佑嘉│108偵緝613卷(包含│羅于凱犯詐欺得│1萬3000元 │犯罪事實│
│ │之│月30日│」聯繫孔之屏,佯稱欲以4 │107偵25726卷、臺北│利罪,處有期徒│(其將詐得之│一、㈧ │
│ │屏│7時30 │萬8000元價格向其購買網路│地檢107偵17349卷)│刑肆月,如易科│帳號轉售取得│(108年 │
│ │ │分許 │遊戲「楓之谷」之遊戲帳號│: │罰金,以新臺幣│之金額) │度偵緝字│
│ │ │ │「jhihping821」之遊戲角 │1.孔之屏警詢之證述│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613號 │
│ │ │ │色及所屬之虛擬裝備云云,│2.通訊軟體LINE訊息│。 │ │,起訴書│
│ │ │ │致孔之屏因誤信而陷於錯誤│ 對話照片17張(孔│ │ │誤載為 │
│ │ │ │,將該遊戲帳號、密碼告知│ 之屏-羅凱【佑嘉 │ │ │108年度 │
│ │ │ │羅于凱。嗣孔之屏發覺款項│ 】) │ │ │偵緝字第│
│ │ │ │並未匯入帳戶內,且羅于凱│3.通訊軟體LINE訊息│ │ │616號) │
│ │ │ │已於107年5月4日17時許, │ 對話照片8張(孔 │ │ │ │
│ │ │ │將該遊戲角色及所屬之虛擬│ 之屏-郭俊宏【宏 │ │ │ │
│ │ │ │裝備,以1萬3000元之價格 │ 】) │ │ │ │
│ │ │ │販售予不知情之遊戲玩家郭│4.羅于凱健保卡影本│ │ │ │
│ │ │ │俊宏,郭俊宏並將款項匯入│ 照片2張 │ │ │ │
│ │ │ │羅于凱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5.網路轉帳交易完成│ │ │ │
│ │ │ │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 明細表 │ │ │ │
│ │ │ │19號帳戶,始知受騙。 │6.楓之谷遊戲對話紀│ │ │ │
│ │ │ │ │ 錄擷圖3張、 │ │ │ │
│ │ │ │ │7.遊戲公司EMAIL函 │ │ │ │
│ │ │ │ │ (查詢主帳號: │ │ │ │
│ │ │ │ │ jhihping821帳號 │ │ │ │
│ │ │ │ │ 使用紀錄與IP位置│ │ │ │
│ │ │ │ │ 及系統紀錄時間明│ │ │ │
│ │ │ │ │ 細表) │ │ │ │
│ │ │ │ │8.IP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 │9.羅于愷之LAN IP與│ │ │ │
│ │ │ │ │ WAN IP明細表 │ │ │ │
│ │ │ │ │10公務電話紀錄(郭│ │ │ │
│ │ │ │ │ 俊宏指認羅于凱)│ │ │ │
│ │ │ │ │1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函及檢送開戶│ │ │ │
│ │ │ │ │ 資料(羅于凱) │ │ │ │
├─┼─┼───┼────────────┼─────────┼───────┼──────┼────┤
│十│李│107年5│以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站帳│108偵緝612卷(包含│羅于凱犯行使偽│8000元 │犯罪事實│
│一│育│月1日 │號「0000000」及通訊軟體 │107偵23767卷、107 │造準私文書罪,│(其將詐得之│一、㈨ │
│ │嘉│14時20│LINE暱稱「佑嘉」與李育嘉│核交3954卷): │處有期徒刑伍月│帳號轉售取得│(108年 │
│ │ │分許 │聯繫,佯稱欲以7萬元價格 │1.李育嘉警詢之證述│,如易科罰金,│之金額) │度偵緝字│
│ │ │ │向其購買網路遊戲「新楓之│2.虛擬寶物交易網站│以新臺幣壹仟元│ │第612號 │
│ │ │ │谷」遊戲帳號「az00000000│ 帳號「0000000」 │折算壹日。 │ │,起訴書│
│ │ │ │」(嗣該帳號為不知情之顏│ 邱奕傑之報警資料│ │ │誤載為 │
│ │ │ │隆以8000元價格向羅于凱購│ 檔案 │ │ │108年度 │
│ │ │ │買,詳如附表編號十二)之│3.亞太電信通聯調閱│ │ │偵緝字第│
│ │ │ │遊戲角色及所屬之虛擬裝備│ 查詢單(羅于凱、│ │ │617號) │
│ │ │ │云云,並利用電腦軟體偽造│ 0000000000號) │ │ │ │
│ │ │ │已匯款之交易明細電磁紀錄│4.虛擬寶物交易網站│ │ │ │
│ │ │ │,用以表示已將該款項匯款│ 對話訊息照片3張 │ │ │ │
│ │ │ │,然而實際上並無此筆交易│5.通訊軟體LINE訊息│ │ │ │
│ │ │ │,再將上開偽造之電磁紀錄│ 對話照片13張 │ │ │ │
│ │ │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已匯款│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之畫面予李育嘉,足以生損│ 騙案件紀錄表(李│ │ │ │
│ │ │ │害於金融機構與李育嘉,致│ 育嘉) │ │ │ │
│ │ │ │李育嘉因誤信而陷於錯誤,│7.WHOIS IP Lookup │ │ │ │
│ │ │ │於同日14時47分許,將該遊│ Tool查詢資料 │ │ │ │
│ │ │ │戲之帳號、密碼告知羅于凱│8.遊戲公司函(查詢│ │ │ │
│ │ │ │。嗣因李育嘉於同日15時22│ 主帳號:az978557│ │ │ │
│ │ │ │分許前往自動櫃員機確認款│ 12帳號使用紀錄與│ │ │ │
│ │ │ │項並未匯入帳戶,始知受騙│ IP位置及系統紀錄│ │ │ │
│ │ │ │。 │ 時間明細表) │ │ │ │
│ │ │ │ │9.遠傳電信股份有限│ │ │ │
│ │ │ │ │ 公司函 │ │ │ │
├─┼─┼───┼────────────┼─────────┼───────┼──────┼────┤
│十│顏│107年5│以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站帳│108偵緝611卷(包含│羅于凱犯詐欺得│網路遊戲「星│犯罪事實│
│二│隆│月9日 │號「0000000」及LINE暱稱 │107偵23607卷): │利罪,處有期徒│城online」之│一、㈩ │
│ │ │23時47│「陳皮」與顏隆聯繫,並與│1.顏隆警詢之證述 │刑肆月,如易科│遊戲幣18000 │(108年 │
│ │ │分許 │顏隆以8000元價格交易網路│2.員警偵查報告 │罰金,以新臺幣│T幣 │度偵緝字│
│ │ │ │遊戲「楓之谷」帳號「az78│3.亞太電信通聯調閱│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611號 │
│ │ │ │55712」之遊戲角色成功後 │ 查詢單(羅于凱、│。 │ │,起訴書│
│ │ │ │,向顏隆佯稱有該網路遊戲│ 0000000000號) │ │ │誤載為 │
│ │ │ │之裝備欲販售云云,顏隆因│4.遠傳電信通聯調閱│ │ │108年度 │
│ │ │ │誤信而陷於錯誤,遂依其指│ 查詢單(楊連珠、│ │ │偵緝字第│
│ │ │ │示向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站│ 0000000000號) │ │ │618號) │
│ │ │ │帳號「0000000」之人購買 │5.通聯調閱IP查詢單│ │ │ │
│ │ │ │網路遊戲「星城online」之│6.虛擬寶物交易網站│ │ │ │
│ │ │ │遊戲幣18000T幣(與新臺幣│ 帳號「0000000」 │ │ │ │
│ │ │ │幣值等值)之商品後,在該│ 邱奕傑之報警資料│ │ │ │
│ │ │ │交易網站將所購買之T幣交 │ 檔案 │ │ │ │
│ │ │ │付給綽號「陳皮」之羅于凱│7.虛擬寶物交易網站│ │ │ │
│ │ │ │(星城online之遊戲帳號:│ 帳號「0000000」 │ │ │ │
│ │ │ │刺兄Dear)。嗣羅于凱未依 │ 蔡鎔鍾之報警資料│ │ │ │
│ │ │ │約交付網路遊戲裝備,顏隆│ 檔案 │ │ │ │
│ │ │ │始知受騙。 │8.網銀國際IP歷程(│ │ │ │
│ │ │ │ │ 暱稱:刺兄Dear)│ │ │ │
│ │ │ │ │9.網銀國際會員申請│ │ │ │
│ │ │ │ │ 資料(暱稱:刺兄│ │ │ │
│ │ │ │ │ Dear、門號091407│ │ │ │
│ │ │ │ │ 5706) │ │ │ │
│ │ │ │ │10郵政存簿/綜合儲 │ │ │ │
│ │ │ │ │ 儲戶申請變更帳戶│ │ │ │
│ │ │ │ │ 事項申請書及印鑑│ │ │ │
│ │ │ │ │ 、郵政存簿儲金立│ │ │ │
│ │ │ │ │ 帳申請書、臺中永│ │ │ │
│ │ │ │ │ 安郵局郵政客戶歷│ │ │ │
│ │ │ │ │ 史交易明細(羅于│ │ │ │
│ │ │ │ │ 凱、帳號:21610-│ │ │ │
│ │ │ │ │ 0000000號) │ │ │ │
│ │ │ │ │11虛擬寶物交易網站│ │ │ │
│ │ │ │ │ 對話訊息照片2張 │ │ │ │
│ │ │ │ │12通訊軟體LINE傳送│ │ │ │
│ │ │ │ │ 匯款交易明細與對│ │ │ │
│ │ │ │ │ 話訊息照片24張 │ │ │ │
│ │ │ │ │13虛擬寶物交易網站│ │ │ │
│ │ │ │ │ 買賣交易紀錄2張 │ │ │ │
│ │ │ │ │14通訊軟體LINE傳送│ │ │ │
│ │ │ │ │ 匯款交易明細與對│ │ │ │
│ │ │ │ │ 話訊息照片49張 │ │ │ │
│ │ │ │ │15臺幣轉帳交易成功│ │ │ │
│ │ │ │ │ 手機訊息照片 │ │ │ │
│ │ │ │ │16帳號「az00000000│ │ │ │
│ │ │ │ │ 」訊息紀錄2張 │ │ │ │
│ │ │ │ │1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臺中市政府警察│ │ │ │
│ │ │ │ │ 局第五分局文昌派│ │ │ │
│ │ │ │ │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 │ │
│ │ │ │ │ 紀錄表、受理刑事│ │ │ │
│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顏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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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呂│107年4│在網路遊戲「新楓之谷」上│108偵緝615卷(包含│羅于凱犯詐欺得│網路遊戲「新│犯罪事實│
│三│冠│月25日│,以帳號「qwe20343w」( │107偵27012卷): │利罪,處有期徒│楓之谷」之虛│一、 │
│ │燐│22時30│暱稱為「決不嗑金*01」, │1.呂冠燐警詢之證述│刑肆月,如易科│擬裝備「滅龍│(108年 │
│ │ │許 │認證手機號碼為羅于凱外婆│2.臺中市市政府警察│罰金,以新臺幣│騎士盔甲」 │度偵緝字│
│ │ │ │楊連珠所申設之門號091603│ 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615號 │
│ │ │ │8368號)之遊戲角色,向呂│ 出所陳報單、受理│。 │ │,起訴書│
│ │ │ │冠燐使用之帳號「zxc25266│ 各類案件記錄表(│ │ │誤載為 │
│ │ │ │786」佯稱欲以7000元價格 │ 呂冠燐) │ │ │108年度 │
│ │ │ │,向其購買該遊戲角色所屬│3.遊戲橘子數位科技│ │ │偵緝字第│
│ │ │ │之虛擬裝備「滅龍騎士盔甲│ 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 │619號) │
│ │ │ │」云云,呂冠燐因誤信而陷│ 證明書(帳號:zx│ │ │ │
│ │ │ │於錯誤,將上開虛擬裝備交│ c00000000、暱稱 │ │ │ │
│ │ │ │付羅于凱上開遊戲帳號「qw│ :qaZ000000000、│ │ │ │
│ │ │ │e20343w」之遊戲角色。嗣 │ 呂冠燐) │ │ │ │
│ │ │ │因羅于凱未依約將款項匯至│4.遊戲公司函(查詢│ │ │ │
│ │ │ │呂冠燐指定帳戶內,呂冠燐│ 新楓之谷,帳號zx│ │ │ │
│ │ │ │始知受騙。 │ c00000000角色間 │ │ │ │
│ │ │ │ │ 道具交換,道具接│ │ │ │
│ │ │ │ │ 收者資料,帳號:│ │ │ │
│ │ │ │ │ qwe20343w) │ │ │ │
│ │ │ │ │5.遠傳電信查詢單明│ │ │ │
│ │ │ │ │ 細(楊連珠、0916│ │ │ │
│ │ │ │ │ 038368) │ │ │ │
│ │ │ │ │6.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十│楊│107年7│因見楊仕豪在8591虛擬寶物│108偵緝619卷(包含│羅于凱犯行使偽│網路遊戲「楓│犯罪事實│
│四│仕│月11日│交易網站刊登出售網路遊戲│107偵30378卷): │造準私文書罪,│之谷」之虛擬│一、 │
│ │豪│19時24│「楓之谷」之遊戲虛擬寶物│1.楊仕豪警詢之證述│處有期徒刑伍月│寶物「滅龍」│(108年 │
│ │ │分許 │訊息,以8591虛擬寶物交易│2.通訊軟體LINE對話│,如易科罰金,│ │度偵緝字│
│ │ │ │網站帳號「0000000」及通 │ 訊息照片6張 │以新臺幣壹仟元│ │第619號 │
│ │ │ │訊軟體LINE暱稱「沖沖」與│3.虛擬寶物交易網站│折算壹日。 │ │,起訴書│
│ │ │ │楊仕豪聯繫,佯稱欲以3萬 │ 8591交易對話訊息│ │ │誤載為 │
│ │ │ │元價格,購買其網路遊戲「│ 照片2張 │ │ │108年度 │
│ │ │ │楓之谷」中「滅龍」等遊戲│4.虛擬寶物交易截圖│ │ │偵緝字第│
│ │ │ │虛擬寶物云云,並利用電腦│ 3張 │ │ │621號) │
│ │ │ │軟體偽造已匯款之交易明細│5.身分證背面之訊息│ │ │ │
│ │ │ │電磁紀錄,用以表示已將該│ 照片1張 │ │ │ │
│ │ │ │款項匯款,然而實際上並無│6.遊戲公司函(查詢│ │ │ │
│ │ │ │此筆交易,再將上開偽造之│ 新楓之谷角色:我│ │ │ │
│ │ │ │電磁紀錄以通訊軟體傳送已│ 不是沒錢0O、帳號│ │ │ │
│ │ │ │匯款之畫面予楊仕豪,足以│ :Z0000000000) │ │ │ │
│ │ │ │生損害於金融機構與楊仕豪│7.數字科技股份有限│ │ │ │
│ │ │ │,致楊仕豪誤信而陷於錯誤│ 公司函檢送帳號「│ │ │ │
│ │ │ │,將上開虛擬遊戲寶物交予│ 0000000」會員基 │ │ │ │
│ │ │ │羅于凱在網路遊戲「楓之谷│ 本資料與報警檔案│ │ │ │
│ │ │ │」帳號「Z0000000000」( │8.IP調閱查詢資料(│ │ │ │
│ │ │ │暱稱為「我不是沒錢oO」,│ 楊連珠、門號0916│ │ │ │
│ │ │ │該帳號係以羅于凱外婆楊連│ 000000號) │ │ │ │
│ │ │ │珠申設之0000000000號門號│9.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 │認證)。嗣楊仕豪查看帳戶│10今網寬頻EMAIL函 │ │ │ │
│ │ │ │並無羅于凱匯款紀錄,始知│ 檢送登入IP明細 │ │ │ │
│ │ │ │受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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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高│107年6│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大B │108偵緝625卷(包含│羅于凱犯行使偽│網路遊戲「新│犯罪事實│
│五│永│月12日│」聯繫高永豐,佯稱欲以3 │108偵3154卷): │造準私文書罪,│楓之谷」帳號│一、 │
│ │豐│19時許│萬2000元價格向其購買網路│1.高永豐警詢及偵訊│處有期徒刑伍月│「Z000000000│(108年 │
│ │ │ │遊戲「新楓之谷」所使用之│ 之證述 │,如易科罰金,│」(含該帳號│度偵緝字│
│ │ │ │帳號「Z0000000000」(含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新臺幣壹仟元│角色虛擬裝備│第625號 │
│ │ │ │該帳號角色之裝備及點數)│ 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折算壹日。 │及點數) │,起訴書│
│ │ │ │云云,並利用電腦軟體偽造│ 所受理各類案件記│ │ │誤載為 │
│ │ │ │「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 錄表(高永豐) │ │ │108年度 │
│ │ │ │表」,內容顯示「交易結果│3.亞太電信通聯調閱│ │ │偵緝字第│
│ │ │ │:交易完成,交易時間: │ 查詢單(羅于凱、│ │ │622號) │
│ │ │ │107/ 06/12、22:30:01,│ 0000000000號) │ │ │ │
│ │ │ │轉帳金額:30000」之電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紀錄,用以表示已將3萬元 │ 騙案件紀錄表(高│ │ │ │
│ │ │ │定金轉帳至高永豐指定之帳│ 永豐) │ │ │ │
│ │ │ │戶內,然而實際上並無此筆│5.中華郵政WEB ATM │ │ │ │
│ │ │ │交易,再將上開偽造之電磁│ 轉帳明細表截圖 │ │ │ │
│ │ │ │紀錄拍照後,再以通訊軟體│6.手機對話訊息翻拍│ │ │ │
│ │ │ │LINE傳送給高永豐而行使之│ 照片1張 │ │ │ │
│ │ │ │,並表示已將該款項匯入高│7.郵局存款存摺封面│ │ │ │
│ │ │ │永豐指定帳戶,足以生損害│ 及交易明細(高永│ │ │ │
│ │ │ │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 豐、帳號:700-00│ │ │ │
│ │ │ │高永豐,致高永豐因誤信而│ 000000000000) │ │ │ │
│ │ │ │陷於錯誤,於107年6月13日│8.遊戲公司函(查詢│ │ │ │
│ │ │ │10時許,將上開遊戲帳號、│ 主帳號:a0000000│ │ │ │
│ │ │ │密碼交付給羅于凱使用。嗣│ 408號登入資料) │ │ │ │
│ │ │ │高永豐查看帳戶並無羅于凱│9.數字科技股份有限│ │ │ │
│ │ │ │之匯款紀錄,始知受騙。 │ 公司函檢送商品查│ │ │ │
│ │ │ │ │ 詢資料 │ │ │ │
│ │ │ │ │10全球WHOIS查詢IP │ │ │ │
│ │ │ │ │ 資料 │ │ │ │
│ │ │ │ │11IP/ASN查詢 │ │ │ │
│ │ │ │ │12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 │ │13今網寬頻EMAIL函 │ │ │ │
│ │ │ │ │ 檢送IP明細位置與│ │ │ │
│ │ │ │ │ 使用者資料 │ │ │ │
│ │ │ │ │14高永豐提供詐騙報│ │ │ │
│ │ │ │ │ 案資料(包含遊戲│ │ │ │
│ │ │ │ │ 畫面及帳號資料)│ │ │ │
│ │ │ │ │15通訊軟體LINE交易│ │ │ │
│ │ │ │ │ 對話訊息照片12張│ │ │ │
│ │ │ │ │16高永豐本案補充陳│ │ │ │
│ │ │ │ │ 述信函、 │ │ │ │
│ │ │ │ │17虛擬寶物交易網站│ │ │ │
│ │ │ │ │ 8591寶物交易之遊│ │ │ │
│ │ │ │ │ 戲畫面及訊息照片│ │ │ │
│ │ │ │ │ 19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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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蘇│107年2│因見蘇宥勝在8591虛擬寶物│108偵緝622卷(包含│羅于凱犯詐欺得│網路遊戲「楓│犯罪事實│
│六│宥│月25日│交易網站刊登出售網路遊戲│108偵163卷、高雄地│利罪,處有期徒│之谷」中暱稱│一、 │
│ │勝│2時31 │「楓之谷」之虛擬寶物訊息│檢107偵16960卷、 │刑肆月,如易科│「影武(正義│(108年 │
│ │ │分許 │,以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站│107偵19613卷): │罰金,以新臺幣│的仕郎)」之│度偵緝字│
│ │ │ │帳號「0000000」及通訊軟 │1.蘇宥勝警詢及偵訊│壹仟元折算壹日│帳號角色及所│第622號 │
│ │ │ │體LINE暱稱「招財」聯繫蘇│ 之證述 │。 │屬虛擬裝備 │,起訴書│
│ │ │ │宥勝,佯稱欲以2萬6000元 │2.向羅于凱購買虛擬│ │ │誤載為 │
│ │ │ │價格向其購買網路遊戲「楓│ 裝備之莊冠倫警詢│ │ │108 年度│
│ │ │ │之谷」暱稱「影武(正義的│ 之證述 │ │ │偵緝字第│
│ │ │ │仕郎)」之遊戲帳號角色,│3.羅于凱之郵局帳戶│ │ │623號) │
│ │ │ │並會匯款至蘇宥勝指定帳戶│ 基本資料、客戶歷│ │ │ │
│ │ │ │云云,蘇宥勝因誤信而陷於│ 史交易清單、郵局│ │ │ │
│ │ │ │錯誤,於同日4時33分許, │ 存簿存摺封面 │ │ │ │
│ │ │ │將上開遊戲角色帳號、密碼│4.通訊軟體LINE訊息│ │ │ │
│ │ │ │提供給羅于凱。嗣蘇宥勝查│ 翻拍照4張(包含 │ │ │ │
│ │ │ │看帳戶並無羅于凱匯款紀錄│ 暱稱「招財」首頁│ │ │ │
│ │ │ │,並發現羅于凱在8591虛擬│5.羅于凱臉書網頁翻│ │ │ │
│ │ │ │寶物交易網站上販售其交付│ 拍照片2張(暱稱 │ │ │ │
│ │ │ │之遊戲角色及虛擬裝備,始│ 羅招財) │ │ │ │
│ │ │ │知受騙。 │6.通訊軟體LINE訊息│ │ │ │
│ │ │ │ │ 對話照片10張 │ │ │ │
│ │ │ │ │7.虛擬寶物交易網站│ │ │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 │ │ 網路對話訊息7張 │ │ │ │
│ │ │ │ │8.虛擬寶物交易網站│ │ │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 │ │ 交易紀錄畫面3張 │ │ │ │
│ │ │ │ │9.虛擬寶物交易網站│ │ │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 │ │ 對話訊息2張 │ │ │ │
│ │ │ │ │10暱稱「招財」收回│ │ │ │
│ │ │ │ │ 對話訊息照片1張 │ │ │ │
│ │ │ │ │11台新銀行存款存摺│ │ │ │
│ │ │ │ │ (蘇宥勝) │ │ │ │
│ │ │ │ │12虛擬寶物交易網站│ │ │ │
│ │ │ │ │ 帳號「0000000」 │ │ │ │
│ │ │ │ │ 報警資料檔案 │ │ │ │
│ │ │ │ │1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 鳳山分局過埤派出│ │ │ │
│ │ │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 │ 案三聯單、受理各│ │ │ │
│ │ │ │ │ 類案件記錄表(蘇│ │ │ │
│ │ │ │ │ 宥勝) │ │ │ │
│ │ │ │ │1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 騙案件紀錄表(蘇│ │ │ │
│ │ │ │ │ 宥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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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翁│107年9│在社群網站臉書社團「天堂│108偵緝624卷(包含│羅于凱犯詐欺取│MyCard之遊戲│犯罪事實│
│七│嘉│月29日│M台服買賣交易版」上,以 │108偵4568卷、臺南 │財罪,處有期徒│點數700點及 │一、(│
│ │鴻│18時許│暱稱「陳佑榮」聯繫翁嘉鴻│地檢108偵149卷以及│刑肆月,如易科│7000元 │108年度 │
│ │ ├───┤,佯稱販賣「天堂M助手APP│警卷): │罰金,以新臺幣│ │偵緝字第│
│ │ │107年9│序號」,致翁嘉鴻因誤信而│1.翁嘉鴻警詢之證述│壹仟元折算壹日│ │624號) │
│ │ │月29日│陷於錯誤,與羅于凱達成以│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22時18│價值700元之MyCard點數700│ 騙案件紀錄表(翁│ │ │ │
│ │ │分許 │點購買該序號,並將MyCard│ 嘉鴻) │ │ │ │
│ │ │ │點數序號密碼提供給羅于凱│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嗣羅于凱接續佯稱欲販賣│ 第六分局金華派出│ │ │ │
│ │ │ │網路遊戲「天堂M」之帳號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 │ │「東區一匹狼」(該帳號係│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林均樺遭羅于凱盜賣,詳如│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 │ │ │附表編號二十五),翁嘉鴻│ 通報單 │ │ │ │
│ │ │ │因誤信而陷於錯誤,在臺南│5.中國信託銀行自動│ │ │ │
│ │ │ │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 │一超商匯款7000元定金至羅│ 1張 │ │ │ │
│ │ │ │于凱指定之國泰世華商銀01│6.羅于凱之身份證正│ │ │ │
│ │ │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反面翻拍照片2張 │ │ │ │
│ │ │ │。嗣翁嘉鴻發覺該該天堂M │7.MyCard點數儲值明│ │ │ │
│ │ │ │助手APP以及遊戲帳號均無 │ 細表 │ │ │ │
│ │ │ │法登入,並經林均樺通知該│8.全球WHOIS查詢IP │ │ │ │
│ │ │ │遊戲帳號係遭羅于凱所盜賣│ 位置 │ │ │ │
│ │ │ │,始知受騙。 │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
│ │ │ │ │ 三重分行函及檢附│ │ │ │
│ │ │ │ │ 客戶資料查詢 │ │ │ │
│ │ │ │ │10龍祥網路有限公司│ │ │ │
│ │ │ │ │ 回函(虛擬帳號:│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6380號) │ │ │ │
├─┼─┼───┼────────────┼─────────┼───────┼──────┼────┤
│十│盧│107年 │在網路遊戲「楓之谷」之「│108偵緝623卷(包含│羅于凱犯行使偽│網路遊戲「楓│犯罪事實│
│八│建│10月9 │琉德伺服器」,以角色暱稱│108偵4541卷): │造準私文書罪,│之谷」之虛擬│一、 │
│ │仲│日23時│「我不是沒錢吶」向盧建仲│1.盧建仲警詢之證述│處有期徒刑伍月│寶物「滅龍」│(108年 │
│ │ │30分許│(網路遊戲暱稱「冽冽」)│2.通訊軟體LINE訊息│,如易科罰金,│、「輪迴」 │度偵緝字│
│ │ │ │佯稱欲以1萬4000元價格購 │ 對話翻照片3張 │以新臺幣壹仟元│ │第623號 │
│ │ │ │買其遊戲角色裝備「滅龍」│3.偽造之匯款交易完│折算壹日。 │ │,起訴書│
│ │ │ │、「輪迴」等虛擬寶物云云│ 成擷圖照片1張 │ │ │誤載為 │
│ │ │ │,並透過社群網站臉書暱稱│4.社群網站臉書mess│ │ │108年度 │
│ │ │ │「金好膽」與通訊軟體LINE│ enger對話訊息翻 │ │ │偵緝字第│
│ │ │ │聯繫盧建仲,再利用電腦軟│ 拍照片4張 │ │ │625號) │
│ │ │ │體偽造「中華郵政WebATM轉│4.盧建仲第一商銀金│ │ │ │
│ │ │ │帳明細表」,內容顯示「交│ 融卡翻拍照片1張 │ │ │ │
│ │ │ │易結果:交易完成,交易時│5.社群網站臉書暱稱│ │ │ │
│ │ │ │間:107/10/10、22:30: │ 「金好膽」首頁之│ │ │ │
│ │ │ │14,轉帳金額:14000」之 │ 翻拍照片1張、 │ │ │ │
│ │ │ │電磁紀錄,用以表示已將該│6.社群網站臉書登入│ │ │ │
│ │ │ │款項轉帳至盧建仲指定帳戶│ IP紀錄 │ │ │ │
│ │ │ │,然而實際上並無此筆交易│7.遊戲公司函(查詢│ │ │ │
│ │ │ │,再將上開偽造之電磁紀錄│ 新楓之谷角色暱稱│ │ │ │
│ │ │ │拍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 「冽冽w」、帳號 │ │ │ │
│ │ │ │送給盧建仲而行使之,並表│ :rpo00000000; │ │ │ │
│ │ │ │示已將款項匯入盧建仲指定│ 道具接收者角色暱│ │ │ │
│ │ │ │帳戶,足以生損害於中華郵│ 稱「我不是沒錢吶│ │ │ │
│ │ │ │政股份有限公司及盧建仲,│ 」、帳號:a09160│ │ │ │
│ │ │ │盧建仲因誤信而陷於錯誤,│ 38368) │ │ │ │
│ │ │ │於107年10月10日22時35分 │8.遠傳電信通聯調閱│ │ │ │
│ │ │ │許,將上開虛擬寶物移轉給│ 查詢單(楊連珠、│ │ │ │
│ │ │ │羅于凱。嗣盧建仲查看帳戶│ 0000000000號) │ │ │ │
│ │ │ │並無羅于凱之匯款紀錄,始│9.遠傳電信通聯調閱│ │ │ │
│ │ │ │知受騙。 │ 查詢單(楊連珠、│ │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 │10IP調閱查詢紀錄 │ │ │ │
│ │ │ │ │1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 豐原分局潭北派出│ │ │ │
│ │ │ │ │ 所陳報單、受理各│ │ │ │
│ │ │ │ │ 類案件記錄表、受│ │ │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 │ 聯單(盧建仲) │ │ │ │
│ │ │ │ │1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盧建仲) │ │ │ │
├─┼─┼───┼────────────┼─────────┼───────┼──────┼────┤
│十│許│107年7│以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站帳│108偵緝617卷(包含│羅于凱犯行使偽│網路遊戲「楓│犯罪事實│
│九│景│月13日│號「0000000」及通訊軟體 │107偵30738卷): │造準私文書罪,│之谷」之虛擬│一、 │
│ │陽│10時許│LINE 帳號「00000000」( │1.許景陽警詢之證述│處有期徒刑伍月│寶物「(22星)│(108年 │
│ │ │ │綽號「小軒」)聯繫許景陽│2.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如易科罰金,│神秘冥界幽靈│度偵緝字│
│ │ │ │,佯稱欲以2萬元之價格向 │ 分局和美派出所陳│以新臺幣壹仟元│鬥拳(+9)」及│第617號 │
│ │ │ │其購買網路遊戲「楓之谷」│ 報單、受理刑事案│折算壹日。 │「(17星)滅龍│,起訴書│
│ │ │ │之「(22星)神秘冥界幽靈鬥│ 件報案三聯單、受│ │騎士盔甲(+11│誤載為 │
│ │ │ │拳(+9)」及「(17星)滅龍騎│ 理各類案件記錄表│ │)」 │108年度 │
│ │ │ │士盔甲(+11)」虛擬寶物, │ (許景陽) │ │ │偵緝字第│
│ │ │ │並利用電腦軟體偽造已匯款│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626號) │
│ │ │ │之交易明細電磁紀錄,用以│ 騙案件紀錄表(許│ │ │ │
│ │ │ │表示已將該款項匯款,然而│ 景陽) │ │ │ │
│ │ │ │實際上並無此筆交易,再將│4.網路遊戲「楓之谷│ │ │ │
│ │ │ │上開偽造之電磁紀錄以通訊│ 」虛擬寶物移轉之│ │ │ │
│ │ │ │軟體視訊方式提示予許景陽│ 擷圖畫面以及對話│ │ │ │
│ │ │ │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中│ 2張 │ │ │ │
│ │ │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許景│5.通訊軟體LINE暱稱│ │ │ │
│ │ │ │陽,致許景陽因誤信而陷於│ 「小軒」首頁畫面│ │ │ │
│ │ │ │錯誤,於107年7月13日上午│6.中華郵政Web ATM │ │ │ │
│ │ │ │10時36分許,在網路遊戲「│ 交易完成訊息影像│ │ │ │
│ │ │ │楓之谷」將上開虛擬寶物移│ 截圖1張 │ │ │ │
│ │ │ │轉給遊戲暱稱「捷諾朱」之│7.虛擬寶物交易網站│ │ │ │
│ │ │ │角色(該角色登錄時所使用│ 帳號「0000000」 │ │ │ │
│ │ │ │之網路IP位置,為羅于凱所│ 對話照片1張 │ │ │ │
│ │ │ │申請)。嗣許景陽發覺羅于│8.許景陽在虛擬寶物│ │ │ │
│ │ │ │凱並未依約匯款,始知受騙│ 交易網站刊登販賣│ │ │ │
│ │ │ │。 │ 虛擬寶物資訊照片│ │ │ │
│ │ │ │ │ 1張 │ │ │ │
│ │ │ │ │9.郵局存簿儲金簿存│ │ │ │
│ │ │ │ │ 摺封面及交易明細│ │ │ │
│ │ │ │ │ (許景陽) │ │ │ │
│ │ │ │ │10遊戲公司函(查詢│ │ │ │
│ │ │ │ │ 新楓之谷角色暱稱│ │ │ │
│ │ │ │ │ 「捷諾朱」、「Pe│ │ │ │
│ │ │ │ │ ction季葆」帳號 │ │ │ │
│ │ │ │ │ 資料、遊戲紀錄與│ │ │ │
│ │ │ │ │ IP明細表) │ │ │ │
│ │ │ │ │11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 │ │12今網寬頻EMAIL函 │ │ │ │
│ │ │ │ │ 檢送IP明細位置與│ │ │ │
│ │ │ │ │ 使用者資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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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107年8│在社群網站臉書以暱稱「羅│108偵緝627卷(包含│羅于凱犯詐欺取│1200元 │犯罪事實│
│十│建│月10日│招財」與林建宏聯繫,佯稱│108偵3568卷): │財罪,處有期徒│ │一、①│
│ │宏│3時30 │以1200元價格販售網路遊戲│1.林建宏警詢之證述│刑參月,如易科│ │(108年 │
│ │ │分許 │外掛序號云云,致林建宏因│2.員警職務報告 │罰金,以新臺幣│ │度偵緝字│
│ │ │ │誤信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627號 │
│ │ │ │同日3時33分許,匯款1200 │ 豐原分局馬岡派出│。 │ │) │
│ │ │ │元至羅于凱申設之郵局帳號│ 所受理各類案件記│ │ │ │
│ │ │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錄表、受理刑事案│ │ │ │
│ │ │ │,惟羅于凱收受款項後給予│ 件報案三聯單、所│ │ │ │
│ │ │ │林建宏假序號而無法使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林建宏始知受騙。 │ 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 │ │ │ │ 通報單 │ │ │ │
│ │ │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5.社群網站臉書對話│ │ │ │
│ │ │ │ │ 訊息截圖5張 │ │ │ │
│ │ │ │ │6.轉帳資料明細(跨│ │ │ │
│ │ │ │ │ 行帳轉:1200元)│ │ │ │
│ │ │ │ │7.存摺交易明細 │ │ │ │
│ │ │ │ │8.中華郵政客戶歷史│ │ │ │
│ │ │ │ │ 交易清單(羅于凱│ │ │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 │ │ 0819號)、郵政存│ │ │ │
│ │ │ │ │ 簿/綜合儲儲戶申 │ │ │ │
│ │ │ │ │ 請變更帳戶事項申│ │ │ │
│ │ │ │ │ 請書及印鑑、郵政│ │ │ │
│ │ │ │ │ 存簿儲金立帳申請│ │ │ │
│ │ │ │ │ 書(羅于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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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江│107年8│透過社群網站臉書「天堂M │108偵緝627卷(包含│羅于凱犯詐欺取│1500元 │犯罪事實│
│十│毓│月10日│(Lineage M)台服買賣交 │108偵3568卷): │財罪,處有期徒│ │一、②│
│一│軒│17時26│易版」社團,以暱稱「陳佑│1.江毓軒警詢之證述│刑參月,如易科│ │(108年 │
│ │ │分許 │榮」與江毓軒聯繫,向其佯│2.員警職務報告 │罰金,以新臺幣│ │度偵緝字│
│ │ │ │稱以1500元之價格販售天堂│3.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627號 │
│ │ │ │M助手序號云云,致江毓軒 │ 草屯分局復興派出│。 │ │) │
│ │ │ │因誤信而陷於錯誤,遂依指│ 所受理各類案件記│ │ │ │
│ │ │ │示於同日20時2分許,匯款 │ 錄表、受理詐騙帳│ │ │ │
│ │ │ │1500元至羅于凱申設之郵局│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式表、金融機構聯│ │ │ │
│ │ │ │帳戶,惟羅于凱收受款項後│ 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卻給予江毓軒假序號並已有│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多人使用,江毓軒始知受騙│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5.社群網站臉書「天│ │ │ │
│ │ │ │ │ 堂M(Lineage M)│ │ │ │
│ │ │ │ │ 台服賣交易版」之│ │ │ │
│ │ │ │ │ 社團截圖照片 │ │ │ │
│ │ │ │ │6.社群網站臉書Mess│ │ │ │
│ │ │ │ │ enger截圖照片3張│ │ │ │
│ │ │ │ │7.通訊軟體LINE對話│ │ │ │
│ │ │ │ │ 截圖照片2張 │ │ │ │
│ │ │ │ │8.江毓軒轉帳匯款收│ │ │ │
│ │ │ │ │ 據截圖照片1張 │ │ │ │
│ │ │ │ │9.中華郵政客戶歷史│ │ │ │
│ │ │ │ │ 交易清單(羅于凱│ │ │ │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 │ │ 0819號)、郵政存│ │ │ │
│ │ │ │ │ 簿/綜合儲儲戶申 │ │ │ │
│ │ │ │ │ 請變更帳戶事項申│ │ │ │
│ │ │ │ │ 請書及印鑑、郵政│ │ │ │
│ │ │ │ │ 存簿儲金立帳申請│ │ │ │
│ │ │ │ │ 書(羅于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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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陳│107年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迪│108偵緝627卷(包含│羅于凱犯詐欺取│2萬5000元及 │犯罪事實│
│十│登│11月16│」與陳登峻聯繫,佯稱欲以│108偵3568卷): │財罪,處有期徒│「遊e卡」之 │一、③│
│二│峻│日2時 │2萬5000元之價格以及價值 │1.陳登峻警詢及偵訊│刑肆月,如易科│3000點點數 │(108年 │
│ │ │27分許│3000元之「遊e卡」3000點 │ 之證述 │罰金,以新臺幣│ │度偵緝字│
│ │ │ │點數,販售天堂M遊戲帳號 │2.員警職務報告 │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627號 │
│ │ │ │予陳登峻云云,致陳登峻因│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誤信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 第六分局協和派出│ │ │ │
│ │ │ │於同日3時1分許,匯款2萬 │ 所受理各類案件記│ │ │ │
│ │ │ │5000元至羅于凱指定之國泰│ 錄表、受理刑事案│ │ │ │
│ │ │ │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 件報案三聯單、受│ │ │ │
│ │ │ │065213號帳戶,並將購得之│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3000點點數卡號及密碼,以│ 示簡便格式表(陳│ │ │ │
│ │ │ │通訊軟體LINE告知羅于凱,│ 登峻) │ │ │ │
│ │ │ │惟羅于凱收受款項及點數卡│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帳號與密碼後,並未解除遊│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戲帳號認證,使陳登峻無法│5.通訊軟體LINE對話│ │ │ │
│ │ │ │取得遊戲帳號,陳登峻始知│ 截圖翻拍照片7張 │ │ │ │
│ │ │ │受騙。 │6.虛擬寶物交易網站│ │ │ │
│ │ │ │ │ 平台陳登峻之帳號│ │ │ │
│ │ │ │ │ 「0000000」內容 │ │ │ │
│ │ │ │ │ 與交易紀錄翻拍照│ │ │ │
│ │ │ │ │ 2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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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賴│107年4│分別以網路遊戲「楓之谷」│108偵緝618卷(包含│羅于凱犯行使偽│網路遊戲「楓│犯罪事實│
│十│庠│月11日│暱稱「招財招財」遊戲角色│107偵29119卷): │造準私文書罪,│之谷」之虛擬│一、 │
│三│鈞│21時許│(認證手機號碼為羅于凱之│1.賴庠鈞警詢之證述│處有期徒刑伍月│裝備「頂級培│(108年 │
│ │ │ │外婆楊連珠申辦之門號0916│2.偽造之匯款交易完│,如易科罰金,│羅德戒指」、│度偵緝字│
│ │ │ │038368號)、通訊軟體LINE│ 成之電磁紀錄截圖│以新臺幣壹仟元│「魔性的戒指│第618號 │
│ │ │ │暱稱「范范」及0000000000│ 2張 │折算壹日。 │」、「神秘冥│,起訴書│
│ │ │ │號手機與賴庠鈞聯繫,向賴│3.通訊軟體LINE對話│ │界幽靈鎖鏈」│誤載為 │
│ │ │ │庠鈞佯稱以8000元價格購買│ 訊息照片9張 │ │及MyCard遊戲│108年度 │
│ │ │ │網路遊戲虛擬裝備「頂級培│4.7-11統一超商購買│ │點數3000點 │偵緝字第│
│ │ │ │羅德戒指」、「魔性的戒指│ 遊戲點數收據及發│ │ │628號) │
│ │ │ │」及「神秘冥界幽靈鎖鏈」│ 票證明翻拍照片 │ │ │ │
│ │ │ │云云,相約於翌日即同年4 │5.遊戲公司函(查詢│ │ │ │
│ │ │ │月12日21時32分許進行交易│ 新楓之谷角色:「│ │ │ │
│ │ │ │,並利用電腦軟體偽造已匯│ Cacadi」與道具接│ │ │ │
│ │ │ │款之交易明細電磁紀錄,用│ 收者「招財招財」│ │ │ │
│ │ │ │以表示其已將該款項匯款,│ 、認證手機:0916│ │ │ │
│ │ │ │然而實際上並無此筆交易,│ 038368) │ │ │ │
│ │ │ │再將上開偽造之電磁紀錄,│6.全球WHOIS查詢IP │ │ │ │
│ │ │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已完成│ 位置 │ │ │ │
│ │ │ │匯款之畫面予賴庠鈞而行使│7.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 │之,足以生損害於金融機構│8.臺灣大哥大電話查│ │ │ │
│ │ │ │及賴庠鈞,致賴庠鈞因誤信│ 詢單明細(羅于凱│ │ │ │
│ │ │ │而陷於錯誤,將上開3樣虛 │ 、0000000000號)│ │ │ │
│ │ │ │擬裝備移轉給羅于凱之遊戲│9.遠傳電信電話查詢│ │ │ │
│ │ │ │角色。羅于凱收到賴庠鈞所│ 單明細(楊連珠、│ │ │ │
│ │ │ │交付之遊戲虛擬裝備後,復│ 0000000000號) │ │ │ │
│ │ │ │接續傳送所偽造已轉帳1萬 │1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3000元之交易明細予賴庠鈞│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向賴庠鈞佯稱請其協助購│1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買MyCard遊戲點數云云,致│ 第四分局春社派出│ │ │ │
│ │ │ │賴庠鈞因誤信而陷於錯誤,│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託友人於107年4月12日23時│ 案三聯單、受理各│ │ │ │
│ │ │ │9分許,購買價值3000元之 │ 類案件記錄表、員│ │ │ │
│ │ │ │MyCard遊戲點數3000點後,│ 警工作紀錄簿 │ │ │ │
│ │ │ │將點數儲值密碼告知羅于凱│12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 │ │
│ │ │ │。嗣因賴庠鈞詢問銀行匯款│ 股份有限公司斗六│ │ │ │
│ │ │ │情形,發現並無羅于凱匯款│ 分行107年11月30 │ │ │ │
│ │ │ │紀錄,始知受騙。 │ 日北富銀斗六字第│ │ │ │
│ │ │ │ │ 0000000000號函及│ │ │ │
│ │ │ │ │ 檢附之開戶申請書│ │ │ │
│ │ │ │ │ 、印鑑卡及對帳單│ │ │ │
│ │ │ │ │ 明細(賴俊霖即賴│ │ │ │
│ │ │ │ │ 庠鈞)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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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訴字第12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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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黃│107年 │因見黃志軒在社群網站臉書│108偵10610卷(包含│羅于凱犯行使偽│網路遊戲「天│108年度 │
│十│志│12月12│「天堂M(Lineage M)台服│桃園地檢108偵6683 │造準私文書罪,│堂M」之遊戲 │偵字第 │
│四│軒│日22時│買賣交易版」社團刊登出售│卷): │處有期徒刑伍月│角色暱稱「啾│10610號 │
│ │ │56分許│網路遊戲「天堂M」之遊戲 │1.黃志軒警詢之證述│,如易科罰金,│啾軒」(帳號│ │
│ │ │ │角色「啾啾軒」(帳號abc2│2.遊戲公司函(查詢│以新臺幣壹仟元│abc00000 000│ │
│ │ │ │0000000)訊息,遂以臉書 │ 天堂M帳號異動及 │折算壹日。 │)及該角色所│ │
│ │ │ │暱稱「林牛牛」及通訊軟體│ 使用紀錄) │ │屬虛擬裝備 │ │
│ │ │ │LINE暱稱「阿迪」聯繫黃志│3.遠傳電信通聯調閱│ │ │ │
│ │ │ │軒,佯稱欲以5萬5000元價 │ 查詢單(楊連珠、│ │ │ │
│ │ │ │格向其購買上開網路遊戲角│ 0000000000號) │ │ │ │
│ │ │ │色帳號(含所屬裝備)云云│4.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致黃志軒誤信而陷於錯誤│ IP查詢) │ │ │ │
│ │ │ │,先行提供上開遊戲角色之│5.今網寬頻EMAIL函 │ │ │ │
│ │ │ │帳號密碼予羅于凱,羅于凱│ 檢送IP明細位置與│ │ │ │
│ │ │ │乃於同日23時12分許,登入│ 使用者資料 │ │ │ │
│ │ │ │上開遊戲角色後,更改遊戲│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認證手機門號為其使用之09│ 騙案件紀錄表(黃│ │ │ │
│ │ │ │00-000000號,並利用電腦 │ 志軒) │ │ │ │
│ │ │ │軟體偽造「中華郵政WebATM│7.社群網站臉書天堂│ │ │ │
│ │ │ │轉帳明細表」,內容顯示「│ M(Lineage M)交易│ │ │ │
│ │ │ │交易結果:交易完成,交易│ 對話截圖照片6張 │ │ │ │
│ │ │ │時間:107/12/12、23:23 │8.通訊軟體LINE對話│ │ │ │
│ │ │ │:36,轉帳金額:55000」 │ 截圖照片18張 │ │ │ │
│ │ │ │之電磁紀錄,用以表示已將│9.通訊軟體LINE傳送│ │ │ │
│ │ │ │該款項轉帳至黃志軒指定之│ 之中華郵政WebATM│ │ │ │
│ │ │ │帳戶內,然而實際上並無此│ 轉帳明細表1張 │ │ │ │
│ │ │ │筆交易,再將上開偽造之電│1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磁紀錄拍照後,以通訊軟體│ 中壢分局中福派出│ │ │ │
│ │ │ │LINE傳送給黃志軒而行使之│ 所受理各類案件記│ │ │ │
│ │ │ │,足以生損害於中華郵政股│ 錄表、受理刑事案│ │ │ │
│ │ │ │份有限公司及黃志軒。惟黃│ 件報案三聯單(黃│ │ │ │
│ │ │ │志軒查看帳戶並無匯款紀錄│ 志軒) │ │ │ │
│ │ │ │,且該遊戲角色帳號所綁定│ │ │ │ │
│ │ │ │之手機電話已遭更改,始知│ │ │ │ │
│ │ │ │受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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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訴字第1234號 │
├─┬─┬───┬────────────┬─────────┬───────┬──────┬────┤
│二│林│107年9│因見林均樺在社群網站臉書│108偵11626卷(包含│羅于凱犯行使偽│網路遊戲「天│108年度 │
│十│均│月18日│「天堂M(Lineage M)台服│苗栗地檢108偵357卷│造準私文書罪,│堂M」之遊戲 │偵字第 │
│五│樺│12時42│買賣交易版」社團刊登出售│): │處有期徒刑伍月│角色「妖精」│11626號 │
│ │ │分許 │網路遊戲「天堂M」之遊戲 │1.林均樺警詢之證述│,如易科罰金,│(暱稱「東區│ │
│ │ │ │角色「妖精」、暱稱「東區│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以新臺幣壹仟元│一匹狼」)之│ │
│ │ │ │一匹狼」之帳號訊息,以社│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折算壹日。 │帳號 │ │
│ │ │ │群網站臉書暱稱「金好膽」│3.遊戲公司函(查詢│ │ │ │
│ │ │ │、通訊軟體LINE暱稱「寂寞│ 天堂M帳號異動及 │ │ │ │
│ │ │ │一哥」(帳號ID「00000000│ 使用紀錄) │ │ │ │
│ │ │ │115」)聯繫林均樺,佯稱 │4.Apple手機帳號: │ │ │ │
│ │ │ │欲以2萬5000元價格向其購 │ Z000000000@iclo│ │ │ │
│ │ │ │買上開網路遊戲帳號云云,│ ud.com查詢明細表│ │ │ │
│ │ │ │並利用電腦軟體偽造「中華│5.社群網站臉書暱稱│ │ │ │
│ │ │ │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 「金好膽」之蒐證│ │ │ │
│ │ │ │內容顯示「交易結果:交易│ 畫面 │ │ │ │
│ │ │ │完成,交易時間:107/09/ │6.遠傳電信通聯調閱│ │ │ │
│ │ │ │18、15:003:43,轉帳金 │ 查詢單(楊連珠、│ │ │ │
│ │ │ │額:25000」之電磁紀錄, │ 0000000000號) │ │ │ │
│ │ │ │用以表示其已該將款項轉帳│7.社群網站臉書IP與│ │ │ │
│ │ │ │至林均樺指定帳戶內,然而│ 網路遊戲IP之交叉│ │ │ │
│ │ │ │實際上並無此筆交易,再將│ 蒐證畫面 │ │ │ │
│ │ │ │上開偽造之電磁紀錄拍照後│8.林均樺手機所顯示│ │ │ │
│ │ │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林│ 之0000000000電話│ │ │ │
│ │ │ │均樺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 連絡人與指認照片│ │ │ │
│ │ │ │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 共4張 │ │ │ │
│ │ │ │林均樺,致林均樺因誤信而│9.社群網站臉書對話│ │ │ │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15時27分│ 訊息翻拍照片1張 │ │ │ │
│ │ │ │許,將上開遊戲帳號之密碼│10通訊軟體LINE傳送│ │ │ │
│ │ │ │及驗證碼傳送予羅于凱,使│ 線上交易完成畫面│ │ │ │
│ │ │ │羅于凱取得上開遊戲帳號之│11網路遊戲帳號登入│ │ │ │
│ │ │ │利益,羅于凱並將上開遊戲│ 畫面2張 │ │ │ │
│ │ │ │帳號之認證手機門號改為其│12通訊軟體FACETIME│ │ │ │
│ │ │ │外婆楊連珠(另由檢察官為│ 帳號及APPLE ID之│ │ │ │
│ │ │ │
不起訴處分)所申辦,由羅│ 畫面2張 │ │ │ │
│ │ │ │于凱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13社群網站臉書對話│ │ │ │
│ │ │ │門號。嗣林均樺查看帳戶並│ 訊息翻拍照片8張 │ │ │ │
│ │ │ │無羅于凱之匯款紀錄,始知│14通訊軟體LINE對話│ │ │ │
│ │ │ │受騙。 │ 訊息翻拍照片12張│ │ │ │
│ │ │ │ │15被害人在社群網站│ │ │ │
│ │ │ │ │ 臉書販賣遊戲帳號│ │ │ │
│ │ │ │ │ 畫面2張 │ │ │ │
│ │ │ │ │16兆豐銀行網路存摺│ │ │ │
│ │ │ │ │ 畫面1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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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訴字第12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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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蔡│107年3│分別以網路遊戲「老子有錢│108偵9505卷: │羅于凱犯行使偽│網路遊戲「老│108年度 │
│十│哲│月14日│」暱稱「招財oO」、通訊軟│1.蔡哲偉警詢及偵訊│造準私文書罪,│子有錢」之遊│偵字第 │
│六│偉│1時許 │體LINE暱稱「天上人間」及│ 之證述 │處有期徒刑伍月│戲幣(老幣)│9505號 │
│ │ │ │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如易科罰金,│270萬 │ │
│ │ │ │蔡哲偉,佯稱欲以2萬元之 │ 豐原分局潭子分駐│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價格向其購買網路遊戲「老│ 所受理各類案件記│折算壹日。 │ │ │
│ │ │ │子有錢」之遊戲幣(老幣)│ 錄表 │ │ │ │
│ │ │ │270萬云云,並利用電腦軟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體偽造「中華郵政WebATM轉│ 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 │帳明細表」,內容顯示「交│4.通訊軟體LINE對話│ │ │ │
│ │ │ │易結果:交易完成,交易時│ 訊息翻拍照片3張 │ │ │ │
│ │ │ │間:108/3/14、12:41:48│ (與暱稱為「天上│ │ │ │
│ │ │ │,轉帳金額:10000」之電 │ 人間」之人對話,│ │ │ │
│ │ │ │磁紀錄,用以表示其業已將│ 內含中華郵政Web │ │ │ │
│ │ │ │1萬元轉帳至蔡哲偉指定之 │ ATM轉帳明細表之 │ │ │ │
│ │ │ │帳戶內,然而實際上並無此│ 翻拍照片) │ │ │ │
│ │ │ │筆交易,再將上開偽造之電│5.老子有錢交易畫面│ │ │ │
│ │ │ │磁紀錄予以拍照,以通訊軟│ 2張(與暱稱「招 │ │ │ │
│ │ │ │體LINE傳送給蔡哲偉而行使│ 財o0」之人交易)│ │ │ │
│ │ │ │之,足以生損害於中華郵政│6.網路遊戲「老子有│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及蔡哲偉,致│ 錢」帳號、暱稱及│ │ │ │
│ │ │ │蔡哲偉因誤信而陷於錯誤,│ 電話明細表 │ │ │ │
│ │ │ │分別同日1時許、12時8分許│7.遠傳電信通聯調閱│ │ │ │
│ │ │ │,各將135萬之遊戲幣移轉 │ 查詢單(楊連珠、│ │ │ │
│ │ │ │給網路遊戲「老子有錢」暱│ 0000000000號) │ │ │ │
│ │ │ │稱「招財oO」之角色,惟蔡│ │ │ │ │
│ │ │ │哲偉查看帳戶並無匯款紀錄│ │ │ │ │
│ │ │ │,始知受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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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訴字第12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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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呂│107年 │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金好│108偵6730卷(包含 │羅于凱犯行使偽│1萬5000元 │108年度 │
│十│宗│10月12│膽」以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108核交705卷): │造準私文書罪,│(其將詐得之│偵字第 │
│七│軒│日2時 │「董董」聯繫呂宗軒,佯稱│1.呂宗軒警詢之證述│處有期徒刑伍月│帳號轉售取得│6730號 │
│ │ │10分許│欲以3萬元價格向其購買網 │2.吳翊廷警詢及偵訊│,如易科罰金,│之金額) │ │
│ │ │ │路遊戲天堂M帳號(帳號為 │ 之證述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ccvmovmo,暱稱:流川楓)│3.周芳達警詢之證述│折算壹日。 │ │ │
│ │ │ │及該帳號所屬虛擬裝備云云│4.台幣活存轉讓明細│ │ │ │
│ │ │ │,並以不詳方式偽造「中華│5.社群網站臉書對話│ │ │ │
│ │ │ │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 訊息翻拍照片7張 │ │ │ │
│ │ │ │內容顯示「交易結果:交易│ (吳翊廷與暱稱「│ │ │ │
│ │ │ │完成,交易時間:107/10/ │ 金好膽」) │ │ │ │
│ │ │ │12、03:38:42,轉帳金額│6.社群網站臉書對話│ │ │ │
│ │ │ │:30000」之電磁紀錄,用 │ 訊息翻拍照片31張│ │ │ │
│ │ │ │以表示已將該款項轉帳至呂│ (周芳達與暱稱「│ │ │ │
│ │ │ │宗軒所指定之帳戶內,然而│ 陳佑榮」) │ │ │ │
│ │ │ │實際上並無此筆交易,再將│7.周芳達所提供之羅│ │ │ │
│ │ │ │上開偽造之電磁紀錄拍照後│ 于凱身分證正反面│ │ │ │
│ │ │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呂│ 照片2張 │ │ │ │
│ │ │ │宗軒而行使之,並表示已將│8.遊戲公司函(查詢│ │ │ │
│ │ │ │款項匯入呂宗軒指定帳戶,│ 天堂M帳號異動及 │ │ │ │
│ │ │ │足以生損害於中華郵政股份│ 使用紀錄) │ │ │ │
│ │ │ │有限公司及呂宗軒,致呂宗│9.遠傳電信通聯調閱│ │ │ │
│ │ │ │軒因誤信而陷於錯誤,依約│ 查詢單(楊連珠、│ │ │ │
│ │ │ │將上開遊戲帳號密碼交付羅│ 0000000000號) │ │ │ │
│ │ │ │于凱,羅于凱登入上開遊戲│10中華電信通聯調閱│ │ │ │
│ │ │ │角色帳號後,於107年10月 │ 查詢單(周芳達、│ │ │ │
│ │ │ │12日3時24分許,更改遊戲 │ 0000000000號) │ │ │ │
│ │ │ │帳號認證之手機門號為其外│11通聯調閱查詢單IP│ │ │ │
│ │ │ │婆楊連珠所申辦、交由其使│ 位置查詢 │ │ │ │
│ │ │ │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而 │12社群網站臉書登入│ │ │ │
│ │ │ │詐得上開遊戲角色帳號。嗣│ IP資料 │ │ │ │
│ │ │ │呂宗軒查看帳戶並無羅于凱│13雅虎奇摩電子信箱│ │ │ │
│ │ │ │之匯款紀錄,始知受騙。而│ 資料 │ │ │ │
│ │ │ │羅于凱詐得上開遊戲帳號後│14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 │ │
│ │ │ │,先於107年10月13日某時 │ 馬公分局光明派出│ │ │ │
│ │ │ │許,將上開遊戲帳號以1萬 │ 所陳報單、受理刑│ │ │ │
│ │ │ │5000元轉售予吳翊廷,並經│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吳翊廷以其使用之手機門號│ 、受理各類案件記│ │ │ │
├─┼─┼───┤0000000000號取開上開遊戲│ 錄表(呂宗軒) ├───────┼──────┤ │
│二│周│107年 │帳號認證。羅于凱明知已將│1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羅于凱犯詐欺取│2萬元 │ │
│十│芳│10月21│上開遊戲帳號販售予吳翊廷│ 騙案件紀錄表 │財罪,處有期徒│ │ │
│八│達│日23時│,且亦無法提供吳翊廷用以│17玉山銀行存款存摺│刑肆月,如易科│ │ │
│ │ │50分許│認證之手機門號相關資料而│ 封面及交易明細(│罰金,以新臺幣│ │ │
│ │ │ │再轉讓他人上開遊戲帳號,│ 呂宗軒)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於107年10月21日再以社群 │18通訊軟體LINE傳給│。 │ │ │
│ │ │ │網站臉書暱稱「陳佑榮」及│ 呂宗軒之交易完成│ │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與周│ 轉帳證明 │ │ │ │
│ │ │ │芳達聯繫,向其佯稱欲以2 │19通訊軟體LINE對話│ │ │ │
│ │ │ │萬元價格販售上開遊戲帳號│ 訊息翻拍照片5張 │ │ │ │
│ │ │ │,致周芳達誤信而陷於錯誤│ (呂宗軒與暱稱「│ │ │ │
│ │ │ │,於107年10月22日2時許,│ 董董」) │ │ │ │
│ │ │ │在羅于凱位於臺中市西屯區│20社群網站臉書對話│ │ │ │
│ │ │ │福瑞街27巷16號11樓之2之 │ 訊息翻拍照片4張 │ │ │ │
│ │ │ │戶籍地附近之便利商店,將│ (呂宗軒與暱稱「│ │ │ │
│ │ │ │2萬元現金交付羅于凱,惟 │ 金好膽」) │ │ │ │
│ │ │ │嗣後羅于凱並無法提供門號│21地檢署辦案公務電│ │ │ │
│ │ │ │0000000000號相關資料,而│ 話紀錄表 │ │ │ │
│ │ │ │無法使周芳達取得上開遊戲│22遠傳資料查詢(09│ │ │ │
│ │ │ │帳號之使用權,周芳達始知│ 00000000雙向通聯│ │ │ │
│ │ │ │受騙。 │ 記錄) │ │ │ │
│ │ │ │ │23遠傳電信公司行動│ │ │ │
│ │ │ │ │ 寬頻業務申請書(│ │ │ │
│ │ │ │ │ 楊連珠) │ │ │ │
│ │ │ │ │25社群網站臉書暱稱│ │ │ │
│ │ │ │ │ 「金好膽」之網址│ │ │ │
│ │ │ │ │ 翻拍照片1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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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訴字第12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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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107年 │因見林瑋在社群網站臉書「│108偵8193卷(包含 │羅于凱犯行使偽│網路遊戲「天│108年度 │
│十│瑋│11月6 │天堂M(Lineage M)臺灣伺│桃園地檢108偵5329 │造準私文書罪,│堂M」之遊戲 │偵字第 │
│九│ │日23時│服器交易區」社團刊登出售│卷): │處有期徒刑伍月│角色「汰舊換│8193號 │
│ │ │許 │網路遊戲「天堂M」之遊戲 │1.林瑋警詢及偵訊之│,如易科罰金,│新」(帳號:│ │
│ │ │ │角色「汰舊換新」(帳號:│ 證述 │以新臺幣壹仟元│kaizi770829 │ │
│ │ │ │kaizi770829)之訊息後,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折算壹日。 │) │ │
│ │ │ │分別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 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 │張睿睿」及通訊軟體LINE暱│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稱「詐騙集團<彥廷>」、「│ 大溪分局三元派出│ │ │ │
│ │ │ │張帥」聯繫林瑋,佯稱欲以│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2萬5000元之價格向其購買 │ 案三聯單、受理各│ │ │ │
│ │ │ │上開網路遊戲角色帳號云云│ 類案件記錄表 │ │ │ │
│ │ │ │,並要求林瑋先行提供帳號│4.遊戲公司函(查詢│ │ │ │
│ │ │ │密碼以供查驗出售內容是否│ 「天堂M」之遊戲 │ │ │ │
│ │ │ │與出售訊息相符,林瑋誤信│ 角色「汰舊換新」│ │ │ │
│ │ │ │而陷於錯誤,提供上開網路│ 帳號與使用遊戲歷│ │ │ │
│ │ │ │遊戲角色帳號密碼以及登入│ 程紀錄) │ │ │ │
│ │ │ │驗證碼予羅于凱,羅于凱乃│5.遠傳電信通聯調閱│ │ │ │
│ │ │ │於107年11月7日1時4分許,│ 查詢單(楊連珠、│ │ │ │
│ │ │ │登入上開遊戲角色帳號並更│ 0000000000號、IP│ │ │ │
│ │ │ │改認證手機門號為其外婆楊│ 位置查詢) │ │ │ │
│ │ │ │連珠(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6.今網資訊科技數位│ │ │ │
│ │ │ │處分)所申設、提供羅于凱│ 股份有限公司-IP │ │ │ │
│ │ │ │使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 上網紀錄及使用者│ │ │ │
│ │ │ │門號,再利用電腦軟體偽造│ 資料 │ │ │ │
│ │ │ │已匯款之交易明細電磁紀錄│7.通訊軟體LINE對話│ │ │ │
│ │ │ │,用以表示已將款項匯款,│ 訊息翻拍照片15張│ │ │ │
│ │ │ │然而實際上並無此筆交易,│8.社群網站臉書對話│ │ │ │
│ │ │ │再將上開偽造之電磁紀錄拍│ 訊息翻拍照片5張 │ │ │ │
│ │ │ │照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9.林瑋申設之聯邦銀│ │ │ │
│ │ │ │給林瑋而行使之,並表示已│ 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將款項匯入林瑋之指定帳戶│ 無交易明細資料)│ │ │ │
│ │ │ │,足以生損害於金融機構及│ │ │ │ │
│ │ │ │林瑋。惟林瑋以網路銀行查│ │ │ │ │
│ │ │ │看帳戶,並無羅于凱之匯款│ │ │ │ │
│ │ │ │紀錄,始知受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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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訴字第13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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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唐│107年 │因見唐煒智在社群網站臉書│108偵13786卷: │羅于凱犯詐欺得│7000元 │108年度 │
│十│煒│11月14│「天堂M(Lineage M)台服│1.唐煒智警詢之證述│利罪,處有期徒│(其將詐得之│偵字第 │
│ │智│日18時│買賣交易版」社團刊登出售│2.王皓霆警詢之證述│刑肆月,如易科│帳號轉售取得│13786號 │
│ │ │許 │網路遊戲「天堂M」之遊戲 │3.臺中商業銀行各類│罰金,以新臺幣│之金額) │ │
│ │ │ │帳號「tang750814@gmail. │ 帳戶查詢表(帳號│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com」(暱稱「唐唐」)之 │ 000000000000)及│。 │ │ │
│ │ │ │訊息,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 台幣開戶資料 │ │ │ │
│ │ │ │「張睿睿」及通訊軟體LINE│4.遊戲公司函(查詢│ │ │ │
│ │ │ │暱稱「阿睿」聯繫唐煒智,│ 「天堂M」之遊戲 │ │ │ │
│ │ │ │佯稱欲以2萬3000元之價格 │ 帳號與使用遊戲歷│ │ │ │
│ │ │ │向其購買上開遊戲帳號云云│ 程紀錄) │ │ │ │
│ │ │ │,致唐煒智誤信而陷於錯誤│5.遠傳電信通聯調閱│ │ │ │
│ │ │ │,而將上開遊戲帳號之密碼│ 查詢單(楊連珠、│ │ │ │
│ │ │ │告知羅于凱,並且將認證之│ 0000000000號) │ │ │ │
│ │ │ │手機號碼更改為羅于凱之不│6.中華電信通聯調閱│ │ │ │
│ │ │ │知情外婆楊連珠所申辦,由│ 查詢單(王皓霆)│ │ │ │
│ │ │ │羅于凱使用之0000-000000 │7.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號行動電話門號。羅于凱取│ IP查詢及明細表)│ │ │ │
│ │ │ │得上開遊戲帳號後,卻遲未│8.通訊軟體LINE對話│ │ │ │
│ │ │ │匯款,唐煒智始知受騙。羅│ 訊息翻拍照片24張│ │ │ │
│ │ │ │于凱嗣後將上開詐得之遊戲│ (唐煒智) │ │ │ │
│ │ │ │帳號以7000元之代價,販售│9.社群網站臉書對話│ │ │ │
│ │ │ │予不知情之王皓霆,王皓霆│ 訊息翻拍照片2張 │ │ │ │
│ │ │ │並因此匯款7000元至楊連珠│ (唐煒智同事) │ │ │ │
│ │ │ │向臺中商業銀行申設、而由│10通訊軟體LINE對話│ │ │ │
│ │ │ │羅于凱使用之帳號000-0000│ 訊息翻拍照片7張 │ │ │ │
│ │ │ │00000000號帳戶內。 │ (唐煒智同事) │ │ │ │
│ │ │ │ │11社群網站臉書對話│ │ │ │
│ │ │ │ │ 訊息翻拍照片16張│ │ │ │
│ │ │ │ │ (王皓霆) │ │ │ │
│ │ │ │ │12王皓霆提供羅于凱│ │ │ │
│ │ │ │ │ 之身份證擷圖照片│ │ │ │
│ │ │ │ │ 2張、信用卡背面 │ │ │ │
│ │ │ │ │ 擷圖照片1張、中 │ │ │ │
│ │ │ │ │ 國信託銀行自動櫃│ │ │ │
│ │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擷│ │ │ │
│ │ │ │ │ 圖照片1張 │ │ │ │
│ │ │ │ │1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 │ 刑事警察大隊受理│ │ │ │
│ │ │ │ │ 各類案件記錄表、│ │ │ │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 │ │ │ 三聯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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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訴字第13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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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王│107年 │因見王華宇在社群網站臉書│108偵14015卷(包含│羅于凱犯行使偽│MyCard遊戲點│108年度 │
│十│華│10月20│「新楓之谷-優伊娜」社團 │橋頭地檢108偵1513 │造準私文書罪,│數3000點2張 │偵字第 │
│一│宇│日晚間│刊登販售網路遊戲「新楓之│卷、警卷): │處有期徒刑伍月│、GASH遊戲點│14015號 │
│ │ │8時2分│谷」虛擬寶物訊息,以臉書│1.王華宇警詢及偵訊│,如易科罰金,│數100點2張 │ │
│ │ │至同年│暱稱「陳佑榮」及其不知情│ 之證述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月21日│之外婆楊連珠(另由檢察官│2.鍾緯麒警詢之證述│折算壹日。 │ │ │
│ │ │1時7分│為
不起訴處分)申設、由其│3.遊戲公司函(查詢│ │ │ │
│ │ │許 │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 │ 「新楓之谷」之遊│ │ │ │
│ │ │ │行動電話聯繫王華宇,接續│ 戲帳號、道具接收│ │ │ │
│ │ │ │佯稱欲以1萬5000元及3800 │ 者資料與使用遊戲│ │ │ │
│ │ │ │元之價格,購買王華宇販售│ 歷程紀錄) │ │ │ │
│ │ │ │之遊戲虛擬寶物云云,並利│4.遠傳電信通聯調閱│ │ │ │
│ │ │ │用電腦軟體接續偽造「中華│ 查詢單(楊連珠、│ │ │ │
│ │ │ │郵政WebATM轉帳明細」,內│ 0000000000號) │ │ │ │
│ │ │ │容顯示「交易結果:交易完│5.社群網站臉書對話│ │ │ │
│ │ │ │成,交易時間:107/ 10/20│ 訊息翻拍照片17張│ │ │ │
│ │ │ │、23:31:21,轉帳金額:│ (與「陳佑榮」之│ │ │ │
│ │ │ │15000」、「中華郵政 Web │ 對話) │ │ │ │
│ │ │ │ATM轉帳明細表」內容顯示 │6.通訊軟體LINE對話│ │ │ │
│ │ │ │「交易結果:交易完成,交│ 訊息翻拍照片21張│ │ │ │
│ │ │ │易時間:107/10/21、01: │ (鍾緯麒,包含購│ │ │ │
│ │ │ │01:53,轉帳金額:3800」│ 買MyCard遊戲點數│ │ │ │
│ │ │ │之電磁紀錄,用以表示已將│ 3000點2張與GASH │ │ │ │
│ │ │ │該款項匯款,然而實際上並│ 遊戲點數100點2張│ │ │ │
│ │ │ │無前揭交易,再將上開偽造│ 及虛擬寶物交易之│ │ │ │
│ │ │ │之電磁紀錄拍照後,以通訊│ 紀錄) │ │ │ │
│ │ │ │軟體LINE接續傳送給王華宇│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而行使之,並表示已將款項│ 岡山分局前峰派出│ │ │ │
│ │ │ │匯入王華宇指定帳戶,足以│ 所受理各類案件記│ │ │ │
│ │ │ │生損害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錄表(王華宇) │ │ │ │
│ │ │ │公司及王華宇,致王華宇因│ │ │ │ │
│ │ │ │誤信而陷於錯誤,將該網路│ │ │ │ │
│ │ │ │遊戲之虛擬寶物「神秘冥界│ │ │ │ │
│ │ │ │幽靈鬥拳(+12)」、「女舞 │ │ │ │ │
│ │ │ │神之心(+13)」、「神秘冥 │ │ │ │ │
│ │ │ │界幽靈小偷手套(+8)」、「│ │ │ │ │
│ │ │ │頂級培羅德戒指(+7)」等物│ │ │ │ │
│ │ │ │,在網路遊戲中轉給羅于凱│ │ │ │ │
│ │ │ │所使用暱稱「Oo睡衣鬼oO」│ │ │ │ │
│ │ │ │之遊戲角色,嗣羅于凱再將│ │ │ │ │
│ │ │ │所詐得之上揭虛擬寶物,以│ │ │ │ │
│ │ │ │MyCard遊戲點數3000點2張 │ │ │ │ │
│ │ │ │、GASH遊戲點數100點2張(│ │ │ │ │
│ │ │ │總價值6200元)之價格,販│ │ │ │ │
│ │ │ │售予不知情之鍾緯麒,並將│ │ │ │ │
│ │ │ │上揭虛擬寶物移轉給鍾緯麒│ │ │ │ │
│ │ │ │所使用暱稱「優優57藥膏」│ │ │ │ │
│ │ │ │之角色。嗣王華宇於107年 │ │ │ │ │
│ │ │ │10月21日8時許查看帳戶, │ │ │ │ │
│ │ │ │並無匯款紀錄,始知受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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