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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36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3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勝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3170號、108 年度偵字第19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勝宏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犯罪事實 一、黃勝宏係由陳張勝提供放款資金,藉以對外經營汽車借款業 者。黃勝宏明知前因個人經濟情況不佳而向黃勝宏借款之黃 春富(現由本院通緝中)非如附表一所示車輛登記所有人, 黃春富亦無該等車輛登記所有人合法授權,因黃春富無力支 付借款利息,而要求黃春富就該借款利息部分,需由黃春富 以車輛所有人名義簽署相關契約書再交予陳張勝收受。黃勝 宏、黃春富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後行使之犯意聯絡,於如附 表一所示時間,在臺中市區不詳處所,先由黃勝宏將中古汽 車(介紹買賣)合約書、讓渡合約書、買賣同意合約書、車 主委託汽車代辦委託書、委託切結書等文件提供予黃春富, 由黃春富在該等文件偽造如附表一「偽造之署押」欄所示署 押,並提供車輛行車執照相關文件;另由黃勝宏填寫金額、 車號資料等文字,利用上開方式偽造如附表一「偽造文件名 稱」欄所示文件即偽造私文書,再推由黃勝宏持上開偽造私 文書供陳張勝留存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萬泰通運有限公 司(下稱萬泰公司)、尊希雅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尊 希雅公司)、炫風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炫風公司 )、京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京順公司)、京喜小客 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京喜公司)之權益,暨鄭大經、陳張 勝之個人權益。嗣因黃勝宏無法解決其與陳張勝間之民事債 務糾紛(涉犯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 ,由陳張勝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張勝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均經本院於審判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調查,檢察官、被 告黃勝宏均同意作為證據(參見本院卷宗第251 頁、第294 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 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情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 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具有 證據能力。 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 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定有明文 。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 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均未表 示無證據能力,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固坦承,其自105 年間起向告訴人陳張勝借款從事 汽車貸款業,並將借款貸予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春富;另就犯 罪事實欄所示即如附表一所示原始文件係由其交予同案被 告黃春富書寫後,再由其將如附表一所示偽造文件交予告訴 人陳張勝收受等情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偽造私文書後 行使犯行,並辯稱:上開偽造文件均係同案被告黃春富獨自 所為與其無關,需有這些文件才能向告訴人陳張勝借款(參 見本院卷宗第202 頁、第303 頁至第304 頁)云云,經查: 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私文書,均係由同案被告黃春富書寫後 ,再由被告將如該等偽造文件交予告訴人陳張勝收受等情 事實,業據①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春富於偵訊中具結證述: 其於犯罪事實欄所示時間,偽造如附表一所示等文件並 簽名;又其偽造上開文件後再將該等偽造文件交予被告收 受(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170號偵查 卷宗第440 頁至第441 頁)等語;②證人鄭大經於偵訊中 具結證述:其與炫風公司、永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 稱永聯公司)均無任何關係,亦無以尊希雅公司、萬泰公 司名義或授權被告以該等公司名義向他人借款,如附表一 編號6 至編號11所示文件簽名,均非其所為(參見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170號偵查卷宗第426 頁至 第427 頁)等語;③證人即告訴人陳張勝於偵訊中具結證 述:其出資供被告經營汽車貸款,並自105 年11月間起至 106 年9 月間止,被告陸續將如附表一所示偽造文件交予 其收受(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170號 偵查卷宗第184 頁)等語明確,並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 、RAM-1857號、RAE-8822號、955-VV號、RAS- 8257 、RA S-0565汽車車籍資料、炫風公司、永聯公司、尊希雅公司 、萬泰公司、京喜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表 ;萬泰公司108 年1 月4 日函文、永聯公司108 年1 月4 日函文各1 份(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 3170號偵查卷宗第205 頁至第234 頁、第459 頁、第461 頁至第462 頁、第409 頁至第411 頁)、如附表一所示偽 造文件(證據出處詳見該附表備註欄所示)附卷可參,爰 審酌證人黃春富、鄭大經、陳張勝上揭證述內容互核一致 ,亦與前開證據相符,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⒉證人黃春富於偵訊中具結證述:被告係經營汽車貸款者, 亦知悉其非車籍資料所示公司負責人或有權代表者,因其 向被告借款無法清償借款利息,被告遂要求其於犯罪事實 欄所示時間,偽造如附表一所示等文件並簽名;又其偽 造上開文件時,被告亦均在場,其完成後再將該等偽造文 件交予被告收受,用以搪塞實際出資者(參見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170號偵查卷宗第440 頁至第44 1 頁)等語;證人即告訴人陳張勝於偵訊中具結證述:其 出資供被告經營汽車貸款(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170號偵查卷宗第184 頁)等語明確,爰審酌 被告於本院審判中亦自承,其知悉部分上開偽造文件,係 證人黃春富在其面前簽署非證人黃春富自己之簽名(參見 本院卷宗第304 頁)等語明確,若非被告要求借款人即證 人黃春富如此為之,則證人黃春富豈有在被告面前親自繕 寫非屬自己姓名簽名於附表一所示文件之可能;況相關文 件資料均係被告提供予證人黃春富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 審判中陳述明確(參見本院卷宗第202 頁),益徵證人黃 春富所述內容較為可信而與事實相符。被告上揭所辯,係 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春富獨自所為偽造私文書云云,顯與常 情有違,亦與前揭事證不符。 ⒊至被告確有經營汽車放款業務等情,業據證人黃春富於偵 訊中具結證述明確,已如前述。又告訴人陳張勝於偵訊中 自承,其與被告為國中同學而互相認識(參見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170號偵查卷宗第295 頁)等語 ,亦與被告於偵訊中所述,其與告訴人陳張勝認識約30幾 年,彼此關係很好,無任何恩怨糾紛(參見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170號偵查卷宗第390 頁)等語相 符,足徵被告與告訴人陳張勝間,雙方具有相當信任基礎 關係,應可認定。爰審酌被告雖利用上開偽造文件交予告 訴人陳張勝收受,然被告既經營汽車放款業務,或因經營 情況不佳,未能按期收回借款及利息,均有可能;又告訴 人陳張勝亦於偵訊中自承:被告經營汽車貸款過程,不一 定會提出契約,縱或被告提出契約,其亦從未比對或查看 ,而係丟到旁邊,不會比對(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7 年度偵字第3170號偵查卷宗第297 頁至第298 頁)等語 明確,復參酌被告檢附上開偽造文件,甚或「鄭大經」、 證人黃春富以同一名義、同一車輛撰寫,若該等文件係用 以取信告訴人陳張勝提供資金予被告借款使用,豈非輕易 可為告訴人陳張勝察覺;況被告與告訴人陳張勝間具有相 當信任基礎,已如上述,益徵被告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偽造 文件資料並非用以取信告訴人陳張勝提供資金,或僅屬供 告訴人陳張勝持以向其他金主提供資金之用,是尚難執此 逕行推論被告有何詐術之施用或告訴人陳張勝有何因而陷 於錯誤並交付資金之事實屬實,而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 定,附此敘明。 ㈡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前揭 各次犯行,均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如附表一「偽造文件名稱」欄所示文件,從形式觀察,即 足以知悉係表示各該文書所示意義,當然屬於刑法第210 條 所稱之私文書。 ㈡核被告就如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㈢被告與同案被告黃春富間,就犯罪事實欄所示,互有犯意 聯絡,並分工合作、互相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及行為 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 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 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各次 密接時間,接續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各為接續犯。 ㈤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偽造文件名稱」、「偽造署押」欄之 偽造簽名行為,均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處; 又被告各該偽造上開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㈥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因其被害法益仍僅一 個,固不能以其偽造之文書件數,計算其法益;惟如同時偽 造不同被害人之文書,因有侵害數個個人法益,即係一行為 觸犯數罪名。又文書乃記載意思表示之方法,其存在之形式 ,可具有多樣性,同一份文件未必僅存在一種文書,即將不 同之文書,記載於同一份文件之內,亦無不可。是同時冒用 多人之名義,偽造可各自獨立之多種文書於同一份文件之內 ,嗣持以行使者,因其同時侵害數個法益,係一行為同時觸 犯數個行使偽造文書之罪名,自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 處斷(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36 號判決要旨參照)。 經查,如附表一編號6 至編號11所示,除各該公司法人部分 外,尚有偽造「鄭大經」簽名,屬同時冒用多人名義,偽造 多種文書於同一份文件內,被告嗣持以行使,因其同時侵害 數個法益,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名, 為同種想像競合犯,爰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情節較重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㈦被告就如附表二所犯上開各罪,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且 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分論併 罰。 ㈧爰審酌被告為圖搪塞實際出資者即告訴人陳張勝,竟利用同 案被告黃春富無法清償借款利息之際,要求同案被告黃春富 偽造上開文件即私文書,徒增被害人萬泰公司、尊希雅公司 、炫風公司、京順公司、京喜公司、鄭大經、陳張勝無謂困 擾,其犯後猶矢口否認犯行態度,未見悔意;又其偽造上開 文件數量甚多,暨其學經歷、家庭生活經濟情況(詳見本院 卷宗第13頁所示)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 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 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沒收部分: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經查,未扣案如附表一 所示偽造文件業經被告分別交付予告訴人陳張勝收執,亦非 被告所有,且非違禁物,爰不併予宣告沒收。至未扣案如附 表一「偽造署押」欄所示偽造簽名或指印(詳細數量及位置 詳見附表一所示),各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並就上開宣告多數沒收,依刑法第 40條之2 第1 項規定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 第216 條、第210 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 段、第8 項、第219 條、第40條之2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唐中興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 記 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時間:民國) ┌──┬────────┬───────────┬───────┬───────┐ │編號│ 偽造時間 │ 偽造文件名稱 │ 偽造署押 │ 備註 │ │ │ │ (私文書) │ (含數量) │ │ ├──┼────────┼───────────┼───────┼───────┤ │1 │105 年11月7 日 │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甲方欄:偽造「│⒈原起訴書附表│ │ │ │約書 │京順小客車有限│ 編號9 所示。│ │ │ │(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公司」簽名1 枚│⒉車輛行車執照│ │ │ │租賃小客車) │。 │ 影本(參見臺│ │ │ ├───────────┼───────┤ 灣署107 年度│ │ │ │讓渡合約書 │甲方欄:偽造「│ 偵字第3170號│ │ │ │ │京順小客車有限│ 偵查卷宗第14│ │ │ │ │公司」簽名1 枚│ 7 頁)。 │ │ │ │ │。 │⒊參見臺灣臺中│ │ │ ├───────────┼───────┤ 地方檢察署10│ │ │ │委託切結書 │立委託切結書人│ 7 年度偵字第│ │ │ │ │欄:偽造「京順│ 3170號偵查卷│ │ │ │ │小客車有限公司│ 宗第149 頁至│ │ │ │ │」簽名1 枚。 │ 第157 頁所示│ │ │ ├───────────┼───────┤ 。 │ │ │ │車主委託汽車代辦委託書│委託人欄:偽造│ │ │ │ │ │「京順小客車有│ │ │ │ │ │限公司」簽名1 │ │ │ │ │ │枚。 │ │ │ │ ├───────────┼───────┤ │ │ │ │買賣同意合約書 │甲方欄:偽造「│ │ │ │ │ │京順小客車有限│ │ │ │ │ │公司」簽名1 枚│ │ │ │ │ │。 │ │ ├──┼────────┼───────────┼───────┼───────┤ │2 │106 年2 月6 日 │買賣同意合約書 │甲方欄:偽造「│⒈原起訴書附表│ │ │ │(按日期誤載為106 年2 │炫風國際」簽名│ 編號7 所示。│ │ │ │月1 日;車牌號碼000-00│1枚。 │⒉告證4-2 附車│ │ │ │26 號租賃小客車) │ │ 輛行車執照照│ │ │ ├───────────┼───────┤ 片(參見臺灣│ │ │ │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甲方欄:偽造「│ 臺中地方檢察│ │ │ │ │炫風國際」簽名│ 署107 年度偵│ │ │ │ │1枚。 │ 字第3170號偵│ │ │ ├───────────┼───────┤ 查卷宗第121 │ │ │ │委託切結書 │立委託切結書人│ 頁)。 │ │ │ │ │欄:偽造「炫風│⒊參見臺灣臺中│ │ │ │ │國際」簽名1 枚│ 地方檢察署10│ │ │ │ │。 │ 7 年度偵字第│ │ │ ├───────────┼───────┤ 3170號偵查卷│ │ │ │車主委託汽車代辦委託書│委託人欄:偽造│ 宗第119 頁至│ │ │ │ │「炫風國際」簽│ 第129 頁所示│ │ │ │ │名1 枚。 │ 。 │ ├──┼────────┼───────────┼───────┼───────┤ │3 │106 年3 月19日 │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甲方欄:偽造「│⒈原起訴書附表│ │ │ │(按記載車牌號碼000-00│尊希雅小客車」│ 編號8 所示。│ │ │ │82號合約書;正確車牌號│簽名1 枚。 │⒉中古汽車(介│ │ │ │碼應為RAE-8822號)。 │ │ 紹買賣)合約│ │ │ │ │ │ 書未填載車號│ │ │ │ │ │ 。 │ │ │ │ │ │⒊行車執照、由│ │ │ │ │ │ 同案被告黃春│ │ │ │ │ │ 富書寫自己簽│ │ │ │ │ │ 名之讓渡合約│ │ │ │ │ │ 書、委託切結│ │ │ │ │ │ 書、買賣同意│ │ │ │ │ │ 合約書影本各│ │ │ │ │ │ 1 份(參見臺│ │ │ │ │ │ 灣臺中地方檢│ │ │ │ │ │ 察署107 年度│ │ │ │ │ │ 偵字第3170號│ │ │ │ │ │ 偵查卷宗第13│ │ │ │ │ │ 1 頁至第135 │ │ │ │ │ │ 頁、第137 頁│ │ │ │ │ │ )。 │ ├──┼────────┼───────────┼───────┼───────┤ │4 │106 年3 月30日 │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受委(人)商欄│⒈原起訴書附表│ │ │ │約書 │:偽造「尊希亞│ 編號11所示。│ │ │ │(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簽名1 │⒉參見臺灣臺中│ │ │ │租賃小客車) │枚。 │ 地方檢察署10│ │ │ ├───────────┼───────┤ 7 年度偵字第│ │ │ │讓渡合約書 │甲方欄:偽造「│ 3170號偵查卷│ │ │ │ │尊希亞小客車」│ 宗第169 頁至│ │ │ │ │簽名1 枚。 │ 第177 頁所示│ │ │ ├───────────┼───────┤ 。 │ │ │ │委託切結書 │立委託切結書人│⒊偽造「尊希亞│ │ │ │(日期誤載為105 年3 月│欄:偽造「尊希│ 小客車」部分│ │ │ │30日) │亞小客車」簽名│ ,實應指尊希│ │ │ │ │1 枚。 │ 雅小客車公司│ │ │ ├───────────┼───────┤ (以下均相同│ │ │ │車主委託汽車代辦委託書│委託人欄:偽造│ )。 │ │ │ │ │「尊希亞小客車│ │ │ │ │ │」簽名1 枚。 │ │ │ │ ├───────────┼───────┤ │ │ │ │買賣同意合約書 │甲方欄:偽造「│ │ │ │ │ │尊希亞小客車」│ │ │ │ │ │簽名1 枚。 │ │ ├──┼────────┼───────────┼───────┼───────┤ │5 │106 年4 月8 日 │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受委(人)商欄│⒈原起訴書附表│ │ │ │約書 │:偽造「京喜小│ 編號10所示。│ │ │ │(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客車」簽名1 枚│⒉參見臺灣臺中│ │ │ │租賃小客車) │。 │ 地方檢察署10│ │ │ ├───────────┼───────┤ 7 年度偵字第│ │ │ │讓渡合約書 │甲方欄:偽造「│ 3170號偵查卷│ │ │ │ │京喜小客車」簽│ 宗第159 頁至│ │ │ │ │名1 枚。 │ 第167 頁所示│ │ │ ├───────────┼───────┤ 。 │ │ │ │委託切結書 │立委託切結書人│ │ │ │ │ │欄:偽造「京喜│ │ │ │ │ │小客車」簽名1 │ │ │ │ │ │枚。 │ │ │ │ ├───────────┼───────┤ │ │ │ │車主委託汽車代辦委託書│委託人欄:偽造│ │ │ │ │ │「京喜小客車」│ │ │ │ │ │簽名1 枚。 │ │ │ │ ├───────────┼───────┤ │ │ │ │買賣同意合約書 │甲方欄:偽造「│ │ │ │ │ │京喜小客車」簽│ │ │ │ │ │名1 枚。 │ │ ├──┼────────┼───────────┼───────┼───────┤ │6 │106 年5 月31日 │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⒈立合約人、賣│⒈原起訴書附表│ │ │ │約書 │ 主欄:偽造「│ 編號1 所示。│ │ │ │(即車牌號碼000-00營業│ 鄭大經」指印│⒉車輛行車執照│ │ │ │遊覽大客車)。 │ 1 枚。 │ 、強制汽車責│ │ │ │ │⒉受委(人)商│ 任保險保險證│ │ │ │ │ 欄:偽造「萬│ 照片(參見臺│ │ │ │ │ 泰通運」、「│ 灣臺中地方檢│ │ │ │ │ 鄭大經」簽名│ 察署107 年度│ │ │ │ │ 各1 枚。 │ 偵字第3170號│ │ │ ├───────────┼───────┤ 偵查卷宗第49│ │ │ │讓渡合約書 │⒈讓渡人欄:偽│ 頁至第51頁、│ │ │ │ │ 造「鄭大經」│ 第95)。 │ │ │ │ │ 指印1 枚。 │⒊參見臺灣臺中│ │ │ │ │⒉甲方欄:偽造│ 地方檢察署10│ │ │ │ │ 「萬泰公司」│ 7 年度偵字第│ │ │ │ │ 、「鄭大經」│ 3170號偵查卷│ │ │ │ │ 簽名各1 枚;│ 宗第47頁至第│ │ │ │ │ 偽造「鄭大經│ 59頁所示。 │ │ │ │ │ 」指印1 枚。│ │ │ │ ├───────────┼───────┤ │ │ │ │委託切結書 │立委託切結書人│ │ │ │ │ │欄:偽造「萬泰│ │ │ │ │ │公司」、「鄭大│ │ │ │ │ │經」簽名各1 枚│ │ │ │ │ │;偽造「鄭大經│ │ │ │ │ │」指印1 枚。 │ │ │ │ ├───────────┼───────┤ │ │ │ │車主委託汽車代辦委託書│⒈立委託書人欄│ │ │ │ │ │ :偽造「鄭大│ │ │ │ │ │ 經」指印1 枚│ │ │ │ │ │ 。 │ │ │ │ │ │⒉委託人欄:偽│ │ │ │ │ │ 造「萬泰公司│ │ │ │ │ │ 」、「鄭大經│ │ │ │ │ │ 」簽名各1 枚│ │ │ │ │ │ 。 │ │ │ │ │ │⒊時間欄:偽造│ │ │ │ │ │ 「鄭大經」指│ │ │ │ │ │ 印1 枚。 │ │ │ │ ├───────────┼───────┤ │ │ │ │買賣同意合約書 │⒈甲方欄:偽造│ │ │ │ │ │ 「萬泰公司」│ │ │ │ │ │ 、「鄭大經」│ │ │ │ │ │ 簽名各1 枚;│ │ │ │ │ │ 偽造「鄭大經│ │ │ │ │ │ 」指印1 枚。│ │ │ │ │ │⒉時間欄:偽造│ │ │ │ │ │ 「鄭大經」指│ │ │ │ │ │ 印1 枚。 │ │ ├──┼────────┼───────────┼───────┼───────┤ │7 │106 年6 月10日 │讓渡合約書 │甲方欄:偽造「│⒈原起訴書附表│ │ │ │(即車牌號碼000-00營業│萬泰公司」簽名│ 編號2 所示。│ │ │ │遊覽大客車) │1 枚;偽造「鄭│⒉中古汽車(介│ │ │ │ │大經」指印1 枚│ 紹買賣)合約│ │ │ │ │。 │ 書買方、賣方│ │ │ ├───────────┼───────┤ 均無署押,非│ │ │ │委託切結書 │立委託切結書人│ 偽造私文書(│ │ │ │ │欄:偽造「萬泰│ 參見臺灣臺中│ │ │ │ │公司」、「鄭大│ 地方檢察署10│ │ │ │ │經」簽名各1 枚│ 7 年度偵字第│ │ │ │ │。 │ 3170號偵查卷│ │ │ ├───────────┼───────┤ 宗第61頁)。│ │ │ │車主委託汽車代辦委託書│⒈立委託書人欄│⒊參見臺灣臺中│ │ │ │ │ :偽造「鄭大│ 地方檢察署10│ │ │ │ │ 經」指印1 枚│ 7 年度偵字第│ │ │ │ │ 。 │ 3170號偵查卷│ │ │ │ │⒉委託人欄:偽│ 宗第63頁至第│ │ │ │ │ 造「萬泰公司│ 69頁所示。 │ │ │ │ │ 」、「鄭大經│ │ │ │ │ │ 」簽名各1 枚│ │ │ │ │ │ 。 │ │ │ │ │ │⒊時間欄:偽造│ │ │ │ │ │ 「鄭大經」指│ │ │ │ │ │ 印1 枚。 │ │ │ │ ├───────────┼───────┤ │ │ │ │買賣同意合約書 │⒈甲方欄:偽造│ │ │ │ │ │ 「萬泰公司」│ │ │ │ │ │ 、「鄭大經」│ │ │ │ │ │ 簽名各1 枚;│ │ │ │ │ │ 偽造「鄭大經│ │ │ │ │ │ 」指印1 枚。│ │ │ │ │ │⒉時間欄:偽造│ │ │ │ │ │ 「鄭大經」指│ │ │ │ │ │ 印1 枚。 │ │ ├──┼────────┼───────────┼───────┼───────┤ │8 │106 年7 月10日 │讓渡合約書 │⒈甲方欄:偽造│⒈原起訴書附表│ │ │ │(即車牌號碼000-00營業│ 「萬泰交通公│ 編號3 所示。│ │ │ │遊覽大客車) │ 司」、「鄭大│⒉參見臺灣臺中│ │ │ │ │ 經」簽名各1 │ 地方檢察署10│ │ │ │ │ 枚;偽造「鄭│ 7 年度偵字第│ │ │ │ │ 大經」指印1 │ 3170號偵查卷│ │ │ │ │ 枚。 │ 宗第71頁至第│ │ │ │ │⒉時間欄:偽造│ 77頁所示。 │ │ │ │ │ 「鄭大經」指│ │ │ │ │ │ 印1 枚。 │ │ │ │ ├───────────┼───────┤ │ │ │ │買賣同意合約書 │⒈賣方人欄:偽│ │ │ │ │ │ 造「鄭大經」│ │ │ │ │ │ 指印1 枚。 │ │ │ │ │ │⒉甲方欄:偽造│ │ │ │ │ │ 「萬泰交通公│ │ │ │ │ │ 司」、「鄭大│ │ │ │ │ │ 經」簽名各1 │ │ │ │ │ │ 枚;偽造「鄭│ │ │ │ │ │ 大經」指印1 │ │ │ │ │ │ 枚。 │ │ │ │ ├───────────┼───────┤ │ │ │ │車主委託汽車代辦委託書│⒈立委託書人欄│ │ │ │ │ │ :偽造「鄭大│ │ │ │ │ │ 經」指印1 枚│ │ │ │ │ │ 。 │ │ │ │ │ │⒉委託人欄:偽│ │ │ │ │ │ 造「萬泰交通│ │ │ │ │ │ 公司」、「鄭│ │ │ │ │ │ 大經」簽名各│ │ │ │ │ │ 1 枚:偽造「│ │ │ │ │ │ 鄭大經」指印│ │ │ │ │ │ 1 枚。 │ │ │ │ │ │⒊契約時間欄:│ │ │ │ │ │ 偽造「鄭大經│ │ │ │ │ │ 」指印1 枚。│ │ │ │ ├───────────┼───────┤ │ │ │ │委託切結書 │⒈立委託切結書│ │ │ │ │ │ 人欄:偽造「│ │ │ │ │ │ 萬泰公司」、│ │ │ │ │ │ 「鄭大經」簽│ │ │ │ │ │ 名各1 枚。 │ │ │ │ │ │⒉本人欄、時間│ │ │ │ │ │ 欄:偽造「鄭│ │ │ │ │ │ 大經」指印各│ │ │ │ │ │ 1 枚。 │ │ ├──┼────────┼───────────┼───────┼───────┤ │9 │106 年7 月21日 │讓渡合約書 │⒈讓渡欄、出廠│⒈原起訴書附表│ │ │ │(即車牌號碼000-00營業│ 年份欄、契約│ 編號4 所示。│ │ │ │遊覽大客車) │ 時間欄:偽造│⒉參見臺灣臺中│ │ │ │ │ 「鄭大經」指│ 地方檢察署10│ │ │ │ │ 印各1 枚,共│ 7 年度偵字第│ │ │ │ │ 計3 枚。 │ 3170號偵查卷│ │ │ │ │⒉甲方欄:偽造│ 宗第79頁至第│ │ │ │ │ 「萬泰公司」│ 85頁所示。 │ │ │ │ │ 、「鄭大經」│ │ │ │ │ │ 簽名各1 枚;│ │ │ │ │ │ 偽造「鄭大經│ │ │ │ │ │ 」指印1 枚。│ │ │ │ ├───────────┼───────┤ │ │ │ │買賣同意合約書 │⒈賣方人欄:偽│ │ │ │ │ │ 造「鄭大經」│ │ │ │ │ │ 指印1 枚。 │ │ │ │ │ │⒉甲方欄:偽造│ │ │ │ │ │ 「萬泰交通公│ │ │ │ │ │ 司」、「鄭大│ │ │ │ │ │ 經」簽名各1 │ │ │ │ │ │ 枚。 │ │ │ │ │ │⒊契約時間欄:│ │ │ │ │ │ 偽造「鄭大經│ │ │ │ │ │ 」指印1 枚。│ │ │ │ ├───────────┼───────┤ │ │ │ │車主委託汽車代辦委託書│⒈立委託書人欄│ │ │ │ │ │ :偽造「鄭大│ │ │ │ │ │ 經」指印1 枚│ │ │ │ │ │ 。 │ │ │ │ │ │⒉委託人欄:偽│ │ │ │ │ │ 造「萬泰公司│ │ │ │ │ │ 」、「鄭大經│ │ │ │ │ │ 」簽名各1 枚│ │ │ │ │ │ 。 │ │ │ │ │ │⒊契約時間欄:│ │ │ │ │ │ 偽造「鄭大經│ │ │ │ │ │ 」指印1 枚。│ │ │ │ ├───────────┼───────┤ │ │ │ │委託切結書 │⒈立委託切結書│ │ │ │ │ │ 人欄:偽造「│ │ │ │ │ │ 萬泰公司」、│ │ │ │ │ │ 「鄭大經」簽│ │ │ │ │ │ 名各1 枚;偽│ │ │ │ │ │ 造「鄭大經」│ │ │ │ │ │ 指印1 枚。 │ │ │ │ │ │⒉本人欄、契約│ │ │ │ │ │ 時間欄:偽造│ │ │ │ │ │ 「鄭大經」指│ │ │ │ │ │ 印各1 枚。 │ │ ├──┼────────┼───────────┼───────┼───────┤ │10 │106 年8 月10 日 │讓渡合約書 │⒈受讓人欄:偽│⒈原起訴書附表│ │ │ │(即車牌號碼000-00營業│ 造「鄭大經」│ 編號5 所示。│ │ │ │遊覽大客車) │ 指印1 枚。 │⒉參見臺灣臺中│ │ │ │ │⒉甲方欄:偽造│ 地方檢察署10│ │ │ │ │ 「萬泰公司」│ 7 年度偵字第│ │ │ │ │ 、「鄭大經」│ 3170號偵查卷│ │ │ │ │ 簽名各1 枚;│ 宗第87頁至第│ │ │ │ │ 偽造「鄭大經│ 93頁所示。 │ │ │ │ │ 」指印1 枚。│ │ │ │ ├───────────┼───────┤ │ │ │ │買賣同意合約書 │⒈買方人欄:偽│ │ │ │ │ │ 造「鄭大經」│ │ │ │ │ │ 指印1 枚。 │ │ │ │ │ │⒉甲方欄:偽造│ │ │ │ │ │ 「萬泰通運」│ │ │ │ │ │ 、「鄭大經」│ │ │ │ │ │ 簽名各1 枚;│ │ │ │ │ │ 偽造「鄭大經│ │ │ │ │ │ 」指印1 枚。│ │ │ │ │ │⒊契約時間欄:│ │ │ │ │ │ 偽造「鄭大經│ │ │ │ │ │ 」指印1 枚。│ │ │ │ ├───────────┼───────┤ │ │ │ │車主委託汽車代辦委託書│⒈立委託書人欄│ │ │ │ │ │ :偽造「鄭大│ │ │ │ │ │ 經」指印1 枚│ │ │ │ │ │ 。 │ │ │ │ │ │⒉委託人欄:偽│ │ │ │ │ │ 造「萬泰通運│ │ │ │ │ │ 」、「鄭大經│ │ │ │ │ │ 」簽名各1 枚│ │ │ │ │ │ ;偽造「鄭大│ │ │ │ │ │ 經」指印1 枚│ │ │ │ │ │ 。 │ │ │ │ │ │⒊契約時間欄:│ │ │ │ │ │ 偽造「鄭大經│ │ │ │ │ │ 」指印1 枚。│ │ │ │ ├───────────┼───────┤ │ │ │ │委託切結書 │⒈立委託切結書│ │ │ │ │ │ 人欄:偽造「│ │ │ │ │ │ 萬泰運通」、│ │ │ │ │ │ 「鄭大經」簽│ │ │ │ │ │ 名各1 枚;偽│ │ │ │ │ │ 造「鄭大經」│ │ │ │ │ │ 指印1 枚。 │ │ │ │ │ │⒉本人欄、契約│ │ │ │ │ │ 時間欄:偽造│ │ │ │ │ │ 「鄭大經」指│ │ │ │ │ │ 印各1 枚。 │ │ ├──┼────────┼───────────┼───────┼───────┤ │11 │106 年8 月26日 │讓渡合約書 │⒈讓渡人欄:偽│⒈原起訴書附表│ │ │ │(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 造「鄭大經」│ 編號6 所示。│ │ │ │租賃小客車) │ 指印1 枚。 │⒉車輛行車執照│ │ │ │ │⒉甲方欄:偽造│ 照片、強制汽│ │ │ │ │ 「尊希亞小客│ 車責任保險保│ │ │ │ │ 車」、「鄭大│ 險證照片(參│ │ │ │ │ 經」簽名各1 │ 見臺灣臺中地│ │ │ │ │ 枚。 │ 方檢察署107 │ │ │ │ │⒊契約時間欄:│ 年度偵字第31│ │ │ │ │ 偽造「鄭大經│ 70號偵查卷宗│ │ │ │ │ 」指印1 枚。│ 第105 頁)。│ │ │ ├───────────┼───────┤⒊參見臺灣臺中│ │ │ │買賣同意合約書 │⒈賣方人欄:偽│ 地方檢察署10│ │ │ │ │ 造「鄭大經」│ 7 年度偵字第│ │ │ │ │ 指印1 枚。 │ 3170號偵查卷│ │ │ │ │⒉甲方欄:偽造│ 宗第97頁至第│ │ │ │ │ 「尊希亞小客│ 107頁所示。 │ │ │ │ │ 車」、「鄭大│ │ │ │ │ │ 經」簽名各1 │ │ │ │ │ │ 枚;偽造「鄭│ │ │ │ │ │ 大經」指印1 │ │ │ │ │ │ 枚。 │ │ │ │ │ │⒊契約時間欄:│ │ │ │ │ │ 偽造「鄭大經│ │ │ │ │ │ 」指印1 枚。│ │ │ │ ├───────────┼───────┤ │ │ │ │車主委託汽車代辦委託書│⒈立委託書人欄│ │ │ │ │ │ :偽造「鄭大│ │ │ │ │ │ 經」指印1 枚│ │ │ │ │ │ 。 │ │ │ │ │ │⒉委託人欄:偽│ │ │ │ │ │ 造「尊希亞小│ │ │ │ │ │ 客車」、「鄭│ │ │ │ │ │ 大經」簽名各│ │ │ │ │ │ 1 枚;偽造「│ │ │ │ │ │ 鄭大經」指印│ │ │ │ │ │ 1 枚。 │ │ │ │ │ │⒊契約時間欄:│ │ │ │ │ │ 偽造「鄭大經│ │ │ │ │ │ 」指印1 枚。│ │ │ │ ├───────────┼───────┤ │ │ │ │委託切結書 │⒈立委託切結書│ │ │ │ │ │ 人欄:偽造「│ │ │ │ │ │ 尊希亞小客車│ │ │ │ │ │ 」、「鄭大經│ │ │ │ │ │ 」簽名各1 枚│ │ │ │ │ │ ;偽造「鄭大│ │ │ │ │ │ 經」指印1 枚│ │ │ │ │ │ 。 │ │ │ │ │ │⒉本人欄、契約│ │ │ │ │ │ 時間欄:偽造│ │ │ │ │ │ 「鄭大經」指│ │ │ │ │ │ 印各1 枚。 │ │ │ │ ├───────────┼───────┤ │ │ │ │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⒈立合約人、賣│ │ │ │ │ │ 主欄:偽造「│ │ │ │ │ │ 鄭大經」指印│ │ │ │ │ │ 1 枚。 │ │ │ │ │ │⒉受委(人)商│ │ │ │ │ │ 欄:偽造「尊│ │ │ │ │ │ 希亞小客車」│ │ │ │ │ │ 「鄭大經」簽│ │ │ │ │ │ 名各1 枚;偽│ │ │ │ │ │ 造「鄭大經」│ │ │ │ │ │ 指印1 枚。 │ │ └──┴────────┴───────────┴───────┴───────┘ 附表二: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文 │備註 │ ├──┼───────┼────────────────────┼───┤ │1 │犯罪事實欄暨│黃勝宏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如附表一編號1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所示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偽造署押欄所示偽造│ │ │ │ │簽名均沒收。 │ │ ├──┼───────┼────────────────────┼───┤ │2 │犯罪事實欄暨│黃勝宏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如附表一編號2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示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二偽造署押欄所示偽造│ │ │ │ │簽名均沒收。 │ │ ├──┼───────┼────────────────────┼───┤ │3 │犯罪事實欄暨│黃勝宏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如附表一編號3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所示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三偽造署押欄所示偽造│ │ │ │ │簽名均沒收。 │ │ ├──┼───────┼────────────────────┼───┤ │4 │犯罪事實欄暨│黃勝宏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如附表一編號4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所示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四偽造署押欄所示偽造│ │ │ │ │簽名均沒收。 │ │ ├──┼───────┼────────────────────┼───┤ │5 │犯罪事實欄暨│黃勝宏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如附表一編號5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所示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五偽造署押欄所示偽造│ │ │ │ │簽名均沒收。 │ │ ├──┼───────┼────────────────────┼───┤ │6 │犯罪事實欄暨│黃勝宏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如附表一編號6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所示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六偽造署押欄所示偽造│ │ │ │ │簽名及指印均沒收。 │ │ ├──┼───────┼────────────────────┼───┤ │7 │犯罪事實欄暨│黃勝宏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如附表一編號7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所示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偽造署押欄所示偽造│ │ │ │ │簽名及指印均沒收。 │ │ ├──┼───────┼────────────────────┼───┤ │8 │犯罪事實欄暨│黃勝宏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如附表一編號8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所示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八偽造署押欄所示偽造│ │ │ │ │簽名及指印均沒收。 │ │ ├──┼───────┼────────────────────┼───┤ │9 │犯罪事實欄暨│黃勝宏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如附表一編號9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所示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九偽造署押欄所示偽造│ │ │ │ │簽名及指印均沒收。 │ │ ├──┼───────┼────────────────────┼───┤ │10 │犯罪事實欄暨│黃勝宏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如附表一編號10│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所示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十偽造署押欄所示偽造│ │ │ │ │簽名及指印均沒收。 │ │ ├──┼───────┼────────────────────┼───┤ │11 │犯罪事實欄暨│黃勝宏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如附表一編號11│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所示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十一偽造署押欄所示偽│ │ │ │ │造簽名及指印均沒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