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3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勝宏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3170號、108 年度偵字第19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勝宏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
沒
收。應執行
有期徒刑拾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犯罪事實
一、黃勝宏係由陳張勝提供放款資金,藉以對外經營汽車借款業
者。黃勝宏明知前因個人經濟情況不佳而向黃勝宏借款之黃
春富(現由本院
通緝中)非如附表一所示車輛登記所有人,
黃春富亦無該等車輛登記所有人合法授權,因黃春富無力支
付借款利息,而要求黃春富就該借款利息部分,需由黃春富
以車輛所有人名義簽署相關契約書再交予陳張勝收受。黃勝
宏、黃春富共同基於偽造
私文書後行使之
犯意聯絡,於如附
表一所示時間,在臺中市區不詳處所,先由黃勝宏將中古汽
車(介紹買賣)合約書、讓渡合約書、買賣同意合約書、車
主委託汽車代辦委託書、委託切結書等文件提供予黃春富,
由黃春富在該等文件偽造如附表一「偽造之署押」欄所示署
押,並提供車輛行車執照相關文件;另由黃勝宏填寫金額、
車號資料等文字,利用上開方式偽造如附表一「偽造文件名
稱」欄所示文件即偽造私文書,再推由黃勝宏持上開偽造私
文書供陳張勝留存而行使之,
足以生損害於萬泰通運有限公
司(下稱萬泰公司)、尊希雅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尊
希雅公司)、炫風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炫風公司
)、京順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京順公司)、京喜小客
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京喜公司)之權益,
暨鄭大經、陳張
勝之個
人權益。
嗣因黃勝宏無法解決其與陳張勝間之民事債
務糾紛(涉犯
詐欺取財部分,業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後
,由陳張勝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張勝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
證據能力部分:
㈠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均經本院於審判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調查,檢察官、被
告黃勝宏均同意作為證據(參見本院卷宗第251 頁、第294
頁),本院
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
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情況,故認為
適當而均得作為證
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具有
證據能力。
㈡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
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定有明文
。本案所引用之非
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
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均未表
示無證據能力,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自105 年間起向
告訴人陳張勝借款從事
汽車貸款業,並將借款貸予
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春富;另就犯
罪事實欄所示即如附表一所示原始文件係由其交予同案被
告黃春富書寫後,再由其將如附表一所示偽造文件交予
告訴
人陳張勝收受
等情事實,惟
矢口否認有何共同偽造私文書後
行使
犯行,並辯稱:上開偽造文件均係同案被告黃春富獨自
所為與其無關,需有這些文件才能向告訴人陳張勝借款(參
見本院卷宗第202 頁、第303 頁至第304 頁)云云,經查:
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私文書,均係由同案被告黃春富書寫後
,再由被告將如該等偽造文件交予告訴人陳張勝收受等情
事實,
業據①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春富於偵訊中
具結證述:
其於犯罪事實欄所示時間,偽造如附表一所示等文件並
簽名;又其偽造上開文件後再將該等偽造文件交予被告收
受(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170號偵查
卷宗第440 頁至第441 頁)等語;②證人鄭大經於偵訊中
具
結證述:其與炫風公司、永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
稱永聯公司)均無任何關係,亦無以尊希雅公司、萬泰公
司名義或授權被告以該等公司名義向他人借款,如附表一
編號6 至編號11所示文件簽名,均非其所為(參見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170號偵查卷宗第426 頁至
第427 頁)等語;③證人即告訴人陳張勝於偵訊中具結證
述:其出資供被告經營汽車貸款,並自105 年11月間起至
106 年9 月間止,被告陸續將如附表一所示偽造文件交予
其收受(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170號
偵查卷宗第184 頁)等語明確,並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
、RAM-1857號、RAE-8822號、955-VV號、RAS- 8257 、RA
S-0565汽車車籍資料、炫風公司、永聯公司、尊希雅公司
、萬泰公司、京喜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表
;萬泰公司108 年1 月4 日函文、永聯公司108 年1 月4
日函文各1 份(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
3170號偵查卷宗第205 頁至第234 頁、第459 頁、第461
頁至第462 頁、第409 頁至第411 頁)、如附表一所示偽
造文件(證據出處詳見該附表備註欄所示)附卷
可參,爰
審酌證人黃春富、鄭大經、陳張勝
上揭證述內容互核一致
,亦與前開證據相符,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⒉證人黃春富於偵訊中具結證述:被告係經營汽車貸款者,
亦知悉其非車籍資料所示公司負責人或有權代表者,因其
向被告借款無法清償借款利息,被告遂要求其於犯罪事實
欄所示時間,偽造如附表一所示等文件並簽名;又其偽
造上開文件時,被告亦均在場,其完成後再將該等偽造文
件交予被告收受,用以搪塞實際出資者(參見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170號偵查卷宗第440 頁至第44
1 頁)等語;證人即告訴人陳張勝於偵訊中具結證述:其
出資供被告經營汽車貸款(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170號偵查卷宗第184 頁)等語明確,爰審酌
被告於本院審判中亦
自承,其知悉部分上開偽造文件,係
證人黃春富在其面前簽署非證人黃春富自己之簽名(參見
本院卷宗第304 頁)等語明確,若非被告要求借款人即證
人黃春富如此為之,則證人黃春富豈有在被告面前親自繕
寫非屬自己姓名簽名於附表一所示文件之可能;況相關文
件資料均係被告提供予證人黃春富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
審判中陳述明確(參見本院卷宗第202 頁),益徵證人黃
春富所述內容較為可信而與事實相符。被告上揭所辯,係
證人即同案被告黃春富獨自所為偽造私文書云云,顯與常
情有違,亦與前揭事證不符。
⒊至被告確有經營汽車放款業務等情,業據證人黃春富於偵
訊中具結證述明確,已如前述。又告訴人陳張勝於偵訊中
自承,其與被告為國中同學而互相認識(參見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170號偵查卷宗第295 頁)等語
,亦與被告於偵訊中所述,其與告訴人陳張勝認識約30幾
年,
彼此關係很好,無任何恩怨糾紛(參見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170號偵查卷宗第390 頁)等語相
符,足徵被告與告訴人陳張勝間,雙方具有相當信任基礎
關係,應可認定。爰審酌被告雖利用上開偽造文件交予告
訴人陳張勝收受,然被告既經營汽車放款業務,或因經營
情況不佳,未能
按期收回借款及利息,均有可能;又告訴
人陳張勝亦於偵訊中自承:被告經營汽車貸款過程,不一
定會提出契約,縱或被告提出契約,其亦從未比對或查看
,而係丟到旁邊,不會比對(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
7 年度偵字第3170號偵查卷宗第297 頁至第298 頁)等語
明確,復
參酌被告檢附上開偽造文件,甚或「鄭大經」、
證人黃春富以同一名義、同一車輛撰寫,若該等文件係用
以取信告訴人陳張勝提供資金予被告借款使用,豈非輕易
可為告訴人陳張勝察覺;況被告與告訴人陳張勝間具有相
當信任基礎,已如上述,益徵被告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偽造
文件資料並非用以取信告訴人陳張勝提供資金,或僅屬供
告訴人陳張勝持以向其他金主提供資金之用,是尚難執此
逕行推論被告有何
詐術之施用或告訴人陳張勝有何因而
陷
於錯誤並交付資金之事實屬實,而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
定,
附此敘明。
㈡
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係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前揭
各次犯行,均應
堪認定。
三、論罪
科刑部分:
㈠按如附表一「偽造文件名稱」欄所示文件,從形式觀察,即
足以知悉係表示各該文書所示意義,當然屬於刑法第210 條
所稱之私文書。
㈡核被告就如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㈢被告與同案被告黃春富間,就犯罪事實欄所示,互有犯意
聯絡,並分工合作、互相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及
行為
分擔,均為共同
正犯。
㈣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
屬
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
號判決要旨
參照)。經查,被告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各次
密接時間,接續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各為接續犯。
㈤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偽造文件名稱」、「偽造署押」欄之
偽造簽名行為,均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處;
又被告各該偽造上開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
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㈥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因其被害法益仍僅一
個,固不能以其偽造之文書件數,計算其法益;惟如同時偽
造不同被害人之文書,因有侵害數個個人法益,即係一行為
觸犯數罪名。又文書
乃記載意思表示之方法,其存在之形式
,可具有多樣性,同一份文件未必僅存在一種文書,即將不
同之文書,記載於同一份文件之內,亦無不可。是同時冒用
多人之名義,偽造可各自獨立之多種文書於同一份文件之內
,嗣持以行使者,因其同時侵害數個法益,係一行為同時觸
犯數個行使偽造文書之罪名,自應依
想像競合犯之例
從一重
處斷(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36 號判決要旨參照)。
經查,如附表一編號6 至編號11所示,除各該公司
法人部分
外,尚有偽造「鄭大經」簽名,屬同時冒用多人名義,偽造
多種文書於同一份文件內,被告嗣持以行使,因其同時侵害
數個法益,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名,
為同種想像競合犯,爰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情節較重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㈦被告就如附表二所犯上開各罪,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且
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分論併
罰。
㈧爰審酌被告為圖搪塞實際出資者即告訴人陳張勝,竟利用同
案被告黃春富無法清償借款利息之際,要求同案被告黃春富
偽造上開文件即私文書,徒增被害人萬泰公司、尊希雅公司
、炫風公司、京順公司、京喜公司、鄭大經、陳張勝無謂困
擾,其
犯後猶矢口否認犯行態度,未見悔意;又其偽造上開
文件數量甚多,暨其學經歷、家庭生活經濟情況(詳見本院
卷宗第13頁所示)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
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
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沒收部分: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經查,未
扣案如附表一
所示偽造文件業經被告分別交付予告訴人陳張勝收執,亦非
被告所有,且非
違禁物,爰不併予
宣告沒收。至未扣案如附
表一「偽造署押」欄所示偽造簽名或指印(詳細數量及位置
詳見附表一所示),各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併予宣告沒收。並就上開宣告多數沒收,依刑法第
40條之2 第1 項規定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
第216 條、第210 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
段、第8 項、第219 條、第40條之2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唐中興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
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 記 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附錄】:本案判決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
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時間:民國)
┌──┬────────┬───────────┬───────┬───────┐
│編號│ 偽造時間 │ 偽造文件名稱 │ 偽造署押 │ 備註 │
│ │ │ (私文書) │ (含數量) │ │
├──┼────────┼───────────┼───────┼───────┤
│1 │105 年11月7 日 │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甲方欄:偽造「│⒈原
起訴書附表│
│ │ │約書 │京順小客車有限│ 編號9 所示。│
│ │ │(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公司」簽名1 枚│⒉車輛行車執照│
│ │ │租賃小客車) │。 │ 影本(參見臺│
│ │ ├───────────┼───────┤ 灣署107 年度│
│ │ │讓渡合約書 │甲方欄:偽造「│ 偵字第3170號│
│ │ │ │京順小客車有限│ 偵查卷宗第14│
│ │ │ │公司」簽名1 枚│ 7 頁)。 │
│ │ │ │。 │⒊參見臺灣臺中│
│ │ ├───────────┼───────┤ 地方檢察署10│
│ │ │委託切結書 │立委託切結書人│ 7 年度偵字第│
│ │ │ │欄:偽造「京順│ 3170號偵查卷│
│ │ │ │小客車有限公司│ 宗第149 頁至│
│ │ │ │」簽名1 枚。 │ 第157 頁所示│
│ │ ├───────────┼───────┤ 。 │
│ │ │車主委託汽車代辦委託書│委託人欄:偽造│ │
│ │ │ │「京順小客車有│ │
│ │ │ │限公司」簽名1 │ │
│ │ │ │枚。 │ │
│ │ ├───────────┼───────┤ │
│ │ │買賣同意合約書 │甲方欄:偽造「│ │
│ │ │ │京順小客車有限│ │
│ │ │ │公司」簽名1 枚│ │
│ │ │ │。 │ │
├──┼────────┼───────────┼───────┼───────┤
│2 │106 年2 月6 日 │買賣同意合約書 │甲方欄:偽造「│⒈原起訴書附表│
│ │ │(按日期誤載為106 年2 │炫風國際」簽名│ 編號7 所示。│
│ │ │月1 日;車牌號碼000-00│1枚。 │⒉告證4-2 附車│
│ │ │26 號租賃小客車) │ │ 輛行車執照照│
│ │ ├───────────┼───────┤ 片(參見臺灣│
│ │ │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甲方欄:偽造「│ 臺中地方檢察│
│ │ │ │炫風國際」簽名│ 署107 年度偵│
│ │ │ │1枚。 │ 字第3170號偵│
│ │ ├───────────┼───────┤ 查卷宗第121 │
│ │ │委託切結書 │立委託切結書人│ 頁)。 │
│ │ │ │欄:偽造「炫風│⒊參見臺灣臺中│
│ │ │ │國際」簽名1 枚│ 地方檢察署10│
│ │ │ │。 │ 7 年度偵字第│
│ │ ├───────────┼───────┤ 3170號偵查卷│
│ │ │車主委託汽車代辦委託書│委託人欄:偽造│ 宗第119 頁至│
│ │ │ │「炫風國際」簽│ 第129 頁所示│
│ │ │ │名1 枚。 │ 。 │
├──┼────────┼───────────┼───────┼───────┤
│3 │106 年3 月19日 │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甲方欄:偽造「│⒈原起訴書附表│
│ │ │(按記載車牌號碼000-00│尊希雅小客車」│ 編號8 所示。│
│ │ │82號合約書;正確車牌號│簽名1 枚。 │⒉中古汽車(介│
│ │ │碼應為RAE-8822號)。 │ │ 紹買賣)合約│
│ │ │ │ │ 書未填載車號│
│ │ │ │ │ 。 │
│ │ │ │ │⒊行車執照、由│
│ │ │ │ │ 同案被告黃春│
│ │ │ │ │ 富書寫自己簽│
│ │ │ │ │ 名之讓渡合約│
│ │ │ │ │ 書、委託切結│
│ │ │ │ │ 書、買賣同意│
│ │ │ │ │ 合約書影本各│
│ │ │ │ │ 1 份(參見臺│
│ │ │ │ │ 灣臺中地方檢│
│ │ │ │ │ 察署107 年度│
│ │ │ │ │ 偵字第3170號│
│ │ │ │ │ 偵查卷宗第13│
│ │ │ │ │ 1 頁至第135 │
│ │ │ │ │ 頁、第137 頁│
│ │ │ │ │ )。 │
├──┼────────┼───────────┼───────┼───────┤
│4 │106 年3 月30日 │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受委(人)商欄│⒈原起訴書附表│
│ │ │約書 │:偽造「尊希亞│ 編號11所示。│
│ │ │(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簽名1 │⒉參見臺灣臺中│
│ │ │租賃小客車) │枚。 │ 地方檢察署10│
│ │ ├───────────┼───────┤ 7 年度偵字第│
│ │ │讓渡合約書 │甲方欄:偽造「│ 3170號偵查卷│
│ │ │ │尊希亞小客車」│ 宗第169 頁至│
│ │ │ │簽名1 枚。 │ 第177 頁所示│
│ │ ├───────────┼───────┤ 。 │
│ │ │委託切結書 │立委託切結書人│⒊偽造「尊希亞│
│ │ │(日期誤載為105 年3 月│欄:偽造「尊希│ 小客車」部分│
│ │ │30日) │亞小客車」簽名│ ,實應指尊希│
│ │ │ │1 枚。 │ 雅小客車公司│
│ │ ├───────────┼───────┤ (以下均相同│
│ │ │車主委託汽車代辦委託書│委託人欄:偽造│ )。 │
│ │ │ │「尊希亞小客車│ │
│ │ │ │」簽名1 枚。 │ │
│ │ ├───────────┼───────┤ │
│ │ │買賣同意合約書 │甲方欄:偽造「│ │
│ │ │ │尊希亞小客車」│ │
│ │ │ │簽名1 枚。 │ │
├──┼────────┼───────────┼───────┼───────┤
│5 │106 年4 月8 日 │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受委(人)商欄│⒈原起訴書附表│
│ │ │約書 │:偽造「京喜小│ 編號10所示。│
│ │ │(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客車」簽名1 枚│⒉參見臺灣臺中│
│ │ │租賃小客車) │。 │ 地方檢察署10│
│ │ ├───────────┼───────┤ 7 年度偵字第│
│ │ │讓渡合約書 │甲方欄:偽造「│ 3170號偵查卷│
│ │ │ │京喜小客車」簽│ 宗第159 頁至│
│ │ │ │名1 枚。 │ 第167 頁所示│
│ │ ├───────────┼───────┤ 。 │
│ │ │委託切結書 │立委託切結書人│ │
│ │ │ │欄:偽造「京喜│ │
│ │ │ │小客車」簽名1 │ │
│ │ │ │枚。 │ │
│ │ ├───────────┼───────┤ │
│ │ │車主委託汽車代辦委託書│委託人欄:偽造│ │
│ │ │ │「京喜小客車」│ │
│ │ │ │簽名1 枚。 │ │
│ │ ├───────────┼───────┤ │
│ │ │買賣同意合約書 │甲方欄:偽造「│ │
│ │ │ │京喜小客車」簽│ │
│ │ │ │名1 枚。 │ │
├──┼────────┼───────────┼───────┼───────┤
│6 │106 年5 月31日 │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⒈立合約人、賣│⒈原起訴書附表│
│ │ │約書 │ 主欄:偽造「│ 編號1 所示。│
│ │ │(即車牌號碼000-00營業│ 鄭大經」指印│⒉車輛行車執照│
│ │ │遊覽大客車)。 │ 1 枚。 │ 、強制汽車責│
│ │ │ │⒉受委(人)商│ 任保險保險證│
│ │ │ │ 欄:偽造「萬│ 照片(參見臺│
│ │ │ │ 泰通運」、「│ 灣臺中地方檢│
│ │ │ │ 鄭大經」簽名│ 察署107 年度│
│ │ │ │ 各1 枚。 │ 偵字第3170號│
│ │ ├───────────┼───────┤ 偵查卷宗第49│
│ │ │讓渡合約書 │⒈讓渡人欄:偽│ 頁至第51頁、│
│ │ │ │ 造「鄭大經」│ 第95)。 │
│ │ │ │ 指印1 枚。 │⒊參見臺灣臺中│
│ │ │ │⒉甲方欄:偽造│ 地方檢察署10│
│ │ │ │ 「萬泰公司」│ 7 年度偵字第│
│ │ │ │ 、「鄭大經」│ 3170號偵查卷│
│ │ │ │ 簽名各1 枚;│ 宗第47頁至第│
│ │ │ │ 偽造「鄭大經│ 59頁所示。 │
│ │ │ │ 」指印1 枚。│ │
│ │ ├───────────┼───────┤ │
│ │ │委託切結書 │立委託切結書人│ │
│ │ │ │欄:偽造「萬泰│ │
│ │ │ │公司」、「鄭大│ │
│ │ │ │經」簽名各1 枚│ │
│ │ │ │;偽造「鄭大經│ │
│ │ │ │」指印1 枚。 │ │
│ │ ├───────────┼───────┤ │
│ │ │車主委託汽車代辦委託書│⒈立委託書人欄│ │
│ │ │ │ :偽造「鄭大│ │
│ │ │ │ 經」指印1 枚│ │
│ │ │ │ 。 │ │
│ │ │ │⒉委託人欄:偽│ │
│ │ │ │ 造「萬泰公司│ │
│ │ │ │ 」、「鄭大經│ │
│ │ │ │ 」簽名各1 枚│ │
│ │ │ │ 。 │ │
│ │ │ │⒊時間欄:偽造│ │
│ │ │ │ 「鄭大經」指│ │
│ │ │ │ 印1 枚。 │ │
│ │ ├───────────┼───────┤ │
│ │ │買賣同意合約書 │⒈甲方欄:偽造│ │
│ │ │ │ 「萬泰公司」│ │
│ │ │ │ 、「鄭大經」│ │
│ │ │ │ 簽名各1 枚;│ │
│ │ │ │ 偽造「鄭大經│ │
│ │ │ │ 」指印1 枚。│ │
│ │ │ │⒉時間欄:偽造│ │
│ │ │ │ 「鄭大經」指│ │
│ │ │ │ 印1 枚。 │ │
├──┼────────┼───────────┼───────┼───────┤
│7 │106 年6 月10日 │讓渡合約書 │甲方欄:偽造「│⒈原起訴書附表│
│ │ │(即車牌號碼000-00營業│萬泰公司」簽名│ 編號2 所示。│
│ │ │遊覽大客車) │1 枚;偽造「鄭│⒉中古汽車(介│
│ │ │ │大經」指印1 枚│ 紹買賣)合約│
│ │ │ │。 │ 書買方、賣方│
│ │ ├───────────┼───────┤ 均無署押,非│
│ │ │委託切結書 │立委託切結書人│ 偽造私文書(│
│ │ │ │欄:偽造「萬泰│ 參見臺灣臺中│
│ │ │ │公司」、「鄭大│ 地方檢察署10│
│ │ │ │經」簽名各1 枚│ 7 年度偵字第│
│ │ │ │。 │ 3170號偵查卷│
│ │ ├───────────┼───────┤ 宗第61頁)。│
│ │ │車主委託汽車代辦委託書│⒈立委託書人欄│⒊參見臺灣臺中│
│ │ │ │ :偽造「鄭大│ 地方檢察署10│
│ │ │ │ 經」指印1 枚│ 7 年度偵字第│
│ │ │ │ 。 │ 3170號偵查卷│
│ │ │ │⒉委託人欄:偽│ 宗第63頁至第│
│ │ │ │ 造「萬泰公司│ 69頁所示。 │
│ │ │ │ 」、「鄭大經│ │
│ │ │ │ 」簽名各1 枚│ │
│ │ │ │ 。 │ │
│ │ │ │⒊時間欄:偽造│ │
│ │ │ │ 「鄭大經」指│ │
│ │ │ │ 印1 枚。 │ │
│ │ ├───────────┼───────┤ │
│ │ │買賣同意合約書 │⒈甲方欄:偽造│ │
│ │ │ │ 「萬泰公司」│ │
│ │ │ │ 、「鄭大經」│ │
│ │ │ │ 簽名各1 枚;│ │
│ │ │ │ 偽造「鄭大經│ │
│ │ │ │ 」指印1 枚。│ │
│ │ │ │⒉時間欄:偽造│ │
│ │ │ │ 「鄭大經」指│ │
│ │ │ │ 印1 枚。 │ │
├──┼────────┼───────────┼───────┼───────┤
│8 │106 年7 月10日 │讓渡合約書 │⒈甲方欄:偽造│⒈原起訴書附表│
│ │ │(即車牌號碼000-00營業│ 「萬泰交通公│ 編號3 所示。│
│ │ │遊覽大客車) │ 司」、「鄭大│⒉參見臺灣臺中│
│ │ │ │ 經」簽名各1 │ 地方檢察署10│
│ │ │ │ 枚;偽造「鄭│ 7 年度偵字第│
│ │ │ │ 大經」指印1 │ 3170號偵查卷│
│ │ │ │ 枚。 │ 宗第71頁至第│
│ │ │ │⒉時間欄:偽造│ 77頁所示。 │
│ │ │ │ 「鄭大經」指│ │
│ │ │ │ 印1 枚。 │ │
│ │ ├───────────┼───────┤ │
│ │ │買賣同意合約書 │⒈賣方人欄:偽│ │
│ │ │ │ 造「鄭大經」│ │
│ │ │ │ 指印1 枚。 │ │
│ │ │ │⒉甲方欄:偽造│ │
│ │ │ │ 「萬泰交通公│ │
│ │ │ │ 司」、「鄭大│ │
│ │ │ │ 經」簽名各1 │ │
│ │ │ │ 枚;偽造「鄭│ │
│ │ │ │ 大經」指印1 │ │
│ │ │ │ 枚。 │ │
│ │ ├───────────┼───────┤ │
│ │ │車主委託汽車代辦委託書│⒈立委託書人欄│ │
│ │ │ │ :偽造「鄭大│ │
│ │ │ │ 經」指印1 枚│ │
│ │ │ │ 。 │ │
│ │ │ │⒉委託人欄:偽│ │
│ │ │ │ 造「萬泰交通│ │
│ │ │ │ 公司」、「鄭│ │
│ │ │ │ 大經」簽名各│ │
│ │ │ │ 1 枚:偽造「│ │
│ │ │ │ 鄭大經」指印│ │
│ │ │ │ 1 枚。 │ │
│ │ │ │⒊契約時間欄:│ │
│ │ │ │ 偽造「鄭大經│ │
│ │ │ │ 」指印1 枚。│ │
│ │ ├───────────┼───────┤ │
│ │ │委託切結書 │⒈立委託切結書│ │
│ │ │ │ 人欄:偽造「│ │
│ │ │ │ 萬泰公司」、│ │
│ │ │ │ 「鄭大經」簽│ │
│ │ │ │ 名各1 枚。 │ │
│ │ │ │⒉本人欄、時間│ │
│ │ │ │ 欄:偽造「鄭│ │
│ │ │ │ 大經」指印各│ │
│ │ │ │ 1 枚。 │ │
├──┼────────┼───────────┼───────┼───────┤
│9 │106 年7 月21日 │讓渡合約書 │⒈讓渡欄、出廠│⒈原起訴書附表│
│ │ │(即車牌號碼000-00營業│ 年份欄、契約│ 編號4 所示。│
│ │ │遊覽大客車) │ 時間欄:偽造│⒉參見臺灣臺中│
│ │ │ │ 「鄭大經」指│ 地方檢察署10│
│ │ │ │ 印各1 枚,共│ 7 年度偵字第│
│ │ │ │ 計3 枚。 │ 3170號偵查卷│
│ │ │ │⒉甲方欄:偽造│ 宗第79頁至第│
│ │ │ │ 「萬泰公司」│ 85頁所示。 │
│ │ │ │ 、「鄭大經」│ │
│ │ │ │ 簽名各1 枚;│ │
│ │ │ │ 偽造「鄭大經│ │
│ │ │ │ 」指印1 枚。│ │
│ │ ├───────────┼───────┤ │
│ │ │買賣同意合約書 │⒈賣方人欄:偽│ │
│ │ │ │ 造「鄭大經」│ │
│ │ │ │ 指印1 枚。 │ │
│ │ │ │⒉甲方欄:偽造│ │
│ │ │ │ 「萬泰交通公│ │
│ │ │ │ 司」、「鄭大│ │
│ │ │ │ 經」簽名各1 │ │
│ │ │ │ 枚。 │ │
│ │ │ │⒊契約時間欄:│ │
│ │ │ │ 偽造「鄭大經│ │
│ │ │ │ 」指印1 枚。│ │
│ │ ├───────────┼───────┤ │
│ │ │車主委託汽車代辦委託書│⒈立委託書人欄│ │
│ │ │ │ :偽造「鄭大│ │
│ │ │ │ 經」指印1 枚│ │
│ │ │ │ 。 │ │
│ │ │ │⒉委託人欄:偽│ │
│ │ │ │ 造「萬泰公司│ │
│ │ │ │ 」、「鄭大經│ │
│ │ │ │ 」簽名各1 枚│ │
│ │ │ │ 。 │ │
│ │ │ │⒊契約時間欄:│ │
│ │ │ │ 偽造「鄭大經│ │
│ │ │ │ 」指印1 枚。│ │
│ │ ├───────────┼───────┤ │
│ │ │委託切結書 │⒈立委託切結書│ │
│ │ │ │ 人欄:偽造「│ │
│ │ │ │ 萬泰公司」、│ │
│ │ │ │ 「鄭大經」簽│ │
│ │ │ │ 名各1 枚;偽│ │
│ │ │ │ 造「鄭大經」│ │
│ │ │ │ 指印1 枚。 │ │
│ │ │ │⒉本人欄、契約│ │
│ │ │ │ 時間欄:偽造│ │
│ │ │ │ 「鄭大經」指│ │
│ │ │ │ 印各1 枚。 │ │
├──┼────────┼───────────┼───────┼───────┤
│10 │106 年8 月10 日 │讓渡合約書 │⒈受讓人欄:偽│⒈原起訴書附表│
│ │ │(即車牌號碼000-00營業│ 造「鄭大經」│ 編號5 所示。│
│ │ │遊覽大客車) │ 指印1 枚。 │⒉參見臺灣臺中│
│ │ │ │⒉甲方欄:偽造│ 地方檢察署10│
│ │ │ │ 「萬泰公司」│ 7 年度偵字第│
│ │ │ │ 、「鄭大經」│ 3170號偵查卷│
│ │ │ │ 簽名各1 枚;│ 宗第87頁至第│
│ │ │ │ 偽造「鄭大經│ 93頁所示。 │
│ │ │ │ 」指印1 枚。│ │
│ │ ├───────────┼───────┤ │
│ │ │買賣同意合約書 │⒈買方人欄:偽│ │
│ │ │ │ 造「鄭大經」│ │
│ │ │ │ 指印1 枚。 │ │
│ │ │ │⒉甲方欄:偽造│ │
│ │ │ │ 「萬泰通運」│ │
│ │ │ │ 、「鄭大經」│ │
│ │ │ │ 簽名各1 枚;│ │
│ │ │ │ 偽造「鄭大經│ │
│ │ │ │ 」指印1 枚。│ │
│ │ │ │⒊契約時間欄:│ │
│ │ │ │ 偽造「鄭大經│ │
│ │ │ │ 」指印1 枚。│ │
│ │ ├───────────┼───────┤ │
│ │ │車主委託汽車代辦委託書│⒈立委託書人欄│ │
│ │ │ │ :偽造「鄭大│ │
│ │ │ │ 經」指印1 枚│ │
│ │ │ │ 。 │ │
│ │ │ │⒉委託人欄:偽│ │
│ │ │ │ 造「萬泰通運│ │
│ │ │ │ 」、「鄭大經│ │
│ │ │ │ 」簽名各1 枚│ │
│ │ │ │ ;偽造「鄭大│ │
│ │ │ │ 經」指印1 枚│ │
│ │ │ │ 。 │ │
│ │ │ │⒊契約時間欄:│ │
│ │ │ │ 偽造「鄭大經│ │
│ │ │ │ 」指印1 枚。│ │
│ │ ├───────────┼───────┤ │
│ │ │委託切結書 │⒈立委託切結書│ │
│ │ │ │ 人欄:偽造「│ │
│ │ │ │ 萬泰運通」、│ │
│ │ │ │ 「鄭大經」簽│ │
│ │ │ │ 名各1 枚;偽│ │
│ │ │ │ 造「鄭大經」│ │
│ │ │ │ 指印1 枚。 │ │
│ │ │ │⒉本人欄、契約│ │
│ │ │ │ 時間欄:偽造│ │
│ │ │ │ 「鄭大經」指│ │
│ │ │ │ 印各1 枚。 │ │
├──┼────────┼───────────┼───────┼───────┤
│11 │106 年8 月26日 │讓渡合約書 │⒈讓渡人欄:偽│⒈原起訴書附表│
│ │ │(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 造「鄭大經」│ 編號6 所示。│
│ │ │租賃小客車) │ 指印1 枚。 │⒉車輛行車執照│
│ │ │ │⒉甲方欄:偽造│ 照片、強制汽│
│ │ │ │ 「尊希亞小客│ 車責任保險保│
│ │ │ │ 車」、「鄭大│ 險證照片(參│
│ │ │ │ 經」簽名各1 │ 見臺灣臺中地│
│ │ │ │ 枚。 │ 方檢察署107 │
│ │ │ │⒊契約時間欄:│ 年度偵字第31│
│ │ │ │ 偽造「鄭大經│ 70號偵查卷宗│
│ │ │ │ 」指印1 枚。│ 第105 頁)。│
│ │ ├───────────┼───────┤⒊參見臺灣臺中│
│ │ │買賣同意合約書 │⒈賣方人欄:偽│ 地方檢察署10│
│ │ │ │ 造「鄭大經」│ 7 年度偵字第│
│ │ │ │ 指印1 枚。 │ 3170號偵查卷│
│ │ │ │⒉甲方欄:偽造│ 宗第97頁至第│
│ │ │ │ 「尊希亞小客│ 107頁所示。 │
│ │ │ │ 車」、「鄭大│ │
│ │ │ │ 經」簽名各1 │ │
│ │ │ │ 枚;偽造「鄭│ │
│ │ │ │ 大經」指印1 │ │
│ │ │ │ 枚。 │ │
│ │ │ │⒊契約時間欄:│ │
│ │ │ │ 偽造「鄭大經│ │
│ │ │ │ 」指印1 枚。│ │
│ │ ├───────────┼───────┤ │
│ │ │車主委託汽車代辦委託書│⒈立委託書人欄│ │
│ │ │ │ :偽造「鄭大│ │
│ │ │ │ 經」指印1 枚│ │
│ │ │ │ 。 │ │
│ │ │ │⒉委託人欄:偽│ │
│ │ │ │ 造「尊希亞小│ │
│ │ │ │ 客車」、「鄭│ │
│ │ │ │ 大經」簽名各│ │
│ │ │ │ 1 枚;偽造「│ │
│ │ │ │ 鄭大經」指印│ │
│ │ │ │ 1 枚。 │ │
│ │ │ │⒊契約時間欄:│ │
│ │ │ │ 偽造「鄭大經│ │
│ │ │ │ 」指印1 枚。│ │
│ │ ├───────────┼───────┤ │
│ │ │委託切結書 │⒈立委託切結書│ │
│ │ │ │ 人欄:偽造「│ │
│ │ │ │ 尊希亞小客車│ │
│ │ │ │ 」、「鄭大經│ │
│ │ │ │ 」簽名各1 枚│ │
│ │ │ │ ;偽造「鄭大│ │
│ │ │ │ 經」指印1 枚│ │
│ │ │ │ 。 │ │
│ │ │ │⒉本人欄、契約│ │
│ │ │ │ 時間欄:偽造│ │
│ │ │ │ 「鄭大經」指│ │
│ │ │ │ 印各1 枚。 │ │
│ │ ├───────────┼───────┤ │
│ │ │中古汽車介紹買賣合約書│⒈立合約人、賣│ │
│ │ │ │ 主欄:偽造「│ │
│ │ │ │ 鄭大經」指印│ │
│ │ │ │ 1 枚。 │ │
│ │ │ │⒉受委(人)商│ │
│ │ │ │ 欄:偽造「尊│ │
│ │ │ │ 希亞小客車」│ │
│ │ │ │ 「鄭大經」簽│ │
│ │ │ │ 名各1 枚;偽│ │
│ │ │ │ 造「鄭大經」│ │
│ │ │ │ 指印1 枚。 │ │
└──┴────────┴───────────┴───────┴───────┘
附表二: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文 │備註 │
├──┼───────┼────────────────────┼───┤
│1 │犯罪事實欄暨│黃勝宏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如附表一編號1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所示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偽造署押欄所示偽造│ │
│ │ │簽名均沒收。 │ │
├──┼───────┼────────────────────┼───┤
│2 │犯罪事實欄暨│黃勝宏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如附表一編號2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示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二偽造署押欄所示偽造│ │
│ │ │簽名均沒收。 │ │
├──┼───────┼────────────────────┼───┤
│3 │犯罪事實欄暨│黃勝宏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如附表一編號3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所示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三偽造署押欄所示偽造│ │
│ │ │簽名均沒收。 │ │
├──┼───────┼────────────────────┼───┤
│4 │犯罪事實欄暨│黃勝宏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如附表一編號4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所示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四偽造署押欄所示偽造│ │
│ │ │簽名均沒收。 │ │
├──┼───────┼────────────────────┼───┤
│5 │犯罪事實欄暨│黃勝宏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如附表一編號5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所示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五偽造署押欄所示偽造│ │
│ │ │簽名均沒收。 │ │
├──┼───────┼────────────────────┼───┤
│6 │犯罪事實欄暨│黃勝宏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如附表一編號6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所示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六偽造署押欄所示偽造│ │
│ │ │簽名及指印均沒收。 │ │
├──┼───────┼────────────────────┼───┤
│7 │犯罪事實欄暨│黃勝宏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如附表一編號7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所示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七偽造署押欄所示偽造│ │
│ │ │簽名及指印均沒收。 │ │
├──┼───────┼────────────────────┼───┤
│8 │犯罪事實欄暨│黃勝宏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如附表一編號8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所示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八偽造署押欄所示偽造│ │
│ │ │簽名及指印均沒收。 │ │
├──┼───────┼────────────────────┼───┤
│9 │犯罪事實欄暨│黃勝宏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如附表一編號9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所示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九偽造署押欄所示偽造│ │
│ │ │簽名及指印均沒收。 │ │
├──┼───────┼────────────────────┼───┤
│10 │犯罪事實欄暨│黃勝宏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如附表一編號10│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所示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十偽造署押欄所示偽造│ │
│ │ │簽名及指印均沒收。 │ │
├──┼───────┼────────────────────┼───┤
│11 │犯罪事實欄暨│黃勝宏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 │如附表一編號11│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所示 │。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十一偽造署押欄所示偽│ │
│ │ │造簽名及指印均沒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