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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49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4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其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 字第996 、997 、998 、999 、1000、1001、1003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戌○○前於民國94年間因強制猥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98年度上更一字第45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 第①罪);於同年間因侵占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 年度基簡字第3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經同法院以96 年度簡上字第8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經同法院以96年度 聲減字第1365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下稱第②罪) ;於95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同法院以96年度基簡字第32 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嗣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 字第317 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確定(下稱第③罪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減字第65號裁定上開第①罪 減為有期徒刑5 月,並與上開第②③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嗣於104 年4 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於97年 間因竊盜、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 1900號判決分別判處竊盜部分有期徒刑4 月(共4 罪)、6 月、3 月(共3 罪),偽造文書部分有期徒刑5 月(共2 罪 )、4 月(共2 罪)、3 月(共10罪),詐欺部分有期徒刑 2 月(共4 罪)、3 月(共7 罪)、4 月(共2 罪),應執 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嗣於104 年1 月15日執行完畢。詎仍 不知悔改,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 表編號1 、24、25、26、35、45、56、59、69、74、84所示 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各該被害人所有或管領之物得手。 ㈡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 表編號6 至23所示之時間、地點,著手竊取各該被害人所有 或管領之物未得手。 ㈢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2 、27、30、32、33、34、37 、41、43、47、48、49、50、51、55、62、64、67、72、75 、77、78、79、82所示之時間、地點,未經各該被害人之同 意或授權,冒用各該被害人之名義,持各該被害人之信用卡 刷卡購買各該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各該被害 人之簽名,而偽造該等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之店員, 主張該等私文書之內容而行使之,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 錯誤,誤認被告係真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付 各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各該被害人、發卡銀行及特 約商店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㈣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3 、28、29、31、36、39、46 、54、57、66、70、76、81所示之時間、地點,未經各該被 害人之同意或授權,冒用各該被害人之名義,持各該被害人 之信用卡刷卡支付各該服務費用,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 偽造各該被害人之簽名,而偽造該等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等私文書之內容而行使之,使各該特約 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被告係真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 消費,並提供各該服務予戌○○,足生損害於各該被害人、 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㈤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編號38所示之時間、地點,冒用該被 害人之名義,未經該被害人之同意或授權,以電腦連接網際 網路至該特約商店之網頁點選購買該商品,並在該網頁輸入 該被害人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日、授權碼等資料,透過網 路傳送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網站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 真正持卡人線上刷卡,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付該商品予 戌○○,足生損害於該被害人、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 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㈥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 於附表編號4 、5 、40所示之時間、地點,未經各該被害人 之同意或授權,持各該被害人信用卡刷卡購買各該商品,使 各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被告係真正持卡人,因而 同意刷卡消費,並交付該商品予戌○○。 ㈦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 於附表編號42、44、52、58、65、68、71、73、83所示之時 間、地點,未經各該被害人之同意或授權,持各該被害人信 用卡刷卡欲購買各該商品,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 誤認被告係真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惟因刷卡失敗 或特約商店店員接獲發卡銀行人員電話通知該信用卡有問題 而未得手。 ㈧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分別 於附表編號53、80所示之時間、地點,未經各該被害人之同 意或授權,持各該被害人信用卡刷卡欲購買各該商品,使各 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被告係真正持卡人,因而同 意刷卡消費,惟因刷卡失敗而未得手。 ㈨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 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60、61、63所示 之時間、地點,持各該被害人兼具悠遊卡功能之信用卡消費 ,經由悠遊卡端末自動加值之收費設備,感應各該信用卡為 小額付款之方式,使各該信用卡在悠遊卡儲值款項不足以支 付當次消費金額時,由各該便利商店之收費設備自動加值, 以此不正方法獲得加值後相當於現金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10至14頁;105 年度偵字第5377號卷 第5 至6 頁;105 年度偵字第8487號卷第18至25頁;105 年 度偵字第13461 號卷第22至26頁;105 年度偵字第4430號卷 第17至19頁;108 年度偵緝字第996 號卷第37至54頁;本院 卷第195 、210 頁)。 ㈡附表編號1 至5 之犯罪事實:證人即告訴人A○○於警詢、 偵訊時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15至20頁;10 8 年度偵緝字第1000號卷第63至64頁);警員職務報告、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潭子分駐所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加油卡盜刷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6 月3 日陳報狀(檢附信用卡簽帳單1 張)、現場照片、國泰洋酒公司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銀河 瘦身美容生活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 照片各1 份、信用卡簽帳單照片2 張(見105 年度偵字第89 80號卷第8 至9 、46、48、52至61、90頁;本院卷第177 、 181 頁)。 ㈢附表編號6 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D○○於警詢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27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 、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27(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 號卷第8 至9 、65頁)。 ㈣附表編號7 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C○○於警詢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28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 、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29(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 號卷第8 至9 、66頁)。 ㈤附表編號8 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未○○於警詢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29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 、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31(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 號卷第8 至9 、67頁)。 ㈥附表編號9 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30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 、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33(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 號卷第8 至9 、68頁)。 ㈦附表編號10之犯罪事實: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31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 、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35(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 號卷第8 至9 、69頁)。 ㈧附表編號11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戊○○於警詢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32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 、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37(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 號卷第8 至9 、70頁)。 ㈨附表編號12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黃○○於警詢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33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 、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39(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 號卷第8 至9 、71頁)。 ㈩附表編號13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34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 、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41、43(見105 年度偵字第 8980號卷第8 至9 、72至73頁)。 附表編號14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丁○○於警詢之證述 情節相符(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35頁);警員職務 報告1 份、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45(見105 年度偵 字第8980號卷第8 至9 、74頁)。 附表編號15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卯○○於警詢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36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 、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47(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 號卷第8 至9 、75頁)。 附表編號16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B○○於警詢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37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 、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49(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 號卷第8 至9 、76頁)。 附表編號17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宇○○於警詢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38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 、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51(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 號卷第8 至9 、77頁)。 附表編號18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辛○○於警詢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39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 、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53(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 號卷第8 至9 、78頁)。 附表編號19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40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 、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55(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 號卷第8 至9 、79頁)。 附表編號20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壬○○於警詢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41頁);警員104 年12月24 日職務報告1 份、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57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8 至9 、80頁)。 附表編號21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天○○○於警詢之證 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42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59(見105 年度偵字第 8980號卷第8 至9 、81頁)。 附表編號22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庚○○於警詢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43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 、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61、63(見105 年度偵字第 8980號卷第8 至9 、82至83頁)。 附表編號23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申○○於警詢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44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 、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65(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 號卷第8 至9 、84頁)。 附表編號24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子○○於警詢之證述(見 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21至23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 、現場照片2 張(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8 至9 、89 頁)。 附表編號25之犯罪事實:證人即告訴人午○○於警詢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24至26頁);警員職務報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臺中市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00路00000000000號67至71(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8 至9 、45、49、85至87頁) 。 附表編號26至34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巳○○於警詢、 偵訊時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4430號卷第22至24頁;10 8 年度偵緝字第997 號卷第61至62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盜刷明細、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冒刷明細、新光商業銀行爭議交易明細表、車牌號碼00-0 000 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個金授管部105 年4 月14日個授字第1050000011號函(檢附 信用卡簽帳單2 張)、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 檢附信用卡簽帳單2 張)、聯邦商業銀行105 年4 月15日聯 銀信卡字第1050004542號函(檢附信用卡簽帳單4 張)、臺 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3 月20日新光銀信卡字 第1090015305號函、楓康超市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各1 份( 見105 年度偵字第4430號卷第29至35、38頁;105 年度核退 字第125 號卷第7 至17頁;本院卷第169 頁)。 附表編號35至44之犯罪事實:證人即告訴人酉○○於警詢、 偵訊、證人即花旗商業銀行調查專員李誠益於警詢、證人陳 瑛於偵訊時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8487號卷第27至31、 152 至153 頁;108 年度偵緝字第996 卷第63至64頁);花 旗(台灣)商業銀行客戶交易明細一覽表、遠傳電信公司第 三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第三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遠傳金機 救援服務申請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4 月14日(109 )政查字第0000076461號函、亞洲銀樓監 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遠傳電信門市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各1 份、信用卡簽帳單6 張(見105 年度偵字第8487號卷第32至 36、38至50頁;本院卷第163 頁)。 附表編號45至55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丑○○於警詢、 偵訊、證人即花旗商業銀行調查專員李誠益、證人即台新商 業銀行襄理鄭順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8487 號卷第56至60頁;108 年度偵緝字第996 卷第65至66頁);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客戶交易明細一覽表、台新銀行盜刷 明細、台新銀行掛失聲明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 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刑事案件報案證明申請 書、大買家國光店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懷寧旅店監視器畫 面翻拍照片各1 份、信用卡簽帳單9 張(見105 年度偵字第 8487號卷第61至62、65至74頁;105 年度偵字第1703號卷第 12至14、17至19頁;105 年度核交字第502 號卷第11頁)。 附表編號56至58之犯罪事實: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 偵訊、證人即元大商業銀行高級專員陳蓓琳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8487號卷第76至81頁;108 偵緝996 卷第64 頁);元大商業銀行持卡人刷卡交易明細表、爭議交易聲明 書、頂好超市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各1 份、信用卡簽帳單1 張(見105 年度偵字第8487號卷第82至84頁;105 年度核交 字第502 號卷第10頁)。 附表編號59至68之犯罪事實:證人即告訴人辰○○於警詢、 偵訊、證人即兆豐商業銀行資深專員沈盈秀、證人即澳盛商 業銀行專員陳松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8487 號卷第87至92頁;108 年度偵緝字第996 卷第66頁);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疑似偽冒案件冒用明細、悠遊卡交易明 細、澳盛銀行盜刷明細、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 11月18日小林字第1041101 號函(檢附小林眼鏡光歷卡2 份 )、、全家超商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各1 份、信用卡簽帳單 4 張(見105 年度偵字第8487號卷第93、95至98、101 至10 3 頁;105 年度核交字第502 號卷第8 至9 頁)。 附表編號69至73之犯罪事實:證人即告訴人亥○○於警詢、 偵訊、證人即「大總領健康會館」協理曾雅筠、證人即台新 銀行襄理鄭順利、證人即「頂好超市」建成二店員工范元勳 、證人即「金寶珍銀樓」員工曾寶珍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0 5 年度偵字第13461 號卷第27至38頁;108 年度偵緝字第10 01號卷第61至62頁);刑案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 名對照表、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台新銀 行信用卡冒用明細、彰化銀行簽帳金融卡持卡人亥○○卡片 遺失遭盜刷明細、台新銀行掛失聲明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大總領健康 會館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金寶珍銀樓監視器畫面翻拍照 片、頂好超市建成二店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路口監視器畫 面翻拍照片各1 份、信用卡簽帳單2 張(見105 年度偵字第 13461 號卷第39至46、50至54、56、58頁;105 年度偵字第 1703號卷第15、20至22頁)。 附表編號74至83之犯罪事實:證人即告訴人寅○○、證人即 永豐商業銀行副理陳亮凱於警詢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 6545號卷第9 至12頁);監視錄影擷取畫面翻拍照片2 張、 永豐銀行信用卡爭議款處理授權書、信用卡遭盜刷明細、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 1 份、信用卡簽帳單7 張(見105 年度偵字第6545號卷第13 至23頁)。 附表編號84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宙○○於警詢、偵訊 時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5377號卷第7 頁;108 年度偵 緝字第998 號卷第59至60頁);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94號 公示催告、遺失票據申請書、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 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路口監視錄影擷取畫面翻拍照片各1 份(見105 年度偵字第5377號卷第8 至11頁)。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戌○○行為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於108 年5 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1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 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 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將罰金刑之刑度提高,並 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 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規定論處。 ㈡次按信用卡簽帳單由持卡人簽名,即表示持卡人同意依據其 與發卡銀行間之約定,對其所購物品或接受服務,均應按簽 帳單之消費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故持卡人於簽帳單簽名 ,係對所簽金額負擔付款之義務,性質上屬消費付款契約書 ,為私文書(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89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 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以 文書論,刑法第22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網路刷卡交易係 持卡人在特約商店之網頁,將刷卡購買商品或取得服務利益 之意思,以文字或代替文字之符號、圖畫,輸入電腦網路網 頁欄位,藉由電信業者提供之網路訊息傳送服務功能,並經 網路系統將上開電磁記錄加以傳發輸送,之後由他人電腦終 端設備予以接收、儲存,並賴終端設備螢幕顯示此等足以為 表示其用意之證明,性質上應屬刑法第220 條第2 項規定之 準文書。再按刑法第339 條第1 、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 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 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 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㈢核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㈠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犯修正前刑 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如犯罪事實㈡所示各次犯行, 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之竊盜未遂罪; 如犯罪事實㈢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如犯 罪事實㈣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如犯罪事 實㈤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 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如犯罪事實㈥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詐欺取財罪;如犯罪事實㈦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 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如犯罪事實㈧所示 各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2 項之詐欺得利 未遂罪;如犯罪事實㈨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 之1 第2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至起訴書原記 載被告如附表編號3 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 欺取財罪,附表編號4 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 詐欺得利罪,附表編號53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罪,附表編號81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如附表編號82所示犯行,係犯係犯刑 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業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當庭更正如論罪科刑㈢所載,附此敘明。另起訴書 原記載被告如附表編號39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之詐欺取財罪,惟被告該次詐欺取得該特約商店提供之服務 ,屬財產上不法利益,應成立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 利罪,惟二者之基礎犯罪事實同一,本院亦當庭告知被告上 開罪名及法條,自得變更起訴法條逕予審判。 ㈣被告如犯罪事實㈢、㈣所示犯行,其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 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被告偽造私文書後持之行 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被告如附表編號47①②、60①②、64①②、80①②、82① ②、83①②所示犯行,分別係在同日之密接時間、相同之地 點而為,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各僅成立一罪,檢察官認被 告如附表編號47①②、64①②、82①②所示犯行,各應予分 論罰,容有誤認,併予敘明。被告如犯罪事實㈢所示犯行, 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如 犯罪事實㈣所示犯行,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 書及詐欺得利罪,被告如犯罪事實㈤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均為想像競合 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或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84所示 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至起訴書原記載被告如附表編號4 、5 、40所示犯行,均有 於簽帳單上偽造各該被害人署押並持以行使之行為,認被告 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然如附表編號4 、5 、40所示信用卡交易,均為免簽名之 交易,此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檢附免 簽名之簽帳單1 張)、信用卡簽帳單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177 頁;105 年度偵字第8487號卷第48頁),足見被 告並無在該等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公訴檢察官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亦減縮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另起訴書原記載被告 如附表編號38所示犯行,有於簽帳單上偽造該被害人署押並 持以行使之行為,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 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然如附表編號38所示信用卡交易 ,係網路交易,故無簽帳單,此有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09 年4 月14日(109 )政查字第0000076461號 函1 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63 頁),可見被告並無在該 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 減縮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惟被告該次在特約商店之網頁輸入 該被害人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日、授權碼等資料購買商品 之行為,屬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 詐欺取財之行為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 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㈥按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 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 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 告知」,此項規定旨在使被告能充分行使防禦權,形式上縱 未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而於訊問被告過程中,已就被 告之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之構成要件,為實質之調查,並賦 予被告辯解之機會,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已獲確保,踐行之訴 訟程序雖有瑕疵,顯然於判決本旨並無影響(最高法院95年 度台上字第473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理時雖未併予告 知被告如附表編號38所示犯行,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 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惟起訴書之 犯罪事實已載明被告係以被害人之信用卡在網路商店刷卡消 費,於本院審理時亦提示與該犯罪事實有關之證據,給予被 告表示意見之機會,且就該犯罪事實對被告加以調查訊問, 使被告有辯解之機會,而被告亦為認罪表示,則實質上與踐 行告知之義務無異,又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法定刑與本院 所告知之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法定刑相同,堪認對被告 防禦權之行使並無實質上之妨礙,併予敘明。 ㈦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前科紀錄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1至62 頁),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上開各罪,均為累犯,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參酌被告前案有竊盜、偽造文書、 詐欺等案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未能知所警惕,再犯相同 罪名之案件,足見被告前案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對於刑罰之 反應力顯然薄弱,主觀上有特別之惡性,認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尚不致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 擔之罪責,均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如如犯罪事實㈡、㈦、 ㈧所示各次犯行,成立未遂犯,均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 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㈧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隨機竊取他人車內 之現金、信用卡、證件等物,並多次盜刷竊得之信用卡,影 響信用卡制度之金融交易秩序,更損害發卡銀行、特約商店 及真正持卡人之權益,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所為殊無可取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斟酌被告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㈨沒收部分 ⑴被告如犯罪事實㈢、㈣所示偽造各該被害人之署押,均應依 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於被告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至該 等偽造之簽帳單,業經被告持之行使而交付店員,已非被告 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⑵被告如犯罪事實㈠所示竊得之現金,如犯罪事實㈢、㈣、㈤ 、㈥所示詐得各該價值之商品或服務,如犯罪事實㈨所示取 得各該價值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 扣案,且未實際發還告訴人或被害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分別在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⑶至被告如犯罪事實㈠所示竊得之信用卡、國民身分證、全民 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本票等物,雖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 ,惟參酌上開物品本身價值低微,並可透過掛失、補發、公 示催告等程序重新取得或使其失效,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 或附隨之社會防衛尚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依刑 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修正前刑 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0 條 、第216 條、第220 條、第339 條、第339 條之1 第2 項、第55 條、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 、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地○○提起公訴,檢察官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 人之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被│犯罪時間│犯罪事實 │主文 │ │號│害│、地點 │ │ │ │ │人│ │ │ │ ├─┼─┼────┼──────────────┼────────────┤ │1 │劉│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罪,累犯,處│ │ │明│月7 日3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光│、4 時許│徒手開啟A○○管領使用之車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在臺中│號碼ALU-0701號自用小客車車門│。 │ │ │ │市潭子區│,竊取車內之中國信託信用卡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興華一路│號0000-0000-0000-0000 號1 張│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372 巷63│及現金新臺幣(下同)600 元得│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號前 │手。 │追徵其價額。 │ ├─┼─┼────┼──────────────┼────────────┤ │2 │劉│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明│月7 日5 │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光│時27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劉明│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光之名義,持A○○之中國信託│元折算壹日。 │ │ │ │市北區五│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權路235 │6 號刷卡購買價值1,720 元之商│A○○」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國泰│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洋酒」 │造「A○○」之簽名1 枚,而偽│仟柒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 │ │ │ │ │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 │,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付該│ │ │ │ │ │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劉明│ │ │ │ │ │光、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 │ │ │ │ │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 │ ├─┼─┼────┼──────────────┼────────────┤ │3 │劉│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明│月7 日7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光│時14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劉明│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光之名義,持A○○之中國信託│元折算壹日。 │ │ │ │市北區五│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權路243 │ 6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2,840 元│A○○」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銀河│,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瘦身美容│「A○○」之簽名1 枚,而偽造│仟捌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 │ │ │生活館」│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之│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而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 │ │ │ │ │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 │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服務│ │ │ │ │ │予戌○○,足生損害於A○○、│ │ │ │ │ │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 │ │ │ │ │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 │ ├─┼─┼────┼──────────────┼────────────┤ │4 │劉│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明│月7 日某│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光│時許,在│地,持A○○之中國信託信用卡│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臺中市北│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刷│壹日。 │ ○ ○ ○區○○路│卡購買價值1,299 元之商品(簽│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3 段345 │單免簽名),使該特約商店店員│仟貳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 │ │ │號「台灣│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楓康超市│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三民店│付該商品予戌○○。 │ │ │ │ │」 │ │ │ ├─┼─┼────┼──────────────┼────────────┤ │5 │劉│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明│月7 日某│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光│時,在臺│地,持A○○之中國信託信用卡│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中市潭子│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刷│壹日。 │ ○ ○ ○區○○路│卡購買價值858 元之商品(簽單│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45之2 號│免簽名),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 │ │ │「台灣楓│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康超市- │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付│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潭子店」│該商品予戌○○。 │ │ ├─┼─┼────┼──────────────┼────────────┤ │6 │謝│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欣│月7 日2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蓉│時49分許│徒手欲開啟D○○管領使用之車│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牌號碼5229 -YP號自用小客車車│壹日。 │ │ │ │市潭子區│門入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 │ │ │ │興華一路│得手。 │ │ │ │ │357 巷12│ │ │ │ │ │號 │ │ │ ├─┼─┼────┼──────────────┼────────────┤ │7 │賴│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永│月7 日3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隆│時14分許│徒手欲開啟C○○管領使用之車│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在臺中│牌號碼6615 -HP號自用小客車車│壹日。 │ │ │ │市潭子區│門入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 │ │ │ │興華一路│得手。 │ │ │ │ │405 巷53│ │ │ │ │ │號 │ │ │ ├─┼─┼────┼──────────────┼────────────┤ │8 │陳│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安│月7 日3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東│時15分許│徒手欲開啟未○○管領使用之車│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牌號碼5861 -ZM號自用小客車車│壹日。 │ │ │ │市潭子區│門入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 │ │ │ │興華一路│得手。 │ │ │ │ │405 巷48│ │ │ │ │ │號 │ │ │ ├─┼─┼────┼──────────────┼────────────┤ │9 │江│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朝│月7 日3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旺│時15分許│徒手欲開啟乙○○管領使用之車│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牌號碼NZ-0901 號自用小客車車│壹日。 │ │ │ │市潭子區│門入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 │ │ │ │興華一路│得手。 │ │ │ │ │405 巷49│ │ │ │ │ │號 │ │ │ ├─┼─┼────┼──────────────┼────────────┤ │10│林│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俊│月7 日3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宇│時16分許│徒手欲開啟癸○○管領使用之車│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牌號碼M8-9745 號自用小客車車│壹日。 │ │ │ │市潭子區│門入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 │ │ │ │興華一路│得手。 │ │ │ │ │405 巷45│ │ │ │ │ │號 │ │ │ ├─┼─┼────┼──────────────┼────────────┤ │11│李│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祐│月7 日03│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辰│時16分許│徒手欲開啟戊○○管領使用之車│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牌號碼9089-F8 號自用小客車車│壹日。 │ │ │ │市潭子區│門入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 │ │ │ │興華一路│得手。 │ │ │ │ │405 巷40│ │ │ │ │ │號 │ │ │ ├─┼─┼────┼──────────────┼────────────┤ │12│劉│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秀│月7 日3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秋│時28分許│徒手欲開啟黃○○所有之車牌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碼H5-8492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入│壹日。 │ │ │ │市潭子區│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得手│ │ │ │ │興華一路│。 │ │ │ │ │405 巷23│ │ │ │ │ │號 │ │ │ ├─┼─┼────┼──────────────┼────────────┤ │13│何│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春│月7 日3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季│時29分許│徒手欲開啟丙○○管領使用之車│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牌號碼8V-1935 號自用小客車、│壹日。 │ │ │ │市潭子區│丙○○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 │ │ │ │興華一路│號車門入內行竊,惟因車門均上│ │ │ │ │391 巷內│鎖而未得手。 │ │ ├─┼─┼────┼──────────────┼────────────┤ │14│呂│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文│月7 日3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彬│時22分許│徒手欲開啟丁○○所有之車牌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碼8275-F9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入│壹日。 │ │ │ │市潭子區│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得手│ │ │ │ │興華一路│。 │ │ │ │ │405 巷17│ │ │ │ │ │號 │ │ │ ├─┼─┼────┼──────────────┼────────────┤ │15│施│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秋│月7 日3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雯│時21分許│徒手欲開啟卯○○所有之車牌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碼AHP-3012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入│壹日。 │ │ │ │市潭子區│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得手│ │ │ │ │興華一路│。 │ │ │ │ │405 巷16│ │ │ │ │ │弄1 號 │ │ │ ├─┼─┼────┼──────────────┼────────────┤ │16│鄭│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娟│月7 日4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娟│時32分許│徒手欲開啟B○○所有之車牌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碼AFQ-9300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入│壹日。 │ │ │ │市潭子區│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得手│ │ │ │ │興華一路│。 │ │ │ │ │360 巷22│ │ │ │ │ │弄8 號 │ │ │ ├─┼─┼────┼──────────────┼────────────┤ │17│廖│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偉│月7 日3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吉│時57分許│徒手欲開啟宇○○所有之車牌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碼9J-2797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入│壹日。 │ │ │ │市潭子區│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得手│ │ │ │ │興華一路│。 │ │ │ │ │372 巷57│ │ │ │ │ │號 │ │ │ ├─┼─┼────┼──────────────┼────────────┤ │18│林│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君│月7 日4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屏│時18分許│徒手欲開啟辛○○所有之車牌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碼B3-5161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入│壹日。 │ │ │ │市潭子區│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得手│ │ │ │ │興華一路│。 │ │ │ │ │372 巷76│ │ │ │ │ │號 │ │ │ ├─┼─┼────┼──────────────┼────────────┤ │19│王│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紀│月7 日4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發│時18分許│徒手欲開啟甲○○所有之車牌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碼2338-U3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入│壹日。 │ │ │ │市潭子區│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得手│ │ │ │ │興華一路│。 │ │ │ │ │372 巷76│ │ │ │ │ │號旁 │ │ │ ├─┼─┼────┼──────────────┼────────────┤ │20│林│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宛│月7 日4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汝│時18分許│徒手欲開啟壬○○所有之車牌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碼ABW-9396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入│壹日。 │ │ │ │市潭子區│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得手│ │ │ │ │興華一路│。 │ │ │ │ │372 巷76│ │ │ │ │ │號旁 │ │ │ ├─┼─┼────┼──────────────┼────────────┤ │21│詹│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林│月7 日4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玉│時19分許│徒手欲開啟天○○○所有之車牌│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雪│,在臺中│號碼9290-MY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壹日。 │ │ │ │市潭子區│入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得│ │ │ │ │興華一路│手。 │ │ │ │ │372 巷76│ │ │ │ │ │號旁 │ │ │ ├─┼─┼────┼──────────────┼────────────┤ │22│林│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正│月7 日4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浩│時19分許│徒手欲開啟庚○○所有之車牌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碼B3-6256 號、ACC-2878號自用│壹日。 │ │ │ │市潭子區│小客車車門入內行竊,惟因車門│ │ │ │ │興華一路│均上鎖而未得手。 │ │ │ │ │422 巷39│ │ │ │ │ │號 │ │ │ ├─┼─┼────┼──────────────┼────────────┤ │23│陳│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金│月7 日4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輝│時19分許│徒手欲開啟申○○管領使用之車│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牌號碼M6-0867 號自用小客車車│壹日。 │ │ │ │市潭子區│門入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 │ │ │ │興華一路│得手。 │ │ │ │ │422 巷37│ │ │ │ │ │號 │ │ │ ├─┼─┼────┼──────────────┼────────────┤ │24│林│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罪,累犯,處│ │ │俊│月10日4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富│時28分許│徒手開啟子○○管領使用之車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在臺中│號碼5223-LJ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 │ │ │ │市潭子區│,竊取車內之現金5 元得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雅豐街11│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6 號前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徵其價額。 │ ├─┼─┼────┼──────────────┼────────────┤ │25│許│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罪,累犯,處│ │ │珞│月1 日4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琳│時31分許│徒手開啟午○○所有之車牌號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在臺中│8650-YZ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竊│。 │ │ │ │市潭子區│取車內之現金400 元得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勝利八街│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12號前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26│張│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罪,累犯,處│ │ │家│月24日1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豪│時許,在│徒手開啟巳○○所有之車牌號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臺中市潭│2R-3981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竊│。 │ │ │ │子區圓通│取車內之聯邦商業銀行卡號4726│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南路279 │-0000-0000-0000 號信用卡、新│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號前 │光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9203 號信用卡、台北富邦商業│時,追徵其價額。 │ │ │ │ │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信用卡各1 張、全民健保卡1 張│ │ │ │ │ │及現金350 元得手。 │ │ ├─┼─┼────┼──────────────┼────────────┤ │27│張│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家│月24日4 │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豪│時20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張家│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豪之名義,持巳○○之聯邦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潭子區│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中山路45│號信用卡刷卡購買價值209 元之│巳○○」之署押壹枚沒收;│ │ │ │之2 號「│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楓康超市│偽造「巳○○」之簽名1 枚,而│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潭子店│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時,追徵其價額。 │ │ │ │ │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 │ │ │ │ │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 │ │ │ │ │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付│ │ │ │ │ │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張│ │ │ │ │ │家豪、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 │ │ │ │ │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 │ ├─┼─┼────┼──────────────┼────────────┤ │28│張│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家│月24日4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豪│時39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張家│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豪之名義,持巳○○之聯邦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西屯區│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惠中路一│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3,600 元,│巳○○」之署押壹枚沒收;│ │ │ │段2 號「│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楓之林 │巳○○」之簽名1 枚,而偽造該│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KTV 」。│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之店│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而行使│時,追徵其價額。 │ │ │ │ │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 │ │ │ │ │,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因│ │ │ │ │ │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服務予│ │ │ │ │ │戌○○,足生損害於巳○○、發│ │ │ │ │ │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消│ │ │ │ │ │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29│張│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家│月24日9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豪│時9 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張家│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豪之名義,持巳○○之聯邦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中區綠│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川西街 │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450 元,並│巳○○」之署押壹枚沒收;│ │ │ │123 號「│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寶華商旅│家豪」之簽名1 枚,而偽造該簽│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之店員│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而行使之│時,追徵其價額。 │ │ │ │ │,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 │ │ │ │ │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因而│ │ │ │ │ │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服務予程│ │ │ │ │ │其遠,足生損害於巳○○、發卡│ │ │ │ │ │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消費│ │ │ │ │ │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30│張│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家│月24日11│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豪│時4 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張家│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豪之名義,持巳○○之聯邦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西區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山路483 │號信用卡刷卡購買價值2,250 元│巳○○」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福倫│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藥局」中│欄偽造「巳○○」之簽名1 枚,│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 │ │ │山店。 │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巳○○、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 │ ├─┼─┼────┼──────────────┼────────────┤ │31│張│104年0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家│月24日5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豪│時59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張家│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豪之名義,持巳○○之台北富邦│元折算壹日。 │ │ │ │市○○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97號之1 │908 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2,100 │巳○○」之署押壹枚沒收;│ │ │ │「大統領│元,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理容名店│造「巳○○」之簽名1 枚,而偽│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而│時,追徵其價額。 │ │ │ │ │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 │ │ │ │ │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 │,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服│ │ │ │ │ │務予戌○○,足生損害於巳○○│ │ │ │ │ │、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 │ │ │ │ │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32│張│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家│月24日12│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豪│時34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張家│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豪之名義,持巳○○之台北富邦│元折算壹日。 │ │ │ │市中區成│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 │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功路76號│1908號刷卡購買價值1 萬4,611 │巳○○」之署押壹枚沒收;│ │ │ │「寶匯珠│元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寶銀樓」│名欄偽造「巳○○」之簽名1 枚│萬肆仟陸佰壹拾壹元沒收,│ │ │ │。 │,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不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內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 │ │ │ │ │員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 │ │ │ │ │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 │ │ │ │ │交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 │ │ │ │ │於巳○○、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 │ │ │ │ │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 ├─┼─┼────┼──────────────┼────────────┤ │33│張│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家│月24日8 │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豪│時12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張家│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豪之名義,持巳○○之新光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中區三│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民路二段│號信用卡刷卡購買價值1,285 元│巳○○」之署押壹枚沒收;│ │ │ │140 號「│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松青超市│欄偽造「巳○○」之簽名1 枚,│仟貳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 │ │ │」光復 │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店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巳○○、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 │ ├─┼─┼────┼──────────────┼────────────┤ │34│張│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家│月24日8 │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豪│時36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張家│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豪之名義,持巳○○之新光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南區建│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成路1025│號信用卡刷卡購買價值1,000 元│巳○○」之署押壹枚沒收;│ │ │ │、1027、│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1029、10│欄偽造「巳○○」之簽名1 枚,│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31號「頂│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好超市」│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巳○○、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 │ ├─┼─┼────┼──────────────┼────────────┤ │35│陳│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罪,累犯,處│ │ │蒼│月3 日某│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進│時,在臺│徒手開啟酉○○所有之車牌號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中市北區│5386-LQ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竊│。 │ │ │ │中山路42│取車內之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 │ │ │ │9 巷14號│號0000-0000-0000-0000 號1 張│ │ │ │ │旁 │得手。 │ │ ├─┼─┼────┼──────────────┼────────────┤ │36│陳│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蒼│月3 日2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進│時2 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陳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在臺中│進之名義,持酉○○之花旗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西區五│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權路97之│-5003 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2,10│酉○○」之署押壹枚沒收;│ │ │ │2 號「大│0 元,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統領理容│偽造「酉○○」之簽名1 枚,而│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名店」 │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時,追徵其價額。 │ │ │ │ │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 │ │ │ │ │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 │ │ │ │ │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 │ │ │ │ │服務予戌○○,足生損害於陳蒼│ │ │ │ │ │進、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 │ │ │ │ │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37│陳│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蒼│月3 日5 │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進│時51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陳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在臺中│進之名義,持酉○○之花旗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北區三│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民路三段│-5003 號刷卡購買價值1,068 元│酉○○」之署押壹枚沒收;│ │ │ │345 號「│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台灣楓康│欄偽造「酉○○」之簽名1 枚,│仟零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 │ │ │超市」 │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酉○○、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38│陳│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 │蒼│月3 日6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進│時21分許│間,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至左列│,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在臺中│特約商店之網頁點選購買價值3,│仟元折算壹日。 │ │ │ │市南區工│300 元之商品,並在該網頁輸入│ │ │ │ │學二街10│酉○○之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 │ │ │ │9 號2 樓│號0000-0000-0000-0000 號、有│ │ │ │ │「紅陽科│效年月日、授權碼等資料,透過│ │ │ │ │技」 │網路傳送而行使之(無簽單免簽│ │ │ │ │ │名),使該特約商店網站人員陷│ │ │ │ │ │於錯誤,誤認係真正持卡人線上│ │ │ │ │ │刷卡,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酉○○、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嗣該特約商店於104 年11月4 日│ │ │ │ │ │完成退款(故無犯罪所得)。 │ │ ├─┼─┼────┼──────────────┼────────────┤ │39│陳│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蒼│月3 日7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進│時7 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陳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進之名義,持酉○○之花旗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南區建│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國路173 │-5003 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1,00│酉○○」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福爾│0 元,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摩沙酒店│偽造「酉○○」之簽名1 枚,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追徵其價額。 │ │ │ │ │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 │ │ │ │ │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 │ │ │ │ │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 │ │ │ │ │服務予戌○○,足生損害於陳蒼│ │ │ │ │ │進、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 │ │ │ │ │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40│陳│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蒼│月3 日11│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進│時34分許│地,持酉○○之花旗商業銀行信│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用卡卡號0000 -0000-0000-0000│壹日。 │ │ │ │市南區建│號刷卡購買價值1,080 元之商品│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成路1025│(簽單免簽名),使該特約商店│仟零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 │ │、1027、│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1029、10│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1號「頂│並交付該商品予戌○○。 │ │ │ │ │好超市」│ │ │ ├─┼─┼────┼──────────────┼────────────┤ │41│陳│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蒼│月3 日14│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進│時11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陳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進之名義,持酉○○之花旗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南區臺│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中路82號│-5003 號刷卡購買價值3,500 元│酉○○」之署押壹枚沒收;│ │ │ │「遠傳門│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市」 │欄偽造「酉○○」之簽名1 枚,│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不知情之友人│ │ │ │ │ │陳瑛,足生損害於酉○○、發卡│ │ │ │ │ │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消費│ │ │ │ │ │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42│陳│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蒼│月3 日14│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進│時40分許│地,持酉○○之花旗商業銀行信│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在臺中│用卡卡號0000 -0000-0000-0000│折算壹日。 │ │ │ │市北區成│號刷卡購買價值3 萬460 元之商│ │ │ │ │功路466 │品,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 │ │ │ │號「益祥│,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因│ │ │ │ │珠寶銀樓│而同意刷卡消費,惟因刷卡失敗│ │ │ │ │」 │而未得手。 │ │ ├─┼─┼────┼──────────────┼────────────┤ │43│陳│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蒼│月3 日14│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進│時57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陳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進之名義,持酉○○之花旗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中區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功路242 │-5003 號刷卡購買價值2 萬5,38│酉○○」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亞洲│0元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銀樓」 │簽名欄偽造「酉○○」之簽名1 │萬伍仟參佰捌拾元沒收,於│ │ │ │ │枚,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付不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之內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 │ │ │ │ │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 │ │ │ │ │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 │ │ │ │ │並交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 │ │ │ │ │害於酉○○、發卡銀行及特約商│ │ │ │ │ │店對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 │ │ │ │ │確性。 │ │ ├─┼─┼────┼──────────────┼────────────┤ │44│陳│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蒼│月3 日19│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進│時2 分許│地,持酉○○之花旗商業銀行信│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在臺中│用卡卡號0000 -0000-0000-0000│折算壹日。 │ │ │ │市西區中│號刷卡購買價值1 萬1,643 元之│ │ │ │ │正路453 │商品,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 │ │ │ │號「打金│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鋪銀樓」│因而同意刷卡消費,惟因刷卡失│ │ │ │ │ │敗而未得手。 │ │ ├─┼─┼────┼──────────────┼────────────┤ │45│林│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罪,累犯,處│ │ │春│月10日19│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風│時許,在│徒手開啟丑○○所有之車牌號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南投縣草│ALR-9299號自用小客車車門,竊│。 │ │ │ │屯鎮成功│取車內之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 │ │ │ │路前 │號0000-0000-0000-0000 號、台│ │ │ │ │ │新商業銀行信用卡附卡卡號4147│ │ │ │ │ │-0000-0000-0000 號、國民身分│ │ │ │ │ │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各1 張得手│ │ │ │ │ │(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 │ │ │ │ │部分,經公訴檢察官以補充理由│ │ │ │ │ │書補充)。 │ │ ├─┼─┼────┼──────────────┼────────────┤ │46│林│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春│月11日5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風│時55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林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南投│風之名義,持丑○○之花旗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縣草屯鎮│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仁愛路30│-0607 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2,25│丑○○」之署押壹枚沒收;│ │ │ │7 號「小│0 元,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娘娘建康│偽造「丑○○」之簽名1 枚,而│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 │ │ │事業」 │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 │ │ │ │ │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 │ │ │ │ │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 │ │ │ │ │服務予戌○○,足生損害於林春│ │ │ │ │ │風、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 │ │ │ │ │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47│林│①104 年│①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春│10月11日│,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風│9 時46分│書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林│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許,在臺│春風之名義,持丑○○之花旗商│元折算壹日。 │ │ │ │中市大里│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區○○路│00-0000 號刷卡購買價值1 萬4,│丑○○」之署押共貳枚均沒│ │ │ │二段710 │800 元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號1 樓「│人簽名欄偽造「丑○○」之簽名│幣貳萬肆仟柒佰元沒收,於│ │ │ │大買家- │1 枚,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國光店」│交付不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書之內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 │ │ │ │ │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係│ │ │ │ │ │真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 │ │ │ │ │,並交付該商品予戌○○,足生│ │ │ │ │ │損害於丑○○、發卡銀行及特約│ │ │ │ │ │商店對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 │ │ │ │ │正確性。 │ │ │ │ ├────┼──────────────┤ │ │ │ │②104 年│②戌○○承附表編號47①之犯意│ │ │ │ │10月11日│,於左列時地,冒用丑○○之名│ │ │ │ │10時1 分│義,持丑○○之花旗商業銀行信│ │ │ │ │許,在臺│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中市大里│號刷卡購買價值9,900 元之商品│ │ ○ ○ ○區○○路│,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 │二段710 │「丑○○」之簽名1 枚,而偽造│ │ │ │ │號1 樓「│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之│ │ │ │ │大買家- │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而行│ │ │ │ │國光店」│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 │ │ │ │ │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 │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付該商│ │ │ │ │ │品予戌○○,足生損害於丑○○│ │ │ │ │ │、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 │ │ │ │ │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48│林│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春│月11日10│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風│時26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林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風之名義,持丑○○之花旗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南區建│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成路1025│-0607 號刷卡購買價值1,030 元│丑○○」之署押壹枚沒收;│ │ │ │、1027、│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1029、10│欄偽造「丑○○」之簽名1 枚,│仟零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 │ │31號「頂│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好超市」│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丑○○、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49│林│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春│月11日11│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風│時43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林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風之名義,持丑○○之花旗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西區五│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權路134 │-0607 號刷卡購買價值890 元之│丑○○」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1 樓「│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遠傳電信│偽造「丑○○」之簽名1 枚,而│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時,追徵其價額。 │ │ │ │ │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 │ │ │ │ │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 │ │ │ │ │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付│ │ │ │ │ │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林│ │ │ │ │ │春風、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 │ │ │ │ │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50│林│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春│月11日12│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風│時48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林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風之名義,持丑○○之花旗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中區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功路286 │-0607 號刷卡購買價值4 萬1,97│丑○○」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金寶│2 元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珍銀樓」│簽名欄偽造「丑○○」之簽名1 │萬壹仟玖佰柒拾貳元沒收,│ │ │ │ │枚,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付不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之內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 │ │ │ │ │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 │ │ │ │ │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 │ │ │ │ │並交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 │ │ │ │ │害於丑○○、發卡銀行及特約商│ │ │ │ │ │店對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 │ │ │ │ │確性。 │ │ ├─┼─┼────┼──────────────┼────────────┤ │51│林│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春│月11日13│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風│時13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林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風之名義,持丑○○之花旗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中區光│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復路10號│-0607 號刷卡購買價值1 萬2,10│丑○○」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蝴蝶蘭│0 元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犬舍」 │簽名欄偽造「丑○○」之簽名1 │萬貳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枚,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付不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之內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 │ │ │ │ │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 │ │ │ │ │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 │ │ │ │ │並交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 │ │ │ │ │害於丑○○、發卡銀行及特約商│ │ │ │ │ │店對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 │ │ │ │ │確性。 │ │ ├─┼─┼────┼──────────────┼────────────┤ │52│林│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春│月11日16│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風│時37分許│地,持丑○○之花旗商業銀行信│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在臺中│用卡卡號0000 -0000-0000-0000│折算壹日。 │ │ │ │市中區川│號刷卡購買價值2 萬722 元之商│ │ │ │ │四街164 │品,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 │ │ │ │號「純昌│,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因│ │ │ │ │銀樓」 │而同意刷卡消費,惟因刷卡失敗│ │ │ │ │ │而未得手。 │ │ ├─┼─┼────┼──────────────┼────────────┤ │53│林│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得利未遂罪,│ │ │春│月12 日3│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左列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風│時14分許│地,持丑○○之花旗商業銀行信│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在臺北│用卡卡號0000 -0000-0000-0000│折算壹日。 │ │ │ │市中正區│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1,780 元,│ │ │ │ │懷寧街11│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 │ │ │ │號「懷寧│認戌○○係真正持卡人,因而同│ │ │ │ │旅店」 │意刷卡消費,惟因刷卡失敗而未│ │ │ │ │ │得手。 │ │ ├─┼─┼────┼──────────────┼────────────┤ │54│林│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春│月11日7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風│時39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林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風之名義,持丑○○之台新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大里區│銀行信用卡附卡卡號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永隆路45│0000-0000 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丑○○」之署押壹枚沒收;│ │ │ │1 號「春│980 元,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 │ │ │天溫泉泡│欄偽造「丑○○」之簽名1 枚,│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湯旅館」│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 │ │ │ │ │供服務予戌○○,足生損害於林│ │ │ │ │ │春風、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 │ │ │ │ │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55│林│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春│月11日9 │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風│時38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林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風之名義,持丑○○之台新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大里區│銀行信用卡附卡卡號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國光路二│0000-0000 號刷卡購買價值5 萬│丑○○」之署押壹枚沒收;│ │ │ │段710 號│2,191 元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大買家│卡人簽名欄偽造「丑○○」之簽│萬貳仟壹佰玖拾壹元沒收,│ │ │ │- 國光店│名1 枚,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之交付不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文書之內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 │ │ │ │ │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 │ │ │ │ │係真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 │ │ │ │ │費,並交付該商品予戌○○,足│ │ │ │ │ │生損害於丑○○、發卡銀行及特│ │ │ │ │ │約商店對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 │ │ │ │ │之正確性。 │ │ ├─┼─┼────┼──────────────┼────────────┤ │56│周│104 年11│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罪,累犯,處│ │ │明│月2 日5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鐘│時許,在│徒手開啟己○○所有之車牌號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臺中市西│ALZ-9369號自用小客車車門,竊│。 │ │ │ │屯區寧夏│取車內之元大商業銀行信用卡卡│ │ │ │ │一街12號│號0000-0000-0000-0000 號、國│ │ │ │ │前 │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各1 │ │ │ │ │ │張得手(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 │ │ │ │ │保險卡部分,經公訴檢察官以補│ │ │ │ │ │充理由書補充)。 │ │ ├─┼─┼────┼──────────────┼────────────┤ │57│周│104 年11│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明│月2 日5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鐘│時53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周明│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鐘之名義,持己○○之元大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霧峰區│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林森路34│-7701 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6,14│己○○」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小娘│0 元,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娘健康美│偽造「己○○」之簽名1 枚,而│仟壹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 │ │ │麗事業」│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 │ │ │ │ │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 │ │ │ │ │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 │ │ │ │ │服務予戌○○,足生損害於周明│ │ │ │ │ │鐘、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 │ │ │ │ │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58│周│104 年11│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明│月2 日8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鐘│時39分許│地,冒用己○○之名義,持周明│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在臺中│鐘之元大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40│折算壹日。 │ │ │ │市南區建│00-0000 -0000-0000號刷卡購買│ │ │ │ │成路125 │價值1,990 元之商品,使該特約│ │ │ │ │號「頂好│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 │ │ │ │超市」 │係真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 │ │ │ │ │費,惟因刷卡失敗而未得手。 │ │ ├─┼─┼────┼──────────────┼────────────┤ │59│柯│104 年11│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罪,累犯,處│ │ │柏│月3 日4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丞│時許,在│徒手開啟辰○○所有之車牌號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臺中市西│8209-LA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竊│。 │ │ │ │屯區四川│取車內之澳盛商業銀行信用卡卡│ │ │ │ │一街17號│號0000-0000-0000-0000 號、兆│ │ │ │ │前 │豐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 │ │ │0-0000-0000 號各1 張得手。 │ │ ├─┼─┼────┼──────────────┼────────────┤ │60│柯│①104 年│①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以不正方法由收費│ │ │柏│11月3 日│,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 │ │丞│4 時55分│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意,於左列│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在臺中│時地,持辰○○之兆豐商業銀行│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市西屯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四川一街│1號兼具悠遊卡功能之信用卡消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26號「全│費,經由悠遊卡端末自動加值之│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家超商」│收費設備,感應各該信用卡為小│追徵其價額。 │ │ │ │ │額付款之方式,使該信用卡在悠│ │ │ │ │ │遊卡儲值款項不足以支付當次消│ │ │ │ │ │費金額時,由該便利商店之收費│ │ │ │ │ │設備自動加值500 元,以此不正│ │ │ │ │ │方法獲得加值後相當於現金500 │ │ │ │ │ │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 │ │ │ ├────┼──────────────┤ │ │ │ │②104 年│②戌○○承附表編號60①之犯意│ │ │ │ │11月3 日│,於左列時地,持辰○○之兆豐│ │ │ │ │4 時56分│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 │ │ │ │,在臺中│-0000-000 0 號兼具悠遊卡功能│ │ │ │ │市西屯區│之信用卡消費,經由悠遊卡端末│ │ │ │ │四川一街│自動加值之收費設備,感應各該│ │ │ │ │26號「全│信用卡為小額付款之方式,使該│ │ │ │ │家超商」│信用卡在悠遊卡儲值款項不足以│ │ │ │ │ │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由該便利│ │ │ │ │ │商店之收費設備自動加值500 元│ │ │ │ │ │,以此不正方法獲得加值後相當│ │ │ │ │ │於現金500 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 │ │ │ │。 │ │ ├─┼─┼────┼──────────────┼────────────┤ │61│柯│104 年11│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以不正方法由收費│ │ │柏│月3 日9 │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 │ │丞│時45分許│產上不法利益之犯意,於左列時│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在臺中│地,持辰○○之兆豐商業銀行信│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市西區民│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權路217 │號兼具悠遊卡功能之信用卡消費│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巷1 、3 │,經由悠遊卡端末自動加值之收│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號「全聯│費設備,感應各該信用卡為小額│追徵其價額。 │ │ │ │超市」 │付款之方式,使該信用卡在悠遊│ │ │ │ │ │卡儲值款項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 │ │ │ │ │金額時,由該便利商店之收費設│ │ │ │ │ │備自動加值1,000 元1 次,以此│ │ │ │ │ │不正方法獲得加值後相當於現金│ │ │ │ │ │1,000 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起│ │ │ │ │ │訴書原記載自動加值500 元共2 │ │ │ │ │ │次,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 │ │ │ │ │上)。 │ │ ├─┼─┼────┼──────────────┼────────────┤ │62│柯│104 年11│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柏│月3 日11│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丞│時10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柯柏│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丞之名義,持辰○○之兆豐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南區臺│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中路64號│-3811 號刷卡購買價值1,864 元│辰○○」之署押壹枚沒收;│ │ │ │B1-2F「 │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屈臣氏- │欄偽造「辰○○」之簽名1 枚,│仟捌佰陸拾肆元沒收,於全│ │ │ │臺中民權│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店」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辰○○、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63│柯│104 年11│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以不正方法由收費│ │ │柏│月3 日11│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 │ │丞│時58分許│產上不法利益之犯意,於左列時│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在臺中│地,持辰○○之兆豐商業銀行信│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市西區五│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權路119 │號兼具悠遊卡功能之信用卡消費│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號「統一│,經由悠遊卡端末自動加值之收│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超商」 │費設備,感應各該信用卡為小額│追徵其價額。 │ │ │ │ │付款之方式,使該信用卡在悠遊│ │ │ │ │ │卡儲值款項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 │ │ │ │ │金額時,由該便利商店之收費設│ │ │ │ │ │備自動加值500 元1 次,以此不│ │ │ │ │ │正方法獲得加值後相當於現金50│ │ │ │ │ │0 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 │ ├─┼─┼────┼──────────────┼────────────┤ │64│柯│①104 年│①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柏│11月3 日│,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丞│12時51分│時地,冒用辰○○之名義,持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許,在臺│柏丞之兆豐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元折算壹日。 │ │ │ │中市中區│0000-0000-0000-0000 號刷卡購│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中山路13│買價值3 萬3,700 元之商品,使│辰○○」之署押壹枚沒收;│ │ │ │7 號「珍│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記銀樓」│戌○○係真正持卡人,因而同意│萬柒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刷卡消費,惟因刷卡失敗而未得│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手。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②104 年│②戌○○承附表編號64①之犯意│ │ │ │ │11月3 日│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 │ │ │12時52分│於左列時地,冒用辰○○之名義│ │ │ │ │許,在臺│,持辰○○之兆豐商業銀行信用│ │ │ │ │中市中區│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 │ │ │ │中山路13│刷卡購買價值2 萬7,800 元之商│ │ │ │ │7 號「珍│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 │ │ │ │記銀樓」│造「辰○○」之簽名1 枚,而偽│ │ │ │ │ │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 │ │ │ │ │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而│ │ │ │ │ │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 │ │ │ │ │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 │,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付該│ │ │ │ │ │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柯柏│ │ │ │ │ │丞、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 │ │ │ │ │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65│柯│104 年11│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柏│月3 日15│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丞│時36分許│地,冒用辰○○之名義,持柯柏│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在南投│丞之兆豐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40│折算壹日。 │ │ │ │縣草屯鎮│00-0000-0000-0000 號刷卡購買│ │ │ │ │太平路二│價值4,500 元之商品,使該特約│ │ │ │ │段338 號│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 │ │ │ │「小林眼│係真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 │ │ │ │鏡」 │費,惟因刷卡失敗而未得手。 │ │ ├─┼─┼────┼──────────────┼────────────┤ │66│柯│104 年11│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柏│月3 日5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丞│時32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柯柏│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丞之名義,持辰○○之澳盛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一段2 號│-4355 號支付服務費用4,200 元│辰○○」之署押壹枚沒收;│ │ │ │3 樓「鐵│,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木真舞廳│「辰○○」之簽名1 枚,而偽造│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之│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而行│時,追徵其價額。 │ │ │ │ │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 │ │ │ │ │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 │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服務│ │ │ │ │ │予戌○○,足生損害於辰○○、│ │ │ │ │ │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 │ │ │ │ │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67│柯│104 年11│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柏│月3 日12│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丞│時42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柯柏│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丞之名義,持辰○○之澳盛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中區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山路137 │-4355 號刷卡購買價值1 萬3,70│辰○○」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珍記│0 元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銀樓」 │簽名欄偽造「辰○○」之簽名1 │萬參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枚,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付不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之內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 │ │ │ │ │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 │ │ │ │ │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 │ │ │ │ │並交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 │ │ │ │ │害於辰○○、發卡銀行及特約商│ │ │ │ │ │店對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 │ │ │ │ │確性。 │ │ ├─┼─┼────┼──────────────┼────────────┤ │68│柯│104 年11│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柏│月3 日15│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丞│時37分許│地,冒用辰○○之名義,持柯柏│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在南投│丞之澳盛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55│折算壹日。 │ │ │ │縣草屯鎮│00-0000 -0000-0000號刷卡購買│ │ │ │ │太平路二│價值4,500 元之商品,使該特約│ │ │ │ │段338 號│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 │ │ │ │「小林眼│係真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 │ │ │ │鏡」 │費,惟因刷卡失敗而未得手。 │ │ ├─┼─┼────┼──────────────┼────────────┤ │69│黃│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罪,累犯,處│ │ │裕│月20日5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琮│時30分許│徒手開啟亥○○所有之車牌號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在臺中│9882-ZX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竊│。 │ │ │ │市西區中│取車內之台新商業銀行信用卡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美街96號│號0000-0000-0000-0000 號、彰│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前 │化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0-0000-0000 號、全民健康保險│追徵其價額。 │ │ │ │ │卡、駕駛執照各1 張及現金3,00│ │ │ │ │ │0 元得手(全民健康保險卡及駕│ │ │ │ │ │駛執照部分,經公訴檢察官以補│ │ │ │ │ │充理由書補充)。 │ │ ├─┼─┼────┼──────────────┼────────────┤ │70│黃│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裕│月20日5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琮│時49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黃裕│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琮之名義,持亥○○之彰化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西區美│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村路302 │-1109 號支付服務費用2,400 元│亥○○」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大總│,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領健康會│「亥○○」之簽名1 枚,而偽造│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館」 │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之│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而行│時,追徵其價額。 │ │ │ │ │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 │ │ │ │ │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 │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服務│ │ │ │ │ │予戌○○,足生損害於辰○○、│ │ │ │ │ │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 │ │ │ │ │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71│黃│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裕│月20日14│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琮│時4 分許│地,持亥○○之彰化商業銀行信│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在臺中│用卡卡號0000 -0000-0000-0000│折算壹日。 │ │ │ │市東區復│號刷卡購買價值1 萬8,160 元之│ │ │ │ │興路四段│商品,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 │ │ │ │6 號「金│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永記銀樓│因而同意刷卡消費,惟因刷卡失│ │ │ │ │」 │敗而未得手。 │ │ ├─┼─┼────┼──────────────┼────────────┤ │72│黃│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裕│月20日8 │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琮│時43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黃裕│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琮之名義,持亥○○之台新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南區建│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成路1025│-0404 號刷卡購買價值1,114 元│亥○○」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頂好│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超市」 │欄偽造「亥○○」之簽名1 枚,│仟壹佰壹拾肆元沒收,於全│ │ │ │ │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亥○○、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73│黃│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裕│月20日12│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琮│時55分許│地,持亥○○之台新商業銀行信│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在臺中│用卡卡號0000 -0000-0000-0000│折算壹日。 │ │ │ │市中區成│號刷卡購買價值4 萬5,532 元之│ │ │ │ │功路386 │商品,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 │ │ │ │號1樓「 │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金寶珍銀│因而同意刷卡消費,惟因該特約│ │ │ │ │樓」 │商店店員接獲台新商業銀行人員│ │ │ │ │ │電話通知該信用卡有問題,而未│ │ │ │ │ │交付該商品予戌○○。 │ │ ├─┼─┼────┼──────────────┼────────────┤ │74│邱│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罪,累犯,處│ │ │明│月26日5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雄│時許,在│徒手開啟寅○○所有之車牌號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臺中市西│3722-RZ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竊│。 │ │ │ │屯區惠安│取車內之永豐商業銀行信用卡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巷10之4 │號0000-0000-0000-0000 號1 張│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號前 │及現金100 元得手。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75│邱│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明│月26日5 │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雄│時12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邱明│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雄之名義,持寅○○之永豐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西屯區│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青海路一│-4806 號刷卡購買價值1,232 元│寅○○」之署押壹枚沒收;│ │ │ │段126 、│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128 號1 │欄偽造「寅○○」之簽名1 枚,│仟貳佰參拾貳元沒收,於全│ │ │ │樓「頂好│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超市」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寅○○、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76│邱│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明│月26日6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雄│時7 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邱明│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雄之名義,持寅○○之永豐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東區復│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興路四段│-4806 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630 │寅○○」之署押壹枚沒收;│ │ │ │133 號「│元,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新驛旅店│造「寅○○」之簽名1 枚,而偽│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臺中店」│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而│時,追徵其價額。 │ │ │ │ │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 │ │ │ │ │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 │,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服│ │ │ │ │ │務予戌○○,足生損害於寅○○│ │ │ │ │ │、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 │ │ │ │ │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77│邱│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明│月26日8 │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雄│時18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邱明│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雄之名義,持寅○○之永豐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南區建│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成路1025│-4806 號刷卡購買價值1,245 元│寅○○」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頂好│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超市」 │欄偽造「寅○○」之簽名1 枚,│仟貳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 │ │ │ │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寅○○、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78│邱│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明│月26日9 │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雄│時14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邱明│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雄之名義,持寅○○之永豐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大里區│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國光路二│-4806 號刷卡購買價值1,588 元│寅○○」之署押壹枚沒收;│ │ │ │段710 號│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大買家│欄偽造「寅○○」之簽名1 枚,│仟伍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 │ │ │股份有限│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公司」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寅○○、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79│邱│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明│月26日11│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雄│時37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邱明│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雄之名義,持寅○○之永豐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南區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中路120 │-4806 號刷卡購買價值1,250 元│寅○○」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貴族│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世家南臺│欄偽造「寅○○」之簽名1 枚,│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 │ │ │中店」 │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寅○○、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80│邱│①104 年│①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得利未遂罪,│ │ │明│10月26日│,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左列│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雄│16時21分│時地,持寅○○之永豐商業銀行│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許,在南│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折算壹日。 │ │ │ │投縣草屯│6 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5,500 元│ │ ○ ○ ○鎮○○街│,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 │ │ │ │10 -1 號│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因而│ │ │ │ │「馨娘娘│同意刷卡消費,惟因刷卡失敗而│ │ │ │ │健康美容│未得手。 │ │ │ │ │坊」 │ │ │ │ │ ├────┼──────────────┤ │ │ │ │②104 年│②戌○○承附表編號80①之犯意│ │ │ │ │10月26日│,於左列時地,持寅○○之永豐│ │ │ │ │17時21分│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 │ │ │許,在南│0000-0000 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 │ │ │ │投縣草屯│3,300 元,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 │ ○ ○ ○鎮○○街│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 │ │ │ │10-1號「│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惟因刷│ │ │ │ │馨娘娘健│卡失敗而未得手。 │ │ │ │ │康美容坊│ │ │ │ │ │」 │ │ │ ├─┼─┼────┼──────────────┼────────────┤ │81│邱│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明│月26日17│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雄│時30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邱明│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南投│雄之名義,持寅○○之永豐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縣草屯鎮│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博愛路28│-4806 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400 │寅○○」之署押壹枚沒收;│ │ │ │9 號「好│元,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聖地汽車│造「寅○○」之簽名1 枚,而偽│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旅館有限│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公司」 │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而│追徵其價額。 │ │ │ │ │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 │ │ │ │ │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 │,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服│ │ │ │ │ │務予戌○○,足生損害於寅○○│ │ │ │ │ │、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 │ │ │ │ │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82│邱│①104 年│①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明│10月26日│,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雄│18時32分│書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邱│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許,在南│明雄之名義,持寅○○之永豐商│元折算壹日。 │ │ │ │投縣草屯│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鎮○○路│00-0000 號刷卡購買價值1 萬8,│寅○○」之署押壹枚沒收;│ │ │ │120 號「│100 元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安麗珠寶│人簽名欄偽造「寅○○」之簽名│萬捌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 │ │ │銀樓」 │,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不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內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 │ │ │ │ │員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 │ │ │ │ │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 │ │ │ │ │交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 │ │ │ │ │於寅○○、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 │ │ │ │ │對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 │ │ │ │ │性。 │ │ │ │ ├────┼──────────────┤ │ │ │ │②104 年│②戌○○承附表編號82①之詐欺│ │ │ │ │10月26日│取財犯意,於左列時地,持邱明│ │ │ │ │18時40分│雄之永豐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40│ │ │ │ │許,在南│00-0000-0000-0000 號刷卡購買│ │ │ │ │投縣草屯│價值2 萬元之商品,使該特約商│ │ ○ ○ ○鎮○○路│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係│ │ │ │ │120 號「│真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 │ │ │ │安麗珠寶│,惟因刷卡失敗而未得手。 │ │ │ │ │銀樓」 │ │ │ ├─┼─┼────┼──────────────┼────────────┤ │83│邱│①104 年│①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明│10月26日│,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雄│21時22分│時地,持寅○○之永豐商業銀行│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許,在臺│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折算壹日。 │ │ │ │中市南區│6號刷卡購買價值1 萬7,955元之│ │ │ │ │國光路17│商品,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 │ │ │ │0 號「全│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國電子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惟因均刷卡│ │ │ │ │中國光門│失敗而未得手。 │ │ │ │ │市」 │ │ │ │ │ ├────┼──────────────┤ │ │ │ │②104 年│②戌○○承附表編號83①之犯意│ │ │ │ │10月26日│,於左列時地,持寅○○之永豐│ │ │ │ │21時23分│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 │ │ │許,在臺│0000-0000號刷卡購買價值1 萬7│ │ │ │ │中市南區│,955 元之商品,使該特約商店 │ │ │ │ │國光路17│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 │ │ │ │0 號「全│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 │ │ │ │國電子臺│惟因刷卡失敗而未得手。 │ │ │ │ │中國光門│ │ │ │ │ │市」 │ │ │ ├─┼─┼────┼──────────────┼────────────┤ │84│劉│105 年1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罪,累犯,處│ │ │世│月7 日5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凱│時28分許│徒手開啟宙○○管領使用之車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在臺中│號碼5568-F9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 │ │ │ │市北區中│,竊取車內之支票2 紙得手(發│ │ │ │ │清一段72│票人均為元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 │ │6 巷15號│宙○○、付款人均為國泰世華商│ │ │ │ │前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 │ │ │ │ │支票號碼分別為AI0000000 、AI│ │ │ │ │ │0000000、票面金額分別為25萬 │ │ │ │ │ │元、20萬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