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4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其遠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緝
字第996 、997 、998 、999 、1000、1001、1003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
沒收。
應執行
有期徒刑參年,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戌○○前於民國94年間因
強制猥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98年度上更一字第45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
第①罪);於同年間因
侵占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
年度基簡字第3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經同法院以96
年度簡上字第87號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
嗣經同法院以96年度
聲減字第1365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下稱第②罪)
;於95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同法院以96年度基簡字第32
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嗣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
字第317 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確定(下稱第③罪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減字第65號裁定上開第①罪
減為有期徒刑5 月,並與上開第②③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嗣於104 年4 月16日
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復於97年
間因竊盜、偽造文書、
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
1900號判決分別判處竊盜部分有期徒刑4 月(共4 罪)、6
月、3 月(共3 罪),偽造文書部分有期徒刑5 月(共2 罪
)、4 月(共2 罪)、3 月(共10罪),詐欺部分有期徒刑
2 月(共4 罪)、3 月(共7 罪)、4 月(共2 罪),應執
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嗣於104 年1 月15日執行完畢。
詎仍
不知悔改,分別為下列
犯行:
㈠戌○○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
表編號1 、24、25、26、35、45、56、59、69、74、84所示
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各該被害人所有或管領之物得手。
㈡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
表編號6 至23所示之時間、地點,
著手竊取各該被害人所有
或管領之物未得手。
㈢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
私
文書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2 、27、30、32、33、34、37
、41、43、47、48、49、50、51、55、62、64、67、72、75
、77、78、79、82所示之時間、地點,未經各該被害人之同
意或授權,冒用各該被害人之名義,持各該被害人之信用卡
刷卡購買各該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各該被害
人之簽名,而偽造該等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之店員,
主張該等私文書之內容而行使之,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
陷於
錯誤,誤認被告係真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付
各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各該被害人、發卡銀行及特
約商店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㈣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
文書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3 、28、29、31、36、39、46
、54、57、66、70、76、81所示之時間、地點,未經各該被
害人之同意或授權,冒用各該被害人之名義,持各該被害人
之信用卡刷卡支付各該服務費用,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
偽造各該被害人之簽名,而偽造該等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等私文書之內容而行使之,使各該特約
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被告係真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
消費,並提供各該服務予戌○○,足生損害於各該被害人、
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㈤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
準
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編號38所示之時間、地點,冒用該被
害人之名義,未經該被害人之同意或授權,以電腦連接網際
網路至該特約商店之網頁點選購買該商品,並在該網頁輸入
該被害人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日、授權碼等資料,透過網
路傳送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網站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
真正持卡人線上刷卡,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付該商品予
戌○○,足生損害於該被害人、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
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㈥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
於附表編號4 、5 、40所示之時間、地點,未經各該被害人
之同意或授權,持各該被害人信用卡刷卡購買各該商品,使
各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被告係真正持卡人,因而
同意刷卡消費,並交付該商品予戌○○。
㈦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
於附表編號42、44、52、58、65、68、71、73、83所示之時
間、地點,未經各該被害人之同意或授權,持各該被害人信
用卡刷卡欲購買各該商品,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
誤認被告係真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惟因刷卡失敗
或特約商店店員接獲發卡銀行人員電話通知該信用卡有問題
而未得手。
㈧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分別
於附表編號53、80所示之時間、地點,未經各該被害人之同
意或授權,持各該被害人信用卡刷卡欲購買各該商品,使各
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被告係真正持卡人,因而同
意刷卡消費,惟因刷卡失敗而未得手。
㈨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
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
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60、61、63所示
之時間、地點,持各該被害人兼具悠遊卡功能之信用卡消費
,經由悠遊卡端末自動加值之收費設備,感應各該信用卡為
小額付款之方式,使各該信用卡在悠遊卡儲值款項不足以支
付當次消費金額時,由各該便利商店之收費設備自動加值,
以此不正方法獲得加值後相當於現金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二、
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
自白(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10至14頁;105 年度偵字第5377號卷
第5 至6 頁;105 年度偵字第8487號卷第18至25頁;105 年
度偵字第13461 號卷第22至26頁;105 年度偵字第4430號卷
第17至19頁;108 年度偵緝字第996 號卷第37至54頁;本院
卷第195 、210 頁)。
㈡附表編號1 至5 之犯罪事實:
證人即
告訴人A○○於警詢、
偵訊時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15至20頁;10
8 年度偵緝字第1000號卷第63至64頁);警員職務報告、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潭子分駐所
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中國信託銀行加油卡盜刷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6 月3 日陳報狀(檢附信用卡簽帳單1
張)、現場照片、國泰洋酒公司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銀河
瘦身美容生活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
照片各1 份、信用卡簽帳單照片2 張(見105 年度偵字第89
80號卷第8 至9 、46、48、52至61、90頁;本院卷第177 、
181 頁)。
㈢附表編號6 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D○○於警詢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27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
、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27(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
號卷第8 至9 、65頁)。
㈣附表編號7 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C○○於警詢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28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
、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29(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
號卷第8 至9 、66頁)。
㈤附表編號8 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未○○於警詢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29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
、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31(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
號卷第8 至9 、67頁)。
㈥附表編號9 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30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
、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33(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
號卷第8 至9 、68頁)。
㈦附表編號10之犯罪事實:證人即
告訴人癸○○於警詢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31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
、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35(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
號卷第8 至9 、69頁)。
㈧附表編號11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戊○○於警詢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32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
、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37(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
號卷第8 至9 、70頁)。
㈨附表編號12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黃○○於警詢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33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
、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39(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
號卷第8 至9 、71頁)。
㈩附表編號13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34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
、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41、43(見105 年度偵字第
8980號卷第8 至9 、72至73頁)。
附表編號14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丁○○於警詢之證述
情節相符(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35頁);警員職務
報告1 份、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45(見105 年度偵
字第8980號卷第8 至9 、74頁)。
附表編號15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卯○○於警詢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36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
、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47(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
號卷第8 至9 、75頁)。
附表編號16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B○○於警詢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37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
、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49(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
號卷第8 至9 、76頁)。
附表編號17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宇○○於警詢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38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
、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51(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
號卷第8 至9 、77頁)。
附表編號18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辛○○於警詢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39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
、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53(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
號卷第8 至9 、78頁)。
附表編號19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40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
、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55(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
號卷第8 至9 、79頁)。
附表編號20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壬○○於警詢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41頁);警員104 年12月24
日職務報告1 份、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57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8 至9 、80頁)。
附表編號21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天○○○於警詢之證
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42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59(見105 年度偵字第
8980號卷第8 至9 、81頁)。
附表編號22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庚○○於警詢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43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
、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61、63(見105 年度偵字第
8980號卷第8 至9 、82至83頁)。
附表編號23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申○○於警詢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44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
、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編號65(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
號卷第8 至9 、84頁)。
附表編號24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子○○於警詢之證述(見
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21至23頁);警員職務報告1 份
、現場照片2 張(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8 至9 、89
頁)。
附表編號25之犯罪事實:證人即告訴人午○○於警詢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24至26頁);警員職務報告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臺中市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00路00000000000號67至71(
見105 年度偵字第8980號卷第8 至9 、45、49、85至87頁)
。
附表編號26至34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巳○○於警詢、
偵訊時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4430號卷第22至24頁;10
8 年度偵緝字第997 號卷第61至62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盜刷明細、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冒刷明細、新光商業銀行爭議交易明細表、車牌號碼00-0
000 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個金授管部105 年4 月14日個授字第1050000011號函(檢附
信用卡簽帳單2 張)、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
檢附信用卡簽帳單2 張)、聯邦商業銀行105 年4 月15日聯
銀信卡字第1050004542號函(檢附信用卡簽帳單4 張)、臺
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3 月20日新光銀信卡字
第1090015305號函、楓康超市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各1 份(
見105 年度偵字第4430號卷第29至35、38頁;105 年度核退
字第125 號卷第7 至17頁;本院卷第169 頁)。
附表編號35至44之犯罪事實:證人即告訴人酉○○於警詢、
偵訊、證人即花旗商業銀行調查專員李誠益於警詢、證人陳
瑛於偵訊時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8487號卷第27至31、
152 至153 頁;108 年度偵緝字第996 卷第63至64頁);花
旗(台灣)商業銀行客戶交易明細一覽表、遠傳電信公司第
三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第三代行動通信/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遠傳門市合約確認單、遠傳金機
救援服務申請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4 月14日(109 )政查字第0000076461號函、亞洲銀樓監
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遠傳電信門市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各1
份、信用卡簽帳單6 張(見105 年度偵字第8487號卷第32至
36、38至50頁;本院卷第163 頁)。
附表編號45至55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丑○○於警詢、
偵訊、證人即花旗商業銀行調查專員李誠益、證人即台新商
業銀行襄理鄭順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8487
號卷第56至60頁;108 年度偵緝字第996 卷第65至66頁);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客戶交易明細一覽表、台新銀行盜刷
明細、台新銀行掛失聲明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
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刑事案件報案證明申請
書、大買家國光店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懷寧旅店監視器畫
面翻拍照片各1 份、信用卡簽帳單9 張(見105 年度偵字第
8487號卷第61至62、65至74頁;105 年度偵字第1703號卷第
12至14、17至19頁;105 年度核交字第502 號卷第11頁)。
附表編號56至58之犯罪事實: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
偵訊、證人即元大商業銀行高級專員陳蓓琳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105 年度偵8487號卷第76至81頁;108 偵緝996 卷第64
頁);元大商業銀行持卡人刷卡交易明細表、爭議交易聲明
書、頂好超市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各1 份、信用卡簽帳單1
張(見105 年度偵字第8487號卷第82至84頁;105 年度核交
字第502 號卷第10頁)。
附表編號59至68之犯罪事實:證人即告訴人辰○○於警詢、
偵訊、證人即兆豐商業銀行資深專員沈盈秀、證人即澳盛商
業銀行專員陳松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8487
號卷第87至92頁;108 年度偵緝字第996 卷第66頁);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疑似偽冒案件冒用明細、悠遊卡交易明
細、澳盛銀行盜刷明細、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
11月18日小林字第1041101 號函(檢附小林眼鏡光歷卡2 份
)、、全家超商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各1 份、信用卡簽帳單
4 張(見105 年度偵字第8487號卷第93、95至98、101 至10
3 頁;105 年度核交字第502 號卷第8 至9 頁)。
附表編號69至73之犯罪事實:證人即告訴人亥○○於警詢、
偵訊、證人即「大總領健康會館」協理曾雅筠、證人即台新
銀行襄理鄭順利、證人即「頂好超市」建成二店員工范元勳
、證人即「金寶珍銀樓」員工曾寶珍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0
5 年度偵字第13461 號卷第27至38頁;108 年度偵緝字第10
01號卷第61至62頁);刑案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暨真實姓
名對照表、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台新銀
行信用卡冒用明細、彰化銀行簽帳金融卡持卡人亥○○卡片
遺失遭盜刷明細、台新銀行掛失聲明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大總領健康
會館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金寶珍銀樓監視器畫面翻拍照
片、頂好超市建成二店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路口監視器畫
面翻拍照片各1 份、信用卡簽帳單2 張(見105 年度偵字第
13461 號卷第39至46、50至54、56、58頁;105 年度偵字第
1703號卷第15、20至22頁)。
附表編號74至83之犯罪事實:證人即告訴人寅○○、證人即
永豐商業銀行副理陳亮凱於警詢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
6545號卷第9 至12頁);監視錄影擷取畫面翻拍照片2 張、
永豐銀行信用卡爭議款處理授權書、信用卡遭盜刷明細、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
1 份、信用卡簽帳單7 張(見105 年度偵字第6545號卷第13
至23頁)。
附表編號84之犯罪事實:證人即被害人宙○○於警詢、偵訊
時之證述(見105 年度偵字第5377號卷第7 頁;108 年度偵
緝字第998 號卷第59至60頁);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94號
公示催告、遺失票據申請書、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
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路口監視錄影擷取畫面翻拍照片各1
份(見105 年度偵字第5377號卷第8 至11頁)。
三、論罪
科刑
㈠
按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戌○○行為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於108 年5 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1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
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
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
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將罰金刑之刑度提高,並
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
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規定論處。
㈡次按信用卡簽帳單由持卡人簽名,即表示持卡人同意依據其
與發卡銀行間之約定,對其所購物品或接受服務,均應按簽
帳單之消費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故持卡人於簽帳單簽名
,係對所簽金額負擔付款之義務,性質上屬消費付款契約書
,為私文書(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898號判決意旨
參照
)。又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
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以
文書論,刑法第22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網路刷卡交易係
持卡人在特約商店之網頁,將刷卡購買商品或取得服務利益
之意思,以文字或代替文字之符號、圖畫,輸入電腦網路網
頁欄位,藉由電信業者提供之網路訊息傳送服務功能,並經
網路系統將上開電磁記錄加以傳發輸送,之後由他人電腦終
端設備
予以接收、儲存,並賴終端設備螢幕顯示此等足以為
表示其用意之證明,性質上應屬刑法第220 條第2 項規定之
準文書。再按刑法第339 條第1 、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
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
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
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㈢核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㈠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犯修正前刑
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如犯罪事實㈡所示各次犯行,
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3 項、第1 項之竊盜未遂罪;
如犯罪事實㈢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如犯
罪事實㈣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如犯罪事
實㈤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
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如犯罪事實㈥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詐欺取財罪;如犯罪事實㈦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
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如犯罪事實㈧所示
各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2 項之詐欺得利
未遂罪;如犯罪事實㈨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
之1 第2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至
起訴書原記
載被告如附表編號3 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
欺取財罪,附表編號4 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
詐欺得利罪,附表編號53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罪,附表編號81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如附表編號82所示犯行,係犯係犯刑
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業經
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
備程序時當庭更正如
論罪科刑㈢
所載,
附此敘明。另
起訴書
原記載被告如附表編號39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之詐欺取財罪,惟被告該次詐欺取得該特約商店提供之服務
,屬財產上不法利益,應成立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
利罪,惟二者之基礎犯罪事實同一,本院亦當庭告知被告上
開罪名及法條,自得
變更起訴法條逕予審判。
㈣被告如犯罪事實㈢、㈣所示犯行,其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
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論罪,被告偽造私文書後持之行
使,偽造之
低度行為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被告如附表編號47①②、60①②、64①②、80①②、82①
②、83①②所示犯行,分別係在同日之密接時間、相同之地
點而為,侵害相同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
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
接續犯,各僅成立一罪,檢察官認被
告如附表編號47①②、64①②、82①②所示犯行,各應予分
論罰,容有誤認,
併予敘明。被告如犯罪事實㈢所示犯行,
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如
犯罪事實㈣所示犯行,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
書及詐欺得利罪,被告如犯罪事實㈤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均為
想像競合
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或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處斷。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84所示
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至起訴書原記載被告如附表編號4 、5 、40所示犯行,均有
於簽帳單上偽造各該被害人署押並持以行使之行為,認被告
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然如附表編號4 、5 、40所示信用卡交易,均為免簽名之
交易,此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檢附免
簽名之簽帳單1 張)、信用卡簽帳單各1 份在卷
可稽(見本
院卷第177 頁;105 年度偵字第8487號卷第48頁),足見被
告並無在該等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公訴檢察官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亦減縮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另起訴書原記載被告
如附表編號38所示犯行,有於簽帳單上偽造該被害人署押並
持以行使之行為,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
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然如附表編號38所示信用卡交易
,係網路交易,故無簽帳單,此有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09 年4 月14日(109 )政查字第0000076461號
函1 份附卷
足憑(見本院卷第163 頁),可見被告並無在該
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
減縮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惟被告該次在特約商店之網頁輸入
該被害人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日、授權碼等資料購買商品
之行為,屬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
詐欺取財之行為有想像競合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
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㈥按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 款規定:「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
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
告知」,此項規定旨在使被告能充分行使
防禦權,形式上縱
未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而於訊問被告過程中,已就被
告之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之
構成要件,為實質之調查,並賦
予被告辯解之機會,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已獲確保,踐行之訴
訟程序雖有瑕疵,顯然於判決本旨並無影響(最高法院95年
度台上字第473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理時雖未併予告
知被告如附表編號38所示犯行,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
0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惟起訴書之
犯罪事實已載明被告係以被害人之信用卡在網路商店刷卡消
費,於本院審理時亦提示與該犯罪事實有關之證據,給予被
告表示意見之機會,且就該犯罪事實對被告加以調查訊問,
使被告有辯解之機會,而被告亦為認罪表示,則實質上與踐
行告知之義務無異,又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
法定刑與本院
所告知之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法定刑相同,
堪認對被告
防禦權之行使並無實質上之妨礙,併予敘明。
㈦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前科紀錄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
可按(見本院卷第31至62
頁),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上開各罪,均為
累犯,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
參酌被告前案有竊盜、偽造文書、
詐欺等案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未能知所警惕,再犯相同
罪名之案件,足見被告前案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對於刑罰之
反應力顯然薄弱,主觀上有特別之惡性,認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尚不致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
擔之罪責,均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如如犯罪事實㈡、㈦、
㈧所示各次犯行,成立
未遂犯,均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
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㈧爰
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隨機竊取他人車內
之現金、信用卡、證件等物,並多次盜刷竊得之信用卡,影
響信用卡制度之金融交易秩序,更損害發卡銀行、特約商店
及真正持卡人之權益,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所為殊無可取
,惟念及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斟酌被告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暨其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
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㈨沒收部分
⑴被告如犯罪事實㈢、㈣所示偽造各該被害人之署押,均應依
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於被告各該犯行項下
宣告沒收。至該
等偽造之簽帳單,業經被告持之行使而交付店員,已非被告
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⑵被告如犯罪事實㈠所示竊得之現金,如犯罪事實㈢、㈣、㈤
、㈥所示詐得各該價值之商品或服務,如犯罪事實㈨所示取
得各該價值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均屬被告之
犯罪所得,並未
扣案,且未實際發還告訴人或被害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分別在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⑶至被告如犯罪事實㈠所示竊得之信用卡、國民身分證、全民
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本票等物,雖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
,惟參酌上開物品本身價值低微,並可透過掛失、補發、公
示催告等程序重新取得或使其失效,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
或附隨之社會防衛尚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依刑
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修正前刑
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0 條
、第216 條、第220 條、第339 條、第339 條之1 第2 項、第55
條、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
、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地○○提起公訴,檢察官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0條
偽造、
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
人之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被│犯罪時間│犯罪事實 │主文 │
│號│害│、地點 │ │ │
│ │人│ │ │ │
├─┼─┼────┼──────────────┼────────────┤
│1 │劉│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罪,累犯,處│
│ │明│月7 日3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光│、4 時許│徒手開啟A○○管領使用之車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在臺中│號碼ALU-0701號自用小客車車門│。 │
│ │ │市潭子區│,竊取車內之中國信託信用卡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興華一路│號0000-0000-0000-0000 號1 張│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372 巷63│及現金新臺幣(下同)600 元得│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號前 │手。 │追徵其價額。 │
├─┼─┼────┼──────────────┼────────────┤
│2 │劉│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明│月7 日5 │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光│時27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劉明│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光之名義,持A○○之中國信託│元折算壹日。 │
│ │ │市北區五│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權路235 │6 號刷卡購買價值1,720 元之商│A○○」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國泰│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洋酒」 │造「A○○」之簽名1 枚,而偽│仟柒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
│ │ │ │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 │
│ │ │ │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 │,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付該│ │
│ │ │ │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劉明│ │
│ │ │ │光、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 │
│ │ │ │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 │
├─┼─┼────┼──────────────┼────────────┤
│3 │劉│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明│月7 日7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光│時14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劉明│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光之名義,持A○○之中國信託│元折算壹日。 │
│ │ │市北區五│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權路243 │ 6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2,840 元│A○○」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銀河│,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瘦身美容│「A○○」之簽名1 枚,而偽造│仟捌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
│ │ │生活館」│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之│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而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 │
│ │ │ │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 │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服務│ │
│ │ │ │予戌○○,足生損害於A○○、│ │
│ │ │ │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 │
│ │ │ │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 │
├─┼─┼────┼──────────────┼────────────┤
│4 │劉│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明│月7 日某│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光│時許,在│地,持A○○之中國信託信用卡│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臺中市北│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刷│壹日。 │
○ ○ ○區○○路│卡購買價值1,299 元之商品(簽│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3 段345 │單免簽名),使該特約商店店員│仟貳佰玖拾玖元沒收,於全│
│ │ │號「台灣│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楓康超市│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三民店│付該商品予戌○○。 │ │
│ │ │」 │ │ │
├─┼─┼────┼──────────────┼────────────┤
│5 │劉│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明│月7 日某│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光│時,在臺│地,持A○○之中國信託信用卡│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中市潭子│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刷│壹日。 │
○ ○ ○區○○路│卡購買價值858 元之商品(簽單│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45之2 號│免簽名),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
│ │ │「台灣楓│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康超市- │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付│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潭子店」│該商品予戌○○。 │ │
├─┼─┼────┼──────────────┼────────────┤
│6 │謝│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欣│月7 日2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蓉│時49分許│徒手欲開啟D○○管領使用之車│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牌號碼5229 -YP號自用小客車車│壹日。 │
│ │ │市潭子區│門入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 │
│ │ │興華一路│得手。 │ │
│ │ │357 巷12│ │ │
│ │ │號 │ │ │
├─┼─┼────┼──────────────┼────────────┤
│7 │賴│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永│月7 日3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隆│時14分許│徒手欲開啟C○○管領使用之車│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在臺中│牌號碼6615 -HP號自用小客車車│壹日。 │
│ │ │市潭子區│門入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 │
│ │ │興華一路│得手。 │ │
│ │ │405 巷53│ │ │
│ │ │號 │ │ │
├─┼─┼────┼──────────────┼────────────┤
│8 │陳│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安│月7 日3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東│時15分許│徒手欲開啟未○○管領使用之車│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牌號碼5861 -ZM號自用小客車車│壹日。 │
│ │ │市潭子區│門入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 │
│ │ │興華一路│得手。 │ │
│ │ │405 巷48│ │ │
│ │ │號 │ │ │
├─┼─┼────┼──────────────┼────────────┤
│9 │江│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朝│月7 日3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旺│時15分許│徒手欲開啟乙○○管領使用之車│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牌號碼NZ-0901 號自用小客車車│壹日。 │
│ │ │市潭子區│門入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 │
│ │ │興華一路│得手。 │ │
│ │ │405 巷49│ │ │
│ │ │號 │ │ │
├─┼─┼────┼──────────────┼────────────┤
│10│林│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俊│月7 日3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宇│時16分許│徒手欲開啟癸○○管領使用之車│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牌號碼M8-9745 號自用小客車車│壹日。 │
│ │ │市潭子區│門入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 │
│ │ │興華一路│得手。 │ │
│ │ │405 巷45│ │ │
│ │ │號 │ │ │
├─┼─┼────┼──────────────┼────────────┤
│11│李│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祐│月7 日03│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辰│時16分許│徒手欲開啟戊○○管領使用之車│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牌號碼9089-F8 號自用小客車車│壹日。 │
│ │ │市潭子區│門入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 │
│ │ │興華一路│得手。 │ │
│ │ │405 巷40│ │ │
│ │ │號 │ │ │
├─┼─┼────┼──────────────┼────────────┤
│12│劉│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秀│月7 日3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秋│時28分許│徒手欲開啟黃○○所有之車牌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碼H5-8492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入│壹日。 │
│ │ │市潭子區│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得手│ │
│ │ │興華一路│。 │ │
│ │ │405 巷23│ │ │
│ │ │號 │ │ │
├─┼─┼────┼──────────────┼────────────┤
│13│何│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春│月7 日3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季│時29分許│徒手欲開啟丙○○管領使用之車│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牌號碼8V-1935 號自用小客車、│壹日。 │
│ │ │市潭子區│丙○○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 │
│ │ │興華一路│號車門入內行竊,惟因車門均上│ │
│ │ │391 巷內│鎖而未得手。 │ │
├─┼─┼────┼──────────────┼────────────┤
│14│呂│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文│月7 日3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彬│時22分許│徒手欲開啟丁○○所有之車牌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碼8275-F9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入│壹日。 │
│ │ │市潭子區│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得手│ │
│ │ │興華一路│。 │ │
│ │ │405 巷17│ │ │
│ │ │號 │ │ │
├─┼─┼────┼──────────────┼────────────┤
│15│施│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秋│月7 日3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雯│時21分許│徒手欲開啟卯○○所有之車牌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碼AHP-3012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入│壹日。 │
│ │ │市潭子區│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得手│ │
│ │ │興華一路│。 │ │
│ │ │405 巷16│ │ │
│ │ │弄1 號 │ │ │
├─┼─┼────┼──────────────┼────────────┤
│16│鄭│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娟│月7 日4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娟│時32分許│徒手欲開啟B○○所有之車牌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碼AFQ-9300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入│壹日。 │
│ │ │市潭子區│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得手│ │
│ │ │興華一路│。 │ │
│ │ │360 巷22│ │ │
│ │ │弄8 號 │ │ │
├─┼─┼────┼──────────────┼────────────┤
│17│廖│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偉│月7 日3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吉│時57分許│徒手欲開啟宇○○所有之車牌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碼9J-2797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入│壹日。 │
│ │ │市潭子區│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得手│ │
│ │ │興華一路│。 │ │
│ │ │372 巷57│ │ │
│ │ │號 │ │ │
├─┼─┼────┼──────────────┼────────────┤
│18│林│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君│月7 日4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屏│時18分許│徒手欲開啟辛○○所有之車牌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碼B3-5161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入│壹日。 │
│ │ │市潭子區│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得手│ │
│ │ │興華一路│。 │ │
│ │ │372 巷76│ │ │
│ │ │號 │ │ │
├─┼─┼────┼──────────────┼────────────┤
│19│王│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紀│月7 日4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發│時18分許│徒手欲開啟甲○○所有之車牌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碼2338-U3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入│壹日。 │
│ │ │市潭子區│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得手│ │
│ │ │興華一路│。 │ │
│ │ │372 巷76│ │ │
│ │ │號旁 │ │ │
├─┼─┼────┼──────────────┼────────────┤
│20│林│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宛│月7 日4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汝│時18分許│徒手欲開啟壬○○所有之車牌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碼ABW-9396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入│壹日。 │
│ │ │市潭子區│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得手│ │
│ │ │興華一路│。 │ │
│ │ │372 巷76│ │ │
│ │ │號旁 │ │ │
├─┼─┼────┼──────────────┼────────────┤
│21│詹│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林│月7 日4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玉│時19分許│徒手欲開啟天○○○所有之車牌│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雪│,在臺中│號碼9290-MY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壹日。 │
│ │ │市潭子區│入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得│ │
│ │ │興華一路│手。 │ │
│ │ │372 巷76│ │ │
│ │ │號旁 │ │ │
├─┼─┼────┼──────────────┼────────────┤
│22│林│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正│月7 日4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浩│時19分許│徒手欲開啟庚○○所有之車牌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碼B3-6256 號、ACC-2878號自用│壹日。 │
│ │ │市潭子區│小客車車門入內行竊,惟因車門│ │
│ │ │興華一路│均上鎖而未得手。 │ │
│ │ │422 巷39│ │ │
│ │ │號 │ │ │
├─┼─┼────┼──────────────┼────────────┤
│23│陳│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未遂罪,累犯│
│ │金│月7 日4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輝│時19分許│徒手欲開啟申○○管領使用之車│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牌號碼M6-0867 號自用小客車車│壹日。 │
│ │ │市潭子區│門入內行竊,惟因車門上鎖而未│ │
│ │ │興華一路│得手。 │ │
│ │ │422 巷37│ │ │
│ │ │號 │ │ │
├─┼─┼────┼──────────────┼────────────┤
│24│林│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罪,累犯,處│
│ │俊│月10日4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富│時28分許│徒手開啟子○○管領使用之車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在臺中│號碼5223-LJ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 │
│ │ │市潭子區│,竊取車內之現金5 元得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雅豐街11│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6 號前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徵其價額。 │
├─┼─┼────┼──────────────┼────────────┤
│25│許│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罪,累犯,處│
│ │珞│月1 日4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琳│時31分許│徒手開啟午○○所有之車牌號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在臺中│8650-YZ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竊│。 │
│ │ │市潭子區│取車內之現金400 元得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勝利八街│ │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12號前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26│張│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罪,累犯,處│
│ │家│月24日1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豪│時許,在│徒手開啟巳○○所有之車牌號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臺中市潭│2R-3981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竊│。 │
│ │ │子區圓通│取車內之聯邦商業銀行卡號4726│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南路279 │-0000-0000-0000 號信用卡、新│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號前 │光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9203 號信用卡、台北富邦商業│時,追徵其價額。 │
│ │ │ │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信用卡各1 張、全民健保卡1 張│ │
│ │ │ │及現金350 元得手。 │ │
├─┼─┼────┼──────────────┼────────────┤
│27│張│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家│月24日4 │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豪│時20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張家│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豪之名義,持巳○○之聯邦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潭子區│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中山路45│號信用卡刷卡購買價值209 元之│巳○○」之署押壹枚沒收;│
│ │ │之2 號「│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楓康超市│偽造「巳○○」之簽名1 枚,而│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潭子店│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時,追徵其價額。 │
│ │ │ │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 │
│ │ │ │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 │
│ │ │ │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付│ │
│ │ │ │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張│ │
│ │ │ │家豪、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 │
│ │ │ │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 │
├─┼─┼────┼──────────────┼────────────┤
│28│張│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家│月24日4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豪│時39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張家│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豪之名義,持巳○○之聯邦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西屯區│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惠中路一│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3,600 元,│巳○○」之署押壹枚沒收;│
│ │ │段2 號「│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楓之林 │巳○○」之簽名1 枚,而偽造該│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KTV 」。│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之店│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而行使│時,追徵其價額。 │
│ │ │ │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 │
│ │ │ │,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因│ │
│ │ │ │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服務予│ │
│ │ │ │戌○○,足生損害於巳○○、發│ │
│ │ │ │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消│ │
│ │ │ │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29│張│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家│月24日9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豪│時9 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張家│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豪之名義,持巳○○之聯邦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中區綠│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川西街 │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450 元,並│巳○○」之署押壹枚沒收;│
│ │ │123 號「│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寶華商旅│家豪」之簽名1 枚,而偽造該簽│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之店員│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而行使之│時,追徵其價額。 │
│ │ │ │,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 │
│ │ │ │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因而│ │
│ │ │ │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服務予程│ │
│ │ │ │其遠,足生損害於巳○○、發卡│ │
│ │ │ │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消費│ │
│ │ │ │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30│張│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家│月24日11│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豪│時4 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張家│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豪之名義,持巳○○之聯邦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西區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山路483 │號信用卡刷卡購買價值2,250 元│巳○○」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福倫│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藥局」中│欄偽造「巳○○」之簽名1 枚,│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
│ │ │山店。 │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巳○○、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 │
├─┼─┼────┼──────────────┼────────────┤
│31│張│104年0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家│月24日5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豪│時59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張家│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豪之名義,持巳○○之台北富邦│元折算壹日。 │
│ │ │市○○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97號之1 │908 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2,100 │巳○○」之署押壹枚沒收;│
│ │ │「大統領│元,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理容名店│造「巳○○」之簽名1 枚,而偽│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而│時,追徵其價額。 │
│ │ │ │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 │
│ │ │ │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 │,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服│ │
│ │ │ │務予戌○○,足生損害於巳○○│ │
│ │ │ │、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 │
│ │ │ │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32│張│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家│月24日12│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豪│時34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張家│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豪之名義,持巳○○之台北富邦│元折算壹日。 │
│ │ │市中區成│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 │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功路76號│1908號刷卡購買價值1 萬4,611 │巳○○」之署押壹枚沒收;│
│ │ │「寶匯珠│元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寶銀樓」│名欄偽造「巳○○」之簽名1 枚│萬肆仟陸佰壹拾壹元沒收,│
│ │ │。 │,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不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內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 │
│ │ │ │員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 │
│ │ │ │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 │
│ │ │ │交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 │
│ │ │ │於巳○○、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 │
│ │ │ │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
├─┼─┼────┼──────────────┼────────────┤
│33│張│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家│月24日8 │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豪│時12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張家│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豪之名義,持巳○○之新光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中區三│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民路二段│號信用卡刷卡購買價值1,285 元│巳○○」之署押壹枚沒收;│
│ │ │140 號「│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松青超市│欄偽造「巳○○」之簽名1 枚,│仟貳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
│ │ │」光復 │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店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巳○○、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 │
├─┼─┼────┼──────────────┼────────────┤
│34│張│104 年9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家│月24日8 │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豪│時36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張家│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豪之名義,持巳○○之新光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南區建│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成路1025│號信用卡刷卡購買價值1,000 元│巳○○」之署押壹枚沒收;│
│ │ │、1027、│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1029、10│欄偽造「巳○○」之簽名1 枚,│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31號「頂│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好超市」│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巳○○、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 │
├─┼─┼────┼──────────────┼────────────┤
│35│陳│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罪,累犯,處│
│ │蒼│月3 日某│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進│時,在臺│徒手開啟酉○○所有之車牌號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中市北區│5386-LQ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竊│。 │
│ │ │中山路42│取車內之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 │
│ │ │9 巷14號│號0000-0000-0000-0000 號1 張│ │
│ │ │旁 │得手。 │ │
├─┼─┼────┼──────────────┼────────────┤
│36│陳│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蒼│月3 日2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進│時2 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陳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在臺中│進之名義,持酉○○之花旗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西區五│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權路97之│-5003 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2,10│酉○○」之署押壹枚沒收;│
│ │ │2 號「大│0 元,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統領理容│偽造「酉○○」之簽名1 枚,而│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名店」 │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時,追徵其價額。 │
│ │ │ │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 │
│ │ │ │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 │
│ │ │ │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 │
│ │ │ │服務予戌○○,足生損害於陳蒼│ │
│ │ │ │進、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 │
│ │ │ │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37│陳│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蒼│月3 日5 │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進│時51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陳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在臺中│進之名義,持酉○○之花旗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北區三│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民路三段│-5003 號刷卡購買價值1,068 元│酉○○」之署押壹枚沒收;│
│ │ │345 號「│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台灣楓康│欄偽造「酉○○」之簽名1 枚,│仟零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
│ │ │超市」 │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酉○○、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38│陳│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 │蒼│月3 日6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進│時21分許│間,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至左列│,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在臺中│特約商店之網頁點選購買價值3,│仟元折算壹日。 │
│ │ │市南區工│300 元之商品,並在該網頁輸入│ │
│ │ │學二街10│酉○○之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 │
│ │ │9 號2 樓│號0000-0000-0000-0000 號、有│ │
│ │ │「紅陽科│效年月日、授權碼等資料,透過│ │
│ │ │技」 │網路傳送而行使之(無簽單免簽│ │
│ │ │ │名),使該特約商店網站人員陷│ │
│ │ │ │於錯誤,誤認係真正持卡人線上│ │
│ │ │ │刷卡,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酉○○、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嗣該特約商店於104 年11月4 日│ │
│ │ │ │完成退款(故無犯罪所得)。 │ │
├─┼─┼────┼──────────────┼────────────┤
│39│陳│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蒼│月3 日7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進│時7 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陳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進之名義,持酉○○之花旗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南區建│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國路173 │-5003 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1,00│酉○○」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福爾│0 元,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摩沙酒店│偽造「酉○○」之簽名1 枚,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追徵其價額。 │
│ │ │ │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 │
│ │ │ │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 │
│ │ │ │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 │
│ │ │ │服務予戌○○,足生損害於陳蒼│ │
│ │ │ │進、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 │
│ │ │ │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40│陳│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蒼│月3 日11│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進│時34分許│地,持酉○○之花旗商業銀行信│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臺中│用卡卡號0000 -0000-0000-0000│壹日。 │
│ │ │市南區建│號刷卡購買價值1,080 元之商品│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成路1025│(簽單免簽名),使該特約商店│仟零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 │ │、1027、│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1029、10│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1號「頂│並交付該商品予戌○○。 │ │
│ │ │好超市」│ │ │
├─┼─┼────┼──────────────┼────────────┤
│41│陳│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蒼│月3 日14│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進│時11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陳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進之名義,持酉○○之花旗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南區臺│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中路82號│-5003 號刷卡購買價值3,500 元│酉○○」之署押壹枚沒收;│
│ │ │「遠傳門│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市」 │欄偽造「酉○○」之簽名1 枚,│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不知情之友人│ │
│ │ │ │陳瑛,足生損害於酉○○、發卡│ │
│ │ │ │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消費│ │
│ │ │ │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42│陳│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蒼│月3 日14│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進│時40分許│地,持酉○○之花旗商業銀行信│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在臺中│用卡卡號0000 -0000-0000-0000│折算壹日。 │
│ │ │市北區成│號刷卡購買價值3 萬460 元之商│ │
│ │ │功路466 │品,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 │
│ │ │號「益祥│,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因│ │
│ │ │珠寶銀樓│而同意刷卡消費,惟因刷卡失敗│ │
│ │ │」 │而未得手。 │ │
├─┼─┼────┼──────────────┼────────────┤
│43│陳│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蒼│月3 日14│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進│時57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陳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進之名義,持酉○○之花旗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中區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功路242 │-5003 號刷卡購買價值2 萬5,38│酉○○」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亞洲│0元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銀樓」 │簽名欄偽造「酉○○」之簽名1 │萬伍仟參佰捌拾元沒收,於│
│ │ │ │枚,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付不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之內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 │
│ │ │ │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 │
│ │ │ │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 │
│ │ │ │並交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 │
│ │ │ │害於酉○○、發卡銀行及特約商│ │
│ │ │ │店對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 │
│ │ │ │確性。 │ │
├─┼─┼────┼──────────────┼────────────┤
│44│陳│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蒼│月3 日19│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進│時2 分許│地,持酉○○之花旗商業銀行信│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在臺中│用卡卡號0000 -0000-0000-0000│折算壹日。 │
│ │ │市西區中│號刷卡購買價值1 萬1,643 元之│ │
│ │ │正路453 │商品,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 │
│ │ │號「打金│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鋪銀樓」│因而同意刷卡消費,惟因刷卡失│ │
│ │ │ │敗而未得手。 │ │
├─┼─┼────┼──────────────┼────────────┤
│45│林│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罪,累犯,處│
│ │春│月10日19│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風│時許,在│徒手開啟丑○○所有之車牌號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南投縣草│ALR-9299號自用小客車車門,竊│。 │
│ │ │屯鎮成功│取車內之花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 │
│ │ │路前 │號0000-0000-0000-0000 號、台│ │
│ │ │ │新商業銀行信用卡附卡卡號4147│ │
│ │ │ │-0000-0000-0000 號、國民身分│ │
│ │ │ │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各1 張得手│ │
│ │ │ │(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 │
│ │ │ │部分,經公訴檢察官以補充理由│ │
│ │ │ │書補充)。 │ │
├─┼─┼────┼──────────────┼────────────┤
│46│林│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春│月11日5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風│時55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林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南投│風之名義,持丑○○之花旗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縣草屯鎮│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仁愛路30│-0607 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2,25│丑○○」之署押壹枚沒收;│
│ │ │7 號「小│0 元,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娘娘建康│偽造「丑○○」之簽名1 枚,而│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
│ │ │事業」 │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 │
│ │ │ │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 │
│ │ │ │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 │
│ │ │ │服務予戌○○,足生損害於林春│ │
│ │ │ │風、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 │
│ │ │ │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47│林│①104 年│①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春│10月11日│,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風│9 時46分│書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林│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許,在臺│春風之名義,持丑○○之花旗商│元折算壹日。 │
│ │ │中市大里│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區○○路│00-0000 號刷卡購買價值1 萬4,│丑○○」之署押共貳枚均沒│
│ │ │二段710 │800 元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 │ │號1 樓「│人簽名欄偽造「丑○○」之簽名│幣貳萬肆仟柒佰元沒收,於│
│ │ │大買家- │1 枚,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國光店」│交付不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書之內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 │
│ │ │ │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係│ │
│ │ │ │真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 │
│ │ │ │,並交付該商品予戌○○,足生│ │
│ │ │ │損害於丑○○、發卡銀行及特約│ │
│ │ │ │商店對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 │
│ │ │ │正確性。 │ │
│ │ ├────┼──────────────┤ │
│ │ │②104 年│②戌○○承附表編號47①之犯意│ │
│ │ │10月11日│,於左列時地,冒用丑○○之名│ │
│ │ │10時1 分│義,持丑○○之花旗商業銀行信│ │
│ │ │許,在臺│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中市大里│號刷卡購買價值9,900 元之商品│ │
○ ○ ○區○○路│,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 │二段710 │「丑○○」之簽名1 枚,而偽造│ │
│ │ │號1 樓「│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之│ │
│ │ │大買家- │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而行│ │
│ │ │國光店」│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 │
│ │ │ │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 │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付該商│ │
│ │ │ │品予戌○○,足生損害於丑○○│ │
│ │ │ │、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 │
│ │ │ │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48│林│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春│月11日10│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風│時26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林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風之名義,持丑○○之花旗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南區建│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成路1025│-0607 號刷卡購買價值1,030 元│丑○○」之署押壹枚沒收;│
│ │ │、1027、│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1029、10│欄偽造「丑○○」之簽名1 枚,│仟零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
│ │ │31號「頂│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好超市」│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丑○○、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49│林│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春│月11日11│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風│時43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林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風之名義,持丑○○之花旗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西區五│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權路134 │-0607 號刷卡購買價值890 元之│丑○○」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1 樓「│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
│ │ │遠傳電信│偽造「丑○○」之簽名1 枚,而│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時,追徵其價額。 │
│ │ │ │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 │
│ │ │ │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 │
│ │ │ │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付│ │
│ │ │ │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林│ │
│ │ │ │春風、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 │
│ │ │ │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50│林│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春│月11日12│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風│時48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林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風之名義,持丑○○之花旗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中區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功路286 │-0607 號刷卡購買價值4 萬1,97│丑○○」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金寶│2 元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珍銀樓」│簽名欄偽造「丑○○」之簽名1 │萬壹仟玖佰柒拾貳元沒收,│
│ │ │ │枚,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付不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之內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 │
│ │ │ │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 │
│ │ │ │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 │
│ │ │ │並交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 │
│ │ │ │害於丑○○、發卡銀行及特約商│ │
│ │ │ │店對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 │
│ │ │ │確性。 │ │
├─┼─┼────┼──────────────┼────────────┤
│51│林│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春│月11日13│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風│時13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林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風之名義,持丑○○之花旗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中區光│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復路10號│-0607 號刷卡購買價值1 萬2,10│丑○○」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蝴蝶蘭│0 元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犬舍」 │簽名欄偽造「丑○○」之簽名1 │萬貳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枚,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付不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之內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 │
│ │ │ │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 │
│ │ │ │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 │
│ │ │ │並交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 │
│ │ │ │害於丑○○、發卡銀行及特約商│ │
│ │ │ │店對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 │
│ │ │ │確性。 │ │
├─┼─┼────┼──────────────┼────────────┤
│52│林│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春│月11日16│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風│時37分許│地,持丑○○之花旗商業銀行信│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在臺中│用卡卡號0000 -0000-0000-0000│折算壹日。 │
│ │ │市中區川│號刷卡購買價值2 萬722 元之商│ │
│ │ │四街164 │品,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 │
│ │ │號「純昌│,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因│ │
│ │ │銀樓」 │而同意刷卡消費,惟因刷卡失敗│ │
│ │ │ │而未得手。 │ │
├─┼─┼────┼──────────────┼────────────┤
│53│林│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得利未遂罪,│
│ │春│月12 日3│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左列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風│時14分許│地,持丑○○之花旗商業銀行信│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在臺北│用卡卡號0000 -0000-0000-0000│折算壹日。 │
│ │ │市中正區│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1,780 元,│ │
│ │ │懷寧街11│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 │
│ │ │號「懷寧│認戌○○係真正持卡人,因而同│ │
│ │ │旅店」 │意刷卡消費,惟因刷卡失敗而未│ │
│ │ │ │得手。 │ │
├─┼─┼────┼──────────────┼────────────┤
│54│林│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春│月11日7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風│時39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林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風之名義,持丑○○之台新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大里區│銀行信用卡附卡卡號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永隆路45│0000-0000 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丑○○」之署押壹枚沒收;│
│ │ │1 號「春│980 元,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
│ │ │天溫泉泡│欄偽造「丑○○」之簽名1 枚,│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湯旅館」│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 │
│ │ │ │供服務予戌○○,足生損害於林│ │
│ │ │ │春風、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 │
│ │ │ │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55│林│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春│月11日9 │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風│時38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林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風之名義,持丑○○之台新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大里區│銀行信用卡附卡卡號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國光路二│0000-0000 號刷卡購買價值5 萬│丑○○」之署押壹枚沒收;│
│ │ │段710 號│2,191 元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大買家│卡人簽名欄偽造「丑○○」之簽│萬貳仟壹佰玖拾壹元沒收,│
│ │ │- 國光店│名1 枚,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之交付不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文書之內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 │
│ │ │ │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 │
│ │ │ │係真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 │
│ │ │ │費,並交付該商品予戌○○,足│ │
│ │ │ │生損害於丑○○、發卡銀行及特│ │
│ │ │ │約商店對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 │
│ │ │ │之正確性。 │ │
├─┼─┼────┼──────────────┼────────────┤
│56│周│104 年11│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罪,累犯,處│
│ │明│月2 日5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鐘│時許,在│徒手開啟己○○所有之車牌號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臺中市西│ALZ-9369號自用小客車車門,竊│。 │
│ │ │屯區寧夏│取車內之元大商業銀行信用卡卡│ │
│ │ │一街12號│號0000-0000-0000-0000 號、國│ │
│ │ │前 │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各1 │ │
│ │ │ │張得手(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 │
│ │ │ │保險卡部分,經公訴檢察官以補│ │
│ │ │ │充理由書補充)。 │ │
├─┼─┼────┼──────────────┼────────────┤
│57│周│104 年11│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明│月2 日5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鐘│時53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周明│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鐘之名義,持己○○之元大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霧峰區│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林森路34│-7701 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6,14│己○○」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小娘│0 元,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娘健康美│偽造「己○○」之簽名1 枚,而│仟壹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
│ │ │麗事業」│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 │
│ │ │ │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 │
│ │ │ │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 │
│ │ │ │服務予戌○○,足生損害於周明│ │
│ │ │ │鐘、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 │
│ │ │ │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58│周│104 年11│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明│月2 日8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鐘│時39分許│地,冒用己○○之名義,持周明│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在臺中│鐘之元大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40│折算壹日。 │
│ │ │市南區建│00-0000 -0000-0000號刷卡購買│ │
│ │ │成路125 │價值1,990 元之商品,使該特約│ │
│ │ │號「頂好│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 │
│ │ │超市」 │係真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 │
│ │ │ │費,惟因刷卡失敗而未得手。 │ │
├─┼─┼────┼──────────────┼────────────┤
│59│柯│104 年11│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罪,累犯,處│
│ │柏│月3 日4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丞│時許,在│徒手開啟辰○○所有之車牌號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臺中市西│8209-LA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竊│。 │
│ │ │屯區四川│取車內之澳盛商業銀行信用卡卡│ │
│ │ │一街17號│號0000-0000-0000-0000 號、兆│ │
│ │ │前 │豐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 │
│ │ │ │0-0000-0000 號各1 張得手。 │ │
├─┼─┼────┼──────────────┼────────────┤
│60│柯│①104 年│①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以不正方法由收費│
│ │柏│11月3 日│,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
│ │丞│4 時55分│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犯意,於左列│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在臺中│時地,持辰○○之兆豐商業銀行│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市西屯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四川一街│1號兼具悠遊卡功能之信用卡消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26號「全│費,經由悠遊卡端末自動加值之│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家超商」│收費設備,感應各該信用卡為小│追徵其價額。 │
│ │ │ │額付款之方式,使該信用卡在悠│ │
│ │ │ │遊卡儲值款項不足以支付當次消│ │
│ │ │ │費金額時,由該便利商店之收費│ │
│ │ │ │設備自動加值500 元,以此不正│ │
│ │ │ │方法獲得加值後相當於現金500 │ │
│ │ │ │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 │
│ │ ├────┼──────────────┤ │
│ │ │②104 年│②戌○○承附表編號60①之犯意│ │
│ │ │11月3 日│,於左列時地,持辰○○之兆豐│ │
│ │ │4 時56分│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 │
│ │ │,在臺中│-0000-000 0 號兼具悠遊卡功能│ │
│ │ │市西屯區│之信用卡消費,經由悠遊卡端末│ │
│ │ │四川一街│自動加值之收費設備,感應各該│ │
│ │ │26號「全│信用卡為小額付款之方式,使該│ │
│ │ │家超商」│信用卡在悠遊卡儲值款項不足以│ │
│ │ │ │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由該便利│ │
│ │ │ │商店之收費設備自動加值500 元│ │
│ │ │ │,以此不正方法獲得加值後相當│ │
│ │ │ │於現金500 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
│ │ │ │。 │ │
├─┼─┼────┼──────────────┼────────────┤
│61│柯│104 年11│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以不正方法由收費│
│ │柏│月3 日9 │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
│ │丞│時45分許│產上不法利益之犯意,於左列時│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在臺中│地,持辰○○之兆豐商業銀行信│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市西區民│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權路217 │號兼具悠遊卡功能之信用卡消費│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巷1 、3 │,經由悠遊卡端末自動加值之收│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號「全聯│費設備,感應各該信用卡為小額│追徵其價額。 │
│ │ │超市」 │付款之方式,使該信用卡在悠遊│ │
│ │ │ │卡儲值款項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 │
│ │ │ │金額時,由該便利商店之收費設│ │
│ │ │ │備自動加值1,000 元1 次,以此│ │
│ │ │ │不正方法獲得加值後相當於現金│ │
│ │ │ │1,000 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起│ │
│ │ │ │訴書原記載自動加值500 元共2 │ │
│ │ │ │次,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如│ │
│ │ │ │上)。 │ │
├─┼─┼────┼──────────────┼────────────┤
│62│柯│104 年11│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柏│月3 日11│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丞│時10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柯柏│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丞之名義,持辰○○之兆豐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南區臺│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中路64號│-3811 號刷卡購買價值1,864 元│辰○○」之署押壹枚沒收;│
│ │ │B1-2F「 │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屈臣氏- │欄偽造「辰○○」之簽名1 枚,│仟捌佰陸拾肆元沒收,於全│
│ │ │臺中民權│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店」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辰○○、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63│柯│104 年11│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以不正方法由收費│
│ │柏│月3 日11│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
│ │丞│時58分許│產上不法利益之犯意,於左列時│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 │ │,在臺中│地,持辰○○之兆豐商業銀行信│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市西區五│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
│ │ │權路119 │號兼具悠遊卡功能之信用卡消費│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號「統一│,經由悠遊卡端末自動加值之收│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超商」 │費設備,感應各該信用卡為小額│追徵其價額。 │
│ │ │ │付款之方式,使該信用卡在悠遊│ │
│ │ │ │卡儲值款項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 │
│ │ │ │金額時,由該便利商店之收費設│ │
│ │ │ │備自動加值500 元1 次,以此不│ │
│ │ │ │正方法獲得加值後相當於現金50│ │
│ │ │ │0 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 │
├─┼─┼────┼──────────────┼────────────┤
│64│柯│①104 年│①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柏│11月3 日│,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丞│12時51分│時地,冒用辰○○之名義,持柯│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許,在臺│柏丞之兆豐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元折算壹日。 │
│ │ │中市中區│0000-0000-0000-0000 號刷卡購│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中山路13│買價值3 萬3,700 元之商品,使│辰○○」之署押壹枚沒收;│
│ │ │7 號「珍│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記銀樓」│戌○○係真正持卡人,因而同意│萬柒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刷卡消費,惟因刷卡失敗而未得│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手。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②104 年│②戌○○承附表編號64①之犯意│ │
│ │ │11月3 日│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
│ │ │12時52分│於左列時地,冒用辰○○之名義│ │
│ │ │許,在臺│,持辰○○之兆豐商業銀行信用│ │
│ │ │中市中區│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 │
│ │ │中山路13│刷卡購買價值2 萬7,800 元之商│ │
│ │ │7 號「珍│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 │
│ │ │記銀樓」│造「辰○○」之簽名1 枚,而偽│ │
│ │ │ │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 │
│ │ │ │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而│ │
│ │ │ │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 │
│ │ │ │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 │,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付該│ │
│ │ │ │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柯柏│ │
│ │ │ │丞、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 │
│ │ │ │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65│柯│104 年11│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柏│月3 日15│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丞│時36分許│地,冒用辰○○之名義,持柯柏│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在南投│丞之兆豐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40│折算壹日。 │
│ │ │縣草屯鎮│00-0000-0000-0000 號刷卡購買│ │
│ │ │太平路二│價值4,500 元之商品,使該特約│ │
│ │ │段338 號│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 │
│ │ │「小林眼│係真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 │
│ │ │鏡」 │費,惟因刷卡失敗而未得手。 │ │
├─┼─┼────┼──────────────┼────────────┤
│66│柯│104 年11│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柏│月3 日5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丞│時32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柯柏│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丞之名義,持辰○○之澳盛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一段2 號│-4355 號支付服務費用4,200 元│辰○○」之署押壹枚沒收;│
│ │ │3 樓「鐵│,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木真舞廳│「辰○○」之簽名1 枚,而偽造│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 │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之│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而行│時,追徵其價額。 │
│ │ │ │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 │
│ │ │ │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 │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服務│ │
│ │ │ │予戌○○,足生損害於辰○○、│ │
│ │ │ │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 │
│ │ │ │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67│柯│104 年11│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柏│月3 日12│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丞│時42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柯柏│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丞之名義,持辰○○之澳盛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中區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山路137 │-4355 號刷卡購買價值1 萬3,70│辰○○」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珍記│0 元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銀樓」 │簽名欄偽造「辰○○」之簽名1 │萬參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
│ │ │ │枚,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付不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之內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 │
│ │ │ │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 │
│ │ │ │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 │
│ │ │ │並交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 │
│ │ │ │害於辰○○、發卡銀行及特約商│ │
│ │ │ │店對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 │
│ │ │ │確性。 │ │
├─┼─┼────┼──────────────┼────────────┤
│68│柯│104 年11│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柏│月3 日15│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丞│時37分許│地,冒用辰○○之名義,持柯柏│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在南投│丞之澳盛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55│折算壹日。 │
│ │ │縣草屯鎮│00-0000 -0000-0000號刷卡購買│ │
│ │ │太平路二│價值4,500 元之商品,使該特約│ │
│ │ │段338 號│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 │
│ │ │「小林眼│係真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 │
│ │ │鏡」 │費,惟因刷卡失敗而未得手。 │ │
├─┼─┼────┼──────────────┼────────────┤
│69│黃│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罪,累犯,處│
│ │裕│月20日5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琮│時30分許│徒手開啟亥○○所有之車牌號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在臺中│9882-ZX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竊│。 │
│ │ │市西區中│取車內之台新商業銀行信用卡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
│ │ │美街96號│號0000-0000-0000-0000 號、彰│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前 │化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0-0000-0000 號、全民健康保險│追徵其價額。 │
│ │ │ │卡、駕駛執照各1 張及現金3,00│ │
│ │ │ │0 元得手(全民健康保險卡及駕│ │
│ │ │ │駛執照部分,經公訴檢察官以補│ │
│ │ │ │充理由書補充)。 │ │
├─┼─┼────┼──────────────┼────────────┤
│70│黃│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裕│月20日5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琮│時49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黃裕│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琮之名義,持亥○○之彰化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西區美│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村路302 │-1109 號支付服務費用2,400 元│亥○○」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大總│,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
│ │ │領健康會│「亥○○」之簽名1 枚,而偽造│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館」 │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之│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而行│時,追徵其價額。 │
│ │ │ │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 │
│ │ │ │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 │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服務│ │
│ │ │ │予戌○○,足生損害於辰○○、│ │
│ │ │ │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卡│ │
│ │ │ │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71│黃│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裕│月20日14│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琮│時4 分許│地,持亥○○之彰化商業銀行信│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在臺中│用卡卡號0000 -0000-0000-0000│折算壹日。 │
│ │ │市東區復│號刷卡購買價值1 萬8,160 元之│ │
│ │ │興路四段│商品,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 │
│ │ │6 號「金│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永記銀樓│因而同意刷卡消費,惟因刷卡失│ │
│ │ │」 │敗而未得手。 │ │
├─┼─┼────┼──────────────┼────────────┤
│72│黃│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裕│月20日8 │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琮│時43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黃裕│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琮之名義,持亥○○之台新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南區建│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成路1025│-0404 號刷卡購買價值1,114 元│亥○○」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頂好│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超市」 │欄偽造「亥○○」之簽名1 枚,│仟壹佰壹拾肆元沒收,於全│
│ │ │ │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亥○○、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73│黃│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裕│月20日12│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琮│時55分許│地,持亥○○之台新商業銀行信│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在臺中│用卡卡號0000 -0000-0000-0000│折算壹日。 │
│ │ │市中區成│號刷卡購買價值4 萬5,532 元之│ │
│ │ │功路386 │商品,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 │
│ │ │號1樓「 │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金寶珍銀│因而同意刷卡消費,惟因該特約│ │
│ │ │樓」 │商店店員接獲台新商業銀行人員│ │
│ │ │ │電話通知該信用卡有問題,而未│ │
│ │ │ │交付該商品予戌○○。 │ │
├─┼─┼────┼──────────────┼────────────┤
│74│邱│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罪,累犯,處│
│ │明│月26日5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雄│時許,在│徒手開啟寅○○所有之車牌號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臺中市西│3722-RZ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竊│。 │
│ │ │屯區惠安│取車內之永豐商業銀行信用卡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巷10之4 │號0000-0000-0000-0000 號1 張│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號前 │及現金100 元得手。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追徵其價額。 │
├─┼─┼────┼──────────────┼────────────┤
│75│邱│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明│月26日5 │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雄│時12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邱明│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雄之名義,持寅○○之永豐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西屯區│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青海路一│-4806 號刷卡購買價值1,232 元│寅○○」之署押壹枚沒收;│
│ │ │段126 、│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128 號1 │欄偽造「寅○○」之簽名1 枚,│仟貳佰參拾貳元沒收,於全│
│ │ │樓「頂好│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超市」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寅○○、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76│邱│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明│月26日6 │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雄│時7 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邱明│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雄之名義,持寅○○之永豐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東區復│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興路四段│-4806 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630 │寅○○」之署押壹枚沒收;│
│ │ │133 號「│元,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
│ │ │新驛旅店│造「寅○○」之簽名1 枚,而偽│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 │ │臺中店」│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而│時,追徵其價額。 │
│ │ │ │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 │
│ │ │ │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 │,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服│ │
│ │ │ │務予戌○○,足生損害於寅○○│ │
│ │ │ │、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 │
│ │ │ │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77│邱│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明│月26日8 │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雄│時18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邱明│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雄之名義,持寅○○之永豐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南區建│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成路1025│-4806 號刷卡購買價值1,245 元│寅○○」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頂好│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超市」 │欄偽造「寅○○」之簽名1 枚,│仟貳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
│ │ │ │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寅○○、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78│邱│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明│月26日9 │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雄│時14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邱明│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雄之名義,持寅○○之永豐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大里區│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國光路二│-4806 號刷卡購買價值1,588 元│寅○○」之署押壹枚沒收;│
│ │ │段710 號│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大買家│欄偽造「寅○○」之簽名1 枚,│仟伍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
│ │ │股份有限│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公司」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寅○○、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79│邱│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明│月26日11│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雄│時37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邱明│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臺中│雄之名義,持寅○○之永豐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市南區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中路120 │-4806 號刷卡購買價值1,250 元│寅○○」之署押壹枚沒收;│
│ │ │號「貴族│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世家南臺│欄偽造「寅○○」之簽名1 枚,│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
│ │ │中店」 │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 │
│ │ │ │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 │
│ │ │ │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交│ │
│ │ │ │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於│ │
│ │ │ │寅○○、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 │
│ │ │ │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 │。 │ │
├─┼─┼────┼──────────────┼────────────┤
│80│邱│①104 年│①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得利未遂罪,│
│ │明│10月26日│,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左列│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雄│16時21分│時地,持寅○○之永豐商業銀行│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許,在南│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折算壹日。 │
│ │ │投縣草屯│6 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5,500 元│ │
○ ○ ○鎮○○街│,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誤,│ │
│ │ │10 -1 號│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因而│ │
│ │ │「馨娘娘│同意刷卡消費,惟因刷卡失敗而│ │
│ │ │健康美容│未得手。 │ │
│ │ │坊」 │ │ │
│ │ ├────┼──────────────┤ │
│ │ │②104 年│②戌○○承附表編號80①之犯意│ │
│ │ │10月26日│,於左列時地,持寅○○之永豐│ │
│ │ │17時21分│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
│ │ │許,在南│0000-0000 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 │
│ │ │投縣草屯│3,300 元,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 │
○ ○ ○鎮○○街│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 │
│ │ │10-1號「│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惟因刷│ │
│ │ │馨娘娘健│卡失敗而未得手。 │ │
│ │ │康美容坊│ │ │
│ │ │」 │ │ │
├─┼─┼────┼──────────────┼────────────┤
│81│邱│104 年10│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明│月26日17│基於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雄│時30分許│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邱明│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在南投│雄之名義,持寅○○之永豐商業│元折算壹日。 │
│ │ │縣草屯鎮│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博愛路28│-4806 號刷卡支付服務費用400 │寅○○」之署押壹枚沒收;│
│ │ │9 號「好│元,並在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
│ │ │聖地汽車│造「寅○○」之簽名1 枚,而偽│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旅館有限│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不知情│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公司」 │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內容而│追徵其價額。 │
│ │ │ │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 │
│ │ │ │錯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 │,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提供服│ │
│ │ │ │務予戌○○,足生損害於寅○○│ │
│ │ │ │、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對於信用│ │
│ │ │ │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 │
├─┼─┼────┼──────────────┼────────────┤
│82│邱│①104 年│①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明│10月26日│,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雄│18時32分│書之犯意,於左列時地,冒用邱│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許,在南│明雄之名義,持寅○○之永豐商│元折算壹日。 │
│ │ │投縣草屯│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偽造「│
○ ○ ○鎮○○路│00-0000 號刷卡購買價值1 萬8,│寅○○」之署押壹枚沒收;│
│ │ │120 號「│100 元之商品,並在簽帳單持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
│ │ │安麗珠寶│人簽名欄偽造「寅○○」之簽名│萬捌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
│ │ │銀樓」 │,而偽造該簽帳單,再將之交付│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不知情之店員,主張該私文書之│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內容而行使之,使該特約商店店│ │
│ │ │ │員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正│ │
│ │ │ │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並│ │
│ │ │ │交付該商品予戌○○,足生損害│ │
│ │ │ │於寅○○、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 │
│ │ │ │對於信用卡消費交易管理之正確│ │
│ │ │ │性。 │ │
│ │ ├────┼──────────────┤ │
│ │ │②104 年│②戌○○承附表編號82①之詐欺│ │
│ │ │10月26日│取財犯意,於左列時地,持邱明│ │
│ │ │18時40分│雄之永豐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40│ │
│ │ │許,在南│00-0000-0000-0000 號刷卡購買│ │
│ │ │投縣草屯│價值2 萬元之商品,使該特約商│ │
○ ○ ○鎮○○路│店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係│ │
│ │ │120 號「│真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 │
│ │ │安麗珠寶│,惟因刷卡失敗而未得手。 │ │
│ │ │銀樓」 │ │ │
├─┼─┼────┼──────────────┼────────────┤
│83│邱│①104 年│①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明│10月26日│,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左列│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雄│21時22分│時地,持寅○○之永豐商業銀行│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許,在臺│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折算壹日。 │
│ │ │中市南區│6號刷卡購買價值1 萬7,955元之│ │
│ │ │國光路17│商品,使該特約商店店員陷於錯│ │
│ │ │0 號「全│誤,誤認戌○○係真正持卡人,│ │
│ │ │國電子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惟因均刷卡│ │
│ │ │中國光門│失敗而未得手。 │ │
│ │ │市」 │ │ │
│ │ ├────┼──────────────┤ │
│ │ │②104 年│②戌○○承附表編號83①之犯意│ │
│ │ │10月26日│,於左列時地,持寅○○之永豐│ │
│ │ │21時23分│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
│ │ │許,在臺│0000-0000號刷卡購買價值1 萬7│ │
│ │ │中市南區│,955 元之商品,使該特約商店 │ │
│ │ │國光路17│店員陷於錯誤,誤認戌○○係真│ │
│ │ │0 號「全│正持卡人,因而同意刷卡消費,│ │
│ │ │國電子臺│惟因刷卡失敗而未得手。 │ │
│ │ │中國光門│ │ │
│ │ │市」 │ │ │
├─┼─┼────┼──────────────┼────────────┤
│84│劉│105 年1 │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戌○○犯竊盜罪,累犯,處│
│ │世│月7 日5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左列時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凱│時28分許│徒手開啟宙○○管領使用之車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在臺中│號碼5568-F9 號自用小客車車門│。 │
│ │ │市北區中│,竊取車內之支票2 紙得手(發│ │
│ │ │清一段72│票人均為元創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 │ │6 巷15號│宙○○、付款人均為國泰世華商│ │
│ │ │前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 │
│ │ │ │支票號碼分別為AI0000000 、AI│ │
│ │ │ │0000000、票面金額分別為25萬 │ │
│ │ │ │元、20萬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