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曉彤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
字第26945號),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
由
受命法官依法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孫曉彤犯無故變更及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
有期徒刑陸
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孫曉彤自民國104年7月27起,受僱於址設臺中市○區○○○
道0段000號7樓之1百特醫學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百特公司)
擔任秘書,負責百特公司與國外廠商及國內經銷商聯繫,及
管理百特公司之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網站帳號
info.biotech.taiwan.com所設立之「Mrc功能性齒顎矯正系
統」社團及粉絲專頁、「biotech植牙系統」粉絲專頁、「
Silfraden-濃縮生長因子CGF」粉絲專頁、GOOGLE信箱及YOU
TUBE頻道,因而知悉百特公司上開臉書、GOOGLE信箱及YOUT
UBE頻道帳號與密碼,
詎其於106年6月23日離職後,竟基於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及無故變更及刪除他
人電磁紀錄之
接續犯意,(一)於106年7月7日6時7分許,在
臺中市○區○○路○○巷○弄○○○○號,以其所有之電腦及網路
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臉書之伺服器,無故輸入百特公
司上開帳號與密碼後,侵入百特公司之上開臉書帳號後,接
續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9之時間,為附表編號1至9之行為,因
而取得百特公司之「Mrc功能性齒顎矯正系統」社團及粉絲
專頁、「biotech植牙系統」粉絲專頁、「Silfraden-濃縮
生長因子CGF」粉絲專頁、及YOUTUBE頻道擁有管理設定權限
;(二)於同日10時17分許,在上址,以上開設備,透過網
際網路連結至GOOGLE網站之伺服器,無故輸入上開GOOGLE帳
號與密碼後,為附表編號10之行為;(三)於106年7月19日
8時38分許,在上址,以上開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臉
書網站,以taiwanmrc@gmail.com帳號登入後,為附表編號
11之行為,致生損害於百特公司。
二、案經百特公司委由蕭慶鈴
律師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及
證據能力取捨之意見:
一、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
代理人、
辯護人
及
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審判長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
適
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
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
險性之
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現,於該法第159條第1
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
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除有同條第2項之除外情形,或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
159條之5,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得為證據之情形者外,自
不採為論罪之依據。簡式審判程序,貴在審判程序之簡省便
捷,檢察官指出之
證據方法,只要被告及辯護人無異議,即
可使用,縱或是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亦得作為證
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法院以簡式審判程
序,不適用之」;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
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是於簡式審判程
序,有關傳聞證據之
證據能力限制規定自無適用之餘地,合
先敘明。
貳、實體認定方面:
一、
訊據被告孫曉彤對於
上揭犯罪事實均
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陳
怡靜、趙書玫、王柔涵、黃致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年
度交查字第8號卷第6至7、93至94頁反面、第116至117頁反
面、第120至122、142至144頁)情形相符,並有主動離職書
、交接清單、電子郵件
暨交接清單、百特公司離職交接清單
、臉書網頁印資料、雅虎網頁資料、網域查詢單、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單、
告訴人百特公司勞保資料、GOOGLE網頁列印資
料、taiwanmrc@gmail.com電子郵件列印資料(見106年度偵
字第26945號第41至47、50、54、55、65、66頁、107年度交
查字第8號卷第15頁反面至41頁、第83、101至104、190至19
3、198至202、204頁)在卷
可佐,足認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
科刑
。
二、
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
入侵他人電腦罪及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及刪除他人電腦
之電磁紀錄等罪。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無故輸入他人
帳號、密碼而侵入
告訴人公司臉書帳號,及多次無故變更及
刪除告訴人之臉書、GOOGLE電磁紀錄犯行,均係基於單一之
接續犯意為之,均論以一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
法第358條、第359條罪,為
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及刪除他人電腦之
電磁紀錄罪。
(二)爰
審酌被告原於告訴人百特公司擔任秘書,竟於離職後無故
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及無故變更、刪除他人電
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告訴人並危及電腦系統使用之安全性,
所為實無可取,且
迄未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獲得告訴人之原
諒,並考量其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無前科之素行,
兼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
沒收:
(一)被告持以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並入侵他人電腦及無故變更、刪
除他人電磁紀錄之電腦設備並未
扣案,然該等電腦設備無危
險性且非專供犯罪所用,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之
非難性,倘
予
追徵,除另使
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
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不妨被告刑度之評價,對於
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
法上重要性,更可能因刑事執行程序之進行,致使被告另生
訟爭之煩及
公眾利益之損失,是本院認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
宣告沒收。
(二)至被告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及無故變更、
刪除他人電磁紀錄,告訴人雖認有損害,但尚無證據證明被
告有取得
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58條、第359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
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森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芳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馨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行為 │
├──┼───────────┼────────────┤
│1 │106年7月7日6時許 │新增臉書帳號 info.biotec│
│ │ │h.taiwan.com之雙重認證之│
│ │ │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號,│
│ │ │新增備援電子郵件地址為 │
│ │ │taiwanmrc@gmail.com。 │
├──┼───────────┼────────────┤
│2 │106年7月7日6時7分許 │移除並封鎖「Mrc功能性齒 │
│ │ │顎矯正系統」社團成員「 │
│ │ │Mark Pai」(即百特公司員│
│ │ │工白建鴻)。 │
├──┼───────────┼────────────┤
│3 │106年7月7日6時7分許 │移除並封鎖「Mrc功能性齒 │
│ │ │顎矯正系統」社團成員「 │
│ │ │Venus Yang」(即百特公司│
│ │ │員工楊宸綺)。 │
├──┼───────────┼────────────┤
│4 │106年7月7日6時7分許 │移除並封鎖「Mrc功能性齒 │
│ │ │顎矯正系統」社團成員「 │
│ │ │Yang Amy」(即百特公司員│
│ │ │工楊喻惠)。 │
├──┼───────────┼────────────┤
│5 │106年7月7日6時7分許 │封鎖「Mrc功能性齒顎矯正 │
│ │ │系統」社團「May chao」成│
│ │ │員(即百特公司之員工趙書│
│ │ │玫)。 │
├──┼───────────┼────────────┤
│6 │106年7月7日6時12分許 │刪除「Mrc功能性齒顎矯正 │
│ │ │系統」社團成員「Tiffany │
│ │ │chen」(即百特公司負責人│
│ │ │陳怡靜)張貼在該社團之貼│
│ │ │文並封鎖該成員。 │
├──┼───────────┼────────────┤
│7 │106年7月7日6時13分許 │刪除「Mrc功能性齒顎矯正 │
│ │ │系統」社團成員「黃艾文」│
│ │ │(即百特公司總經理黃致誠│
│ │ │)之留言。 │
├──┼───────────┼────────────┤
│8 │106年7月7日6時14分許 │刪除「Mrc功能性齒顎矯正 │
│ │ │系統」社團成員「黃艾文」│
│ │ │之貼文並封鎖該成員。 │
├──┼───────────┼────────────┤
│9 │106年7月7日6、7時許 │將「Mrc功能性齒顎矯正系 │
│ │ │統」粉絲專頁之「關於」欄│
│ │ │位變更為http://www.mrc-t│
│ │ │aiwan.com(即其所設立之 │
│ │ │「好力齒有限公司」網站網│
│ │ │址)。 │
├──┼───────────┼────────────┤
│10 │106年7月7日10時17分許 │新增Google帳號info.biote│
│ │ │ch.taiwan.com@gmail.com │
│ │ │號之備援電子郵件位址: │
│ │ │cecilia@biotech-taiwan. │
│ │ │com,並變更該帳號密碼。 │
├──┼───────────┼────────────┤
│11 │106年7月19日8時38分許 │在「Mrc功能性齒顎矯正系 │
│ │起至同日11時許 │統」粉絲專頁張貼「好力齒│
│ │ │有限公司」舉辦演講課程之│
│ │ │DM並邀約該粉絲專業醫生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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