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9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曉彤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 字第2694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依法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孫曉彤犯無故變更及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孫曉彤自民國104年7月27起,受僱於址設臺中市○區○○○ 道0段000號7樓之1百特醫學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百特公司) 擔任秘書,負責百特公司與國外廠商及國內經銷商聯繫,及 管理百特公司之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網站帳號 info.biotech.taiwan.com所設立之「Mrc功能性齒顎矯正系 統」社團及粉絲專頁、「biotech植牙系統」粉絲專頁、「 Silfraden-濃縮生長因子CGF」粉絲專頁、GOOGLE信箱及YOU TUBE頻道,因而知悉百特公司上開臉書、GOOGLE信箱及YOUT UBE頻道帳號與密碼,其於106年6月23日離職後,竟基於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及無故變更及刪除他 人電磁紀錄之接續犯意,(一)於106年7月7日6時7分許,在 臺中市○區○○路○○巷○弄○○○○號,以其所有之電腦及網路 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臉書之伺服器,無故輸入百特公 司上開帳號與密碼後,侵入百特公司之上開臉書帳號後,接 續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9之時間,為附表編號1至9之行為,因 而取得百特公司之「Mrc功能性齒顎矯正系統」社團及粉絲 專頁、「biotech植牙系統」粉絲專頁、「Silfraden-濃縮 生長因子CGF」粉絲專頁、及YOUTUBE頻道擁有管理設定權限 ;(二)於同日10時17分許,在上址,以上開設備,透過網 際網路連結至GOOGLE網站之伺服器,無故輸入上開GOOGLE帳 號與密碼後,為附表編號10之行為;(三)於106年7月19日 8時38分許,在上址,以上開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臉 書網站,以taiwanmrc@gmail.com帳號登入後,為附表編號 11之行為,致生損害於百特公司。 二、案經百特公司委由蕭慶鈴律師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及證據能力取捨之意見: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 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 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審判長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 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現行刑事訴訟法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排除具有虛偽危 險性之傳聞證據,以求實體真實之發現,於該法第159條第1 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 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除有同條第2項之除外情形,或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 159條之5,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得為證據之情形者外,自 不採為論罪之依據。簡式審判程序,貴在審判程序之簡省便 捷,檢察官指出之證據方法,只要被告及辯護人無異議,即 可使用,縱或是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亦得作為證 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法院以簡式審判程 序,不適用之」;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 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是於簡式審判程 序,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規定自無適用之餘地,合 先敘明。 貳、實體認定方面: 一、訊據被告孫曉彤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 怡靜、趙書玫、王柔涵、黃致誠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7年 度交查字第8號卷第6至7、93至94頁反面、第116至117頁反 面、第120至122、142至144頁)情形相符,並有主動離職書 、交接清單、電子郵件交接清單、百特公司離職交接清單 、臉書網頁印資料、雅虎網頁資料、網域查詢單、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單、告訴人百特公司勞保資料、GOOGLE網頁列印資 料、taiwanmrc@gmail.com電子郵件列印資料(見106年度偵 字第26945號第41至47、50、54、55、65、66頁、107年度交 查字第8號卷第15頁反面至41頁、第83、101至104、190至19 3、198至202、204頁)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 入侵他人電腦罪及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及刪除他人電腦 之電磁紀錄等罪。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無故輸入他人 帳號、密碼而侵入告訴人公司臉書帳號,及多次無故變更及 刪除告訴人之臉書、GOOGLE電磁紀錄犯行,均係基於單一之 接續犯意為之,均論以一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 法第358條、第359條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及刪除他人電腦之 電磁紀錄罪。 (二)爰審酌被告原於告訴人百特公司擔任秘書,竟於離職後無故 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及無故變更、刪除他人電 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告訴人並危及電腦系統使用之安全性, 所為實無可取,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獲得告訴人之原 諒,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無前科之素行, 兼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被告持以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並入侵他人電腦及無故變更、刪 除他人電磁紀錄之電腦設備並未扣案,然該等電腦設備無危 險性且非專供犯罪所用,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 予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 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不妨被告刑度之評價,對於 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 法上重要性,更可能因刑事執行程序之進行,致使被告另生 訟爭之煩及公眾利益之損失,是本院認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二)至被告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及無故變更、 刪除他人電磁紀錄,告訴人雖認有損害,但尚無證據證明被 告有取得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58條、第359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 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森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芳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馨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行為 │ ├──┼───────────┼────────────┤ │1 │106年7月7日6時許 │新增臉書帳號 info.biotec│ │ │ │h.taiwan.com之雙重認證之│ │ │ │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號,│ │ │ │新增備援電子郵件地址為 │ │ │ │taiwanmrc@gmail.com。 │ ├──┼───────────┼────────────┤ │2 │106年7月7日6時7分許 │移除並封鎖「Mrc功能性齒 │ │ │ │顎矯正系統」社團成員「 │ │ │ │Mark Pai」(即百特公司員│ │ │ │工白建鴻)。 │ ├──┼───────────┼────────────┤ │3 │106年7月7日6時7分許 │移除並封鎖「Mrc功能性齒 │ │ │ │顎矯正系統」社團成員「 │ │ │ │Venus Yang」(即百特公司│ │ │ │員工楊宸綺)。 │ ├──┼───────────┼────────────┤ │4 │106年7月7日6時7分許 │移除並封鎖「Mrc功能性齒 │ │ │ │顎矯正系統」社團成員「 │ │ │ │Yang Amy」(即百特公司員│ │ │ │工楊喻惠)。 │ ├──┼───────────┼────────────┤ │5 │106年7月7日6時7分許 │封鎖「Mrc功能性齒顎矯正 │ │ │ │系統」社團「May chao」成│ │ │ │員(即百特公司之員工趙書│ │ │ │玫)。 │ ├──┼───────────┼────────────┤ │6 │106年7月7日6時12分許 │刪除「Mrc功能性齒顎矯正 │ │ │ │系統」社團成員「Tiffany │ │ │ │chen」(即百特公司負責人│ │ │ │陳怡靜)張貼在該社團之貼│ │ │ │文並封鎖該成員。 │ ├──┼───────────┼────────────┤ │7 │106年7月7日6時13分許 │刪除「Mrc功能性齒顎矯正 │ │ │ │系統」社團成員「黃艾文」│ │ │ │(即百特公司總經理黃致誠│ │ │ │)之留言。 │ ├──┼───────────┼────────────┤ │8 │106年7月7日6時14分許 │刪除「Mrc功能性齒顎矯正 │ │ │ │系統」社團成員「黃艾文」│ │ │ │之貼文並封鎖該成員。 │ ├──┼───────────┼────────────┤ │9 │106年7月7日6、7時許 │將「Mrc功能性齒顎矯正系 │ │ │ │統」粉絲專頁之「關於」欄│ │ │ │位變更為http://www.mrc-t│ │ │ │aiwan.com(即其所設立之 │ │ │ │「好力齒有限公司」網站網│ │ │ │址)。 │ ├──┼───────────┼────────────┤ │10 │106年7月7日10時17分許 │新增Google帳號info.biote│ │ │ │ch.taiwan.com@gmail.com │ │ │ │號之備援電子郵件位址: │ │ │ │cecilia@biotech-taiwan. │ │ │ │com,並變更該帳號密碼。 │ ├──┼───────────┼────────────┤ │11 │106年7月19日8時38分許 │在「Mrc功能性齒顎矯正系 │ │ │起至同日11時許 │統」粉絲專頁張貼「好力齒│ │ │ │有限公司」舉辦演講課程之│ │ │ │DM並邀約該粉絲專業醫生參│ │ │ │加該課程之留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