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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102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023號 原   告 林滄海       林玉華       林均達       林泓陞       泓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玉華 原   告 昌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華 原   告 吳太平       林金盆       吳俊德       吳思瑩       陳添火       林錦女       陳芸廷       林政賢       陳美玲       林炘漢       林于婷       李苾羢       林辰豪       林進菡 上2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被   告 謝明陽       楊淑慧       謝佩珊       謝明忠       謝孟修       呂紹強       陳蔚瑤 上列被告謝明陽因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187號違反證券交易 法等案件(被告楊淑慧、謝佩珊、謝明忠、呂紹強、陳蔚瑤雖未 提起公訴,惟原告起訴認該等被告係依民法應連帶負賠償責任之 人,故一併列為被告),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許慧珍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