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023號
原 告 林滄海
林玉華
林均達
林泓陞
泓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林玉華
原 告 昌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華
原 告 吳太平
林金盆
吳俊德
吳思瑩
陳添火
林錦女
陳芸廷
林政賢
陳美玲
林炘漢
林于婷
李苾羢
林辰豪
林進菡
上2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
被 告 謝明陽
楊淑慧
謝佩珊
謝明忠
謝孟修
呂紹強
陳蔚瑤
上列被告謝明陽因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2187號違
反證券交易
法等案件(被告楊淑慧、謝佩珊、謝明忠、呂紹強、陳蔚瑤雖未
提起公訴,惟原告
起訴認該等被告係依民法應連帶負賠償責任之
人,故一併列為被告),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許慧珍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