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1066號
原 告 育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架釧
訴訟代理人 柯毓榮
律師
被 告 固特利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裕豐
被 告 陳淑敏
許文旗
劉家芳
朱奕禎
邱聖崧
陳升元
蔡黎玉銀住臺中市○○區○○街○○○巷○○弄○號
謝湘怡
黃麗君
蔡宗憲
蔡宜靜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訴字第2349號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方面:
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做任何陳述。
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因
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
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
48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揭第487 條第1
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及於依民法
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所謂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
係指該
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附
帶民事訴訟之原告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
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民法第185 條),或如依民法
第187 條第1 項、第188 條第1 項等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
責任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倘非經刑事訴
訟程序認定係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竟對之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要
難謂為合法。蓋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
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若刑事訴訟未起訴者,附帶民
事訴訟即無從附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80 號
裁定、
96年度台上字第978 號判決意旨
參照)。
四、經查:
本件原告對被告固特利股份有限公司、蔡裕豐、陳淑敏、許
文旗、劉家芳、朱奕禎、邱聖崧、陳升元、蔡黎玉銀、謝湘
怡、黃麗君、蔡宗憲、蔡宜靜等13人(下稱被告固特利公司
等13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固特利公司等13人
均非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349號刑事案件之被告,亦未經
起
訴書認定為共同
正犯,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
第1836號起訴書在卷
可稽,且本案於本院審理中,尚無
證據
足以認定被告固特利公司等13人與被告陳竹蓉間成立
共同正
犯,上開13人即無從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則原告對被告
固特利公司等13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自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俞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