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16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67號 原   告 豐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賜 被   告 戴文明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47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