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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17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71號 原   告 雲河概念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炎福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被   告 蘇垚信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同案被告費靖傑、鄭凱陽被訴恐嚇取財、幫助 恐嚇取財罪嫌部分,分別經本院為無罪、不另為無罪之知,附 民部分另經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