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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27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71號 原   告 集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必信 被   告 林楎勇 上列原告因被告林楎勇業務侵占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180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所謂 「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 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 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 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 等法院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 見參照。 二、經查,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808號業務侵占案件,業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定於108 年2 月14 日宣判。茲原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寄至本院 日期為108 年3 月29日,此有該書狀所蓋之本院收文章在卷 可憑,惟該刑事案件尚未經檢察官或被告提起上訴,是原告 於該案刑事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對被告 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說明,顯有未合。本件原告之 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已不合法,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