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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33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38號 原   告 新穎衛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秀美 被   告 陳俊元 上列原告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00號),對 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世誠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鈺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