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81號
原 告 崇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隆錩
被 告 紀曾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緝字第11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31,927 元,
,並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百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緝字11號判
決
諭知無罪在案,根據
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