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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45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59號 原   告 陳慶章       陳慶霖       陳慶峰       陳金葉       陳金每       陳孟筠       陳弘林       陳鴻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被   告 三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鴻 上列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7 年度勞訴 字第9 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何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9 號之被告吳錦 鴻被訴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復偵字第37號之業務 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8 年12月10日刑事判決被告 吳錦鴻部分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即本院10 7 年度勞訴字第9 號被告吳錦鴻之雇用人三峻營造有限公司 損害賠償部份之訴,揆諸前開說明,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 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四、至於原告起訴狀所載其餘請求賠償部分(即上開起訴書同案 被告楊進聰部分),業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