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59號
原 告 陳慶章
陳慶霖
陳慶峰
陳金葉
陳金每
陳孟筠
陳弘林
陳鴻傑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許崇賓
律師
被 告 三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鴻
上列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7 年度勞訴
字第9 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附件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何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9 號之被告吳錦
鴻被訴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復偵字第37號之業務
過失致死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8 年12月10日刑事判決被告
吳錦鴻部分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即本院10
7 年度勞訴字第9 號被告吳錦鴻之雇用人三峻營造有限公司
損害賠償部份之訴,
揆諸前開說明,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
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四、至於原告起訴狀所載其餘請求賠償部分(即上開
起訴書同案
被告楊進聰部分),業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志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