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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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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46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66號 原   告 黎愛玲 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 被   告 喬力達休閒管理有限公司 兼 代表 人 陳慶源 被   告 私立格睿茲短期補習班 兼 代表 人 張菁珊 被   告 蔡銘湖       陳亭妏       王正華       陳慶益       劉聰宏       張劉梅珍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1411號、108 年度 訴字第19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