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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51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13號 原   告 王志偉 被   告 大友真一       陳茂城       毘沙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杉浦康成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1436號),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詳附 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大友真一等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 度易字第1436號),業經本院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在案, 依前開法條規定,原告對被告等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 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侯驊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科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