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13號
原 告 王志偉
被 告 大友真一
陳茂城
毘沙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杉浦康成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1436號),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詳附
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大友真一等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
度易字第1436號),業經本院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判決在案,
依前開法條規定,原告對被告等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
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結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侯驊殷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科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