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91號
原 告 同泰汽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鐘陵遠
被 告 鍾信麟
上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1698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附件之民事訴訟
告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
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必須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
後,就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假如原告在刑事訴訟
終結之後,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就不合法,法院應以
判決駁回之。
四、經查,被告所犯公共危險
犯行,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
24日辯論終結,而原告於同年月26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並於同日繫屬本院,此有原告所提該書狀上
所蓋之本院收發室收狀章戳日期可查,足認原告提起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當時,被告所犯公共危險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
辯論終結,即已無繫屬而無程序可資依附,故本件原告提起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
法律規定要件不符,根據上開說
明,自應以判決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