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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59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91號 原   告 同泰汽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鐘陵遠 被   告 鍾信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1698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附件之民事訴訟告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必須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當刑事訴訟程序終結 後,就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假如原告在刑事訴訟 終結之後,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就不合法,法院應以 判決駁回之。 四、經查,被告所犯公共危險犯行,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 24日辯論終結,而原告於同年月26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並於同日繫屬本院,此有原告所提該書狀上 所蓋之本院收發室收狀章戳日期可查,足認原告提起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當時,被告所犯公共危險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 辯論終結,即已無繫屬而無程序可資依附,故本件原告提起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法律規定要件不符,根據上開說 明,自應以判決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