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21號
原 告 曾惠雅
被 告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百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實業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
代理人 呂清喜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295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
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
刑事
案件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共
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
判例意旨
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星堡
保全)、百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百將公
司)及刑事部分之被告秦阿全因前揭案由欄
所載妨害名譽案
件,經原告曾惠雅對其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
秦阿全之刑事部分,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2295號判決有
罪(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已於本院成立調解),而被告台灣星
堡保全及百將公司雖均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本件原告
既係主張被告等應負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之僱用人責任,
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揆諸上揭判例意旨,被告等仍得
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又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確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有移送本院民
事庭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侯驊殷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