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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95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955號 原   告 元祥倉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漢翔 被   告 江大中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7年度易字第2490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