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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97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978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979號                   108年度附民字第980號 原   告 冠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綿 訴訟代理人 簡敬軒律師 原   告 林貞惠       勁楊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勁暘汽車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志淜 被   告 周淑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1944號),經原告等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