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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緝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17號 原   告 見得塑膠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黃金蓮 被   告 陳崇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年度訴緝字第232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