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19號
原 告 建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興樹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
被 告 曾國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8年度易緝字第107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被告黃顯聰、陳俊
安、張弘明、王君凱及何元宏均前已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