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
原 告 怡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志忠
被 告 李永欽
上列原告因被告
侵占等案件(95年度訴字第3004號、108 年度訴
緝字第33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
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李永欽被訴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
諭知免訴判決,
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當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