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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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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緝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 原   告 怡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忠 被   告 李永欽 上列原告因被告侵占等案件(95年度訴字第3004號、108 年度訴 緝字第33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李永欽被訴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諭知免訴判決, 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當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