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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緝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 原   告 源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介 被   告 顏豪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訴緝字第5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