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原簡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宗玄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
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667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古宗玄犯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累犯,處
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
條例第14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
訊息罪。
三、被告前於民國101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以101年度侵訴字第23號判處
有期徒刑2年,
上訴後,
嗣
撤回上訴而確定,於107年11月25日
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
為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參
,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衡酌被告本件係在前案執行完畢5年以內之初期所為、前
案與本案之罪質雖不同,但均為
故意犯罪,顯見被告不知記
取教訓,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
等情,認為縱加重最低法定本
刑,亦無過苛(除拘役刑外,
按刑法第68條規定就拘役加減
者,僅加減最高度刑),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
加
重其刑。
四、爰
審酌被告於新冠肺炎疫情嚴峻之際,未經查證即恣意轉貼
散佈不實訊息,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
犯後坦承
犯行,且
其
犯罪動機及目的係在提醒注意防疫,
暨兼衡被告自陳為國
中畢業之
智識程度、擔任洗碗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
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
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刑法
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
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雲股
109年度偵字第9999號
被 告 古宗玄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泰雅族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易哲
律師(
偵查中
嗣後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
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
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古宗玄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1 年
度侵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上訴後
撤回上訴而確定,入監執行後假釋出監,於民國107 年11月
25日
假釋期滿,所餘刑期視為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其
明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又稱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簡稱
COVID-19,下稱新冠肺炎)為衛生福利部於109 年1 月15日
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之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亦明知新
冠肺炎疫情係現今新聞媒體、社群軟體、通訊軟體高度關注
之事件,民眾日常生活對於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新聞及網路訊
息均十分關切,若逕自在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之網
站散播關於新冠肺炎傳染途徑之不實訊息,極有可能造成民
眾恐慌,使社會大眾不安,詎古宗玄於109 年3 月23日15時
許前某時許,以其所持用之智慧型手機連接網路網路社群軟
體LINE接收來自不詳友人在社群軟體LINE群組所張貼內容有
「越南人,經通報居家隔離,3/20晚從台中包計程車進埔里
,3/21午間定位在埔里高工附近,請大家留意」等語之不實
訊息,竟未經查證內容是否屬實,
旋於接獲
上揭訊息後,即
基於散布新冠肺炎流行疫情謠言及不實訊息之犯意,於同日
15時22分許,在其住處,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社群軟體臉書
(Facebook)網站,以其暱稱「Gao Hao Yu」之帳號登入臉
書後,在臉書社團「我是大里人」轉貼上開內容為「越南人
,經通報居家隔離,3/20晚從台中包計程車進埔里,3/21午
間定位在埔里高工附近,請大家留意」之訊息,並在上開貼
文上加註「這個人被通報,請大家留意」等語,而以上揭方
式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使網路網路
臉書「我是大里人」社團成員約2 萬3372人得以見聞上開訊
息,足生損害於多數民眾接受上開新冠肺炎流行疫情訊息之
正確性。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訊據被告古宗玄固坦承上開貼文,然
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犯行,辯稱:我也
不
是故意的,且
法律也是今年才通過等語。然查,上揭犯罪
事實,有臉書貼文截圖可參,被告復
自承其並沒有查證過即
逕行在網路上分享,足見其已有不論該訊息內容是否為真實
亦將予散布之
不確定故意;且自上開貼文觀之,被告除張貼
上開圖片外,尚在該貼文上加註「這個人被通報,請大家留
意」等語,然被告竟未查證上開圖片內容是否為真實,足見
被告有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之故意
,故被告上開辯解,顯係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
條例第 14 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
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罪嫌。被告曾受上開犯
罪事實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在卷可參,其於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報告意旨
略以:被告上開犯行,另犯傳染病防治法第 63 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罪嫌。惟按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係於 109 年 2 月
25 日公布,其中該條例第 12 條至第 16 條自公布日施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
日施行者,係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亦即該法第 12 條至第 16 條應自 109 年 2 月 27 日施行
。經查,被告係於 109 年 3 月 25 日在網際網路散布上開
不實訊息,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
適用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14 條之規定,爰
不另論傳染病防治法第 63 條之罪,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陳振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胡峻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