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智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茹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
9年度偵字第3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佳茹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物均
沒收。
犯罪事實
一、李佳茹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係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人向我
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
,指定使用於衣服、褲子等商品,現仍於專用期限內,非經
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
或近似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
之虞,亦不得明知
係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而販賣或
意圖販賣而輸入、
持有或陳
列,竟基於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於108年8月底,以
每件新臺幣(下同)130元至135元不等之價格,向大陸地區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仿冒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而輸入
之,並於108年9月6日晚間8時30分起,在臺中市○區○○○
路旱溪夜市內之攤位,以擺攤方式陳列上開仿冒商品供不特
定人選購,並以每件150 元之單價出售,
迄至
為警查獲為止
,合計銷售10餘件,銷售金額1800元。
嗣經員警於108年9月
6日晚間8時50分許,在上址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
物。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美商史塔西公司、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告訴及保安
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
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李佳茹於警詢、偵查及本院
訊問時
坦承不諱,並有附表所示各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
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貞觀
法律事務所出具之
鑑定報告書(
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史塔西公司部
分)、斐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書(斐樂盧森堡有限公
司部分)、V.F.Corporation 出具之鑑定報告(諾菲司服飾
公司部分)、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HBI
品牌服裝公司部分)、香港商鵬衛期服飾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出具之鑑定報告(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部分)、羅茲
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
鑑定證明書(芬迪有限公司部分)、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
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昂德亞摩公司部分)、台灣耐基商
業有限公司出具之NIKE產品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
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
扣押筆錄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
查獲現場照片、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附卷
可稽,
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為證,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
,
堪以採信。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
,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
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及陳列侵害商標權商
品之
低度行為,為販賣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罪嫌云云,容有誤會,惟因論罪
科刑之法條同
一,不生變更
起訴法條問題,由本院逕予更正即可。
(三)被告在同一時地,同時販賣侵害如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之商
品,應認被告係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人之
法
益,而同時觸犯數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為同
種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一)商標具有辨識商品
來源功用,商標權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
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令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
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
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造成商標權人
受有損害,且扣得之仿冒商品數量非微,所為殊不可取;(
二)被告為高職畢業、目前在麵店上班、家中有母親、兒子
需其扶養照顧(見本院卷第70頁)之
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
(三)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業與
告訴人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
公司達成
和解,同意賠償7 萬元,分23期給付,有和解書在
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63至64頁),但未與其他商標權人達成
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
有明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爰依上開規定
宣告沒收。
(二)次按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
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
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
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條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警詢中供稱:伊販賣本案仿冒品
之營業額約為1800元等語(見偵卷第31頁),並繳回1800
元供警查扣,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可憑(見警卷第59頁),
是被告上開犯罪所得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
沒收。惟被告業已實際賠償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第一
期款項3000元,超過其全部犯罪所得金額,有本院電話紀
錄表可憑(見本院卷第71頁),倘仍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
收,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
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
正本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瑞隆
上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附錄
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
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扣案物 │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專用期限 │
│ │ │ │ │ │
├──┼───────────┼──────────┼───────┼──────┤
│1 │仿冒右揭商標衣服270件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111/10/31 │
├──┼───────────┤(adidas & 3-stripe │司 │ │
│2 │仿冒右揭商標褲子20件 │ device) │ │ │
├──┼───────────┼──────────┼───────┼──────┤
│3 │仿冒右揭商標衣服18件 │00000000 │德商彪馬歐洲公│109/11/15 │
│ │ │(jumping puma) │開有限責任公司│ │
├──┼───────────┼──────────┼───────┼──────┤
│4 │仿冒右揭商標褲子31件 │00000000(PUMA) │德商彪馬歐洲公│116/01/31 │
│ │ │ │開有限責任公司│ │
├──┼───────────┼──────────┼───────┼──────┤
│5 │仿冒右揭商標衣服37件 │00000000(STUSSY) │美商史塔西公司│112/04/15 │
│ │ │ │ │ │
├──┼───────────┼──────────┼───────┼──────┤
│6 │仿冒右揭商標衣服178件 │00000000(FILA) │盧森堡商斐樂盧│109/08/31 │
│ │ │ │森堡有限公司 │ │
├──┼───────────┼──────────┼───────┼──────┤
│7 │仿冒右揭商標衣服45件 │00000000 │美商諾菲斯服飾│115/07/31 │
│ │ │(THE NORTH FACE) │公司 │ │
├──┼───────────┼──────────┼───────┼──────┤
│8 │仿冒右揭商標衣服40件 │00000000(CHAMPION)│美商HBI品牌服 │114/03/31 │
│ │ │ │裝公司 │ │
├──┼───────────┼──────────┼───────┼──────┤
│9 │仿冒右揭商標衣服60件 │00000000(CK & │美商卡文克雷恩│109/10/15 │
│ │ │Calvin Klein Logo) │商標信託公司 │ │
├──┼───────────┼──────────┼───────┼──────┤
│10 │仿冒右揭商標衣服85件 │00000000(Roots & │加拿大商羅茲公│116/01/15 │
│ │ │Beaver Design) │司 │ │
├──┼───────────┼──────────┼───────┼──────┤
│11 │仿冒右揭商標衣服25件 │00000000(FENDI) │義大利商芬迪有│110/04/15 │
│ │ │ │限公司 │ │
├──┼───────────┼──────────┼───────┼──────┤
│12 │仿冒右揭商標衣服80件 │00000000(UA Logo) │美商昂德亞摩公│111/03/15 │
├──┼───────────┤ │司 │ │
│13 │仿冒右揭商標褲子20件 │ │ │ │
├──┼───────────┼──────────┼───────┼──────┤
│14 │仿冒右揭商標衣服55件 │00000000(NIKE and │荷蘭商耐克創新│115/04/15 │
│ │ │Swoosh Design) │有限合夥公司 │ │
├──┼───────────┼──────────┼───────┼──────┤
│15 │仿冒右揭商標褲子12件 │00000000(WING │荷蘭商耐克創新│108/09/30 │
│ │ │Design) │有限合夥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