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1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十方齋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苓蓁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偵字第7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十方齋食品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五年內再違反,處
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十方齋食品有限公司所為,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
2項
法人之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違反同法第57條第1款規定之
罪,應科處同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罰金。
三、爰
審酌被告十方齋食品有限公司屢次非法聘僱外籍勞工,有
害
主管機關對外籍勞工管理,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實不可取
,兼衡本件違法聘僱外籍勞工之人數為1人,
期間未滿1月,
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暨犯後否認
犯行之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就業服務
法第57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後段、第2項,刑法第11條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
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
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
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
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
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
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
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
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
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除依前
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
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