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中簡字第 121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1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十方齋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苓蓁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偵字第7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十方齋食品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五年內再違反,處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十方齋食品有限公司所為,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 2項法人之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違反同法第57條第1款規定之 罪,應科處同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罰金。 三、爰審酌被告十方齋食品有限公司屢次非法聘僱外籍勞工,有 害主管機關對外籍勞工管理,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實不可取 ,兼衡本件違法聘僱外籍勞工之人數為1人,期間未滿1月, 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就業服務 法第57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後段、第2項,刑法第11條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 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 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 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 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除依前 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 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