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2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晏綾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偵字第158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蔣晏綾犯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處
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關於「109年
9月2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9月22日」,餘均引用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
按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個人電腦可藉由網路連結儲存於雲端
資料庫之相關資料,是刑法第358條、同法第359條所謂「他
人之電腦及相關設備」,判斷標準應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
該電腦或相關設備使用權限」,
而非「該電腦或相關設備
之所有權屬於何人」;又須註冊會員帳號方得登入之網站,
各該帳號使用權限之擁有者為所對應之會員本人,因此,在
該網站允許會員操作之範圍內,視同會員電腦之延伸,而為
「電腦相關設備」。故核被告未經同意擅自輸入他人帳號、
密碼而登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地政電傳資訊整合系統之
行為,係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其
基於同一犯罪決意,於密接時、地,以相同方法,多次擅自
登入上開系統,而侵害同一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為
接續犯而應論以一罪。
三、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一)被告為貪圖使用上開
系統之小利,無故擅自以
告訴人之帳號、密碼登入上開系統
,造成
告訴人受有損害,所為確有不該。(二)被告坦承
犯
行,但
迄未與告訴人
和解或賠償所受損害之
犯後態度。(三
)被告前無犯罪紀錄之素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
紀錄表在卷
可參。(四)被告自陳之家庭經濟狀況、
智識程
度(見警卷第3頁)
暨其無故擅自登入上開系統之次數及
期
間、所生實害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
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5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附錄論罪
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
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5895號
被 告 蔣晏綾 女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巷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蔣晏綾曾在常月玲擔任負責人之惠誠不動產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惠誠公司,已於民國107年8月27日解散)擔任秘書,於
任職期間取得常月玲所管領以惠誠公司為帳號申請人之中華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地政電傳資訊整合系
統帳號HN00000000及密碼,蔣晏綾明知已自惠誠公司離職且
惠誠公司已解散,無權再使用上開帳號及密碼,竟基於無故
入侵他人電腦之接續犯意,於109年9月22日起至109年2月13
日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地點,使用電腦設備
以如附表所示之IP連結上網,未經常月玲之同意,在前開系
統輸入帳號HN00000000及密碼後登入以查詢地政資料,中華
電信公司因此核算新臺幣200元之費用,寄送繳費通知由常
月玲繳納,
足以生損害於常月玲。
二、案經常月玲代表惠誠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
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
轉本署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訊據被告蔣晏綾對於
上揭犯行
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常月玲
於警詢時及偵訊時證述明確,且有中華電信公司繳費通知
單、查詢IP登入紀錄、臺中市政府函文暨惠誠公司登記表、
手機照片6張、惠誠公司、瓏耀地產有限公司及成侑不動產
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民事聲
報清算人就任狀、107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在
卷
可佐,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嫌。
被告基於接續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10次時間、地點,接續
輸入上開帳號及密碼,請論以接續犯之
包括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張時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冠龍
所犯法條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 3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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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上網時間 │上網IP │上網地點 │調閱筆數│
├──┼───────┼───────┼───────┼────┤
│1 │108年9月22日15│220.132.6.228 │成侑地產有限公│1 │
│ │時3分許 │ │司 │ │
├──┼───────┼───────┼───────┼────┤
│2 │108年10月12日9│211.75.72.208 │瓏耀地產有限公│2 │
│ │時23分許 │ │司 │ │
├──┼───────┼───────┼───────┼────┤
│3 │108年10月12日 │211.75.72.208 │瓏耀地產有限公│2 │
│ │19時35分許 │ │司 │ │
├──┼───────┼───────┼───────┼────┤
│4 │108年10月18日 │211.75.72.208 │瓏耀地產有限公│2 │
│ │19時36分許 │ │司 │ │
├──┼───────┼───────┼───────┼────┤
│5 │108月10月21日 │211.75.72.208 │瓏耀地產有限公│3 │
│ │10時16分至17分│ │司 │ │
│ │許 │ │ │ │
├──┼───────┼───────┼───────┼────┤
│6 │108年10月26日 │211.75.72.208 │瓏耀地產有限公│1 │
│ │15時39分許 │ │司 │ │
├──┼───────┼───────┼───────┼────┤
│7 │108年11月11日 │211.75.72.208 │瓏耀地產有限公│2 │
│ │10時9分許 │ │司 │ │
├──┼───────┼───────┼───────┼────┤
│8 │108年11月13日 │36.235.149.39 │臺中市霧峰區│2 │
│ │20時3分許 │ │賢路2巷3號4樓 │ │
├──┼───────┼───────┼───────┼────┤
│9 │109年1月12日11│211.75.72.208 │瓏耀地產有限公│2 │
│ │時38分許 │ │司 │ │
├──┼───────┼───────┼───────┼────┤
│10 │109年2月13日16│36.235.133.91 │臺中市霧峰區│3 │
│ │時40分至41分許│ │賢路2巷3號4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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