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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中簡字第 277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貿易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27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震鵬       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明和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貿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偵字第250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震鵬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雇人執行業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 罪,各科如附表一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犯罪事實 一、林震鵬係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 ○路○號,下稱台中精機公司)之國際行銷服務處副理,為 臺中精機公司之受雇人,於民國104年至108年間,負責該公 司之俄羅斯、中東(含伊朗)、東南亞、南美洲、東歐、西 歐等區客戶開發、海外工具機銷售等業務之執行,為從事業 務之人。林震鵬明知非經許可不得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且自95年5月22日起,經濟部就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 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陸續公告「輸往北韓及伊 朗敏感貨品清單」,並於96年11月21日以經貿字第00000000 000號公告修正其內容(自96年12月1日起生效),再於107 年1月26日以經貿字第10704600290號公告修正該清單為「輸 往北韓敏感貨品清單」及「輸往伊朗敏感貨品清單」(自 107年2月1日起生效),如欲輸出清單項目之貨品至北韓及 伊朗,均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國貿局)申請核發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EXPORT PERMIT OF STRATEGIC HIGH-TECH COMMODITIES,下稱SHTC輸出許可證 ),始可憑證報關出口,而其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屬綜合加工 機〈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8457.10.00.00-0〉、其他 數值控制車床〈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8458.91.00.00 -1〉等貨品,均屬我國自95年5月22日起即明令管制對伊朗 輸出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竟與伊朗Control Afzar Tabriz Co.,Ltd(下稱CAT公司)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負責人 Javad Alizadeh,共同基於未經許可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 往管制地區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協議為規 避上開出口管制措施及向國貿局申請SHTC輸出許可證程序, 由Javad Alizadeh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買方資料,由林 震鵬分別於附表一所示報關日期前某日,指示不知情之台中 精機公司承辦人員,將不實報關資料委由不知情如附表一所 示之報關公司承辦人員,在如附表一所示出口報單上,虛偽 填載不屬於管制地區如附表一所示之買方、目的地國家及代 碼,並以台中精機公司名義持之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通關單位 申報海運出口報關而行使之,各經通關單位以免審免驗或貨 物查驗放行後,復由Javad Alizadeh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 將提單之目的港更改為伊朗BANDAR ABBAS港(下稱阿巴斯港 ),復利用不知情之航運業者載運,將如附表一所示貨品運 抵伊朗阿巴斯港後提領,各以此方式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 往管制地區伊朗,各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通關單位對 於出口貨品審驗審查之正確性。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 查處持本院搜索票,於109年7月21日上午9時20分許,在上 址台中精機公司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於同日上午9 時許,在位於臺北市山區○○區○○○路○段○○○號2樓之友 捷通運有限公司(下稱友捷公司)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於同日上午9時20許,在位於臺北市○○區○○○路○段○○○ 號5、7、10樓之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岡公司)扣 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震鵬、被告台中精機公司之代表 人黃明和於調查局、偵查中坦承不諱〈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09年度偵字第25019號卷(下稱偵卷)一第269至281、 335至353、443至445、457至459、463至467頁〉,並有證人 即台中精機公司協理薛文欽於調查局詢問(見偵卷二第285 至302頁);證人即友捷公司員工傅鳳娥於調查局詢問(見 偵卷二第353至367頁)、證人華岡公司員工王燕綾於調查局 詢問(見偵卷二第415至426頁)、證人即開原報關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開原公司)員工顧閔婷於調查局詢問(見偵卷二 第463至469頁)、證人即開原公司員工林雅玲於調查局詢問 (見偵卷二第499至507頁)時之陳述在卷可參,復有如附表 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及國貿局109年3月16日貿管字第 1097007269號函及檢附貨品輸出入規定查詢、國貿局109年4 月27日貿管字第1097012143號函及檢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 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清單、經濟 部107年1月26日經貿字第10704600290號公告及檢附戰略性 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 區清單及附表、台中精機公司出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正常 程序相關文件(包含104年9月21日報單號碼DA/BA/04/158/ D3389號出口報單、INVOICE、PACKING LIST、戰略性高科技 貨品輸出許可證)、被告林震鵬持用之手機通訊軟體LINE畫 面照片、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109年度保管字第3265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 一第17至20、87至100、283至293、435頁、本院卷第31至61 頁)、國貿局109年7月28日貿央管字第1091450435號函、 106年5月17日貿央管字第1068002291號函及檢附自104年1月 1日起核發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密件,見偵卷 密封袋)、經濟部96年11月21日經貿字第09604605590號公 告敏感貨品清單(見本院卷)在卷可稽。又有扣案如附表 二編號至、附表三編號㈠、附表四編號㈢至㈤所示之物 可資佐證。是被告林震鵬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以認定。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林震鵬、台中精機公司上開犯行,均堪 認,皆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貿易法第27條業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 公布施行,並於同年00月00日生效。修正前貿易法第27條第 1項序文規定:「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 下罰金」,修正後貿易法第27條第1項序文規定:「輸出入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 法之規定,該條項修正後提高其刑罰之罰金額度,修正後之 規定並未有利於被告林震鵬、台中精機公司,應以被告林震 鵬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林震鵬、台中精機公司較為 有利。 ㈡復按刑法第215條雖經總統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 108年12月27日施行。惟因上開條文於72年6月26日後均未修 正,故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 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 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修法僅係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 換算後予以明定。則適用法律之結果並無任何差異,是應逕 予適用上開條文現行之規定,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 ㈢核被告林震鵬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所為,均係犯修正前貿 易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未經許可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至管 制地區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罪。 ㈣被告林震鵬與Javad Alizadeh就附表一各次未經許可輸出戰 略性高科技貨品至管制地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林震鵬利用不知情之台中精機公司承辦人員,將不實報 關資料委由不知情如附表一所示之報關公司承辦人員,在如 附表一所示出口報單上,虛偽填載不屬於管制地區如附表一 所示之買方、目的地國家及代碼,並以台中精機公司名義持 之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通關單位申報海運出口報關而行使之; 及推由Javad Alizadeh以附表一所示方式,利用不知情之航 運業者載運,將如附表一所示貨品運抵伊朗阿巴斯港後提領 ,各以此方式將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往管制地區伊朗,均為 間接正犯。 ㈥被告林震鵬就附表一各次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㈦被告林震鵬就附表一各次,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未經許可輸 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至管制地區罪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論以 未經許可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至管制地區罪處斷。 ㈧被告林震鵬就附表一各次所犯未經許可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 品至管制地區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㈨被告林震鵬為被告台中精機公司之受雇人,是被告台中精機 公司就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部分,因其受雇人執行業務犯修 正前貿易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未經許可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 品至管制地區罪,各應依貿易法第27條第2項之規定,科以 修正前貿易法第27條第1項之罰金刑。 ㈩爰審酌被告林震鵬上開犯行,破壞我國對該等貨品之管制及 通關單位對於出口貨品審驗審查之正確性,實屬不該,應予 非難,並衡酌被告林震鵬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分工、 本案查獲未經許可輸出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至管制地區之數量 、價值,及被告林震鵬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又兼衡 被告林震鵬之教育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前無任何刑事前案 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 等一切情狀,對被告林震鵬、台中精機公司分別量處如附表 一所示之刑,及被告林震鵬部分各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並衡酌被告林震鵬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 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 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被告 台中精機公司部分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 ㈠刑法第38條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同時增訂第38條之1 ,並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自被告林震鵬就附 表一編號㈠行為後之105年7月1日施行。而依修正施行後刑 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適用 裁判時之法律。」,已明確規範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 用裁判時法,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且依刑法第38條規定: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 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 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刑法第38條之1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 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 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 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 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 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 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 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 ,並考量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之影響,增 訂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第38條、第38條 之1之沒收或追徵在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 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 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至所示之物,雖係被告林震鵬本案犯 罪所用或所生之物,然上開資料價值低微,且沒收欠缺刑法 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㈢被告台中精機公司販賣如附表一所示貨品之貨款,僅其中1 筆未取得貨款之情,業據被告台中精機公司代表人黃明和之 辯護人於偵查中陳明在卷(見偵卷一第459頁),則被告台 中精機公司所取得之前揭貨款屬本案犯罪所得,然本院審酌 被告林震鵬固未經許可輸出前揭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至管制地 區,惟被告台中精機公司實際確有販賣而交付買家如附表一 所示之貨品始獲得貨款,將上開貨款所得宣告沒收實有過苛 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㈣如附表二編號㈠至㈩、至所示之物,均非屬違禁物,且 無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因犯罪所生 之物,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林震鵬、台中精機公司因本案犯 罪所得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㈤扣案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均非屬違禁物,且卷內並無證 據證明屬被告林震鵬、台中精機公司所有或有事實上之處分 權,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 項,修正前貿易法第2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 段、第2項、第28條、第216條、215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10條之3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孟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附表一: ┌─┬──┬─────┬────┬────────┬──────┬──────┬──────┐ │編│通關│報關行、報│出口報單│輸往伊朗敏感貨物│方式 │證據(卷頁)│罪刑 │ │號│單位│關日期、出│記載之買│清單貨品分類號列│ │ │ │ │ │ │口報單編號│方、目的│(CCC Code)、貨│ │ │ │ │ │ │ │地國家及│物名稱 │ │ │ │ │ │ │ │代碼 │ │ │ │ │ ├─┼──┼─────┼────┼────────┼──────┼──────┼──────┤ │㈠│財政│開原報關股│ITATEX │8457.10.00.00-0 │高雄關放行後│⑴ │⑴ │ │ │部關│份有限公司│TRADING │、 │,Javad │證人即友捷公│林震鵬共同犯│ │ │務署│(下稱開原│LLC │VICTOR MACHINING│Alizadeh所委│司員工路文秀│修正前貿易法│ │ │高雄│公司)委託│DUBAI、 │CENTER MODEL: │託貨運承攬業│於調查局詢問│第二十七條第│ │ │關(│日昌行報關│Jebel │VCENTER-165 │者Kalaye │、偵查中之陳│一項第一款之│ │ │下稱│企業有限公│Ali、 │(S/N. GT1-1155 │Saree Int'l │述(見偵卷一│非法輸往管制│ │ │高雄│司(下稱日│AEJEA │) │Shipping and│第474至476、│地區罪,處有│ │ │關)│昌行公司)│ │ │Forwarding │490至494頁)│期徒刑貳月,│ │ │ │、 │ │ │Co.(下稱 │、 │如易科罰金,│ │ │ │105年4月13│ │ │Kalaye Saree│證人即臺中精│以新臺幣壹仟│ │ │ │日、 │ │ │公司)之員工│機公司業務助│元折算壹日。│ │ │ │BD//05/221│ │ │Kaveh Ansari│理郭美辰於調│⑵ │ │ │ │/K1648 │ │ │聯絡不知情之│查局詢問、偵│台中精機廠股│ │ │ │ │ │ │友捷運通有限│查中之陳述(│份有限公司因│ │ │ │ │ │ │公司(下稱友│見偵卷二第75│其受雇人執行│ │ │ │ │ │ │捷公司)員工│、77、86至90│業務犯修正前│ │ │ │ │ │ │路文秀通知不│頁)、 │貿易法第二十│ │ │ │ │ │ │知情之七洋聯│⑵ │七條第一項第│ │ │ │ │ │ │運股份有限公│出口報單、 │一款之非法輸│ │ │ │ │ │ │司(下稱七洋│Sales │往管制地區罪│ │ │ │ │ │ │公司)將提單│Confirmation│,科罰金新臺│ │ │ │ │ │ │之目的港變更│(見偵卷一第│幣伍萬元。 │ │ │ │ │ │ │為伊朗阿巴斯│103、104、 │ │ │ │ │ │ │ │港,將左列貨│244至246頁)│ │ │ │ │ │ │ │品以海運方式│、 │ │ │ │ │ │ │ │載運,於105 │⑶ │ │ │ │ │ │ │ │年6月1日運抵│貨櫃流向圖、│ │ │ │ │ │ │ │伊朗阿巴斯港│動態資訊(見│ │ │ │ │ │ │ │。 │偵卷一第102 │ │ │ │ │ │ │ │ │、105至107頁│ │ │ │ │ │ │ │ │)、 │ │ │ │ │ │ │ │ │⑷ │ │ │ │ │ │ │ │ │七洋公司109 │ │ │ │ │ │ │ │ │年3月20日洋 │ │ │ │ │ │ │ │ │字第00000000│ │ │ │ │ │ │ │ │1號函、109年│ │ │ │ │ │ │ │ │3月24日洋字 │ │ │ │ │ │ │ │ │第000000000 │ │ │ │ │ │ │ │ │號函、友捷公│ │ │ │ │ │ │ │ │司109年4月9 │ │ │ │ │ │ │ │ │日函、主提單│ │ │ │ │ │ │ │ │、電子郵件列│ │ │ │ │ │ │ │ │印資料、發票│ │ │ │ │ │ │ │ │影本、支票影│ │ │ │ │ │ │ │ │本、分提單、│ │ │ │ │ │ │ │ │友捷公司訂艙│ │ │ │ │ │ │ │ │通知單影本、│ │ │ │ │ │ │ │ │統一發票、 │ │ │ │ │ │ │ │ │debit note影│ │ │ │ │ │ │ │ │本(見偵卷一│ │ │ │ │ │ │ │ │第109至138頁│ │ │ │ │ │ │ │ │)、 │ │ │ │ │ │ │ │ │⑸ │ │ │ │ │ │ │ │ │扣案如附表二│ │ │ │ │ │ │ │ │編號所示之│ │ │ │ │ │ │ │ │物 │ │ ├─┼──┼─────┼────┼────────┼──────┼──────┼──────┤ │㈡│高雄│開原公司委│GENERAL │8458.91.00.00-1 │高雄關放行後│⑴ │⑴ │ │ │關 │託日昌行公│TRADING │、 │,Javad │證人即友捷公│林震鵬共同犯│ │ │ │司、 │LLC │VICTOR CNC LATHE│Alizadeh所委│司員工路文秀│修正前貿易法│ │ │ │105年11月 │DUBAI、 │MODEL: │託貨運承攬業│於調查局詢問│第二十七條第│ │ │ │30日、 │Jebel │VTURN-V1000 │者Kalaye │、偵查中之陳│一項第一款之│ │ │ │BE//05/221│Ali、 │(S/N.GR1-1123)│Saree公司之 │述(見偵卷一│非法輸往管制│ │ │ │/K5526 │AEJEA │ │員工Kaveh │第476、477、│地區罪,處有│ │ │ │ │ │ │Ansari聯絡不│495至499頁)│期徒刑貳月,│ │ │ │ │ │ │知情之友捷公│、 │如易科罰金,│ │ │ │ │ │ │司員工路文秀│證人即華岡公│以新臺幣壹仟│ │ │ │ │ │ │聯繫不知情之│司員工蔡惠雅│元折算壹日。│ │ │ │ │ │ │華岡船務股份│於調查局詢問│⑵ │ │ │ │ │ │ │有限公司(下│、偵查中之陳│台中精機廠股│ │ │ │ │ │ │稱華岡公司)│述(見偵卷二│份有限公司因│ │ │ │ │ │ │員工蔡惠雅通│第9至11、15 │其受雇人執行│ │ │ │ │ │ │知不知情之現│、24至29頁)│業務犯修正前│ │ │ │ │ │ │代海鋒船務代│、 │貿易法第二十│ │ │ │ │ │ │理股份有限公│證人即臺中精│七條第一項第│ │ │ │ │ │ │司將提單之目│機公司業務助│一款之非法輸│ │ │ │ │ │ │的港變更為伊│理蔣欣喬於調│往管制地區罪│ │ │ │ │ │ │朗阿巴斯港,│查局詢問、偵│,科罰金新臺│ │ │ │ │ │ │將左列貨品以│查中之陳述(│幣伍萬元。 │ │ │ │ │ │ │海運方式載運│見偵卷二第 │ │ │ │ │ │ │ │,於105年12 │191至195、 │ │ │ │ │ │ │ │月29日運抵伊│227至233頁)│ │ │ │ │ │ │ │朗阿巴斯港。│、 │ │ │ │ │ │ │ │ │⑵ │ │ │ │ │ │ │ │ │出口報單、 │ │ │ │ │ │ │ │ │Sales │ │ │ │ │ │ │ │ │Confirmation│ │ │ │ │ │ │ │ │(見偵卷一第│ │ │ │ │ │ │ │ │141、142、 │ │ │ │ │ │ │ │ │247至249頁)│ │ │ │ │ │ │ │ │、 │ │ │ │ │ │ │ │ │⑶ │ │ │ │ │ │ │ │ │貨櫃流向圖(│ │ │ │ │ │ │ │ │見偵卷一第 │ │ │ │ │ │ │ │ │140頁)、 │ │ │ │ │ │ │ │ │⑷ │ │ │ │ │ │ │ │ │Equipment │ │ │ │ │ │ │ │ │Movement │ │ │ │ │ │ │ │ │Management、│ │ │ │ │ │ │ │ │Sea waybill │ │ │ │ │ │ │ │ │、Shipper │ │ │ │ │ │ │ │ │order、電子 │ │ │ │ │ │ │ │ │郵件列印資料│ │ │ │ │ │ │ │ │、台中精機公│ │ │ │ │ │ │ │ │司給友捷公司│ │ │ │ │ │ │ │ │之函文、同意│ │ │ │ │ │ │ │ │書(見偵卷一│ │ │ │ │ │ │ │ │第144至151、│ │ │ │ │ │ │ │ │331至333、 │ │ │ │ │ │ │ │ │451頁、偵卷 │ │ │ │ │ │ │ │ │二第199至204│ │ │ │ │ │ │ │ │、208頁)、 │ │ │ │ │ │ │ │ │BILL OF │ │ │ │ │ │ │ │ │LADING(見偵│ │ │ │ │ │ │ │ │卷二第255頁 │ │ │ │ │ │ │ │ │)、電子郵件│ │ │ │ │ │ │ │ │列印資料(見│ │ │ │ │ │ │ │ │偵卷二第411 │ │ │ │ │ │ │ │ │至414、563、│ │ │ │ │ │ │ │ │567、573、 │ │ │ │ │ │ │ │ │577頁)、 │ │ │ │ │ │ │ │ │PAYMENT │ │ │ │ │ │ │ │ │REQUEST(見 │ │ │ │ │ │ │ │ │偵卷二第571 │ │ │ │ │ │ │ │ │頁)、 │ │ │ │ │ │ │ │ │⑸ │ │ │ │ │ │ │ │ │扣案如附表二│ │ │ │ │ │ │ │ │編號、附表│ │ │ │ │ │ │ │ │三編號㈠、附│ │ │ │ │ │ │ │ │表四編號㈢所│ │ │ │ │ │ │ │ │示之物 │ │ ├─┼──┼─────┼────┼────────┼──────┼──────┼──────┤ │㈢│財政│開原公司、│GENERAL │8458.91.00.00-1 │臺中關放行後│⑴ │⑴ │ │ │部關│106年2月8 │TRADING │、 │,Javad │證人即華岡公│林震鵬共同犯│ │ │務署│日、 │LLC │VICTOR CNC LATHE│Alizadeh所委│司員工蔡惠雅│修正前貿易法│ │ │臺中│DA/BA/06/ │DUBAI、 │MODEL:VTURN-P20│託貨運承攬業│於調查局詢問│第二十七條第│ │ │關(│158/A3902 │DUBAI、 │(S/N.GS2-1384)│者Kalaye │、偵查中之陳│一項第一款之│ │ │下稱│ │AEDXB │【聲請簡易判決處│Saree公司之 │述(見偵卷二│非法輸往管制│ │ │臺中│ │ │刑書誤載為 │員工Kaveh │第11至13、15│地區罪,處有│ │ │關)│ │ │VICTOR CNC LATHE│Ansari聯絡不│、29至33頁)│期徒刑貳月,│ │ │ │ │ │MODEL:VTURN-20 │知情之華岡公│、 │如易科罰金,│ │ │ │ │ │(S/NGS2-1384) │司員工蔡惠雅│證人即臺中精│以新臺幣壹仟│ │ │ │ │ │,應予更正】、 │通知不知情之│機公司業務助│元折算壹日。│ │ │ │ │ │ │七洋公司將提│理蔣欣喬於偵│⑵ │ │ │ │ │ │8457.10.00.00-0 │單之目的港變│查中之陳述(│台中精機廠股│ │ │ │ │ │、 │更為伊朗阿巴│見偵卷二第 │份有限公司因│ │ │ │ │ │VICTOR MACHINING│斯港,將左列│195頁)、 │其受雇人執行│ │ │ │ │ │CENTER MODEL: │貨品以海運方│⑵ │業務犯修正前│ │ │ │ │ │VCENTER-P106 │式載運,於 │出口報單(見│貿易法第二十│ │ │ │ │ │(S/N. GP1-1151 │106年5月19日│偵卷一第155 │七條第一項第│ │ │ │ │ │) │運抵伊朗阿巴│至157頁)、 │一款之非法輸│ │ │ │ │ │ │斯港。 │⑶ │往管制地區罪│ │ │ │ │ │ │ │貨櫃流向圖、│,科罰金新臺│ │ │ │ │ │ │ │貨櫃動態資訊│幣伍萬元。 │ │ │ │ │ │ │ │(見偵卷一第│ │ │ │ │ │ │ │ │154、176頁)│ │ │ │ │ │ │ │ │、 │ │ │ │ │ │ │ │ │⑷ │ │ │ │ │ │ │ │ │七洋公司109 │ │ │ │ │ │ │ │ │年3月20日洋 │ │ │ │ │ │ │ │ │字第00000000│ │ │ │ │ │ │ │ │1號函、109年│ │ │ │ │ │ │ │ │3月24日洋字 │ │ │ │ │ │ │ │ │第000000000 │ │ │ │ │ │ │ │ │號函(見偵卷│ │ │ │ │ │ │ │ │一第109、110│ │ │ │ │ │ │ │ │頁)INVOICE │ │ │ │ │ │ │ │ │、PACKING │ │ │ │ │ │ │ │ │LIST(見偵卷│ │ │ │ │ │ │ │ │一第161、162│ │ │ │ │ │ │ │ │頁)、裝船通│ │ │ │ │ │ │ │ │知書(見偵卷│ │ │ │ │ │ │ │ │一第178頁) │ │ │ │ │ │ │ │ │、電子郵件列│ │ │ │ │ │ │ │ │印資料、 │ │ │ │ │ │ │ │ │Shipping │ │ │ │ │ │ │ │ │order(見偵 │ │ │ │ │ │ │ │ │卷一第181至 │ │ │ │ │ │ │ │ │184頁)、 │ │ │ │ │ │ │ │ │⑸ │ │ │ │ │ │ │ │ │扣案如附表二│ │ │ │ │ │ │ │ │編號、附表│ │ │ │ │ │ │ │ │四編號㈣所示│ │ │ │ │ │ │ │ │之物 │ │ ├─┼──┼─────┼────┼────────┼──────┼──────┼──────┤ │㈣│高雄│開原公司委│GENERAL │8457.10.00.00-0 │高雄關放行後│⑴ │⑴ │ │ │關 │託日昌行公│TRADING │、 │,Javad │證人即華岡公│林震鵬共同犯│ │ │ │司、 │LLC │VICTOR MACHINING│Alizadeh所委│司員工蔡惠雅│修正前貿易法│ │ │ │106年5月25│DUBAI、 │CENTER MODEL: │託貨運承攬業│於調查局詢問│第二十七條第│ │ │ │日、 │DUBAI、 │VCENTER-P106 │者Kalaye │、偵查中之陳│一項第一款之│ │ │ │BD//06/221│AEDXB │(S/N. GP1-1201 │Saree公司之 │述(見偵卷二│非法輸往管制│ │ │ │/K2221 │ │) │員工Kaveh │第33至35、13│地區罪,處有│ │ │ │ │ │ │Ansari聯絡不│、15頁)、 │期徒刑貳月,│ │ │ │ │ │ │知情之華岡公│證人即臺中精│如易科罰金,│ │ │ │ │ │ │司員工蔡惠雅│機公司業務助│以新臺幣壹仟│ │ │ │ │ │ │通知不知情之│理蔣欣喬於偵│元折算壹日。│ │ │ │ │ │ │七洋公司將提│查中之陳述(│⑵ │ │ │ │ │ │ │單目的港變更│見偵卷二第 │台中精機廠股│ │ │ │ │ │ │為伊朗阿巴斯│195頁)、 │份有限公司因│ │ │ │ │ │ │港,將左列貨│⑵ │其受雇人執行│ │ │ │ │ │ │品以海運方式│出口報單、 │業務犯修正前│ │ │ │ │ │ │載運,於106 │Sales │貿易法第二十│ │ │ │ │ │ │年7月24日運 │Confirmation│七條第一項第│ │ │ │ │ │ │抵伊朗阿巴斯│(見偵卷一第│一款之非法輸│ │ │ │ │ │ │港。 │187、188、 │往管制地區罪│ │ │ │ │ │ │ │256至258頁)│,科罰金新臺│ │ │ │ │ │ │ │、 │幣伍萬元。 │ │ │ │ │ │ │ │⑶ │ │ │ │ │ │ │ │ │貨櫃流向圖、│ │ │ │ │ │ │ │ │貨櫃動態資訊│ │ │ │ │ │ │ │ │(見偵卷一第│ │ │ │ │ │ │ │ │186、192頁)│ │ │ │ │ │ │ │ │、 │ │ │ │ │ │ │ │ │⑷ │ │ │ │ │ │ │ │ │七洋公司109 │ │ │ │ │ │ │ │ │年3月20日洋 │ │ │ │ │ │ │ │ │字第00000000│ │ │ │ │ │ │ │ │1號函、109年│ │ │ │ │ │ │ │ │3月24日洋字 │ │ │ │ │ │ │ │ │第000000000 │ │ │ │ │ │ │ │ │號函(見偵卷│ │ │ │ │ │ │ │ │一第109、110│ │ │ │ │ │ │ │ │頁)、裝船通│ │ │ │ │ │ │ │ │知書、電子郵│ │ │ │ │ │ │ │ │件列印資料、│ │ │ │ │ │ │ │ │Shipping │ │ │ │ │ │ │ │ │order(見偵 │ │ │ │ │ │ │ │ │卷一第194至 │ │ │ │ │ │ │ │ │198頁)、 │ │ │ │ │ │ │ │ │⑸ │ │ │ │ │ │ │ │ │扣案如附表二│ │ │ │ │ │ │ │ │編號、附表│ │ │ │ │ │ │ │ │四編號㈤所示│ │ │ │ │ │ │ │ │之物 │ │ ├─┼──┼─────┼────┼────────┼──────┼──────┼──────┤ │㈤│臺中│開原公司、│GENERAL │8457.10.00.00-0 │臺中關放行後│⑴ │⑴ │ │ │關 │106年9月21│TRADING │、 │,Javad │證人即大越公│林震鵬共同犯│ │ │ │日、 │LLC │VICTOR MACHINING│Alizadeh所委│司員工李如婷│修正前貿易法│ │ │ │DA/AB/06/ │DUBAI、 │CENTER MODEL: │託貨運承攬業│於調查局詢問│第二十七條第│ │ │ │158/D5067 │Jebel │VCENTER-P76 │者Salts Rood│時之陳述(見│一項第一款之│ │ │ │ │Ali │(S/N. GE1-1162,│Arvand │偵卷二第537 │非法輸往管制│ │ │ │ │【聲請簡│GE1-1164) │Shipping Co.│至540頁)、 │地區罪,處有│ │ │ │ │易判決處│【聲請簡易判決處│聯絡不知情之│證人即臺中精│期徒刑貳月,│ │ │ │ │刑書誤載│刑書誤載為VICTOR│大越國際股份│機公司業務助│如易科罰金,│ │ │ │ │為DUBAI │MACHINING CENTER│有限公司(下│理蔣欣喬於偵│以新臺幣壹仟│ │ │ │ │,應予更│MODEL: │稱大越公司)│查中之陳述(│元折算壹日。│ │ │ │ │正】、 │VCENTER-P76 │員工通知不知│見偵卷二第 │⑵ │ │ │ │ │AEJEA │(S/NGE1-1162, │情之長榮國際│195頁)、 │台中精機廠股│ │ │ │ │ │GEI-1164),應予│股份有限公司│⑵ │份有限公司因│ │ │ │ │ │更正】 │將提單目的港│出口報單、 │其受雇人執行│ │ │ │ │ │ │變更為伊朗阿│Sales │業務犯修正前│ │ │ │ │ │ │巴斯港,將左│Confirmation│貿易法第二十│ │ │ │ │ │ │列貨品以海運│(見偵卷一第│七條第一項第│ │ │ │ │ │ │方式載運,於│201、202、 │一款之非法輸│ │ │ │ │ │ │106年10月18 │260至262頁)│往管制地區罪│ │ │ │ │ │ │日運抵伊朗阿│、 │,科罰金新臺│ │ │ │ │ │ │巴斯港。 │⑶ │幣伍萬元。 │ │ │ │ │ │ │ │貨櫃流向圖、│ │ │ │ │ │ │ │ │貨櫃動態資訊│ │ │ │ │ │ │ │ │(見偵卷一第│ │ │ │ │ │ │ │ │200、212頁)│ │ │ │ │ │ │ │ │、 │ │ │ │ │ │ │ │ │⑷ │ │ │ │ │ │ │ │ │INVOICE、 │ │ │ │ │ │ │ │ │PACKING LIST│ │ │ │ │ │ │ │ │、BILL OF │ │ │ │ │ │ │ │ │LADING、大越│ │ │ │ │ │ │ │ │公司函及檢附│ │ │ │ │ │ │ │ │BILL OF │ │ │ │ │ │ │ │ │LADING、 │ │ │ │ │ │ │ │ │DEBIT NOTE、│ │ │ │ │ │ │ │ │OUTBOUND │ │ │ │ │ │ │ │ │DEBIT NOTE │ │ │ │ │ │ │ │ │(見偵卷一第│ │ │ │ │ │ │ │ │204、205、 │ │ │ │ │ │ │ │ │210至220頁 │ │ │ │ │ │ │ │ │)、 │ │ │ │ │ │ │ │ │⑸ │ │ │ │ │ │ │ │ │扣案如附表二│ │ │ │ │ │ │ │ │編號所示之│ │ │ │ │ │ │ │ │物 │ │ ├─┼──┼─────┼────┼────────┼──────┼──────┼──────┤ │㈥│高雄│開原公司委│GENERAL │8457.10.00.00-0 │高雄關放行後│⑴ │⑴ │ │ │關 │託日昌行公│TRADING │、 │,Javad │證人即順成公│林震鵬共同犯│ │ │ │司、 │LLC │VICTOR MACHINING│Alizadeh所委│司員工曹惠燕│修正前貿易法│ │ │ │108年1月30│DUBAI、 │CENTER MODEL: │託貨運承攬業│於調查局詢問│第二十七條第│ │ │ │日、 │Jebel │VCENTER-165 │者Hadaf │、偵查中之陳│一項第一款之│ │ │ │BE//08/221│Ali、 │(S/N. GT1-1198 │Marine │述(見偵卷二│非法輸往管制│ │ │ │/K0431 │AEJEA │) │Shipping Co.│第181至183、│地區罪,處有│ │ │ │ │ │ │聯絡不知情之│261至265頁)│期徒刑貳月,│ │ │ │ │ │ │順成通運股份│、 │如易科罰金,│ │ │ │ │ │ │有限公司(下│證人即臺中精│以新臺幣壹仟│ │ │ │ │ │ │稱順成公司)│機公司業務助│元折算壹日。│ │ │ │ │ │ │員工曹惠燕通│理蔣欣喬於偵│⑵ │ │ │ │ │ │ │知不知情之世│查中之陳述(│台中精機廠股│ │ │ │ │ │ │運船務代理股│見偵卷二第 │份有限公司因│ │ │ │ │ │ │份有限公司(│195頁)、 │其受雇人執行│ │ │ │ │ │ │下稱世運公司│⑵ │業務犯修正前│ │ │ │ │ │ │)將提單目的│出口報單、 │貿易法第二十│ │ │ │ │ │ │港變更為伊朗│Sales │七條第一項第│ │ │ │ │ │ │阿巴斯港,將│Confirmation│一款之非法輸│ │ │ │ │ │ │左列貨品以海│(見偵卷一第│往管制地區罪│ │ │ │ │ │ │運方式載運,│223、224、 │,科罰金新臺│ │ │ │ │ │ │於108年2月2 │264至266頁)│幣伍萬元。 │ │ │ │ │ │ │日在高雄港裝│、 │ │ │ │ │ │ │ │船,嗣運抵伊│⑶ │ │ │ │ │ │ │ │朗阿巴斯港。│貨櫃流向圖(│ │ │ │ │ │ │ │ │見偵卷一第 │ │ │ │ │ │ │ │ │222頁)、 │ │ │ │ │ │ │ │ │⑷ │ │ │ │ │ │ │ │ │世運公司109 │ │ │ │ │ │ │ │ │年3月18日世 │ │ │ │ │ │ │ │ │運字第109000│ │ │ │ │ │ │ │ │1號函及檢附 │ │ │ │ │ │ │ │ │BILL OF │ │ │ │ │ │ │ │ │LADING、電子│ │ │ │ │ │ │ │ │郵件列印資料│ │ │ │ │ │ │ │ │、MARITIME │ │ │ │ │ │ │ │ │SHIPPING │ │ │ │ │ │ │ │ │ORDER、順成 │ │ │ │ │ │ │ │ │公司109年3月│ │ │ │ │ │ │ │ │27日順字第 │ │ │ │ │ │ │ │ │000000000號 │ │ │ │ │ │ │ │ │函及檢附裝船│ │ │ │ │ │ │ │ │通知、電子郵│ │ │ │ │ │ │ │ │件列印資料、│ │ │ │ │ │ │ │ │提單、 │ │ │ │ │ │ │ │ │FREIGHT │ │ │ │ │ │ │ │ │CALCULATION │ │ │ │ │ │ │ │ │、海運出口國│ │ │ │ │ │ │ │ │內帳單(見偵│ │ │ │ │ │ │ │ │卷一第225至 │ │ │ │ │ │ │ │ │241頁)、 │ │ │ │ │ │ │ │ │⑸ │ │ │ │ │ │ │ │ │扣案如附表二│ │ │ │ │ │ │ │ │編號所示之│ │ │ │ │ │ │ │ │物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 ├──┼───────────────────────┤ │㈠ │SHTC輸出入規定1份 │ ├──┼───────────────────────┤ │㈡ │林震鵬名片資料1份 │ ├──┼───────────────────────┤ │㈢ │林震鵬email資料1份 │ ├──┼───────────────────────┤ │㈣ │國外工具機管理程序1份 │ ├──┼───────────────────────┤ │㈤ │刑事局說明書1份 │ ├──┼───────────────────────┤ │㈥ │收款資料1份 │ ├──┼───────────────────────┤ │㈦ │精機電話表及聯絡資料1份 │ ├──┼───────────────────────┤ │㈧ │林震鵬與Sheamus Huang之LINE聊天紀錄1份 │ ├──┼───────────────────────┤ │㈨ │林震鵬與Alireza Ayyari之LINE聊天紀錄1份 │ ├──┼───────────────────────┤ │㈩ │林震鵬與薛文欽之LINE聊天紀錄1份 │ ├──┼───────────────────────┤ │ │BD05221K1648出口報單資料1份 │ ├──┼───────────────────────┤ │ │DAAB06158D5067出口報單資料1份 │ ├──┼───────────────────────┤ │ │BE08221K0431出口報單資料1份 │ ├──┼───────────────────────┤ │ │BE05221K5526出口報單資料1份 │ ├──┼───────────────────────┤ │ │BD06221K2221出口報單資料1份 │ ├──┼───────────────────────┤ │ │DABA06158A3902出口報單資料1份 │ ├──┼───────────────────────┤ │ │DABA04158D3389出口報單資料1份 │ ├──┼───────────────────────┤ │ │收款單資料1份 │ ├──┼───────────────────────┤ │ │ASUS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電源 │ │ │線) │ ├──┼───────────────────────┤ │ │林震鵬ASUS公務筆電資料光碟1片 │ ├──┼───────────────────────┤ │ │ASUS公務筆電1臺(含電源線) │ ├──┴───────────────────────┤ │扣押地點:臺中市○○區○○○○路○號(台中精機公司) │ │扣押物品目錄表卷頁:本院卷第39至41頁 │ └──────────────────────────┘ 附表三: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 ├──┼───────────────────────┤ │㈠ │友捷公司案卷資料2卷 │ ├──┼───────────────────────┤ │㈡ │路文秀電腦資料光碟片1片 │ ├──┴───────────────────────┤ │扣押地點:臺北市山區○○區○○○路○段○○○號2樓(友捷 │ │ 公司) │ │扣押物品目錄表卷頁:本院卷第51頁 │ └──────────────────────────┘ 附表四: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 ├──┼───────────────────────┤ │㈠ │座位表1份 │ ├──┼───────────────────────┤ │㈡ │華岡公司承辦人資料1份 │ ├──┼───────────────────────┤ │㈢ │貨櫃櫃號HDMU0000000相關資料1份 │ ├──┼───────────────────────┤ │㈣ │貨櫃櫃號TCNU0000000相關資料1份 │ ├──┼───────────────────────┤ │㈤ │貨櫃櫃號IRSU0000000相關資料1份 │ ├──┼───────────────────────┤ │㈥ │華岡公司電腦資料隨身碟1支 │ ├──┼───────────────────────┤ │㈦ │華岡公司電腦資料光碟片1片 │ ├──┴───────────────────────┤ │扣押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5、7、10樓(華│ │ 岡公司) │ │扣押物品目錄表卷頁:本院卷第61頁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貿易法第27條 輸出入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輸往管制地區。 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後,未經許可,於輸入前轉往管制地區 。 三、輸入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原申報用途或最終使用人,供 作生產、發展核子、生化、飛彈等軍事武器之用。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其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 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